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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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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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TCYJS2025H1323 号
致: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建投的委托,担任浙江建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为浙江建投本次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TCYJS2025H0590 号”《浙江天
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浙江建投于 2025 年 7 月 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函
〔2025〕130010 号”《关于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
师根据《审核问询函》提出的审核问询意见进行了核查。同时,鉴于本次交易将
更新 2025 年 1-6 月期间相关事项的变化情况,本所律师亦就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本所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格
式准则 26 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
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发布的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中所述的出具依据、律
师声明事项、释义、简称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中,“报告期”指 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 1-6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问询问题 1.关于收购必要性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向国新建源股权投资基金(成都)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新建源基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2020 年
简称浙江一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二建)、浙江省
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三建)进行增资,协议就利润分配、退出
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明确了分红基准股息率、回购收益率等。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增资协议中利润分配、退出安排等相关条款
的具体内容,国新建源基金的投资目的、是否享有参与标的资产经营管理权利等,
说明国新建源基金向标的资产增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是否属于购买经营性资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上市公司、标的资产及关联方与国新建源基金除增资协
议外是否存在其他协议约定或特殊利益安排,本次交易的背景和收购必要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1)并
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金的投资目的、是否享有参与标的资产经营管理权利等,说明国新建源基金向标
的资产增资是否构成明股实债,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本
次交易是否属于购买经营性资产,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为积极响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政策要求,在国务院《关于市场化银
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4 号)和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市
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 号)
等政策文件指导下,2020 年 7 月,上市公司披露《关于拟筹划对子公司以债转股
方式进行增资的公告》。根据该公告,上市公司拟在标的公司层面引入外部投资
者,以债转股的方式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以下简称“增资交易”)。通过在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公司层面引入外部投资者,可减少标的公司负债金额,降低标的公司资产负债
率,减少财务费用,增强标的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基于积极响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政策要求以及看好标的公司及上市
公司的未来发展,国新建源基金参与标的公司的增资,经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
牌程序并经各方协商一致,2020 年 12 月,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国
新建源基金与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分别签署《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浙江省三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统称“增资协议”),就国新建源基金增
资入股标的公司及利润分配、退出安排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并于 2020 年 12 月就
增资交易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及备案程序。
增资协议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核心条款包括:
(1)利润分配权
国新建源基金自增资日起成为标的公司股东,并根据其实缴资本所对应的持
股比例享有利润分配权。
(2)分红目标
在国新建源基金持股期间的每个会计年度,在当年度存在可供分配利润(含
当期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时,标的公司应当根据约定的基准股
息率每年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每个股息分红年所对应的上一年的基准股息率分
别为第一年 5.0%、第二年 5.5%、第三年 6.0%、第四年 6.0%、第五年 6.0%。
(3)分红差额
标的公司对当年的净利润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在各个股东
之间进行分配。若某一财务会计年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实施利润分配后,国新
建源基金获得分配的利润未达到该年度分红目标,则差额部分累积到下一年度,
计入标的公司下一年度应向国新建源基金分配的利润款项,以此类推。
(4)年度分红调节
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承诺,若浙江一建、浙江二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或者浙江三建中任一公司的实际年度分红金额超过了该公司的年度分红目标,则
国新建源基金应当将超过的部分用以冲抵国新建源基金应收到其他两家公司的分
红差额款。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承诺,若浙江一建、浙
江二建或者浙江三建中任一公司的实际分红金额低于该公司的分红目标,则原浙
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应协助安排其他两家公司分红以实现浙江一建、浙
江二建、浙江三建的整体分红目标。
增资协议中关于退出安排的核心条款包括:
(1)资本市场退出
自增资日后 60 个月内,若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与国新建源基金
协商一致,可以启动发行上市公司股份购买国新建源基金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工
作,则上市公司将完成收购国新建源基金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具体方案
由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与国新建源基金商定。
自增资日起届满 24 个月后,如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提出以股权
置换方式收购国新建源基金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股权但是国新建源基金不同意
的,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有权收购国新建源基金持有的标的公司全
部股权。
收购价格=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8%×M/365-国新建源基金累计获
得的标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M 为自增资日起至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支付
完毕之日止所经过的自然天数。
(2)投资期满的回购
若自增资日后 60 个月内,未实现资本市场退出,在自增资日起 60 个月届满
日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国新建源基金有权要求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
按照约定受让价款回购国新建源基金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原浙建集团、
多喜爱(上市公司)须自行或者安排其他第三方按照约定受让价款在回购期限内
收购国新建源基金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约定受让价款=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资金额*8%×M/365-国新建源基金累
计获得的标的公司现金分红总额)]。M 为自增资日起至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支付完毕之日止所经过的自然天数。
(3)投资期内的回购
自增资日起的 60 个月内,若标的公司发生任何下列情况,国新建源基金有权
要求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的全部股权:
A. 标的公司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或任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体现的
合并口径净利润为负值;
B. 各标的公司连续两年向国新建源基金实际分配到位的红利低于两年年度分
红目标之和(含分红差额款),且该等差额未能被国新建源基金同期自其他标的
公司实际取得的分红金额超过该等标的公司的分红目标的差额所覆盖;
C. 根据标的公司的任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标的公司当年度审计报告体现
的当年期末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超过约定比例,且未能在国新建源基金届时给予
的宽限期内解决的;
D. 标的公司出现破产风险或者清算事件;
E. 标的公司的重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强制执行以至于对其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F. 标的公司及控股股东的银行贷款出现连续 90 天本金逾期或利息逾期或被
银行列为次级类。
在上述条款约定的特殊退出情形触发后,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
可选择由自己或指定第三方在收购期限内以约定的受让价格进行收购。为避免疑
问,原浙建集团和多喜爱(上市公司)对于回购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新建源基
金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回购义务。
(4)基准股息的调整
如发生投资期内的回购列出的任一情况或 60 个月届满后的回购期限内原浙建
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未进行回购,则自收购期限届满或投资期限届满之日
后,增资协议下约定的基准股息率应在 6.0%的基础上每年跳升 200BP,直至基准
股息率累计跳升至 12%之后不再跳升。
(5)出售给第三方
如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国新建源基金有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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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自身判断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原浙建集团、
多喜爱(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须给予必要的配合。
如果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未能在回购期限或者收购期限内完成
对国新建源基金所持股权的收购,在不限制国新建源基金在增资协议下的其他权
利的基础上,国新建源基金有权向任意第三方转让所持全部或部分标的公司股权。
国新建源基金对外转让股权后,受让方有权享有国新建源基金在增资协议项
下享有的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董事派驻权等。
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国新建源基金有权在标的公司董事会分别提名一名董事,
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重大事项”时,需经国新建源基金委派的董事同意
方可通过,国新建源基金享有对三家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检查权、提案
权等;同时享有股东权利以参与三家标的公司股东会重大事项的表决,针对根据
增资协议约定的特定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等),需经包含国新建源
基金在内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综上,根据增资协议约定,国新建源基
金享有一般股东权利并有权参与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增资完成后,标的公
司定期向国新建源基金提供标的公司的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年度预算
及其他与标的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或文件以便交易对方通过上述信息行使其作为
股东的知情权。
国新建源基金已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向三家标的公司分别委派一名董事并实际
参与股东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国新建源基金参与股东会、
董事会决策情况如下:
国新建源基金提
报告期内股东会召 国新建源基金参 报告期内董事会
标的公司 名董事参与决策
开情况 与决策情况 召开情况
情况
国新建源基金均 次董事会,2024
会,2024 年召开 5 次 名董事均参与审
浙江一建 参与审议并签署 年召开 8 次董事
股东会,2025 年 1-6 议并签署会议决
股东会决议 会,2025 年 1-6
月召开 2 次股东会 议
月召开 3 次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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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建源基金提
报告期内股东会召 国新建源基金参 报告期内董事会
标的公司 名董事参与决策
开情况 与决策情况 召开情况
情况
会
国新建源基金均
会,2024 年召开 3 次 召开 4 次董事 名董事均参与审
浙江二建 参与审议并签署
股东会,2025 年 1-6 会,2025 年 1-6 议并签署会议决
股东会决议
月召开 1 次股东会 月召开 2 次董事 议
会
国新建源基金均
会,2024 年召开 5 次 召开 6 次董事 名董事均参与审
浙江三建 参与审议并签署
股东会,2025 年 1-6 会,2025 年 1-6 议并签署会议决
股东会决议
月召开 2 次股东会 月召开 4 次董事 议
会
因此,国新建源基金作为股东对标的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表决权等,
并通过其委派的董事实际参与了标的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够对三家标的公司的
经营管理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会计准则的规定
(1)国新建源基金向标的公司增资不构成明股实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管理规范第 4 号》规定: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
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
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
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
分红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7 年第 5 次法官会议纪要》,名股实债并无统
一的交易模式,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的投资目的、实际权利义务等因素综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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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其性质。投资人目的在于取得目标公司股权,且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
的,应认定为股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抽逃
出资。反之,投资人目的并非取得目标公司股权,而仅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且
不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利的,应认定为债权投资,投资人是目标公司或有回
购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
参考上述规定,国新建源基金向标的公司的增资事项属于股权投资,不构成
明股实债,具体原因如下:
式和目的增资标的公司
国新建源基金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8 日,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 SGM253。国新建源基金自成立以来已投资多家企
业,致力于通过投资项目开展债转股业务,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企等实体企业
降低负债水平和杠杆率,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例如大唐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宏
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等,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债转股经验。
国新建源基金系看好标的公司的发展,从而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和目的增资标
的公司,获取基于标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投资回报,而非获取固定收益回报。
根据国新建源基金增资入股标的公司的增资协议,其对标的公司的投资为股权投
资,亦在会计处理上将本次投资作为股权处理。
投资特点
国新建源基金增资标的公司的价格系根据标的公司资产评估结果并结合评估
基准日(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后标的公司利润分配情况确定,估值水平具有显
著的股权投资特点:
根据坤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547 号),截至评估基
准日,浙江一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05,184.84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结
合浙江一建在评估基准日后的分红情况(向上市公司分配股利 3,315 万元)以及实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收资本情况(认缴出资 100,000 万元,实缴出资 51,000 万元),各方确定浙江一
建增资交易的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1.998 元,国新建源基金以 30,000 万元
认购浙江一建 15,015.0150 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坤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548 号),截至评估基
准日,浙江二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10,143.90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结
合浙江二建在评估基准日后的分红情况(向上市公司分配股利 3,622 万元)以及实
收资本情况(认缴出资 36,220 万元,均已实缴出资),各方确定浙江二建增资交
易的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2.941 元,国新建源基金以 35,000 万元认购浙江
二建 11,900.7140 万元注册资本。
根据坤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0〕549 号),截至评估基
准日,浙江三建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106,246.07 万元。基于上述评估结果及浙
江三建实收资本情况(认缴出资 51,180 万元,均已实缴出资),各方确定浙江三
建增资交易的增资价格为每 1 元注册资本 2.076 元,国新建源基金以 35,000 万元
认购浙江三建 16,859.3449 万元注册资本。
标的公司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
根据增资协议的约定,国新建源基金以认购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形式对
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增资完成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股东名称、股东认缴出资
额记载于标的公司章程并向工商部门办理章程备案。同时,增资协议约定,自增
资日起,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前的所有滚存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
等均由包括国新建源基金在内的全体股东依据在增资日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共同享
有。
此外,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增资后的公司治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i. 增资后
国新建源基金作为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利润分配请求权、提案权;
ii. 增资后国新建源基金有权在各标的公司中分别提名一名董事;iii. 增资后国新建
源基金享有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知情权,有权取得标的公司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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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市场或其他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增资完成后,国新建源基金已按照增资协议约定向标的公司分别委派一名董
事,并在标的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中实际行使了相关股东权利,亦作为股东享受了
股权收益分配。
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国新建源基金对标的公司的增资均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标的公司修改了公
司章程、更新了股东名册,国新建源基金履行了成为标的公司股东的所有法定程
序;此外,相关工商信息亦具有公示公信效力。
目的
虽然增资协议中约定了回购条款,但该类条款仅是以一系列事项作为触发条
件的,包括国新建源基金未能实现资本市场退出、标的公司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等,此外,如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国新建源基
金有权将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股权回购并不必然发生。上述条款是国
新建源基金遵照股权投资行业商业惯例,对自身利益进行被动保护的一种手段,
是股权投资领域的常见条款,并非交易对方的追求目标。
合理,并非基于增资协议中退出安排条款里确定的收益率计算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以各标的公司评估值为基础,按照国新建源基金
实缴出资占各标的公司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并扣减各标的公司评估基准日(即 2024
年 8 月 31 日)后向国新建源基金现金分红金额。相关资产评估结果已经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价
公允、公平、合理,而非基于增资协议中退出安排条款里确定的收益率计算。
根据坤元出具的《一建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一建的 100%股权
对应评估结果为 168,327.40 万元,基于该评估结果,结合国新建源基金实缴出资
占浙江一建实收资本的比例 22.74%及浙江一建在评估基准日后向国新建源基金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金分红 1,656.99 万元,确定浙江一建 13.0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6,628.83 万元。
根据坤元出具的《二建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二建的 100%股权
对应评估结果为 218,385.55 万元,基于该评估结果,结合国新建源基金实缴出资
占浙江二建实收资本的比例 24.73%及浙江二建在评估基准日后向国新建源基金现
金分红 1,933.15 万元,确定浙江二建 24.73%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2,075.69 万元。
根据坤元出具的《三建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浙江三建的 100%股权
对应评估结果为 167,670.09 万元,基于该评估结果,结合国新建源基金实缴出资
占浙江三建实收资本的比例 24.78%及浙江三建在评估基准日后向国新建源基金现
金分红 1,933.15 万元,确定浙江三建 24.78%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9,613.51 万元。
上述交易价格均以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载明
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定
价公允、公平、合理,而非基于增资协议中退出安排条款所确定的收益率计算。
本保收益承诺
国新建源基金系看好标的公司的发展,从而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和目的增资标
的公司,获取基于标的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投资回报,而非获取固定收益回报。
根据增资协议,只有当触发回购条件时,上市公司才需回购国新建源基金持有的
标的公司股权,此条款是基于对投资者退出保护而设置,不是固定收益条款,
入股时签署的增资协议未约定保本保收益等内容条款、标的公司亦未向国新
建源基金支付固定收益,且有关资本市场退出安排的约定并未约定上翻价格,根
据增资协议签署的时点,届时上翻的交易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此外,根据增资协议,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不存在为国新建源基金的投资入
股提供担保的情形。
转股标的公司,通过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程序,引入国新建源基金作为债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投资者,在三家子公司层面以债转股方式实施增资,就该等增资事宜,上市公
司、国新建源基金分别与三家标的公司签署了《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
资协议》《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增资协议》《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增资协议》(以下合称“《增资协议》”),协议约定国新建源基金享有第
“利润分配”、第八条“退出安排”、第九条“特别约定”等相关权利(以下简
称“股东特殊权利”)。
基于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上市公司及国新建源基金与浙江一建、浙江二建、
浙江三建分别签订相应《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①各方确认,自国新建源基金对标的公司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不是《增资
协议》项下的义务人或责任人,不存在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或责任。截至补充协
议签署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增资协议》项下约定而要向国新建源基金
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的情形。
②自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终止期间,国新建源基金不会要求
履行其根据《增资协议》第 2.2.18 条(资产负债率和业绩承诺)、第六条“本次
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第七条“利润分配”、第八条“退出安排”、第九条“特
别约定”享有的任何权利,浙江建投或标的公司亦不会根据前述条款履行其应承
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权利
除外。
③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新建源基金不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因此《增资协议》
第 2.2.18 条(资产负债率和业绩承诺)、第六条“本次增资后的公司治理”、第
七条“利润分配”、第八条“退出安排”、第九条“特别约定”均自本次交易完
成之日起自动终止。
因此,截至补充协议签署之日,《增资协议》中涉及标的公司义务或责任的
条款已解除。
综上,国新建源基金向标的公司增资属于股权投资,不构成明股实债。
(2)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因本题涉及财务专业事项,而本所律师并非财务专业人士,本所律师就本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答复,仅基于对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的合理信赖,按照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
对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发表核査意见的相关底稿文件及回复意见进行了复核。
经本所律师复核后的回复意见如下:
具体见本题“1.1.2 增资协议中利润分配、退出安排等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
包括利润分配权、分红目标、分红差额、年度分红调节等条款。
具体见本题“1.1.2 增资协议中利润分配、退出安排等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
包括资本市场退出、投资期满的回购、投资期内的回购等条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
指南》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金融负债:1、向其他方交
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
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
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中“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
类”中关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即“从被投资方角度看,由
于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
行会计处理。”
从利润分配条款来看,标的公司对包括国新建源基金在内的股东进行分红需
要建立在标的公司存在可供分配利润的基础上,且国新建源基金根据其实缴资本
所对应的持股比例享有利润分配权。因此,国新建源基金对实际分红收益的取得,
其实质是基于其作为股东的相关权利而非强制付息义务,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其他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亦不存在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
义务,且不存在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和
衍生工具合同的情况。
从退出安排条款来看,回购义务包括资本市场退出、投资期满的回购以及投
资期内的回购,前述回购义务主要基于原浙建集团、多喜爱(上市公司)或其安
排的第三方层面而非标的公司,标的公司不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
产,亦不存在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且不存在将来须用
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和衍生工具合同的情况。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既不承担强制付息义务也不承担增资款项的回购义务,
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里对于负债的相关认定。此外,国新建源基金成
为标的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法规、增资协议和标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实际
出资额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前的所有滚存未分
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均由包括国新建源基金在内的全体股东依据在增
资日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共同享有。国新建源基金享有作为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
利润分配请求权、提案权,享有对标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知情权,有权取得标
的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因此,标的资产将增资资金计入权益(实收资本及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的规定。
具体见本题“(二)增资协议中利润分配、退出安排等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
包括资本市场退出、投资期满的回购、投资期内的回购等条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
指南》关于金融负债的定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金融负债:1、向其他方交
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
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4、将来须用或
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中“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
类”中关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即“从被投资方角度看,由
于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分类为金融负债进
行会计处理。”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3 号》中“对少数股权远期收购义务
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即“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
分)进行分类时,应当考虑企业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
款和条件,以确定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因该工具承担了交付现金或其他金
融资产的义务。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
益工具的义务,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
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
结合增资协议中有关退出安排条款的约定,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或其安排的
第三方承担了潜在回购义务,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可能性较高符合金融
负债的定义,因此上市公司将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潜在回购义务
确认为负债,金额按照报告期各期末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列示长期应付款。
同时,国新建源基金对类似债转股项目的投资均按照股权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上市公司将增资资金计入负债(长期应付款)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及监管规则的规定。
综上所述,标的资产及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
规则的规定。
定
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与国新建源基金的增资事项属于股权投资,不构成“明
股实债”,标的公司将国新建源基金的增资事项按照权益工具进行会计处理,国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新建源基金将对标的公司的增资事项按照股权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国新建源基金
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国新建源基金持有的浙江一建 13.05%股权、浙江二建
有效存续,国新建源基金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有权将标的资产
转让给上市公司,可以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根据国新建源基金
出具的《关于本次重组拟出售资产权属状况的说明》,国新建源基金已依法履行
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所有出资已足额缴纳,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
形,对标的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国新建源基金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权属清晰,
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收益权安排、期权安排、代持或
者其他任何代表其他方的利益的情形;上述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受限制
的情形,亦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限制或者禁止转让
的其他情况。该等股权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本次交易属于购买经营性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
协议约定或特殊利益安排,本次交易的背景和收购必要性。
协议约定或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国新建源基金的确认,就国新建源基金向标的公
司的增资事项,上市公司、标的资产及关联方与国新建源基金除增资协议外不存
在其他协议约定或特殊利益安排。
(1)建筑行业处于高质量发展期,为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能
建筑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党的
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和系统集成,构建现代化基础
设施体系”。2021 年 4 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
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 号),提出到 2025 年,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省建筑业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推进效果显著,
“浙江建造”品牌效应进一步体现,打造全国新型建筑工业化标杆省的目标。
随着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投入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建筑业面临
的宏观环境及下游需求有望持续改善,为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新动能。
