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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路桥: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1 20:12:09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信
息披露应当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
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
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重庆证监局。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
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披露年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
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
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
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
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
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
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
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
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说明,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
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
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
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
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
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
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
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分公
司、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
会秘书报告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
作,统一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
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
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
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第四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
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
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事件,公司财务部门、
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
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
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
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进行监督,并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中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检查的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
进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并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
责人,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保持沟通,董事会办公室为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开展的任何投资者关系活动必须严格遵照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程序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联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
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
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
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十一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同时报告董事长及董事会,并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相关
文件签署后应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上述事项
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外发
布,重大信息发布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提前对外发布任
何相关信息。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
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
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
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
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时,
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应
分类专卷存档,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五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
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
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
员。
  第五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为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
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对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
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在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过程中,应严
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
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
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收到报告后,应
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
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
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应配合
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不定期地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
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
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
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
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
的处分。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
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等事宜的监管文件后,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回复。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因传达需要,董事长可要求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如涉及)
                           。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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