国家及浙江省对基础建设以及房地产行业的支持和规划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
保障,促进建筑业整体高质量发展。
(2)上市公司积极承担项目建设任务,助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浙江建投是浙江省成立最早、经营规模最大的建筑企业集团;连续入选 ENR
全球 250 家最大国际承包商、中国承包商 10 强、中国企业 500 强。自成立以来,
浙江建投坚持履行国有企业责任,承建了浙江省内一大批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
精品项目,包括 G20 峰会工程、杭州亚运会项目、杭州国家版本馆、浙江音乐学
院、杭州火车东站、之江实验室、杭州国际会议中心、之江文化中心、西湖文化
广场等重点重大项目;高标准建设了浙江省内第一条杭甬高速公路及地铁轻轨项
目;承建的华能玉环电厂系浙江省唯一入选的新中国成立 60 周年“百项经典暨精
品工程”。
亿”工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等。2024 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再次
强调“持之以恒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围绕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重大基础设施
等重点领域,安排‘千项万亿’重大项目”。2025 年,浙江省政府工作报告将“抓
好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纳入年度重点工作。
浙江建投作为浙江省内综合实力最强的大型建筑企业,以高质量推进重大工
程项目建设为己任,积极参与新型城镇化、重大基础设施、美丽乡村、绿色建筑、
建筑工业化等领域的建设工作,为落实国家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夯实
基础,从而为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要求,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
国务院于 2016 年 9 月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
其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等部委于 2018 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 2018 年 9 月印发《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
指导意见》,要求为高负债国有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创造良好政策和制度环境,
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扩大股权融资,鼓励国有企业通过主动改造改制创造条件实
施市场化债转股;国务院国资委于 2021 年 3 月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
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方国资委可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
警戒线和管控线进行分类管控,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
“一企一策”确定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
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
水平。
浙江省国资委于 2019 年 9 月发布《关于加强浙江省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
实施意见》,2021 年 5 月发布《关于加强全省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实施
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 2021 年 6 月发布《浙江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十
四五”规划》要求加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推进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并支持各
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债务结构。
本次交易是公司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积极稳妥降低杠杆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导向及公司持续发展的需要。
(4)政策鼓励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近年来,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并支
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2024 年 3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
管的意见(试行)》,明确提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鼓励
上市公司综合运用股份等工具实施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2024 年 4 月,国务
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充分发挥资本市
场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主渠道作用,强化资本市场的产权定价和交易功能,
拓宽并购融资渠道,丰富并购支付方式。2024 年 9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深
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鼓励上市公司加强产业整合,传统行业
通过重组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提升资源配置效率。
上述一系列支持性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借助资本市场,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
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有效推进国企改革。本次交易符合并购重组政策的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导思想和方向,有利于上市公司进行资源整合优化,不断做优做强。
(5)上市公司加快推进创新转型,着力实现动能转换提升风险抵御能力
目前,全球宏观环境仍面临多重风险挑战,宏观环境与整体经济的不确定性
促使上市公司不断优化商业模式、提升核心功能、升级内控管理、加速产业迭代。
近年来,上市公司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和创新赋能,
以“主业做强、全链跃升、适度多元”为核心积极开展业务转型升级。
为着力实现动能转换增强上市公司风险抵御能力,浙江建投不断完善创新体
系布局,已经形成“一中心一园区一基金 N 基地”的产业创新体系;同时,上市
公司积极开辟创新转型赛道,明确智能建造、新材料、高端装备、数字经济、城
市投资运营 5 大创新转型方向。依托自身业务发展,浙江建投持续探索以核心业
务为着力点培育创新火种,如成立浙江省首家专业智能建造公司,发挥浙江建投
施工场景优势以打造全国建筑机器人作业领域头部企业;围绕建设安全、舒适、
绿色、智慧的“好房子”,开展浙建“好房子”体系研究等。通过多元化创新体
系布局以及核心业务创新升级,浙江建投不断提升核心业务能力,持续构建高质
量发展新动能。
(1)增强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控制力,强化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标的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等业务,是上市公司主要业务板块建筑施工
板块的重要经营主体。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收购标的公司少数股权,交易完成后,
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能够增强对标的
公司的管理与控制力,提升标的公司的运营效率,进一步提升标的公司的综合竞
争力和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强化在建筑施工领域的核心竞争优势。
(2)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增加上市公司股东回报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分别持有浙江一建 86.95%股权、浙江二建 75.27%股权
和浙江三建 75.22%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上述三家标的公司的股
权比例均将上升至 100%。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
而进行的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延续,募集资金均来自控股股东、不向市场公开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集,收购子公司少数股权合并报表范围不发生任何变化,国新建源基金上翻为上
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同时国资运营公司向上市公司完成注资。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配套融资的募集资金总额的情况下,若以 2024 年度
财务数据测算,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增幅 58.85%,归母净利润增幅 63.54%,资产负
债率由 92.13%下降至 90.84%,上市公司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并取得配套融资,有效
降低上市公司资金成本。
本次交易完成后,根据备考报表并在考虑配套融资的募集资金总额的情况下,
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变化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项目
本次交易前 (考虑配套 变动率 本次交易前 (考虑配套 变动率 本次交易前 (考虑配套 变动率
融资) 融资) 融资)
资产总额 12,009,993.62 12,054,993.62 0.37% 12,088,242.38 12,133,242.38 0.37% 12,165,045.27 12,210,045.27 0.37%
负债总额 10,958,043.14 10,838,833.55 -1.09% 11,136,902.52 11,021,277.32 -1.04% 11,147,892.02 11,041,278.37 -0.96%
所有者权益 1,051,950.48 1,216,160.07 15.61% 951,339.86 1,111,965.07 16.88% 1,017,153.26 1,168,766.90 14.91%
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权 948,609.82 1,115,212.61 17.56% 835,381.53 995,166.76 19.13% 781,920.95 934,974.49 19.57%
益
营业收入 4,013,836.94 4,013,836.94 - 8,064,335.88 8,064,335.88 - 9,260,574.98 9,260,574.98 -
利润总额 46,854.39 46,854.39 - 61,586.64 61,586.64 - 86,422.51 86,422.51 -
净利润 26,219.64 26,219.64 - 35,764.70 35,764.70 - 60,282.04 60,282.04 -
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 16,709.01 23,526.56 40.80% 19,360.49 31,661.86 63.54% 39,171.01 54,219.39 38.42%
利润
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变化如下: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
本次交易前 (考虑配套 变动率 本次交易前 (考虑配套 变动率 (考虑配套 变动率
易前
融资) 融资) 融资)
流动比率 0.9306 0.9463 1.69% 0.9396 0.9442 0.49% 0.9336 0.9381 0.48%
速动比率 0.8793 0.8944 1.72% 0.8948 0.8993 0.50% 0.8590 0.8636 0.54%
下降 1.33 下降 下降
资产负债率 91.24% 89.91% 92.13% 90.84% 91.64% 90.43%
个百分点 1.29 个 1.21 个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日
项目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易后
本次交
本次交易前 (考虑配套 变动率 本次交易前 (考虑配套 变动率 (考虑配套 变动率
易前
融资) 融资) 融资)
百分点 百分点
每股收益 0.1545 0.1776 14.94% 0.1203 0.1911 58.85% 0.2716 0.3354 23.48%
由上表可见,本次交易实施前,标的公司均已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子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等均不会因本
次交易发生变化,但涉及到将上市公司负债科目的长期应付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少数股东权益转移到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所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同时配套融
资使得上市公司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进一步增加。
随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上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有所增加。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权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本次交易前均有所提升,且各类财务指
标均有优化,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增强,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
(3)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建筑施工行业属于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资产负债率普遍
较高。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采用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充分发挥了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主渠道作用,在避免大额现金支出的同时,获取
了募集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规模将
有所提升,资本实力得到加强,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财务状况、
提升抗风险能力以及增强流动性。本次交易保障了上市公司通过稳健的方式获取
所需的资产和资金,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与国新建源基金签订的增资协议、标的公司
的工商档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查阅了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及年度报告;
(3)查阅了增资交易和本次收购的相关评估报告,了解上市公司整体重组方
案、本次收购具体情况及公司治理情况;
(4)查阅了标的公司章程、核查国新建源基金向标的公司委派董事情况,查
阅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分红回单;
(5)查阅了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国新建源基金与增资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
过程以及天健出具的意见,查阅了备考审阅报告;
(6)取得了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国新建源基金的书面确认;
(7)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国新建源基金向标的公司增资不构成明股实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购买经营性资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关联方与国新建源基金除增资协议外不存在其他
协议约定或特殊利益安排,本次交易具有收购必要性。
二、问询问题 6.关于配套募集资金
申报材料显示:(1)本次交易拟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运营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 4.5
亿元,其中 1.5 亿元用于浙江省全民健身中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全民健身中心项
目),3.0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占比 66.67%。(2)全民健身中心项目投资总
额为 16.09 亿元,已于 2022 年 6 月末开工,预计于 2026 年 4 月竣工,预计项目毛
利率为 5.50%。(3)浙江二建承担松阳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因预
计项目亏损,计提预计负债金额 269.98 万元。(4)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募集资金
总额比例为 66.67%,占本次重组交易对价比例为 23.38%。(5)募集配套资金认
购方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结合全民健身中心项目实施进展及各项投资支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构成明细,说明投资规模合理性。(2)结合浙江二建松阳县全民健身中心工程施
工项目亏损的具体原因及该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差异、本次募投项目预测收益
及毛利率的具体测算过程、主要参数的取值依据,说明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合理
性。(3)结合上市公司货币资金、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说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
资金用于支付交易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补流资金占比是否符合《监管
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1 号》相关规定。(4)国资运营公司认购资金来源及其
合规性,是否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如本次
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募集,对本次重组及上市公司、标的资产生产经营
与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国资运营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募集,对本
次重组及上市公司、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国资运营公司的
股份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
根据国资运营公司出具的《关于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承诺》,国资运营公司
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全部资金(以下简称“认购资金”)均为自有
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
股份的情形,不存在接受上市公司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
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根据国资运营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国资运营公司(母公司单体报表)截
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货币资金科目账面金额为 46,406.49 万元,足以覆盖认购
资金;流动资产规模 431,121.74 万元,具备足够的出资能力。
国资运营公司已出具说明,国资运营公司已对认购资金作出切实、可行安排,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并承诺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
的资产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的具体影响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为前提,但募集配套资金成功
与否并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且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涉
及支付现金对价。若本次配套资金募集不足或失败,上市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实施
募投项目,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截至 2025 年 6 月末,上市公司
合并口径货币资金余额为 96.16 亿元,可以满足配套募集资金缺口。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投项目主体结构基本完成,机电安装工程完成约 68%,
装修工程完成约 40%,幕墙完成约 90%,室外工程完成约 19%,预计 2025 年 12
月底全面完工。标的公司将审慎推进相关建设项目的投入,因此预计不会对标的
公司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
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
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
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 18 个
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资运营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35.89%股权。本
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为募集配套资金的前提和实施条件,如上市公司成功向国资运营公司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则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将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同
时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 1,081,784,396
股、本次重组股份发行价格 7.18 元/股及向国新建源基金支付的交易对价 128,318.03
万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 62,674,094 股计算,国资运营公司持有上市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的股权比例变为 34.08%,持股比例略有下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资运营公司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
诺函》:“1、本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上市公司股份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
增加的,亦将遵守上述锁定期约定。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本项议案的
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鉴于国资运营公司已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
司股份自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且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非关联股东已批准其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国资运营公司
在本次交易中认购配套融资的股份发行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因本次交易完成后,其在上市公司持股比
例下降,因此其未对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锁定,亦不违反《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国资运营公司出具的相关承诺函与说明;
(2)查阅了国资运营公司、上市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
(3)查阅了公司未来三年流动资金缺口及补流资金占比的测算分析,了解本
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交易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 1 号》相关规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国资运营公司认购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资金来源合
法合规,国资运营公司已对认购资金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
认购,并承诺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
(2)如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及时、足额募集,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实施,不会对标的公司盈利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国资运营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安排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
三、问询问题 7.关于所处行业
申请文件显示:(1)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上市公司、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所在行业均属于
“E48 土木工程建筑业”。(2)本次交易同时募集配套资金 4.50 亿元,主要用
于浙江省全民健身中心工程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是否存在闲置土地、
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
调查的情况,如是,说明相应整改措施和效果。(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存在用于
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房地产业务,相关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如下:
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如是,说
明相应整改措施和效果。
况
报告期内,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本级均不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不存在房地产开发或存量房销售业务,上市公司境内合并报表范围内有 3 家控股
子公司涉及房地产开发或存量房销售业务,具体如下: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项目公司 项目名称 开发状态
浙江建投六建工程建
设有限公司(系浙江三 该项目于 2009 年 11 月竣工,住宅已于
浙江建投浙南工程建 铺和部分机械车位待销售。
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一海置业有限 浙江大学舟山校区 一期工程已于报告期初前建设完成并
子公司) 住宅项目 程的建设过程中。
因受大运河国土空间管控要求的影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简复
杭州云辰置业有限公
单》(府办简复第 B20240477 号)答
司(以下简称“云辰置 杭政储出【2020】
业”,非标的公司子公 71 号地块项目
云辰置业解除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
司)1
云辰置业已收回前期支付的土地出让
金。
注:上市公司与浙江建投六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为浙江建投浙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舟山市一海置业有限公司、云辰置业以下合称“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杭州尚
品庭院项目、浙江大学舟山校区(海洋学院)教师住宅项目、杭政储出【2020】71 号地块项
目以下合称“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
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境内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房地产开发或销售业务。
置土地被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1)核查依据
“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
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
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
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 20%征收土地闲置费。”
上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建项目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 5 月通过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将其所持有的云辰置业 51%股权全部对外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
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年的
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
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
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
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
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
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
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
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
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
前款规定办理。”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
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
方式处置:(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
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
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
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
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
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
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
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
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
规定的方式处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
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
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
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
不得列入生产成本;(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
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
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已投资额、总投资额:
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
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
外。”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
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
(2)核查结果
项目系舟山市一海置业有限公司在临城街道 2013 年 22 号地块上开展的一次规划
两期开发的项目,一期工程在报告期初之前已经竣工验收完毕,二期工程正在开
发建设中,一期工程用地面积约 60,246 平方米(项目整体用地面积约为 80,936.63
平方米),占整体项目的用地面积比例为 74.44%,投资额约 4.5 亿元(项目整体
投资额约 10 亿元),占整体项目投资额比例为 45%,因此,不存在已动工开发但
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
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情形;
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项目应在 2022 年 9 月 29 日之前动工开发。2023 年 1 月,
杭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2019 年 2 月发布)
出台《杭州市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以下简称“《管控细则》”),
根据《管控细则》,余杭塘河(仓前粮仓—庆隆路段)列入非世界文化遗产大运
河河道管控范围,位于非城镇建成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建设严禁大规模的新
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鉴于杭政储出【2020】71 号地块
项目处于前述管控范围内,导致该项目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
定的用途开发,云辰置业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全面暂停实施该项目。根据《闲置土
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2024 年 3 月 15 日,云辰置业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
源局西湖分局提交《关于杭政储出[2020]71 号地块终止土地出让合同的请示》,为
遵守《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请求杭州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收回杭政储出【2020】71 号地块。2024 年 5 月,杭
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法解除该项目的土地出让
合同并退还土地出让金本金。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 年 7 月 4 日,经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云辰置
业协商一致后签署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就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以及退还土地出让
金事宜做出约定。2025 年 5 月,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建项目管理(杭州)有限
公司通过在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将其所持有的云辰置业 51%股权全部对外转
让。因此,尽管杭政储出【2020】71 号地块项目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
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但是系因规划调整原因导致云辰置业不能按照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进行开发建设,且云辰置业与主管部门已经按
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该项目土地已经杭州市规划和自
然资源规划局收回并向云辰置业退还土地出让金本金,故不存在被政府主管部门
认定为土地闲置的情形。
综上,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非因政府规划调整原
因,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形,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
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
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且被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认定为闲
置土地的情形。
网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cn/)、浙江省自
然资源厅网站(https://zrzyt.zj.gov.cn/)、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s
blr.zhoushan.gov.cn/)、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y.hangzhou.gov.c
n/)的查询结果以及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在报告期内
未曾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因土地闲置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因土地闲
置正在被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3)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
不存在被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产子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被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
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1)核查依据
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
使用权不得转让。”
〔2010〕4 号)第(六)条规定:“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
号)第(八)条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
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
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国办发〔2011〕1 号)第五条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 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
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按照出让合同
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
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鉴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作
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通常认为“炒地”行为是指开发主
体违反上述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非法直
接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核查结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块被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出让金本金收回外,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
子公司不存在直接对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云辰置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亦不构成炒地行为。
网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http://www.mnr.gov.cn/)、浙江省
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s://zrzyt.zj.gov.cn)、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
sblr.zhoushan.gov.cn/)、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ghzy.hangzhou.gov.
cn/)的查询结果以及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
曾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就炒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因炒地正在
被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3)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
项目不存在被主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认定为炒地行为的情形,上市公司下
属房地产子公司不存在因炒地被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正在被
立案调查的情况。
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行政处罚或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1)核查依据
知》(建房〔2010〕53 号)规定:“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
企业要在 10 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
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已经取得预售许可,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
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
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2010〕4 号)规定:“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
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国务院关于坚决
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 号)规定:“对取得预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
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
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
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核查结果
的浙江大学舟山校区(海洋学院)教师住宅一期项目已于报告期初前建设完成并
由浙江大学全部收购,杭州尚品庭院项目的住宅已于报告期初前全部销售,目前
剩余 1 间商铺和部分机械车位待销售,云辰置业并未建设销售,均不存在因违反
建房〔2010〕53 号文、国办发〔2010〕4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及国办发〔2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浙江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s://jst.zj.gov.cn/)、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
ttp://zszjj.zhoushan.gov.cn/)、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http://cxjw.hangzhou.gov.cn/)、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http://fgj.hangzhou.gov.cn/)的查询结果以及上市公
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曾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就房地产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存在因房地产
项目涉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3)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
不存在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下
属房地产子公司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管控措施的有效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及中介机构相关费用后,拟用于以下用途: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占募集资金总 占本次重组交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金金额 额比例 易对价比例
浙 江 省全 民 健 身中 心
工程(施工总承包)
合计 160,877.07 45,000.00 100.00% 35.07%
其中,浙江省全民健身中心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浙江省全民健身中心工程
项目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体育场路 153 号
项目总投资:160,877.0679 万元
项目建设期:2022 年 6 月至 2026 年 4 月
项目施工单位:浙江一建
项目运作方式:施工总承包
(2)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集健身活动中心、智力运动中心、亚洲体育东部中心、智能体育运
动中心、运动康复中心、科学健身指导中心、体育文化科技展示中心等“七中心”,
以及停车库、设备用房和内部职工食堂等功能于一体的全民健身中心。
(3)项目投资测算
根据浙江一建与发包人浙江省体育局签署的浙江省全民健身中心工程《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总价 160,877.0679 万元,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
内的土建、机电安装、钢结构、幕墙、精装修、智能化、市政工程等,其中除去
专业工程分包部分,浙江一建负责部分合同价为 137,109.1479 万元,预计项目投
入为 129,568.14 万元,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为 15,000.00 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为浙江一建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浙江一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相关资质,经营范围不包括
房地产开发,因此本次交易募投项目不涉及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当保证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改变招
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上市公司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募集资金不会投入或变相投入房地产项目:
“本公司本次交易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情形。本
公司已积极建立有效的隔断机制,不会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从事房地
产相关业务的公司进行增资、向从事房地产相关业务的公司提供资金拆借等方式
变相将募集资金投入房地产相关业务。本公司已积极建立有效的隔断机制,确保
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投入或变相投入相关房地产项目的情形。”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与土地使用权取得相关的土地出让合
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查阅了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规划、建设、
销售相关的文件资料;
(3)查阅了列入核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在报告期的销售台账等资料;
(4)查阅了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了解销
售商品住房的收入情况;
(5)取得了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
(6)查询了相关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网站,检
索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土地闲置、炒地、捂盘
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
况;
(7)运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上市公司及其下属房地产子公司以及列入核查
范围的房地产项目相关报道和公众投诉信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8)查阅了浙江一建与发包人浙江省体育局签署的浙江省全民健身中心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9)查阅了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出具的关于本次
募集资金不会投入或变相投入房地产项目的承诺函;
(10)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标的资产不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
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就前述情形被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2)本次交易的募集资金的用途为浙江一建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项目及补
充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拿地、拍地、开发新楼盘等房地产业务,上市公司已制
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出具相关承诺,该等管控措施有效。
四、问询问题 9.其他事项
申请文件显示:(1)本次交易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未设置
业绩补偿承诺及减值补偿承诺。(2)报告期内,标的资产存在未取得产权证的不
动产,部分房屋、车位等资产存在权属瑕疵。(3)重组报告书中将单笔涉诉金额
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作为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截至报告
期期末,标的资产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共 9 项,已判决/调解、尚未收回全部款项
的重大诉讼、仲裁共 8 项,未决诉讼中显示标的资产存在与自然人承包商合作的
情况。(4)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含标的资产)、浙江一建、
浙江二建、浙江三建受到的罚款金额在 2 万元以上的主要行政处罚分别有 34 项、
门的书面证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因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问题受到过多起行政
处罚。(5)交易对方国新建源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拟将其持有的国新建源基金 1.3332%合伙份额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该等合伙份额划转尚需根据国新建源基金的《合伙协议》履
行内部决议程序、签署《合伙协议》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6)上市公司对浙江
一建的认缴出资额为 10 亿元,已实缴 5.1 亿元,认缴与实缴存在差异。(7)标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资产历史上存在多次股权转让、增资行为。(8)报告期末,浙江二建、浙江三建
存在大额保函。
请上市公司补充说明:(1)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补偿承诺、减值补偿承诺的
原因,资产基础法评估中是否存在部分资产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或市场
法评估,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
规定。(2)标的资产相关房产、车位等资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相关权证
办理进展、预计办毕期限、办证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
办毕的风险,如是,说明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以及应对措
施。(3)与标的资产合作的自然人承包商的具体情况,其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是否存在违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情况。(4)列表说明标的资产全部尚未
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各方、诉讼或仲裁案由、
涉及金额、最新进展,申报文件仅将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认定为
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判断依据。(5)针对尚未了结及已判决/调解、尚未收
回/支付全部款项的诉讼、仲裁,标的资产作为被告的案件是否已充分计提负债或
确认费用,作为原告的案件是否已充分计提相应资产的坏账、减值损失,对本次
交易作价是否存在影响。(6)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有关规
定说明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标
的资产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
染事件,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7)截
至回函日国新建源基金合伙人变更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穿透披露国新建源基金上
层权益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发生变动,上述事项是否可能构成本次重组
方案的重大调整。(8)上市公司对浙江一建履行剩余出资义务的具体安排,未全
额实缴出资是否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浙江一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9)
标的资产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股权转让及增资程序合规性。
(10)浙江二建、浙江三建存在大额保函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潜在损失风险及
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1)-(9)并发表明确意
见,请评估师核查(2)(5)(10)并发表明确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回复如下:
是否存在部分资产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或市场法评估,是否符合《重组
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
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完成资产交付或者过户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
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
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
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或者根据相关资产的利润预测数约定分期支付安排,
并就分期支付安排无法覆盖的部分签订补偿协议。
预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将摊薄上市公司当年每股收益的,上市公司应当提出
填补每股收益的具体措施,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表决。负责落
实该等具体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公开承诺,保证切实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
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
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分期支付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
相关具体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
向第三方购买资产的,交易双方可以自主协商是否设置承诺安排。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1-2 业绩补偿及奖励”之“一、
业绩补偿”之“(一)业绩补偿范围”的规定:“1、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无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无
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金进行业绩补偿。2、在交易定价采
用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一项或几项资产采用了基
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应就此部分进行业绩补偿。”
市场法评估
(1) 浙江一建
根据坤元出具的《一建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8 月 31 日,浙
江一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 1,683,273,982.43 元。资产
基础法评估下,浙江一建存在部分资产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或市场法评
估的情形,具体如下:
收益法:
序号 资产 账面价值(元) 评估值(元)
合计 441,268,070.82 583,341,200.00
市场法:
序号 资产 账面价值(元) 评估值(元)
普陀区勾山街道新津路 7 号和津苑 2
幢 1801 室
普陀区勾山街道三岔路 8 号和津广场
二区 365 室
上塘路 483 号被拆迁资产的产权调换
安置用房(办公用房)
合计 43,337,929.78 104,434,700.00
(2) 浙江二建
根据坤元出具的《二建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8 月 31 日,浙
江二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 2,183,855,548.60 元。资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础法评估下,浙江二建存在部分资产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或市场法评
估的情形,具体如下:
收益法:
序号 资产 账面价值(元) 评估值(元)
合计 166,214,102.44 203,649,600.00
市场法:
序号 资产 账面价值(元) 评估值(元)
合计 31,195,853.78 65,187,510.00
(3) 浙江三建
根据坤元出具的《三建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4 年 8 月 31 日,浙
江三建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采用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 1,676,700,857.98 元。资产
基础法评估下,浙江三建存在部分资产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或市场法评
估的情形,具体如下:
收益法:
序号 资产 账面价值(元) 评估值(元)
合计 126,087,480.67 351,350,690.00
市场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资产 账面价值(元) 评估值(元)
合计 110,275,723.58 133,003,725.13
鉴于坤元出具的以 2024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超过一
年有效期,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坤元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
日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加期评估,以确认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根据加期资产评估报告,以 2025 年 6 月 30 日为加期评估基
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作为评估方法,并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
最终评估结论。经评估,与以 2024 年 8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相比未发生减
值,标的资产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交易的标
的资产作价仍以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8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加期评估结
果不作为作价依据,仅为验证评估基准日为 2024 年 8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未发生
减值,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亦不涉及调整本次交易方案。
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
本次交易整体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交易对方系国新建源基金,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
联人,因此本次交易不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规定的必须设置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安排的情形,交易双方可以自主协商是
否设置承诺安排。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于上述,经各方充分协商,为推进本次交易,各方同意就本次交易不设置
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安排,该等安排系交易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具有合理性,
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规定。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
改革的意见》《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
(2)就本次交易未设置业绩补偿承诺、减值补偿承诺的原因取得上市公司的
书面确认。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交易不设置业绩补偿或减值补偿安排系交易各方商业谈判的结果,具有
合理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有关
规定。
进展、预计办毕期限、办证费用的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
的风险,如是,说明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法律障碍或不能如期办毕的风险
标的公司相关房产、车位等资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原因,以及相关权证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办理进展具体如下:
账面净
所 是否 值(万 账面净值 评估值(万 占本次 评估是否考虑
具体
序 有 面积 纳入 元,截 (万元,截 元,截至 增值率 交易作 了产权瑕疵的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权证办
坐落 用途 评估
号 权 (㎡) 评估 至 2025 至 2024 年 8 2024 年 8 月 (%) 价比例2 影响及具体考 原因 理进展
方法
人 范围 年6月 月 31 日) 31 日) (%) 虑方式
杭州市教 该等房产系浙江一建
工路 550 依据其与杭州市拱墅
号塘河南 出租、员 是,修正因素中 区城市建设发展中
市场 正在与
浙 法 拱墅区
江 政府协
等 52 套 的《征迁补偿协议书》
一 调,时
住宅 取得的拆迁安置房,
建 间较难
该等安置房尚需杭州
杭州市七 是,修正因素中 预计
筹建办办 市场 市拱墅区城市建设发
公室 法 展中心根据拆迁安置
项目整体进展办理产
占本次交易作价比例为该处资产评估值与所有权人对应整体评估值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账面净
所 是否 值(万 账面净值 评估值(万 占本次 评估是否考虑
具体
序 有 面积 纳入 元,截 (万元,截 元,截至 增值率 交易作 了产权瑕疵的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权证办
坐落 用途 评估
号 权 (㎡) 评估 至 2025 至 2024 年 8 2024 年 8 月 (%) 价比例2 影响及具体考 原因 理进展
方法
人 范围 年6月 月 31 日) 31 日) (%) 虑方式
权证至浙江一建名下
由于年
代过于
采用实际租金 系 1988 年 1 月取得房
杭州市庆 久远无
住宅,用 收益 或公允租金,无 产,因时间久远、办
于出租 法 需考虑瑕疵影 证所需材料缺失原因
号 理,不
响 未能办理证书
影响正
常使用
由于年
杭州市天 代过于
采用实际租金 系 1987 年 12 月取得
目山路 久远无
库、门卫 理,不
响 因未能办理证书
室等房屋 影响正
常使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账面净
所 是否 值(万 账面净值 评估值(万 占本次 评估是否考虑
具体
序 有 面积 纳入 元,截 (万元,截 元,截至 增值率 交易作 了产权瑕疵的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权证办
坐落 用途 评估
号 权 (㎡) 评估 至 2025 至 2024 年 8 2024 年 8 月 (%) 价比例2 影响及具体考 原因 理进展
方法
人 范围 年6月 月 31 日) 31 日) (%) 虑方式
目山路 司办公楼 法 或公允租金,无 房产,因时间久远、 代过于
达室、综 响 因未能办理证书 法 办
合用房、 理,不
变电所、 影响正
集体宿 常使用
舍、食堂、
办公楼等
房屋
由于年
未单独评 代过于
浙 采用实际租金 系 1987 年取得房产,
估,所有后 久远无
江 收益 或公允租金,无 因时间久远、办证所
二 法 需考虑瑕疵影 需材料缺失原因未能
土地合并评 理,不
建 响 办理证书
估 影响正
常使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账面净
所 是否 值(万 账面净值 评估值(万 占本次 评估是否考虑
具体
序 有 面积 纳入 元,截 (万元,截 元,截至 增值率 交易作 了产权瑕疵的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权证办
坐落 用途 评估
号 权 (㎡) 评估 至 2025 至 2024 年 8 2024 年 8 月 (%) 价比例2 影响及具体考 原因 理进展
方法
人 范围 年6月 月 31 日) 31 日) (%) 虑方式
需原开
采用实际租金 发商配
西安市陈 系根据“(2022)陕
拟出售或 收益 或公允租金,无 合 办
《执
出租 法 需考虑瑕疵影 理,时
响 间无法
的资产,商铺因原开
预计
发商验收手续不全而
浙 采用市场法,交
西安市陈 无法办理产证,车位
江 易案例同为无
杨世纪城 拟出售或 市场 因政策原因无需办理
小区 290 出租 法 产证
建 无需考虑瑕疵
个车位
事项影响
需原开
成都市公 系浙江三建依据以房
是,修正因素中 发商配
园悦府住 市场 抵款协议取得,因开
宅 法 发商涉他案,导致建
整修正 理,时
间无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账面净
所 是否 值(万 账面净值 评估值(万 占本次 评估是否考虑
具体
序 有 面积 纳入 元,截 (万元,截 元,截至 增值率 交易作 了产权瑕疵的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权证办
坐落 用途 评估
号 权 (㎡) 评估 至 2025 至 2024 年 8 2024 年 8 月 (%) 价比例2 影响及具体考 原因 理进展
方法
人 范围 年6月 月 31 日) 31 日) (%) 虑方式
法院查封,住宅无法 预计
成都市公 采用市场法,交 办理分户产权;车位
园悦府地 易案例同为无 因政策原因无需办理
市场
法
-1-218 号 无需考虑瑕疵
车位 事项影响
采用市场法,交
浙江三建依据《工抵
温州市新 易案例同为无
市场 房协议书》取得,车
法 位因政策原因无需办
个车位3 无需考虑瑕疵
理产证
事项影响
南充市 采采用市场法, 浙江三建依据四川省
市场
法
江 22 幢 无产权证的车 院出具的《执行裁定
期后完成 1 个车位出售,目前剩余 26 个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账面净
所 是否 值(万 账面净值 评估值(万 占本次 评估是否考虑
具体
序 有 面积 纳入 元,截 (万元,截 元,截至 增值率 交易作 了产权瑕疵的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权证办
坐落 用途 评估
号 权 (㎡) 评估 至 2025 至 2024 年 8 2024 年 8 月 (%) 价比例2 影响及具体考 原因 理进展
方法
人 范围 年6月 月 31 日) 31 日) (%) 虑方式
负 2 车库 位,无需考虑瑕 书》取得,车位因政
采用市场法,交
嘉兴市海 浙江三建依据《工程
易案例同为无
盐恒大滨 市场 款抵房协议》取得,
海御府 13 法 车位因政策原因无需
无需考虑瑕疵
个车位 办理产证
事项影响
采用市场法,交
浙江三建依据《工程
嘉兴市中 易案例同为无
市场 款抵房协议》取得,
法 车位因政策原因无需
个车位 无需考虑瑕疵
办理产证
事项影响
杭州市金 采用市场法,交
浙江三建购置取得,
地德圣中 市场 易案例同为无
心 3 个车 法 产权证的车位,
办理产证
位 无需考虑瑕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账面净
所 是否 值(万 账面净值 评估值(万 占本次 评估是否考虑
具体
序 有 面积 纳入 元,截 (万元,截 元,截至 增值率 交易作 了产权瑕疵的 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权证办
坐落 用途 评估
号 权 (㎡) 评估 至 2025 至 2024 年 8 2024 年 8 月 (%) 价比例2 影响及具体考 原因 理进展
方法
人 范围 年6月 月 31 日) 31 日) (%) 虑方式
事项影响
采用市场法,交
嘉兴市融
易案例同为无
通商务中 市场
心 5 个车 法
无需考虑瑕疵
位
事项影响
合计 —— 7,581.91 7,790.40 18,137.21 132.81 —— —— —— —— ——
如上表所示,第 1-2 项房产(面积合计为 3,018.11 ㎡、占标的公司自有房产面积的占比为 1.41%,评估值为 6.958.48 万元、占标的
公司整体评估值的比例为 1.26%)目前正在办理权属证书,办证费用主要为契税,由产权方自行承担,预计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3%,办
理预计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但是办理完成时间较难预计。
第 3-6 项房产(面积合计为 8,143.47 ㎡、占标的公司自有房产面积的占比为 3.81%,评估值为 5.022.73 万元、占标的公司整体评估
值的比例为 0.91%)取得时间已超过 30 年,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权属证书,可预期时间范围内无法办理权属证书。
第 7-16 项资产中的第 7、9 项房产(面积合计为 4,648.81 ㎡、占标的公司自有房产面积的占比为 2.17%,评估值为 6.156.00 万元、
占标的公司整体评估值的比例为 1.11%)系抵债取得,相关权属证书的办理目前均在推进过程中,但是因取决于原开发商的相关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此是否能够办理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办证费用主要为契税,由产权方自行承担,预计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3%。
其他均为车位,主要系涉及人防地下车位或因全体业主共有部位形成的车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
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因此无需办理权属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交易作价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
(1)瑕疵房产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上文所述,上述瑕疵房产中需要办理权属证书但是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或存
在不能如期办毕风险的,主要是第 1-7、9 项资产,但是鉴于:1)该等资产虽然未
能取得权属证书,但是不影响其正常使用,且其用途均未涉及标的资产的主要生
产经营;2)上述资产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计账面价值为 4,592.67 万元,占
标的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 0.91%,
占比极小;浙江一建已用于出租的第 1、3 项资产,2024 年度租金收入分别为 102.81
万元、20.42 万元,占浙江一建的净利润比例约为 0.89%,占比极低;3)上述资产
均不存在权属纠纷。
具体来看,上述瑕疵房产中,目前已经自用或用于出租的主要为浙江一建持
有的房产,其中第 1、2 项房产系浙江一建取得的拆迁安置房,该等拆迁安置房目
前用于员工宿舍或办公室等,公司正在持续与拱墅区政府协调办证事宜,未办理
产权证不影响当前使用;第 3、4、5 项房产系历史遗留、取得至今已超过 30 年,
主要用于办公楼、仓储或出租等用途,由于持有历史久远办证所需材料缺失导致
无法办证,未办理产权证不影响其目前使用。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未因使用上述瑕疵房产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上
述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尽管该等已自用或已出租的瑕疵房产存在无法取得
权属证书的风险,但是标的公司仍能够继续使用该等资产。此外,鉴于该等瑕疵
资产账面价值、净利润占比均较小,且不属于标的公司核心生产经营相关房产,
对标的资产的生产经营均无实质不利影响。
(2)未取得权属证明不影响前述瑕疵房产出租
标的公司已出租或拟出租的房产主要系浙江一建持有的 1、3 号房产和浙江三
建持有的 7、8、15、16 号房产。其中,1、3 号房产的具体情况请见上文论述;7、
产系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陕 04 恢 85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而取得的抵债资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的规定》,不动产、动产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承
受人时起转移。因此,该等房产的所有权已自《执行裁定书》送达浙江三建时由
浙江三建享有;15、16 号系车位,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
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
出租等方式约定。”该等车位属于标的公司通过购置取得,无需办理产权证书。
因此,标的公司实际持有该等资产,权属清晰,未取得上述已出租、拟出租房产
的权属证书不影响其对外出租,目前该等房产不存在权属纠纷。
(3)未取得权属证明的资产不进行对外出售
针对上述拟出售的瑕疵资产(不含车位),未取得权属证书前标的公司将不
对外出售。
(4)瑕疵资产对本次交易作价的影响
在对前述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时,对相关因素影响的考虑如
下:
宅、成都市公园悦府住宅等房产,在计算房产价值时,由于权证是否齐全可能对
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影响,因此出于谨慎性考虑对评估结果进行了未办证因素的向
下修正,计算得出的评估值中已适当考虑了未办理权证事项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其中,市场法评估时,根据待估建筑物与可比实例的交易情况、交易日期、
位置及房屋装修、层次、朝向等因素的不同,对可比实例的价格进行交易情况、
交易日期、不动产状况修正,得出比准价格。计算公式为:
待估建筑物比准价格=可比实例交易价格×交易情况修正系数×交易日期修
正系数×不动产状况修正系数
(A) 交易情况修正:通过对交易案例交易情况的分析,剔除非正常的交易案例,
测定各种特殊因素对正常建筑物价格的影响程度,从而排除掉交易行为中的一些
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交易价格偏差。
(B) 交易日期修正:采用房地产价格指数的变动率来分析计算期日对房地产价
格的影响,将交易价格修订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
(C) 不动产状况修正:是将可比实例状况下的价格修正为评估对象状况下的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值,具体分为区位状况修正、权益状况修正和实物状况修正。区位状况调整时考
虑的因素主要有景观、商业繁华程度、交通便捷程度、道路通畅程度、楼层、停
车方便程度、临街状况、环境质量、外部配套设施完善度、基础设施完备程度等。
实物状况调整考虑的因素主要有面积规模、户型及空间布局、建筑结构、新旧程
度、外观、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条件、公建配套情况、其他等。权益状况调整考
虑的因素主要有土地性质、土地用途、权属状况、出租等他项权利限制及其他房
地产权利方面的影响因素。
其中,权益状况调整考虑的因素中,权属状况的修正为:未办证的委估房产
打分为 100 分,已办证的可比实例打分为 110 分,则权属状况修正系数=委估房产
得分/可比实例得分=0.909。该折扣率已合理反映了正常办理房产证所需的时间而
带来的时间价值影响,以及买方对于权属瑕疵导致的不确定性而期望的折扣率的
影响。
的 19 套商铺等房产,主要系基于未来租金价格进行评估。根据对相关资产周边区
域内同类型房产出租情况进行梳理,该等瑕疵资产的租金价格在周边价格区间平
均范围内,因此,结合市场情况分析,瑕疵房产是否拥有权属证明对租金价格影
响较小,故无需考虑未办理权证事项对房产价值的影响。
除前述已列示的房产、车位外,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瑕疵不动产或土地。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作价中,已经反映了上述房产瑕疵事项对价值的影响。
瑕疵房产中需要办理权属证书但是存在一定法律障碍或存在不能如期办毕风险的
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作价存在实质影响。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就标的公司的瑕疵资产情况对标的公司进行了访谈;
(2)查阅了相关《征迁补偿协议书》《执行裁定书》、不动产购买发票、《工
抵房协议书》、购置合同;
(3)查阅了标的公司评估报告中与瑕疵房产相关的内容以及坤元对《审核问
询函》出具的回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标的资产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相关房产、车位中有部分存在办理的法律障碍
或不能如期办毕风险,但是对标的资产生产经营无实质不利影响,因标的资产评
估已考虑上述因素,因此对本次交易作价亦不存在实质影响。
是否存在违法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情况。
标的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为提升竞争力、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存在内
部承包机制,根据《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承包责任人信用管理
办法》,标的公司的自然人承包商系指与各单位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的内部
承包人,系经企业法人授权,按照集团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在企业统一管
理下,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资金筹措、项
目成本、经济效益等管理责任,并对最终实施结果依约承担责任的企业员工。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自然人承包商合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标的公司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月
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总额(万元) 386,095.14 607,073.61 591,388.16
自然人承包商人数(人) 15 20 24
浙江一建
前五大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金额占
内部承包项目合同造价总额的比例
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总额(万元) 455,538.51 719,801.49 1,369,892.19
自然人承包商人数(人) 34 60 79
浙江二建
前五大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金额占
内部承包项目合同造价总额的比例
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总额(万元) 275,093.47 971,676.32 607,050.86
自然人承包商人数(人) 26 44 34
浙江三建
前五大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金额占
内部承包项目合同造价总额的比例
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总额(万元) 1,116,727.12 2,298,551.42 2,568,331.21
标的公司合 自然人承包商人数(人) 75 124 137
计 前五大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金额占
内部承包项目合同造价总额的比例
标的公司与该等自然人承包商合作均系按照《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关于完善项目承包责任人管理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关于完善项目承
包责任人管理的有关规定》”)、《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承包
责任人信用管理办法》的企业内部制度规定执行,该等内部承包人不存在因行贿、
受贿、侵占国有资产等情况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报告期内,标的
公司与自然人承包商均签署《内部承包合同》,双方按照《内部承包合同》的约
定执行。
报告期各期,前五大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金额占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 46.23%、49.60%和 45.78%,占比较高的原因如下:(1)2023 年
以来,标的公司承接的浙江省内的大体量、大规模的项目比例上升,项目的平均
金额随之上升,因此,虽然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自然人承包商人数呈下降趋势,但
前五大自然人承包商合同造价金额占比整体呈上升趋势;(2)标的公司内部承包
人的准入标准包含对其资产证明的考察,标的公司通过内部竞争方式确定内部承
包人,因此标的公司前五大自然人内部承包商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3)在内部
承包项目中,仍是由标的公司对项目的资金、采购、成本、技术、设备、人力、
财务等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施工、工程质量等进行实质性管控,内部承包人主要
是承担经营管理职责,实质上系由标的公司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外
承担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制度最早起源于 1987 年经济体制改革时期,根据当时
原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87 年 10 月 10 日联合发布并实施且
现行有效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计施〔1987〕1806
号)的规定:“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
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
工单位的积极性。”该规定同时强调必须以合同形式来明确内部承包经营的权责
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 329 号民事判决书中亦阐明:“建筑企
业的内部承包关系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企业的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承
包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建筑企业对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的工程施工过程及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建筑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
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完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
责任合法化的建议》的答复意见(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 3784 号建议的答
复,2022 年 6 月 22 日发布)中提到,建筑企业有选择自己经营模式的自由,司法
解释不宜直接对“内部项目经济责任制承包经营”问题作出规定。
内部承包模式是建设工程领域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不仅可以助力企业高效
利用内部既有资源,也能有效提高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缩短工期并减少
管理费用、协调费用等内外部成本,进而降低工程总成本。经查询同行业上市公
司案例,如宁波建工(国有)、安徽建工(国有)、重庆建工(国有)、龙元建
设、腾达建设,其均在公开披露文件中显示其经营模式中存在内部承包模式。
因此,标的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合法合规,存在
业务合理性,且符合行业惯例,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建筑施工和劳动法相关规
定的情形。
标的公司已经就内部承包制度业务模式制定了《关于完善项目承包责任人管
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包责任人信用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团队内部招标指导
意见》《项目管理手册》等内部管理制度,该等制度无需在国资委进行备案。因
标的公司已经在内部制度以及内部承包合同模板中规定了全方面的项目管理措施
以及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证,因此不涉及因内部承包模式导致国有
资产流失的情况。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
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
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
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的,不予支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
理办法(试行)>释义》4:“合作、联营、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本身并不被法律所
禁止,均是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升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的有效措施。……内
部承包关键是看是否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有
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有没有统一的资产、财务关系等,如果没有这
些关系,对施工单位可认定为转包。”
因此,法律法规仅要求内部承包人与施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施工
单位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并未有其他资质要求。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标的公司选择内部承包人需符合《关于完善项目承包责
任人管理的有关规定》中的准入标准,无需取得其他资质。首先,标的公司报告
期内的内部承包人均与标的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由标的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其次,标的公司选择内部承包人时,首先其应满足《关于完善项目承包责任人管
理的有关规定》中规定的准入条件,内部承包人准入审查内容包括:(1)基础资
料、(2)个人征信、(3)资产证明、(4)网络以及实地调查考察。再次,标的
公司将通过内部投标程序确定具体项目的承包人,根据《项目实施团队内部招标
指导意见》的要求,信用评价为 AAA 级的内部承包人可以参与内部投标,团队招
标评标小组根据评标办法,重点关注内部承包人项目实施经验和业绩,对投标文
件进行综合评审并提交标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最后,根据中标结果、相关
规定与确定的内部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根据标的公司确认,报告期内与标的公司建立合作的自然人承包商均为标的
公司的员工,均与标的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由标的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且
符合上述准入标准。
尽管该释义所解释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已于 2019 年 1
月 1 日废止,但是替代其生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关于转包的认定与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一致,因此我们认为《<建筑工程施工
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中关于内部个人承包与转包的差异的释义仍适用
于理解《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承包人均与标的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由标的
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如内部承包人在签订承包合同后离职,其不再负责内部承包
项目,标的公司与其进行结算,并通过内部竞争方式重新选定内部承包人。
内部承包与与违法挂靠、违法分包的区别以及标的公司内部承包模式的情况
如下:
内部承包与转包、挂
序号 标的公司内部承包模式的情况
靠、违法分包的区别
(1)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内部承包人以及内部承包项目
的主要管理人员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均为标的公司员工,
其与标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标的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 (2)满足《关于完善项目承包责任人管理的有关规定》中
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 规定的准入条件
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 (3)通过内部投标程序确定具体项目的承包人,提交标的
系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
(4)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明确在标的公
司统一管理下,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
安全、工期、资金筹措、项目成本、经济效益等管理责任
是否属于没有资质的
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内部承包项目中的市政、基建类政府投
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
资项目和大业主项目,均由标的公司自主承揽;同时,对于
工程(包括参与投标、
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标的公司通过区域下属公司进行片区
开发,并将由此承揽的部分项目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进行实
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
施。因此,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内部承包项目均系自主承揽,
动),或者有资质的施
不存在其他单位或个人借用标的公司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
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
承揽工程的
施工单位与承包人是 标的公司就内部承包项目组成项目部,对人员、组织、采购、
否存在统一的资产、财 成本、材料、设备、技术、资金、财务等进行统一管理,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部承包与转包、挂
序号 标的公司内部承包模式的情况
靠、违法分包的区别
务关系,施工单位是否 对施工、工程质量等进行实质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在资金、技术、设备、 (1)项目人员安排
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 标的公司就内部承包项目组建项目部,并向项目驻派项目负
承包人是否在施工单 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
位的管理和监督下进 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劳务分包统一由标的公司开展;内部
行项目施工 承包人对于其他一般性人员的招录需要经过标的公司同意,
并由标的公司统一办理招录用手续。
(2)项目组织管理
项目部根据《项目管理手册》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内
部承包项目的组织、工期、成本、质量等事项进行统一管理,
并在项目部下设工程管理科、安全监督科、材料设备科等职
能部门进行具体事务的管理,包括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等相关方进行沟通协调;项目部的相关印章使用、
对外文件签署严格按照标的公司的内部制度进行管理,均须
经标的公司审批同意。
(3)采购、成本、设备、技术管理
材料、设备采购由项目部根据建设情况提出采购需求,由公
司统一招标、审核、签订合同并进行相关款项支付。
标的公司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在资
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管理。
(4)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管理
标的公司会对内部承包项目的生产安全、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和管理,包括向项目驻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
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以及
对项目质量进行检查,就发现的问题要求项目进行整改并形
成检查记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部承包与转包、挂
序号 标的公司内部承包模式的情况
靠、违法分包的区别
(5)资金、财务管理
标的公司禁止内部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款
项。内部承包项目的财务统一核算,收支分为两条线,内部
承包人不能直接支配项目资金、私设账户,项目收入由结算
中心设立收款指定账户,专门用于办理工程款的收款,项目
部根据工程进度以及资金情况向公司申报资金计划,经标的
公司批准后由项目部发起付款,按流程审批后在结算中心通
过结算专户进行支付。
在《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内部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缴纳
项目承包风险押金。
项目存在资金缺口时,将根据内部承包人和标的公司的资金
成本,由标的公司按内部利率提供资金并计入项目成本,或
由内部承包人自行筹集资金并汇入项目专户、进行统一核算
管理。
项目中标后,标的公司依据项目的建筑施工合同、中标预算、
二次预算、项目标前成本等内容测算项目目标成本、估算项
目利润,并据此设定项目收益分配方案,经标的公司审批或
决策后,与内部承包人相应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在项目
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 执行过程中,如果项目实际发生成本与项目目标成本存在较
的是否为除上缴给承 大偏差,标的公司与内部承包人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项
包单位“管理费”之外 目收益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的全部工程价款 根据《内部承包合同》,标的公司与内部承包人的收益分配
方案通常为先约定固定比例的利费,在项目竣工、标的公司
与发包方以及分供商竣工结算完成且相关款项已全部支付
到位后,标的公司才与内部承包人进行内部结算,结算并扣
除利费及其他费用后,项目的收益或亏损由内部承包人享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部承包与转包、挂
序号 标的公司内部承包模式的情况
靠、违法分包的区别
或承担。该收益分配方案并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内部承包项
目被认定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原因如下:
(1)固定利费系标的公司按照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根据标的公司说明,该固定利费的确认方式如下:项目中标
后,标的公司依据项目的建筑施工合同、中标预算、二次预
算、项目标前成本等内容测算项目目标成本、估算项目利润,
并在确保标的公司的利润总额及净利润率等效益目标、避免
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上,根据测算结果设定项目收益分配方
案,确定内部承包人向标的公司缴纳的利费费率,经标的公
司审批或决策后,与内部承包人相应签订《内部承包合同》
进行约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项目实际发生成本与项
目目标成本存在较大偏差,标的公司与内部承包人将结合项
目实际情况,对项目收益分配方案进行调整。
(2)该收益分配方案系标的公司的管理模式,承包项目实
质仍由标的公司承担核心管理责任
标的公司在内部实施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并约定了上述收益
分配模式,核心系为控制项目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发挥内
部承包人的积极性、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工程项目的工程质
量、施工安全等施工合同项下的核心责任与义务仍由标的公
司承担。
因此,尽管标的公司与内部承包人签署的《内部承包合同》
中存在收取固定利费的情形,但是该比例系标的公司结合项
目的运营情况测算,并不存在标的公司仅收取管理费但是不
参与项目实质管理的情形,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
等施工合同项下的核心责任与义务仍由标的公司承担,不存
在仅因内部承包项目的结算方式,导致标的公司的内部承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部承包与转包、挂
序号 标的公司内部承包模式的情况
靠、违法分包的区别
经营模式被认定为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情形。
是否由施工单位履行
实质上系由标的公司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外
承担法律责任。
和义务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已决诉讼、仲裁案件中,仅浙江三建子公司浙江富厦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厦建工”)存在一起案件被仲裁委裁定其与内
部承包人之间构成转包,该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案涉项目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开始施工,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竣工验收,因
富厦建工与内部承包人未签署劳动合同,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没有为内部承包人
缴纳社保,其于 2018 年 6 月为内部承包人缴纳社保时案涉项目早已竣工,且未能
证明富厦建工对实际施工人予以实际支持、事实上进行质量管理,因此认定其与
内部承包人之间的内部承包构成转包。
就上述仲裁案件,鉴于:(1)案涉项目的起始直至竣工验收均远早于报告期
前,浙江建投在整体上市前(2019 年 12 月),就业务运营模式进行了合规整改,
杜绝任何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行为;(2)该案件是浙江三建子公司富厦建工
的个案行为;(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其他已决诉讼、仲裁案件中涉及内部承
包的,除上述案件外,裁判机关均支持了标的公司与内部承包人签订的内部承包
合同的合法有效性,未认定标的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情形;(4)标
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内部承包人均与标的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由标的公司缴
纳社会保险。
因此,标的公司内部承包模式符合内部承包的特点和要求,符合内部承包的
行业惯例,不存在被认定为违法挂靠、违法分包的情形。
根据标的公司确认以及其开具的《企业专项信用报告》(其中包括基本建设
投资、市场监管、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
因违法挂靠、违法分包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
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
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经查询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报告期内,
标的公司不存在任何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或失信联合惩戒记录。
此外,标的公司就自然人内部承包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如内部承包人出
现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规行为的,则标的公司将在对其的信用评价中直接评定为
不合格,整改措施落实不积极、不到位,情节严重对企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经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纳入黑名单管理。该等内部承包人不
存在因行贿、受贿、侵占国有资产等情况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综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
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
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报告期内与标的公司合作的自然
人承包商均属于标的公司的内部承包人,其需符合标的公司关于项目承包责任人
的准入标准,无需取得其他资质。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不存在因违法挂靠、违法
分包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信用档案公示的情形。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发行人《关于完善项目承包责任人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承包
责任人信用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团队内部招标指导意见》《项目管理手册》等
内部管理制度;
(2)取得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内部承包人的统计台账,书面审查了报告期内
与标的公司合作的自然人承包商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标的公司填写
的内部承包项目调查表;
(3)抽查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前五大金额的内部承包项目的关键岗位工作人
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确认内部承包人的审批记录,标的公司对该等
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的记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书面审查了报告期内自然人承包商与标的公司签署的内部承包合同,了
解了合同的履行情况;
(5)查询了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
以及企查查、信用浙江、浙江政务网,核查标的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违法违规及失
信信息;
(6)取得了标的公司出具的说明;
(7)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关于内部承包模式的披露信息;
(8)对上市公司纪委以及负责内部承包项目管理的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
(9)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 329 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完
善建筑业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及项目内部承包责任合法化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与标的公司合作的自然人承包商均属于标的公司的内部承包
人,其系标的公司的内部员工,且需符合标的公司关于项目承包责任人的准入标
准,无需取得其他资质。
(2)标的公司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内部承包经营模式,合法合规,且符合
行业惯例,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建筑施工和劳动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不涉及因
内部承包模式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
(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对内部承包项目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资产、
财务等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施工、工程质量等进行实质性管理,不存在因违法挂
靠、违法分包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被列入信用档案公示的
情形。
限于案件各方、诉讼或仲裁案由、涉及金额、最新进展,申报文件仅将单笔涉诉
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认定为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判断依据。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资产全部
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共 66 起,涉及金额 326,977.35 万元。其中,作为原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申请人的案件共 36 起,涉及金额 271,704.69 万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案件 30 起,
涉及金额 55,272.66 万元。全部案件中,45 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9 起为买卖合
同纠纷,其余 12 起包含劳务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相关案
件具体情况及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计提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1,
该等计提情况已经天健审计确认,因此相关计提充分。
讼、仲裁案件的判断依据
(1) 认定标准远低于标的公司净资产 10%
根据《上市规则》第 7.4.1 条的相关规定,就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诉讼、
仲裁案件的金额标准为“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根据标的公司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的净资产状况,
于 10%,因此,我们认为 5,000 万元的划线标准合理。
标的公司 项目 2025 年 6 月末 2024 年末 2023 年末
净资产(万元) 180,504.77 169,604.21 162,394.35
浙江一建
认定标准占比 2.77% 2.95% 3.08%
净资产(万元) 220,019.86 206,659.58 189,517.13
浙江二建
认定标准占比 2.27% 2.42% 2.64%
净资产(万元) 149,748.72 137,909.01 133,653.40
浙江三建
认定标准占比 3.34% 3.63% 3.74%
(2) 认定标准与年度报告中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披露口径一致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内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
查询浙江建投报告期内的年度报告并经公司确认,报告期内,其均以 5,000 万元作
为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披露标准,因此,本次申报文件中将 5,000
万元以上案件作为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披露,与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口径一
致。
(3) 认定标准较上市公司前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换股吸收合并项目以及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时的披露口径严格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查询浙江建投 2019 年《重大资产置换及换股吸收合并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及 2023 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该等证券项目对于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披露标准为主诉
案件 1 亿元,被诉案件 5,000 万元,因此此次申报文件将 5,000 万元以上案件作为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披露,较此前上市公司资本运作项目更为严格。
(4) 5,000 万元以上案件占标的公司未决案件比例已超过 80%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案件初始涉诉金额总额分别为 17,726.78 万元、27,390.16 万元、
分别为 41,713.29 万元、46,017.02 万元、239,247.04 万元;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未决案件初始涉诉金额占全部案件的总额比例为 81.03%,能够较为充
分展现标的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综上,本次交易申报文件将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认定为重大
未决诉讼、仲裁案件的判断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1)该认定标准占标的
公司净资产比例远低于《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披露标准,即标
的公司净资产 10%;(2)该认定标准与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年度报告的重大诉讼、
仲裁案件的披露标准一致;(3)该认定标准较公司前次证券发行项目披露文件关
于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披露标准更为严格;(4)该标准以上案件的合计金额占
标的公司全部未决案件的涉案金额比例已超过 80%。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全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清单
以及相关的诉讼、仲裁文件;
(2)查阅了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公告以及定期报
告;
(3)查阅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4)查阅了公司前次证券发行披露的重组报告书以及募集说明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次交易申报文件将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认定为重大未决
诉讼、仲裁案件系基于《上市规则》、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前次证券发行、
标的公司全部未决案件规模等因素综合作出的认定,认定标准合理。
的资产作为被告的案件是否已充分计提负债或确认费用,作为原告的案件是否已
充分计提相应资产的坏账、减值损失,对本次交易作价是否存在影响。
部款项的案件已充分计提负债或确认费用
对于被诉(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案件,标的公司针对一审尚在
审理中的案件,将咨询代理律师关于案件败诉的可能性的意见或内部进行研判,
当案件很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济利益流出,同时流出的经济利益金额能够可靠计
量的情况下,计提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否则不计提确认预计负债;针对一审已
经审结,尚在二审审理中的诉讼事项,法院的判决金额超出标的公司账面负债金
额的部分,亦将咨询代理律师关于案件败诉的可能性的意见或内部进行研判并相
应计提预计负债。
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24 年 8 月 31 日),标的公司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
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以及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已判决/调解
但尚未收回/支付全部款项的重大被诉(作为被告/被申请人)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初始案涉标 应付账 其他应付款
序号 原告 被告 预计负债
的金额 款金额 金额
浙江铭岛实业有
浙江二建
限公司(曾用名:
浙江巨科实业有
告)
限公司)
浙江二建
吉安市文华置业
有限公司
告)
湖州海王康 浙江二建(反诉
山置业发展 原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初始案涉标 应付账 其他应付款
序号 原告 被告 预计负债
的金额 款金额 金额
有限公司
浙江三建
内蒙古华洲药业
有限公司
告)
其中,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上表案件未计提预计负债
的依据情况如下:
浙江铭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浙江二建要求被
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各类损失共计 13,669.52 万元,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浙江铭岛
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工期延误等违约金 3,430.97 万元。诉讼代理
律师认为案件造价鉴定结论对浙江二建较为有利,败诉的可能性较小,故浙江二
建未计提预计负债。2025 年 2 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浙江二建无需支付浙江
铭岛实业有限公司工期延误等违约金。综上,浙江二建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充分。
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浙江二建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
程款 11562.82 万元,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吉安市文华置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浙江
二建支付赔偿损失及逾期违约金等 1,010.15 万元。2024 年 7 月法院一审判决已驳
回吉安市文华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一审判决后吉安市文华置业有限公司未
上诉。综上,浙江二建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充分。
湖州海王康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浙江二建支付违约金 5248.74 万元,
同时浙江二建作为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湖州海王康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工程款 9,688.11 万元及逾期利息。2024 年 5 月法院一审判决已驳回湖州海王康山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该案尚未二审判决,浙
江二建基于一审的判决结果认为二审败诉的可能性较小,未计提预计负债。2024
年 12 月,法院二审判决后仍维持原判,浙江二建无需支付湖州海王康山置业发展
有限公司违约金。综上,浙江二建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充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目,由于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
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 7,134.65 万元,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内蒙古华洲药业有
限公司反诉请求判令浙江三建支付质量修复和赔偿款等 5,200.00 万元。考虑到①
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在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投入使用,其提出
的质量反诉请求并不合理;②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修复方案与修复费
用中包含大量不属于浙江三建施工范围的修复责任,却要求浙江三建承担责任;
③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提出的逾期交工和未按时办理竣工验收造成的直接经
济损失,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浙江三建根据施工现场勘察、施工经验等估测涉
案项目维修费用约为 199.02 万元,账面确认为应付账款。综上,浙江三建负债确
认充分。
综上所述,上述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暂不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不存在预
计负债计提不充分的情况。
对于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计提负债或确认费用
情况,天健已进行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
的公司诉讼、仲裁预计负债计提充分。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情况,以及相关
案件计提/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1。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作为被告的未决诉讼/仲裁的预计负债已充分
计提。
部款项的案件已充分计提相应资产的坏账、减值损失
标的公司对涉及主诉(即作为原告/申请人)诉讼、仲裁案件的应收款项建立
了计提政策。经风险评估后,对存在回收风险的应收款项,按该应收款项实际风
险计提坏账准备,对不存在回收风险的应收款项纳入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诉
讼、仲裁以及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已判决/调解但尚未收回/支付全部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项的重大主诉(即作为原告/申请人)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已计提坏
序 初始案涉 及合同资 及合同资
原告 被告 账及减值
号 标的金额 产账面余 产账面价
金额
额 值
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
司
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
业有限公司
利辛县莱弗置业有限
公司
浙江二建 浙江铭岛实业有限公
告) 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二建
吉安市文华置业有限
公司
告)
湖州海王
康山置业
发展有限
公司
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梁勇
陕西林凯置业发展有
有限责任公司
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
司
浙江三建
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
公司
告)
台州市茂信置业有限
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
建置业有限公司、中信
兴海盐支行、深圳恒大
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
已计提坏
序 初始案涉 及合同资 及合同资
原告 被告 账及减值
号 标的金额 产账面余 产账面价
金额
额 值
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
限公司
其中,截至评估基准日(即 2024 年 8 月 31 日),上表案件减值计提充分的
具体依:
司未按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浙江一建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
各类损失共计 14,422.09 万元。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淮北唯一置业有限公
司办理完毕预售许可证后按均价 4,500 元/平方米,将金汇广场 4#,14#,19#号楼
折价 15,951.86 万元支付浙江一建工程款。浙江一建于 2022 年申请强制执行 19#
楼抵债,但由于淮北市政府工作组尚未处理好金汇广场小区业主办证问题,淮北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暂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宜。浙江一建已与淮北市政府工作组
对接相关事宜。19 号楼地上面积 14,261 平方米,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
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5,700 万元,已超过涉案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合同
资产账面价值 2,821.55 万元。综上,浙江一建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体)项目。由于贵州聚银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贵州银之源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
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浙江一建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各类损失共
计 8,486.01 万元。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浙江一建对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奥特莱斯 1#
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 1#楼、2#楼、3#楼、4#楼及地下室的土建工程、安装工
程、给排水工程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方破产清算以
及破产重整两种情形下按照资产清偿顺序基本可以覆盖债权。综上,浙江一建账
面减值计提充分。
于利辛县莱弗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浙江一建要
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各类损失共计 5,141.10 万元。浙江一建对利辛县莱弗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场 5#地块的在建工程的变卖、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已于 2023 年 5 月
司工程款 4,676.76 万元。由于对方仍未支付款项,浙江一建已保全查封利辛莱弗
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261 套房产,首保 88 套房产加上剩余轮候查封部分可能收回的
债权金额预估价值 4,672.50 万元(该价值考虑浙江一建首保的 88 套房产,总面积
约 8,745 平方米,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盖涉案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4,536.46 万元。综上,浙江一建
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浙江铭岛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浙江二建要求被
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各类损失共计 13,669.52 万元,诉讼代理律师认为案件造价鉴
定结论对浙江二建较为有利,败诉的可能性较小,浙江二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
申请冻结浙江铭岛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后浙江铭岛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 13,669.52 万元的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保函金额可覆盖应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7,462.03 万元。2025 年 2 月,浙江铭岛实业有限公司
与浙江二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三期支付 1.1 亿元,截至 2025 年 9 月末,浙江
铭岛实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支付 1.1 亿元,和解金额及回款金额已超过应收账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7,462.03 万元。综上,浙江二建减值计提充分。
华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故提起诉讼,浙江二建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
程款 11,562.82 万元。2024 年 7 月法院一审判决,由于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吉
安市文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 2,919.56 万元,其余款项待竣工验收后
确定,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该项目为政府保交楼项目,项目持续推进中,仍
有较多房产及车位尚未出售,浙江二建正在向法院申请房产及车位的保全。2025
年,浙江二建已保全三水文苑项目 15 号楼及 17 号楼,面积约 7,872.90 平方米,
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价约 6,936.62 万元,已超过应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4,381.33 万元。综上,浙江二建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州海王康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浙江二建支付违约金 5,248.74 万元,
同时浙江二建作为反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湖州海王康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
工程款 9,688.11 万元及逾期利息。2024 年 5 月法院一审判决已驳回湖州海王康山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湖州海王康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浙江
二建工程款 1,647.11 万元,质保金 164.58 万元,浙江二建对工程款及质保金本金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该案尚未二审判决。2024 年 12
月,法院二审判决后仍维持原判。浙江二建已向法院申请保全该项目车位 217 个,
根据车位备案价格保全车位价值为 2,387.00 万元,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
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为 1,692.60 万元,基本覆盖浙江二建应收账款及合同
资产账面价值 1,746.90 万元。综上,浙江二建减值计提充分。
程进度款,故浙江二建起诉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
约金。涉案金额 13,844.44 万元。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浙江二建已向法院提交
申请并保全被诉公司房产凯立广场 1.87 万平方米,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
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10,904.89 万元。此外,该项目风险押金及垫资款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11,026.97 万元。综上,浙江二建减值计提充分。
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浙江三建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逾
期付款利息、停工损失、返还履约保证金等共计 30,640.23 万元。2019 年 12 月法
院一审判决被诉公司向浙江三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 13,780.11 万元,
浙江三建已查封了被诉公司陈阳新界项目 154 套住宅房屋,面积约 17,052.55 平方
米;商铺 62 间,面积约 9,149 平方米;地下室 3 处,面积约 1,712.25 平方米,参照
拍卖评估结果,经测算,住宅、商铺和地下室合计总价值约为 1.7 亿元,查封资产
价值远远超过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1,605.47 万元。综上,浙江三建
减值计提充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
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 35,668.30 万元,2023 年 10 月法院一审判决被诉公司
向浙江三建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31,629.24 万元。同时,因海盐恒悦置业有
限公司挪用监管账户内预售款,浙江三建向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合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 2.40 亿元(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节案
件 12 之说明)。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浙江三建海盐恒大滨海御府项目债权金
额 21,567.20 万元,浙江三建在扣除项目内部承包人交入的垫资款及风险金 466.61
万元后,对抵债资产 10#综合楼预计可覆盖的应收债权仍按 25%计提了减值准备
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 14,026.83 万元。同时,考虑到被诉公司存在部分房产正在
法拍以及衍生案(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节案件 12 之说明)等情况,浙江三建账面
减值计提充分。
体项目,由于内蒙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
浙江三建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共计 7,134.65 万元。2025 年
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浙江三建已向法院提交申请并查封被诉公司土地及地上
建筑物,土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独贵塔拉镇工业园区北项目区,
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7,026 万元,已保全财
产价值已超过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4,176.49 万元,此外,浙江三建在拖
欠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浙江三建减值
计提充分。
西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一标段),由于被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
提起诉讼,浙江三建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 5,966.68 万元,2024
年 6 月法院一审判决被诉公司向浙江三建支付工程款 5,355.79 万元、前期违约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履行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由于质保金 490 万元尚未到期,法院需要待质保金到
期后浙江三建再次起诉才能支持被诉公司向浙江三建返还质保金。截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该案尚未二审判决。2024 年 12 月,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被诉公司上诉,
维持原判。2025 年 1 月,浙江三建收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划拨的案件相关的
工程款、违约金、利息合计 5,589.34 万元,剩余质保金 490 万元待质保期到期后
支付,2025 年 1 月法院划扣的金额及未到期质保金已超过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账
面价值 5,784.10 万元。综上,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限公司在“海盐恒大滨海御府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下通过向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至少挪用了预售款监管账户 2.40 亿
元款项,在此过程中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未履行监管职责或配合提供并使用虚假资
料,并最终导致浙江三建的剩余应收工程款无资金可支付、无财产可执行,客观
上已经给浙江三建造成损失。因此浙江三建向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
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
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标的金额 2.40 亿元。此案件作为浙江三建
诉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海盐恒大滨海御府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的衍生案,
此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与浙江三建诉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海
盐恒大滨海御府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案一并考虑。
对于上述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以上的尚未
了结及已判决/调解、尚未收回/支付全部款项的主诉(即作为原告/申请人)重大诉
讼、仲裁,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坏账、减值损失计提情况如下:截至评估基准日的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合计为 78,141.97 万元、坏账及减值准备金额为
根据标的公司的说明,相关诉讼、仲裁案件均按照案件实际情况、案件相对
方的资信情况、负面舆情情况、诉讼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判断是否对合
同资产计提减值,应收账款按照单项或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标的公司截至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估基准日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坏账、减值损失计提情况,天健已进行审计并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诉讼、仲裁坏账、减
值损失计提充分。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即尚未了结)的诉讼/仲
裁情况,以及相关案件计提/未计提减值依据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1;
标的公司作为原告的已判决/调解、尚未收回/支付全部款项的诉讼/仲裁情况,以及
相关案件计提/未计提减值依据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2。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作为原告的未决(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及
已判决/调解、尚未收回/支付全部款项的诉讼/仲裁减值计提充分。
根据坤元的说明,本次评估时,对于上述涉及诉讼和仲裁的应收款项,按照
预计可回收金额为评估值,其中,评估师通过核查相关债权原始文件、相关的诉
讼、仲裁文件、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等资料,对各款项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
分析和确认。标的公司各诉讼、仲裁相关的应收款项在计提坏账准备后的账面净
值与其预计可回收金额相符。
对于预计负债,评估人员核实了由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确认
账面计提的预计负债合理且充分,并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为评估值。
综上所述,坤元在出具标的公司评估报告时已经考虑了标的公司相关诉讼和
仲裁事项对标的公司股权价值的影响,因此对本次交易作价不存在进一步影响。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单笔涉诉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已判决/
调解但尚未收回/支付全部款项的诉讼、仲裁以及相关的诉讼、仲裁文件;
(2)查阅了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临时公告以及定期报
告;
(3)查阅了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
(4)查阅了坤元就本次交易对标的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审核问询
函》出具的回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评估基准日,针对尚未了结及已判决/调解、尚未收回/支付全部款项的诉
讼、仲裁,标的资产作为被告的案件已充分计提负债或确认费用,作为原告的案
件已充分计提相应资产的坏账、减值损失,对本次交易作价不存在进一步影响。
资产所受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内存在多
次行政处罚的原因,是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与安全生产、
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
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情形(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情形(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情形(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发
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如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不具有重
要影响(占比不超过百分之五),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最近三年5,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受到的罚款金额在 2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共
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属于《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3);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2);
本第 4.6 节中,最近三年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剩余 10 项处罚金额均不超过 5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违法情形轻微,罚款金额
较小,属于《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的情形(1)。
相关行政处罚的具体信息及认定非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因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附件 3。
此外,根据处罚决定书及上市公司确认,该等违法行为均不存在严重环境污
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
综上,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最近三
年受到的行政处罚均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标的资产行政处罚数量较多,主要有如下原因:
(1)上市公司作为浙江省成立最早、经营规模最大的建筑企业集团,资产规
模、业务体系及管理体系非常庞大,截至报告期末,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子公司合计超过 100 家,员工总数超过 2 万名,且业务主要由各子公司负责具体
经营,尽管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一向重视安全生产、从严管理,但在工期紧、工
程项目众多的情况下,仍可能出现部分项目现场相关责任人员未严格遵守《安全
生产管理办法》等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或操作不当,从而导致了上市公司受到相关
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2)上市公司业务范围涉及建筑施工等诸多领域,每年动态施工项目达到一
千多个,经营区域从以浙江省为主,逐步扩展至全国其他省份,因各个地方的监
管力度、标准存在差异,为上市公司的规范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
(3)建筑行业的固有风险也导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次数
较多,如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较多因建筑垃圾处置、夜间施工、扬尘等
相关的处罚,此类处罚均与施工业务自身的特性相关,导致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的
难度较大。
但是,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受到该等行政处罚后均已整改完毕,如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4.6.1 节所述,该等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对上
市公司以及标的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事件
(1)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存在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标的公司不存在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序号 主体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性质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 2023 年 3 月 28 日,衢州市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
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设公司 开挖处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一般事故,是指
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综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属于一般事故,不构成重大事故。
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说明,上述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分包单
位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进行施工,导致土石方坍塌、
分包单位的杂工发生事故,浙江合屹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
已与死亡人员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赔偿责任;同时,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作为总包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统一管理、统一协调职责履行
不到位的责任,其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针对相关安全生产事故,上市公司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整改及事
故调查、召开全员安全教育交底警示会等工作,通过基坑工程危险源辨识、基坑
坍塌应急救援演练、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等方式,逐级压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保
障施工现场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到位,确保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同时,上市公司强化了事故问责力度,压实压紧企业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在内的相关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根据上市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生态环境部网站、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所
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核查,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
环境污染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上市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设立了独立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并在各级公司和项目部设置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各级公司均
已按要求相应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许可、资质。
在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进一步制
定了《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突出单位挂牌督办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
明施工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对上市公司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的体系建设、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
员配置以及安全事故问责制、环境因素识别及风险评价、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等
各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并通过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培训
的方式不断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技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对上述制度执行情
况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提
供保证,有效地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意识。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较多因建筑垃圾处置、夜间施工、扬
尘等处罚,此类处罚均与建筑行业的固有风险、施工业务自身的特性相关,该等
因素导致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的难度较大。针对前述行政处罚相关的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合规运营方面的内控瑕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及时按照主管
机关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整改、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对
合规运营方面的公司内部制度和法律法规进行学习,减少因为少数员工对合规要
求理解不充分、合规意识不到位、业务能力不足或操作失误的风险。根据《浙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自我评价报告》,截至报
告期末,上市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综上所述,截至报告期末,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
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报告期内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报告、缴
款凭证等资料,结合相关规定对相关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进行分析;
(2)取得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合规证明,
以及关于相关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事项的证明;
(3)通过企查查、信用中国、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检索了报告期内上市公司、
标的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4)通过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生态环境
部网站、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及其他公开渠道查
询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
(5)查阅上市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内部制度文件,了解相关
内部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6)取得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
(7)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发行人、标的公司最近三年
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发行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不构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3)发行人、标的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亦不存在因违反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4)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标的公司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源基金上层权益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是否发生变动,上述事项是否可能构成
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国新建源基金的有限合伙人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四川天府
新区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四川天府新区国有资本布局优化方
案》将其持有的国新建源基金 1.3332%合伙份额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
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合伙份额划转已经国新建源基金合伙人
会议决议通过,并经国新建源基金的合伙人签署了《合伙协议》且已完成工商登
记手续。
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1)国新建源基金上层权益情况在重组报告书披露后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新建源基金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股东/出资人 出资比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合伙人/股东/出资人 出资比例
四川省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四川省科技
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新建源基金上层权益情况在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即 2025 年 1 月 23 日)
后的变动情况如下:
发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层权益变动
截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时,国新建源基金的合伙人国新融汇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四川发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
东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穿透后最终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四川省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四川省财政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序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
进一步巩固深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
科创基金集群等优质科创资源为基础,整合组建了四川省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2025 年 1 月 24 日,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持有的四川发
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划转给四川省科技创新投
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次变更后,四川发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的唯一直接股东为四川省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科技创
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直接股东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四
川发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穿透后的最终出资人及实际控制
人未变更,国新建源基金的合伙人国新融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穿透后的
最终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亦未因此发生变更。
让
截至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时,国新建源基金的合伙人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的直接股东、穿透后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为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
四川省财政厅。
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后,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国新建
源基金 1.3332%合伙份额划转给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转
让前后的最终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2)上述事项不构成本次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2025 年修正)》的规定,拟对交易对象进
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
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
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
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
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
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的百分之二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如上文所述,国新建源基金的间接出资人四川发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层权益变动及合伙人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
所持合伙份额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天府新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不会导致最终
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且穿透计算四川发展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
方国新建源基金的合伙份额比例合计仅为 1.3336%,比例很低。
因此,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后国新建源基金上层权益情况的变动情况不会对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调整。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取得并查阅国新建源基金出具的调查表、穿透后股权架构图,通过检索
天眼查等网站对国新建源基金穿透后的出资人情况进行查询;
(2)取得并查阅国新建源基金关于成都天府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合伙
份额转让给四川天府新区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3)公开查询四川省科技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背景;
(4)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国新建源基金合伙人变更事项已经国新建源
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尚需国新建源基金的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并办理
工商登记手续;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国新建源基金上层权益情况的变动情况不会对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调整。
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浙江一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浙江一建注册资本 115,015.015 万元,浙江建
投认缴出资 100,000 万元、实缴出资 51,000 万元,国新建源基金认缴出资 15,015.015
万元、实缴出资 15,015.015 万元。根据浙江一建的公司章程,股东浙江建投的剩
余部分出资 4,900 万元应于 2029 年 9 月 28 日分期出资到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市公司具有相应资金实力,履行实缴义务不存在实质障碍。为提升资金使
用效率,避免造成资金闲置,上市公司将基于浙江一建的实际发展及资金需求,
按照浙江一建的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
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2018 修正)》(已失效)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
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2023
年修订)》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2024 年 6 月 30 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
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 2027 年 7 月 1 日起超过 5 年的,应当在 2027 年 6
月 30 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 5 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
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浙江一建的公司章程,股东浙江建投的剩余部分出资 4,900 万元应于 2029
年 9 月 28 日分期出资到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对浙江一建
履行剩余 4,900 万元出资的缴纳时限尚未届至,并且剩余认缴出资期限符合现行有
效的《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将基于浙江一建的实际发展及资金需求,按照浙江一建
的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上市公司对浙江一建未全额
实缴出资不违反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或浙江一建章程的有关规定。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浙江一建的公司章程;
(2)查阅了《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3)就上市公司对浙江一建履行剩余出资义务的具体安排取得上市公司的
书面确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将基于浙江一建的实际发展及资金需求,按照浙江一建的公司章程
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上市公司对浙江一建未全额实缴出资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或浙江一建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规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浙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前身均为全民所有
制企业,于 2000 年-2001 年前后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三家标的公司在公司制企业
设立之时,根据当时的省属企业改革相关政策要求,鼓励各子公司的经营者以职
工持股会的形式以及职工个人入股的形式持股。2013 年,根据浙江省国资委的工
作部署,原浙建集团完成了对子公司职工持股股权的收购,标的公司均变更成为
原浙建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以及下属子公司(包含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相关事宜,向浙江省国资委提交了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对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予以确认的
请示》(浙建设[2019]19 号)。2019 年 5 月 29 日,浙江省国资委向原浙建集团出
具“《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确认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
事项的复函》(浙国资发函[2019]70 号),经其审核,确认原浙建集团及其下属公
司的历次股权变动已经有权部门批准,符合当时国有资产监管相关规定。
源基金通过对标的公司增资取得标的资产,以及原浙建集团为完成重组上市的实
施,将原浙建集团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变更至上市公司名下。
鉴于 2019 年之前,标的公司的历次股权转让、增资行为因历史较为久远,且
其合法有效性已经浙江省国资委确认,因此以下主要关注 2019 年后标的公司的股
权变动情况,即标的资产的形成过程,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浙江一建
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同日,浙江一建与浙江二建、
浙江三建联合向浙江产交所递交了《增资项目挂牌申请书》。
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浙江一建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江一建资产评估结果及增资扩股进行公开挂牌的批复》,根据坤元出具的“坤元
《资产评估报告》,同意浙江一建按每 1 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998
评报[2020]547 号”
元的增资价格在浙江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金
所公开挂牌,挂牌起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下午,共
判,并通过谈判确定国新建源基金为本次增资的投资者。
易所公开挂牌结果,同意本次增资 15,015.015 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00 万元
增至 115,015.015 万元,全部由国新建源基金以货币形式认购,出资总额为 30,000
万元,其中 15,015.015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 14,984.985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并同意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本次增资交易的结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之后,浙江一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 计 115,015.015 65,015.015 100.00%
第 10 号”《验资报告》,经其审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14 日,已收到国新建源
基金新缴注册资本 15,015.015 万元,变更后的累计实收资本为 66,015.015 万元。
综上,国新建源基金取得浙江一建 13.05%的股权系依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
根据公开挂牌程序确定,定价合理,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关于核准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及吸收合并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58 号),核准上市公
司向国资运营公司等公司发行股份并吸收合并原浙建集团。上市公司与原浙建集
团实行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存续,原浙建集团解散并注销,原浙建集团持有的浙
江一建 86.95%股权由上市公司承继。
之后,浙江一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合 计 115,015.015 65,015.015 100.00%
(2)浙江二建
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同日,浙江二建与浙江一建
和浙江三建联合向浙江产交所递交了《增资项目挂牌申请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浙江二建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江一建、浙江二建、浙江三建债转股项目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复》对上述资产评估
报告结果予以核准。
所公开挂牌,挂牌起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下午,共
判,并通过谈判确定国新建源基金为本次增资的投资者。
的注册资本由 36,220.00 万元增至 48,120.7140 万元,全部由国新建源基金以货币
形式认购,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国新建源基金本次的出资总额为
公积,并同意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本次增资交易的结果。
成后,本次增资完成之后,浙江二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原浙建集 36,220.000 36,220.000 75.27%
团
国新建源 11,900.714 11,900.714 24.73%
基金
合 计 48,120.7140 48,120.714 100.00%
根据银行回单,国新建源基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向浙江二建缴付了增资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国新建源基金取得浙江二建 24.73%的股权系依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
根据公开挂牌程序确定,定价合理,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证监许可〔2019〕2858 号”《关于核
准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吸收合并申请的批复》,核准上市公
司向国资运营公司等公司发行股份并吸收合并原浙建集团。上市公司与原浙建集
团实行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存续,原浙建集团解散并注销,原浙建集团持有的浙
江二建 75.27%股权由上市公司承继。
之后,浙江二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认缴出资比例
国新建源 11,900.7140 11,900.714 24.73%
基金
合 计 48,120.7140 48,120.714 100.00%
(3)浙江三建
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同日,浙江三建与浙江一建
和浙江二建联合向浙江产交所递交了《增资项目挂牌申请书》。
经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浙江三建的净资产评估价值为
江三建资产评估结果及增资扩股进行公开挂牌的批复》,根据坤元出具的“坤元
《资产评估报告》,同意浙江三建按每 1 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2.076
评报[2020]549 号”
元的增资价格在浙江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增资扩股,增加注册资本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所公开挂牌,挂牌起止时间为自 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下午,共
判,并通过谈判确定国新建源基金为本次增资的投资者。
的注册资本由 51,180 万元增加至 68,039.3449 万元,全部由国新建源基金以货币形
式认缴,根据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国新建源基金本次的出资总额为
本公积,并同意对其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
本次增资交易的结果。
成后,浙江三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 计 68,039.3449 68,039.3449 100.00%
根据银行回单,国新建源基金已于 2020 年 12 月向浙江三建缴付了增资款
综上,国新建源基金取得浙江三建 24.78%的股权系依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并
根据公开挂牌程序确定,定价合理,相关程序合法合规。
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出具《关于核准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
大资产置换及吸收合并申请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858 号),核准上市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向国资运营公司等公司发行股份并吸收合并原浙建集团。上市公司与原浙建集
团实行吸收合并,上市公司存续,原浙建集团解散并注销,原浙建集团持有的浙
江三建 75.22%股权由上市公司承继。
完成之后,浙江三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新建源 16,859.3449
基金
合 计 68,039.3449 68,039.3449 100%
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程序
股权变动情况 主管机关审批备案情况及决策程序
(1)2020 年 6 月 23 日、2020 年 11 月 27 日,浙建集团董事会分别审议通
过了与该次增资相关的议案;
(2)2020 年 7 月 21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国新建源基金 (3)2020 年 11 月 18 日,浙建集团出具“浙建设复[2020]28 号”《关于核
入股取得标的 准浙建一建、浙建二建、浙建三建债转股项目资产评估结果的批复》;
资产 (4)2020 年 8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在浙江产权交易所的挂牌,
并于 2020 年 11 月 27 日确定国新建源基金为该次增资的投资方;
(5)2020 年 11 月 27 日,标的公司全资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该次增资;
(6)2020 年 12 月 28 日、29 日,标的资产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登记。
上市公司吸收 建集团的内部决策流程;
合并原浙建集 (2)2019 年 5 月 29 日,浙江省国资委就该次交易涉及的评估报告完成评估
团,标的公司直 备案;
接股东由原浙 (3)2019 年 6 月 19 日,浙江省国资委出具“浙国资产权[2019]17 号”《浙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股权变动情况 主管机关审批备案情况及决策程序
建集团变更成 江省国资委关于同意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换股吸收合
为上市公司 并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4)2019 年 10 月 10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多喜爱出具“反垄断审
查决定[2019]389 号”《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对多喜爱与原浙建集团合并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
(5)2019 年 12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核发“证监许可[2019]2858 号”《关
于核准多喜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换股吸收合并申请的批复》
;
(6)2021 年 9 月,标的资产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变更登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标的资产 2019 年以来的股权变更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备案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程序。
就上述问询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下述核查手段:
(1)查阅了标的公司的工商档案,浙江建投提交的历史沿革确认申请以及浙
江省国资委出具的历史沿革确认复函。
(2)查阅了标的资产形成的相关评估报告、批复、股东会决议、协议等资料;
(3)查阅了浙江建投的信息披露文件,原浙建集团向浙江产权交易所递交的
挂牌文件,浙江产权交易所的公告信息等。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标的公司历次股权转让、增资合法、有效,标的资产系通过公开挂牌程序形
成,作价合理,程序合规。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5H1323 号”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建
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吕崇华
签署: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
承办律师:汪子翀
签署: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 1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资产全部(包括主诉、被诉)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案涉项目系苍南恒大逸合城项目二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温州国 期 74#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为恒大地产集团下属公司,浙江三建
浙江 鹏置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 由于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 45,979.46 万元,已计提坏账
三建 有限公 同纠纷 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 及减值金额 36,591.40 万元,
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司 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
款违约金等共计 67,247.08 万元。 值 9,388.06 万元
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从事互联网物流平台服务、供应
链管理服务业务,注册资本 30,000 万
元。客户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浙
案涉项目系苏宁华东电商产业园标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江三建提起诉讼,浙江三建已轮候查
平湖苏 段一,由于平湖苏宁易达供应链管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封客户公司名下的土地(2020)平湖
宁易达 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22,682.61 万元,已计提坏账 市不动产权第 003254 号,对浙江三
三建 同纠纷 及减值金额 3,742.50 万元, 建完成的地上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
管理有 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停工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 偿权,根据初步评估报告,浙江三建
限公司 损失、维修费等共计 26,121.59 万
值 18,940.11 万元 保全的土地(估值 1.8138 亿元,首封
元。
案件保全标的价值为 6,000 万元)和
浙江三建地上工程价值(估值 2.8961
亿元)足以覆盖应收账款余额,减值
计提充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恒大地 2025 年 5 月 12 日,
因恒大地产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
产集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
公司配合海盐恒悦置业有限公司在
上海盛 人民法院一审判
“海盐恒大滨海御府主体及配套建
建置业 决:恒大地产集团
设工程项目”下通过向中信银行股
有限公 上海盛建置业有限
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提供虚假
司、中 公司等三公司于判
材料的方式,至少挪用了预售款监
信银行 决生效后十五日内
管账户 2.40 亿元款项,在此过程中
股份有 共同赔偿浙江三建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涉及应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
限公司 2.4 亿元;驳回浙江 收账款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中信银
嘉兴海 三建其他诉求。未 与浙江三建诉海盐恒悦置业 为恒大地产集团下属公司,浙江三建
浙江 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未履
三建 行监管职责或配合提供并使用虚假
行、深 付利息,案件受理 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项目案 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资料,并最终导致浙江三建的剩余
圳恒大 费由三公司负担。 一并考虑,见附件二的 21 号
可收工程款无资金可支付、无财产
材料设 浙江三建认为中信 案件
可执行,客观上已经给浙江三建造
备有限 银行嘉兴海盐支行
成损失。因此浙江三建向恒大地产
公司、 怠于履行监管职
集团上海盛建置业有限公司、中信
广州市 责,过错明显,一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
恒合工 审判决错误,应共
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广州
程监理 同承担侵权赔偿责
市恒合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起诉
有限公 任,因此上诉,此
讼,诉讼标的金额 2.40 亿元。
司 案二审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双冠控
股集团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案涉项目系杭政储出[2013]29 号地
有限公 江三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考
块商业商务用房及南侧绿化带地下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司、财 虑到被告资信状况良好,项目内部承
公共停车库工程,由于双冠控股集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通证券 包人交入的垫资款及风险金为 811 万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团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1,069.00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三建 同纠纷 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合 减值金额 834.49 万元,应收
限 公 面价值 234.51 万元,此外,浙江三建
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司、永 对涉案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款欠付工
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 14,260.87 234.51 万元
安期货 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
万元。
股份有 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限公司
案涉项目系湖州中奥美泉宫三期,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预计法院不会支
湖州中奥请求确认其与范渊签订的
湖州 持湖州中奥的诉讼请求,根据 2025
浙江三 补充协议书等 4 份协议无效,要求
中奥 年 8 月一审判决,法院已驳回湖州中
建、范 确认合同效力纠 范渊、陆铭返还超过鉴定结算金额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渊、陆 纷 相应价值的抵付工程款的商品房, 款、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有限 法律意见书,二审维持原判的可能性
铭 并撤销相应价值商品房网签手续,
公司 较大,浙江三建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
湖州中奥请求浙江三建公司对范
充分
渊、陆铭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 衢州市 建设工程施工合 案涉项目系柯城区高级技工学校新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三建 乡村振 同纠纷 建项目,由于双方对项目结算存在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江三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兴发展 争议,故浙江三建申请仲裁,要求 3,209.04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案件为双方对项目结算金额存在争
有限公 被申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 减值金额 201.40 万元,应收 议发起的诉讼而非因对方偿债能力
司 利息等共计 10,501.33 万元。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不足,被诉讼公司系地方国有企业,
缴资本 16,058 万元,上级单位为衢州
市柯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
司,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综上,浙
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江二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浙
案涉项目系江西理工大学新校区建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江二建已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保全被
设项目第四标段工程。由于业主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浙江 江西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 诉公司银行存款,冻结银行账户金额
二建 工大学 同纠纷 为 1 亿元,已保全财产价值可覆盖应
大学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4,064.87
涉案金额 10,028.58 万元。 值 4,064.87 万元
万元。综上,浙江二建账面减值计提充
分
河北国 涉案项目系于底城中村改造回迁区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该案目前处在一审造价鉴定程序中。
源房地 4#地一标段工程总承包项目。项目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鉴于河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 建设工程合同纠
一建 纷
有限公 结 算 9,206.74 万 元 , 已 收 账 款 减值金额 114.13 万元,应收 要求进行债权申报,浙江一建于 2025
司 8,445.86 万元,应收账款 760.88 万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年 8 月 12 日 申 报 的 债 权 金 额 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元,合同资产 5,949.31 万元,应收 6,596.06 万元 12,009.80 万元。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
账款已计提 114.13 万元坏账准备。 法律意见书,浙江一建在本案中胜诉
可能性较大,能享有建设工程优先
权,在清偿顺序上,工程价款优先受
偿权优于银行抵押。初步了解到,河
北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有未
开发的住宅用地 200 多亩,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市场价综合来看,最
新市场价值约 12 亿元,尚有部分待
售商品房,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
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收账款。综上,浙江一建减值计提充
分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案涉项目系温州市鹿城区牛山片区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江三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浙
温州凯 G-07 地块建设项目,由于温州凯昇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江三建已查封温州凯昇公司名下 27
浙江 昇置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 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 8,132.74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三建 有限公 同纠纷 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诉公司 减值金额 1,054.81 万元,应
挂牌价综合来看,按最新市场价格计
司 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款利息等共计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算价值约为 6,176 万元,此外浙江三
建冻结了对方公司名下中信银行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款 2,536.58 万元,已保全财产价值共
资产账面价值 7,077.93 万元。此外,
浙江三建在拖欠款项范围内对案涉
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权。综上,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
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8,792.93 万
浙江二建诉宁波滕头置业投资有限 元,且就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项目出
要内容如下:
宁波滕 公司、宁波滕头控股有限公司工程 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
头置业 施工合同纠纷案,涉案项目系滕头 决的工程款已超过应收账款账面价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投资有 村二号地块项目(一标段)
、滕头村 值 8,161.35 万元。根据代理律师出具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款账面余额为 9,292.93 万元,
浙江 限 公 建设工程合同纠 二号地块项目(二标段)
。由于业主 的法律意见书,浙江二建在二审中胜
二建 司、宁 纷 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故浙江二 诉的可能性较大,浙江二建已向法院
省二建建设集团有 应收账款面账面价值为
波滕头 建起诉宁波滕头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提交申请并保全被诉公司银行存款,
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8,161.35 万元
控股有 及宁波滕头控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 冻结的银行账户金额为 9,338.21 万
限公司 工程款及利息,涉案金额 9,338.21 元,已保全财产价值已超过应收账款
应利息;
万元。 账面价值 8,161.35 万元。综上,浙江
二建减值计提充分
建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在被告宁波滕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拖 欠 的 87,929,283
元工程款范围内对
被告宁波滕头置业
投资有限公司建设
的萧王庙街道滕头
村二号地块项目出
售所得价款享有优
先受偿权;
控股有限公司对被
告宁波滕头置业投
资有限公司的上述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浙江二建认为一审
判决酌情扣减 500
万元工程款无事实
依据,违背合同约
定,属滥用自由裁
量权,故请求二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法院改判支持其全
部诉讼请求并由被
上诉人承担一、二
审诉讼费。此案二
审中。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张
张晓辉诉浙江三建案,案涉项目系
晓辉作为内部承包人,在项目未进行
翁牛特旗美丽村庄综合整治街巷硬
内部结算、项目盈亏未能得到确认情
化 PPP 项目,工程目前已竣工验收。
张晓 浙江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况下提起仲裁,其主张的项目收支均
辉 建 同纠纷 款、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系未审定数据,亦未考虑资金成本,
内部经济责任人。张晓辉诉求浙江
预计法院不会支持张晓辉仲裁请求,
三建支付工程款、逾期利息、支付
故浙江三建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充
运营费用等共计 9169.60 万元。
分
浙江一 赵殿俊诉浙江一建案系分包合同纠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吴
建、浙 纷类,涉案项目为合肥人才公寓, 运东个人承担案涉工程款支付责任
江一建 业主为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 的可能性较大。此外认为涉案的劳务
赵殿 安徽分 建设工程合同纠 司,吴运东为经济责任承包人。吴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分包合同从签订、履约保证金的支付
俊 公司、 纷 运东以项目部名义与赵殿俊签订劳 款及预计负债账面余额 0 退还、合同的实际履行,系赵殿俊与
吴 运 务分包合同,并加盖项目部技术资 吴运东之间形成的,浙江一建未对吴
东、合 料专用章。根据赵殿俊的诉求,合 运东的上述行为进行授权或者事后
肥文旅 计安装工程结算金额为 8,575.28 万 进行追认,赵殿俊对此知道或应当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博览集 元,扣除其已收到的工程款 1,257.41 道,综上,浙江一建未计提预计负债
团有限 万元,截至起诉前,各被告尚欠原
公司 告工程款 7,317.87 万元未支付,以
及剩 余履 约保 证金 170 万元 未退
回。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浙江二建诉宁波丽景置业有限公
宁波丽 江二建基本可根据鉴定报告获得法
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工程施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景置业 院支持。浙江二建已在诉讼中主张优
工合同纠纷案,案涉项目系宁波杭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有限公 先受偿权,并已保全被诉公司房产 93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州湾新区甬新 D-44#-1 地块项目(二 6,640.83 万元,已计提坏账
二建 同纠纷 标段)。由于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进 850.14 万元,应收账款及合
江吉利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
度款,故浙江二建起诉宁波丽景置 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5,790.69
汽车有 新市价为 7,432.06 万元,已超过应收
业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 万元
限公司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5,790.69 万
息,涉案金额 8,023.37 万元。
元。综上,浙江二建减值计提充分
案涉项目系杭州市公安局反恐指挥 金光炎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造
中心项目,浙江三建负责项目实施, 价 2.12 亿元为基础计算出浙江三建
浙江三
金光炎为内部经济责任人,项目已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应向其支付的工程款 6,632.17 万元及
金光 建、杭 建设工程施工合 一审中,已申请司
炎 州公安 同纠纷 法鉴定
金光炎提起诉讼并要求浙江三建支 1,547.82 万元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金
局
付工程款 6,632.17 万元及逾期利息 光炎以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工程造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浙江三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 浙江三建与金光炎双方亦未约定逾
义务。 期利息,其诉讼请求大概率不会得到
法院支持。目前案件正在司法鉴定阶
段,将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案涉项
目工程造价,以该造价作为金光炎与
浙江三建结算的基础。基于谨慎性考
虑,浙江三建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合同
总价 1.60 亿元作为工程结算总造价
确认与本案件相关的负债 1,547.82 万
元,相关负债计提充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该案件因双方均有协商意向,故于
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6 年,目
蠡县
前经营正常,浙江三建承接的范蠡鑫
文彬
城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 2#、3#、8#
房地
案涉项目系蠡县范蠡鑫城二期御龙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住宅楼和商住楼项目,是政府棚户区
产开 浙江三
湾棚户区改造项目,由于被诉公司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改造的民心工程兼商住楼销售的综
发有 建(反 建设工程施工合
限公 诉 原 同纠纷
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 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2,941.46 他施工单位进驻,浙江三建已将完工
司 告)
利息共计 6,208.29 万元。 万元 工程量预算总价报业主审核,送审造
(反
价 4,244.21 万元可覆盖账面应收账款
诉被
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此外,浙江三
告)
建在拖欠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
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
上,浙江三建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万郡房 案涉项目系涟水 2019JY15 地块项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浙江 地 产 建设工程施工合 目总承包工程,由于万郡房地产(淮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江三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
三建 ( 淮 同纠纷 安)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 1,977.92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2024 年 12 月,浙江三建保全了被诉
安)有 程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 减值金额 0.37 万元,应收账 公司 68 套房产,民事裁定书中显示
浙江三建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收到反诉撤诉裁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限 公 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房产价值 8,006.21 万元,已保全财产
司、万 息、工期延误损失共计 7,161.84 万 1,977.55 万元 价值已超过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
郡房地 元。 面价值 1,977.55 万元,此外,浙江三
产有限 建在拖欠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
公司、 卖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
万郡房 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地 产
( 包
头)有
限公司
万郡 (系上述案件反诉的相应情况)
房地 万郡房地产(淮安)有限公司认为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过
产 因浙江三建致工程逾期 997 天,反 程中主要因非浙江三建原因造成工
浙江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淮 诉浙江三建,要求其支付工期延误 一审中 期延误,万郡的诉讼请求预计不会得
建 同纠纷 款、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安) 违约金 2,991 万元、购房者违约金 到法院支持。浙江三建不计提预计负
有限 损 失 791.879803 万 元 、 销售 损 失 债依据充分
公司 5,456.708253 万元及相关费用。
内蒙古 案涉项目系内蒙古华洲药业 19000 2025 年 5 月法院一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2025 年 5 月法院一审判决被诉公司向
浙江 华洲药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吨医药化工中间体项目,由于内蒙 审判决被诉公司向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浙江三建支付工程款 4,215.05 万元及
三建 业有限 同纠纷 古华洲药业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 浙江三建支付工程 4,271.22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逾期付款利息。浙江三建已保全华洲
公司、 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 款 4,215.05 万元及 减值金额 330.75 万元,应收 药业名下三个银行账号和案涉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安徽金 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付款利息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的土地使用权,根据 2025 年同类型
泉生物 共计 7,134.65 万元。 3,940.47 万元 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案涉土地最
科技有 新市场价值约 7,026 万元能够覆盖应
限公司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3,940.47
万元,此外,浙江三建在拖欠款项范
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价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浙江三建账面
减值计提充分
审判决浙江三建向 审判决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错
其支付 1,566.86 万 误,从程序上来看:鉴定单位存在无
元质量维修款。浙 资质鉴定的情况;从实体上看,①本
内蒙 (系上述案件反诉的相应情况)
江三建上诉称,一 案存在未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
古华 案涉项目内蒙古华洲药业 19000 吨
审法院对工程外观 况,再以质量不合为由主张责任,于
洲药 浙江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 医药化工中间体项目,内蒙古华洲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质量问题因果关系 法无依②质量鉴定中包括不属于浙
业有 建 同纠纷 药业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浙 款账面余额为 308.25 万元
未鉴定、修复设计 江三建施工范围的修复责任,判决浙
限公 江三建支付质量修复和赔偿款等
机构无资质,存在 江三建承担违背基本事实。例如外墙
司 5,200.00 万元。
事实、程序及法律 开裂属于绍兴华研公司施工范围,且
适用错误,请求二 华洲公司也出具承诺书质量问题不
审法院支持其诉 由浙江三建承担;③一审法院未对质
求。 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无证据证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质量问题是浙江三建施工原因造成,
即无法证明质量问题与浙江三建施
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代理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江三建依据充
分,诉求合理,二审改判可能性较大,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
定及浙江三建的测算,已确认相关负
债 308.25 万元,账面负债计提充分
案涉项目系苍南恒大逸合城项目二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温州国 期 29#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为恒大地产集团下属公司,浙江三建
浙江 鹏置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 由于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合 6,212.36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三建 有限公 同纠纷 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 减值金额 4,477.05 万元,应
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司 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款利息共计 7,110.89 万元。 1,735.31 万元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案涉项目系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江三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此
浙江工 (浙江第一高级技工学校)扩建工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案件为双方对项目结算存在争议发
浙江 贸职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 程一标段,由于双方对项目结算存 4,207.46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三建 技术学 同纠纷 在争议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 减值金额 0.18 万元,应收账
位系浙江省属公办的全日制高等职
院 被诉单位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业院校,注册资本 106,429.64 万元,
息共计 5,876.24 万元。 4,207.29 万元
当前无负面情况,资信状况良好,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校现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
专业建设计划(国家“双高”)建设
单位、浙江省高职高水平学校(省“双
高”)建设单位,学校地处温州,拥
有鹿城府东路校区和瓯江口校区两
个校区,占地 1,270 亩,全日制在校
学生 1.5 万余人。综上,本案涉及的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回款风险较低,
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杭州市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西湖区
江三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此
转塘街
案涉项目系西湖区转塘街道社区卫 案件为双方对项目结算存在争议发
道社区
生服务中心及西湖区妇幼保健计划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起而非对方偿债能力不足,被申请单
卫生服
生育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由于双方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位系西湖区卫生健康局直属的集医
浙江 务中心 建设工程施工合
三建 (杭州 同纠纷
请仲裁,以送审价为计算基数要求 同资产账面价值 2,347.41 万 的基层医疗机构,当前无负面情况,
市西湖
被申请单位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 元 资信状况良好,浙江三建债权可以得
区妇幼
利息共计 5,024.22 万元。 到保障。综上,本案涉及的应收账款
保健计
及合同资产回款风险较低,浙江三建
划生育
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服务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心转塘
街道服
务站)、
杭州市
西湖区
妇女儿
童健康
服务中
心(杭
州市西
湖区托
育综合
服务中
心)
浙建 国强建 浙江二建诉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双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九建 设集团 司、浙江新吉奥汽车有限公司工程 区人民法院于 2025 方正在进行调解,调解方案为国强建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浙 有限公 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涉项目系浙江 年 3 月 4 日一审判 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一审判决金额
建设工程合同纠 897.34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纷 减值金额 414.19 万元,应收
建子 江新吉 能源汽车生产基地。由于业主未及 一、被告国强建设 一定的减免及展期。现双方正在磋商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公 奥汽车 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故浙江二建起 集团有限公司于本 利息部分的减免金额及付款时间。中
司) 有限公 诉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支付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国民生银行为国强建设集团有限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司 工程款及利息,涉案金额 4,733.96 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司对该诉讼提供了银行保函,出具见
万元。 给原告浙江浙建九 索即付独立保函 4,733.96 万元,保函
建工程建设有限公 金额可覆盖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
司 工 程 进 度 款 面价值 483.15 万元。综上,浙江二建
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浙江
浙建九建工程建设
有限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
国强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上诉,称原判
程序违法、认定背
靠背条款无效等缺
乏依据。
案 涉 项 目 系 四 堡 七 堡 单 元
JG1404-27 地块安置房项目设计-采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对被告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项目 浙江一建账面未确认相关资产,无需
一建 同纠纷 已经竣工。莫伟峰为项目的内部承 计提减值准备
产为 0
包商,在其承包期间消极怠工,给
浙江一建造成一定损失,浙江一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向莫伟峰追偿主要系追回项目利
润。
案涉项目系罗湖区中医院莲塘新院
建设工程。该项目于 2018 年 12 月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送审金额 33,431.78 万元,罗湖区建
江一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不
筑工务署审核金额为 30,072.72 万
会出现向罗湖区建筑工务署退款的
元;2024 年 1 月 31 日,罗湖财评
情况。此外浙江一建考虑深圳市罗湖
中心才出具审核报告(征求意见
深圳市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合同资 区建筑工务署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
并载明初审金额仅为 24,279.19
稿),
浙江 罗湖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 产账面余额 401.94 万元,合 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且目前经营正
一建 建筑工 同纠纷 同资产账面价值 401.94 万元 常,开办资金 1,294 万元,2024 年度
核减率达 19.27%。截至目前,罗湖
务署 罗湖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 123.05
区建筑工务署向浙江一建支付工程
亿元,罗湖区中医院莲塘新院建设纳
款 26,092.17 万元。虽施工合同约定
入财政拨款预算支出,具备一定的偿
案涉工程竣工结算价以审计局审定
债能力。综上,浙江一建减值计提充
价作为结算依据,但案涉工程竣工
分
验收合格距今已有 5 年之久,罗湖
财评中心对案涉工程竣工结算价至
今未出具正式的评审报告,并且初
审金额对案涉工程项下的大多数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审核过少、单
价审核过低、扣罚款依据不足,故
浙江一建仲裁请求工程欠款金额暂
定为 3,980.55 万元,目前正在进行
造价鉴定。
案涉项目系南岳新村南岳山棚户区
改造项目。本项目实际于 2015 年 8
月 10 日开工,2018 年 2 月 9 日竣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工。2019 年 10 月 8 日,经业主盖
江一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考
章确认的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中明
虑到业主单位当前无负面情况,资信
确审定价为 52,601.52 万元。根据相
石首市 状况良好,且为国有企业,上级单位
应的工程保修条款约定,工程缺陷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博雅城 为石首市财政局,业主单位注册资本
浙江 建设工程合同纠 责任期为竣工验收后一年,房屋建 一审已开庭,尚未 款账面余额 3,525.21 万元,
一建 纷 筑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 判决 已 计 提 坏 账 金 额 547.24 万
投资有 元,净资产 112.92 亿元,流动比率
水电安装工程质保金返还为工程竣 元,账面价值 2,977.97 万元
限公司 6.04,资产负债率 42.51%,资信评级
工验收合格 2 年后,即 2020 年 2 月
AA-,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综上,
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较低,浙江一建减
即 2023 年 2 月 9 日,现均已到期。
值计提充分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业主已支
付 工 程 款 49,076.30 万 元 , 欠 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量维修争议,业主迟迟未支付的理
由是需要二审,查找施工合同没有
关于二审的约定。故浙江一建拟通
过诉讼确定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中
确定的审定价即为项目最终结算
价,从而完成剩余工程款的清收。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账面应收账款
余额 3,525.21 万元,应收账款按账
龄组合计提坏账 547.24 万元。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江三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浙
绍兴弘
案涉项目系中国绍兴市越城区黄酒 江三建已于 2025 年 4 月查封被诉公
里文旅 法院一审判决被诉
小镇 4-A、4-B地块项目桩基及基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司名下坐落于东浦街道黄酒小镇四
发展有 公司向浙江三建支
坑支护工程,由于绍兴弘里文旅发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号地块(A 区块)
【浙(2021)绍兴市不
限 公 付工程款及逾期付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展有限公司、杭州融鑫里文旅发展 3,274.90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动产权第 0023339 号】、东浦街道黄
三建 同纠纷 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 减值金额 369.96 万元,应收 酒小镇四号地块(B 区块)
【浙(2021)
州融鑫 3,642.10 万 元 ,浙
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诉公司支付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绍兴市不动产权第 0023340 号】的不
里文旅 江三建已就优先受
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 2,904.94 万元 动产,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成
发展有 偿权资格上诉。
限公司
万元,已超过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面价值 2,904.94 万元。综上,浙江三
建减值计提充分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江三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
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城区玉
沧轩 2 幢 1 单元 601 室、701 室、801
案涉项目系杭政储出[2018]50 号地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室、901 室、1001 室、1101 室、1201
杭州宏 块商业商务用房项目施工总承包项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室,6 幢 601 室、701 室、801 室、
浙江 翰置业 建设工程施工合 目,由于杭州宏翰置业有限公司未
三建 有限公 同纠纷 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
同资产账面价值 3,297.61 万 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
司 讼,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
元 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1.2 亿元,已
期付款利息共计 3,689.37 万元。
超过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欠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工程拍卖或折
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浙江
三建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案涉项目系遂昌观澜府项目,2019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张旭东有 200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对被告
浙江 建设工程合同纠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与张旭东签订 万的履约保证金已上交公司,并保全
一建 纷 了《内部承包合同》
,约定张旭东承 到绍兴市新昌县自有房产一套,房产
产为 0
包遂昌观澜府项目。截至 2025 年 6 最新市场价值约 205 万元。浙江一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月末,该项目的回款金额少于实际 账面未确认相关资产,无需计提减值
支付成本金额,公司申请张旭东支 准备
付公司的垫资款 2,672.05 万元。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浙江二建诉宁波丽景置业有限公 江二建基本可根据鉴定报告获得法
宁波丽
司、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工程施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院支持。浙江二建已在诉讼中主张优
景置业
工合同纠纷案,案涉项目系宁波杭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先受偿权,并已保全被诉公司房产 38
有限公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州湾新区甬新 D-44#-2 地块项目。 2,117.17 万元,已计提坏账 套,面积为 3,769.74 平方米,根据 2025
二建 同纠纷 由于业主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1.26 万元,应收账款及合同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
江吉利
故浙江二建起诉宁波丽景置业有限 资产账面价值为 2,095.91 万 新市价为 3,015.79 万元,已超过应收
汽车有
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涉案 元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2,095.91 万
限公司
金额 3,467.34 万元。 元。综上,浙江二建账面减值计提充
分
浙江二建诉江西省锐彩陶瓷原料有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浙江二建工程款 2,130.13 万元及逾期
江西省 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涉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付款违约金,支付员工窝工损失和招
锐彩陶 项目系浮梁县鹅湖高岭土深加工生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2,315.98 万元,已计提坏账 标代理费损失 103.13 万元,浙江二建
二建 同纠纷 156.56 万元,应收账款及合 就工程款 2,130.13 万元范围内对浮梁
有限公 进度款,故浙江二建起诉江西省锐
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2,159.41 县鹅湖高岭土深加工生产项目享有
司 彩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
万元 优先受偿权。该项目根据 2025 年建
款及利息,涉案金额 3,334.67 万元。
设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工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造价为 2,178.86 万元。此外,浙江二
建已向法院提交申请并保全被诉公
司位于浮梁县三龙镇工业基地的土
地 63,672.70 平方米,该项目垫资款
和风险押金为 353.95 万元。根据该项
目浙江二建可优先受偿的项目造价,
保全土地及垫资款风险押金情况,可
覆盖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计提充分
被告金伟江原系原告浙江三建的员
工,亦为相关项目的内部承包人。
分六次向原告浙江三建借款,并签
金 伟 订借款合同六份。截止至 2023 年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浙江三建的账面尚未确认对上述被
浙江
三建
睿 金及利息 3262.93 万元。原告主张,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充分性的问题
被告金伟江与被告万睿系夫妻关
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上述债务应当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万睿应当对此金伟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江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出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
程款 2,312.97 万元(含质保金),由于
该份裁决书在程序上及争议问题的
处理上均存在争议,浙江三建向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裁申请,已经
受理立案,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
案涉项目系遂昌县客运中心工程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意见书,预计撤裁成功的可能性较
遂昌县
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程,由于遂昌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大,被申请公司为国有企业,注册资
交投客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县交投客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 2,793.37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本 16,000 万元,经营正常,法院判决
三建 同纠纷 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申请仲 减值金额 419.47 万元,应收 浙江三建对被申请公司所有的财产
投资有
裁,要求被申请公司支付工程款及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在 2,801.55 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
限公司
逾期付款利息共计 2,801.55 万元。 2,373.90 万元 结,考虑后续遂昌县交通运输局仍有
多期回购款将支付至被申请公司,浙
江三建现已冻结被申请公司数个银
行账户,届时可实现资金冻结,浙江
三建债权可以得到保障。此外,浙江
三建在涉案工程的拍卖或折价款欠
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综
上,本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低,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黄真青诉浙江三建案,案涉项目为
浙江三
翡翠名都三期二标段项目,项目已
建、浙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预
竣工验收。浙江三建为总承包施工
江湖州 计浙江三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根据
黄真 建设工程施工合 方,黄真青为项目内部经济责任人。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信利房 一审中 2025 年 8 月一审判决结果,驳回黄真
青 同纠纷 黄真青诉求浙江三建支付工程款 款、预计负债余额为 0
地产开 青全部本诉诉讼请求,综上,浙江三
发有限 建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充分。
带责任。
(系上述案件的反诉对应情况)
浙江三建认为黄真青管理不力且拒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交结算资料致结算难推进导致项目 基于谨慎性考虑,浙江三建账面未确
黄真青 一审中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无余额,
三建 同纠纷 支出超收款,按约此差额应由黄真 认相关资产,无需计提减值准备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青支付,反诉黄真青,请求其支付
杭州滨 2019 年 1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一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江区留 杭州滨江区留用地开发运营有限公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江一建在本案中胜诉可能性较大,浙
浙江 用地开 建设工程施工合 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 6,418.65 万元,已计提坏账金 江一建有权就浙江一建施工建造的
一建 发运营 同纠纷 原告一承建被告发包的滨江区长河 额 171.22 万元,应收账款及 不动产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
有限公 街道六社区统筹开发项目建安工程 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6,247.43 偿,考虑到业主单位当前无负面情
司、杭 施工总承包,案涉工程于 2019 年 4 万元 况,资信状况良好,且为国有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州高新 月 13 日开工,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 实缴资本 18.28 亿元,2025 年 6 月末
技术产 竣工,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竣工验 净资产 117.98 亿元,2025 年半年度营
业开发 收合格。截止目前,经原告多次催 收 9.75 亿元,净利润 2.53 亿元,资
区资产 讨,被告一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产负债率 60.82%,具备良好的偿债能
经营有 493,561,632 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 力。综上,本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及合
限公司 21,428,156.905 元。被告一已构成违 同资产回款风险较低,浙江一建减值
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本 计提充分
案中,被告二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被告一的
唯一股东,应当对被告一向原告承
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
案涉项目系天铁工程材料基地项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盛达 浙江二建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计提
浙江二 目,对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向浙江 人 民 法 院 于 2024
恒通 了应付账款 152.04 万元。对方已向法
建、新 二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支付工 年 6 月 27 日一审判
钢结 院提起二审,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
疆天铁 建设工程施工合 程款 1,414.69 万元、利息 176.11 万 决,主要内容如下: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工程材 同纠纷 元以及保全保险费 2.09 万元。目前 一、被告浙江省二 款账面余额为 152.04 万元
程有 会超过一审结果。2025 年 8 月,法院
料有限 一审判决被告浙江二建支付原告工 建建设集团有限公
限公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上,
公司 程款 135.21 万元及逾期利息 16.83 司支付原告新疆盛
司、 浙江二建账面负债计提充分
万元。 达恒通钢结构工程
彭伟
有限公司工程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二、被告浙江省二
建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支付原告新疆盛
达恒通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逾期付款
利息 168,310.8 元;
浙江二建上诉,称
一审法律关系认定
错误,人工等费用
认定无依据,二审
已开庭,尚未判决
涉案项目系浙江外国语学院小和山
吴莎、
校区三期建设工程-学生宿舍扩建
应 江
工程,项目已经竣工,合同总价款
涛、杭
为 7,608.86 万元。案件主要系吴莎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对被告人
浙江 州臻何 建设工程合同纠 浙江一建账面未确认相关资产,无需
一建 广告装 纷 计提减值准备
期,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起诉其支付 0
饰工程
误期赔偿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
有限公
司
吴莎及其连带保证责任人应江涛、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杭州臻何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
担项目亏损暂计 1,353.77 万元。
被告因承建“沈塘湾村经济合作社
商业综合用房(建华商业大厦)”项
双方于 2021
目,向原告采购混凝土,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双
年 5 月 11 日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
杭州 方对于货款不存在争议,但是依据合
合同》(合同编号:SH202012324)。
申华 同约定,原告应先提交相应发票而原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供应混凝土,
混凝 浙江一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告暂未提供相应发票,浙江一建可以
土有 建 判决 款货款余额 1,193.82 万元 拒绝付款,不构成违约,要求支付违
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 22,900,000
限公 约金的诉求缺乏依据。综上,浙江一
元,尚欠货款 11,938,161.25 元。原
司 建按很可能支付的货款进行全额计
告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货
提,账面负债计提充分
款 11,938,161.25 元,以及因被告违
约所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
保函费、诉讼费等。
宁波滕 浙江二建诉宁波滕头置业投资有限 2025 年 7 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头置业 公司、宁波滕头控股有限公司工程 1,134.81 万元,且就工程款范围内对
款账面余额为 1,134.81 万元,
二建 投资有 建设工程合同纠 施工合同纠纷案,案涉项目系萧王 案涉项目出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
安装 限 公 纷 庙街道滕头村二号地块项目消防及 偿权,一审判决金额已超过应收账款
收账款账面价值为 1,021.33
司、宁 泛光照明工程、萧王庙街道滕头村 账面价值 1,021.33 万元。根据代理律
万元
波滕头 二号地块项目智能化工程。由于业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建安装在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控股有 主未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故浙江 审中的胜诉可能性较大,已向法院提
限公司 二建起诉宁波滕头置业投资有限公 交申请并保全被诉公司银行存款,冻
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涉案金 结的银行账户金额为 1,154.11 万元,
额 1,154.11 万元。 已保全财产价值可覆盖应收账款账
面价值 1,021.33 万元。综上,浙江二
建减值计提充分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
区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一审
案涉项目系绿地中央广场乔治郡Ⅱ
判决如下:
标段(3#-7#、地下车库、幼儿园)
一、被告绿地集团
工程,由于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
绿地集 蚌埠金源置业有限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基于谨慎性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
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
团蚌埠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此外,浙江三建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诉公司支付
三建 同纠纷 工 程 款 及 违 约 金 共 计 2,288.00 万
业有限 原告浙江省三建建 减值金额 1,228.55 万元,账 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
元,一审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浙江三
公司 设集团有限公司工 面价值为 0 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建工程款 1114.84 万元及违约金,浙
程款 11,148,404.95
江三建的工程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
元及违约金(以
权。
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万分之三计算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
;
二、原告浙江省三
建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对其所承包的案
涉工程在欠付工程
款 11,148,404.95 元
范围内对该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的价款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
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浙江
省三建建设集团有
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如果被告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百六
十四条之规定,加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倍支付原告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 件 受 理 146,472
元(原告已预交)
,
保全费 5,000 元,
合 计 151,472 元 ,
由原告浙江省三建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担 60,960 元,由
被告绿地集团蚌埠
金源置业有限公司
负担 90,512 元,被
告负担额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本院交纳。
被告上诉,认为质
保金扣除及违约金
标准认定有误,此
案二审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市海 建 D-44#-1 地块Ⅱ标段,宁波市海曙高 判决 款账面余额为 736.71 万元 赁费及其他费用 736.71 万元,对有异
曙高 桥镇泽梓钢管租赁服务部为该项目 议的租赁费用及赔偿损失尚不能可
桥镇 提供租赁建筑周转材料,对方因租 靠计量,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泽梓 赁合同纠纷向浙江二建提起诉讼, 见书,目前双方正在调解过程中,主
钢管 要求被告方支付租赁费 738.33 万 要争议在于未归还的租赁物是否还
租赁 元,逾期利息 64.00 万元,并要求 应当计取租赁费,律师认为未归还的
服务 浙江二建归还租赁物,若无法返还, 租赁物在双方确认不能返还的,不能
部 需赔偿原告损失 114.28 万元,以上 再计算租赁费,本案如判决,预计应
金额合计 916.61 万元, 付款项能控制在浙江二建账面确认
的应付账款范围内,账面负债计提充
分。
虽然杭州仲裁委已同意重新鉴定,但
是鉴定范围仅局限于异议部分,目前
鉴定机构已对现场进行勘察,尚未出
案涉项目系“美丽新昌”小城镇环
杭州鹏 具结算报告。2025 年 6 月,浙江一建
境综合整治工程 PPP 项目,杭州鹏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对被告人
浙江 里园林 建设工程分包合 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续
一建 绿化有 同纠纷 保申请书,7 月 9 日萧山法院实际冻
商,双方对园林工程实际工程造价 0
限公司 结杭州鹏里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行
存在争议
存款 179.85 万元。由于结算报告尚未
出具,或有资产未达到基本确认条件,
故未确认或有资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温州 温州中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三
浙江三建被诉后已支付 100 万元,根
中金 建案,案涉项目系龙湾城市中心区
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江
混凝 浙江三 城中村改造工程永中单元 A-34 地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
土有 建 块项目,温州中金诉求浙江三建支 款账面余额为 516.46 万元
浙江三建账面已确认不含税应付账
限公 付货款 683.6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款 516.46 万元,账面负债计提充分。
司 68.48 万元。
浙江二建账面应付账款已确认 689.03
万元,与对方工程款差异主要系对方
宝钢 案涉项目系南昌泉岭生活垃圾焚烧
未开具发票的税差及律师费。根据代
工程 发电厂工程,对方因工程款支付纠
浙江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费在
建 同纠纷 判决 款账面余额为 689.03 万元 双方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预计不
有限 方支付工程款 705.19 万元及律师费
会让浙江二建承担该笔款项,浙江二
公司 28.21 万元。
建财务计提金额能够覆盖本案判决
支出,账面负债计提充分。
案涉项目系杭政储出(2009)82 号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浙江上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
地块商品住宅工程,由于浙江上东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东房地 值准备。此外,浙江三建在拖欠款项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 622.57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
三建 同纠纷 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 减值金额 622.57 万元,应收
有限公 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浙江三建账
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司 面减值计提充分
共计 725.70 万元。 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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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建 纷 程,对方因工程纠纷向浙江二建提 后旗人民法院于 面余额为 313.38 万元 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
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支付工程款 2025 年 5 月 15 日 彦淖尔市分公司施工工程折价补偿
一、被告浙江省二 按照项目结算单情况计提了绵阳万
建建设集团有限公 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工程
司于本判决生效后 款 313.38 万元,其中已包含吴忧作为
十日 内支付原 告 绵阳万兴恒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
吴忧挂靠第三人绵 工人涉及的工程金额。根据代理律师
阳万兴恒发建筑工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二审大概率维持
程有限公 司巴 彦 原判。综上,浙江二建账面负债计提
淖尔市分公司施工 充分
工程折价补偿款
违约 金(违约金以
基数,从起诉之日
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忧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六十四条规
定,加倍支 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案件受理费 68,948
元 , 保 全 费 5,000
元,由原告吴忧负
担 61,377 元,被告
浙江省二建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负担
浙江二建上诉,称
一审程序违法、认
定事实错误,且取
水工程非其承包范
围,此案二审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一建 明和幕 同纠纷 建设工程一期工程,西安市明和幕 账面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为 定申请,鉴定工作进行中,金额尚不
墙装饰 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供应 0 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未达到基本确
工程有 商,与其纠纷为幕墙工程质量问题 认条件,故未确认或有资产
限公司 纠纷,公司申请其承担维修费和各
项损失及退回工程款共计 653.99 万
元。
书,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不同意司法鉴
法院一审判决浙江 定有失公允,未启动司法鉴定导致基
三建支付工程款 本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嘉兴市
浙江三 逾期付款损失,浙 为翁天宇主张的工程量无法与两份
翁天宇诉浙江三建案,案涉项目系
建、海 江三建于 2025 年 1 《土建结算书》一一对应,要求一审
翁天 建设工程施工合 海盐恒大滨海御府主体及配套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宇 同纠纷 工程项目,诉求浙江三建支付工程 款账面余额为 409.04 万元
置业有 一审遗漏证据、事 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审法院
款 557.21 万元及利息 45.75 万元,
限公司 实与法律适用错 较大可能根据重新鉴定结果,据实认
误,如否认供材认 定翁天宇负责施工的工程量,从而确
定等,此案处于一 定浙江三建应付翁天宇的工程款金
审发回重审中 额。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浙江三建账
面确认相关负债 409.04 万元,账面负
债计提充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案涉项目系龙泉安泽园公墓建设项
目。浙江二建与曾文庆签订了《工
曾 文 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
庆、邹 定由被告承包龙泉安泽园公墓建设
由于该款项未来是否可收回存在较
保梅、 项目,承包模式为“自负盈亏”
。该
浙江 建设工程施工合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大不确定性,故浙江二建的账面尚未
二建 同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确认对上述被告的相关债权,不涉及
河建筑 未按合同约定承担项目亏损。故浙
债权减值计提充分性的问题。
劳务有 江二建起诉曾文庆要求支付工程亏
限公司 损金额 492.79 万元,并由担保方邹
保梅、上海鑫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
中机国能电力工程
中机 有限公司的全部诉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中机国能电力工
国能 案涉项目系山煤河曲低热值煤发电 讼请求。上诉人中 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浙江二
电力 浙江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 工程,对方因工程纠纷向浙江二建 机国能电力工程有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建预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025 年 8
工程 建 纷 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支付工程款 限公司认为一审法 款、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月二审维持原判,故浙江二建未计提
有限 470.48 万元及利息 7.62 万元。 院错误分配举证责 预计负债。综上,浙江二建不确认预
公司 任,未审查案涉工 计负债依据充分。
程造价且未释明是
否申请鉴定,存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事实认定、法律适
用及程序违法,故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
重审或改判被上诉
人返还超付工程款
及利息、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赔偿
损失,并由被上诉
人承担上诉费用。
此案二审中,已交
换质证意见。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该案件尚未出具
案涉项目系智慧生态城创新服务中
仲裁结果,本案关键在于提供充分的
武汉砼 心项目,武汉砼固建筑材料有限公
与本案有关的另案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对被告人 证据证明混凝土强度未达标与混凝
浙江 固建筑 司为公司供应商,因其提供的混凝
一建 材料有 土质量存在问题导致浙江一建承担
前中止审理 0 中,金额尚不能可靠计量,或有资产
限公司 了维修损失 408.47 万元,浙江一建
未达到基本确认条件,故未确认或有
申请其赔偿损失。
资产
案涉项目系新疆其亚铝电公司电厂 2025 年 4 月 8 日一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
丁金 浙江二 债权人代位权纠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树 建 纷 款、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浙江二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支 金树的全部诉讼请 江二建预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浙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付工程款 364.08 万元及每日 0.05% 求,丁金树上诉, 江二建未计提预计负债。综上,浙江
的违约金。 称原审认定诉讼时 二建不确认预计负债依据充分。
效已过有误,其对
九天公司债权合法
明确,案涉债权涉
农民工,应优先保
护,原审判决以程
序问题否定实体权
利,此案二审中
与 被 申 请 人 ( 甲 方 ) 签 订 了 编 号为
申请人向申请人采购城投科技大厦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杭州
土建总包工程项目所需的盘条、盘 江一建已按照现场收料情况、结算单
城景
浙江一 螺、圆钢、螺纹钢等钢材,
《采购合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确认负债,对有异议的送货单、利息
建 同》签署后,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 款账面余额 64.59 万元 等金额,法律意见书认为法院不予支
有限
从 2022 年 8 月 23 日开始陆续分批 持,故浙江一建未计提。综上,浙江
公司
次向被申请人供货,供货完毕后, 一建预计负债确认依据充分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采购合同》
约定,签署了多份《月度物资供货
结算单》和《材料费计算单》
,确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的货款总金额为 28,186,446.85 元。
自 2022 年 10 月 27 日开始,被申请
人分 11 笔向申请人支付《采购合
同》项下货款合计 26,135,731.38 元,
尚有 2,050,715.47 元未支付。
南通广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
南通 浙江三建案,案涉项目系淮安市淮
根据 2025 年 7 月一审判决结果,法
广久 阴人民医院门诊医技病房综合楼、
院判决浙江三建向对方公司支付货
机电 行政综合楼工程,工程目前已竣工
浙江三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款 114.76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7.06
建 款账面余额 121.82 万元 万元,共计 121.82 万元,浙江三建账
工程 通广久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项
面已确认应付账款 121.82 万元,浙江
有限 目暖通材料供应商。诉求浙江三建
三建负债计提充分
公司 支付工程款 264.02 万元及逾期利息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
案涉项目系儋州生活垃圾发电厂工 法院于 2025 年 2 月 一审判决已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浙江二
程,对方因工程纠纷向浙江二建、 13 日 一 审 判 决 如 该案原告提起上诉,根据代理律师出
黄庆 建、潘 建设工程施工合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明 林会、 同纠纷 款、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告方支付工程款 119.61 万元及利息 江二建及余首普并 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账面负债计提充
余首普
订及履行主体,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庆明主张浙江二建
及余首普承担付款
责任,于法无据,
本院不予支持。判
决驳回原告黄庆明
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请
求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支持其诉求,
并由潘林会、余首
普承担一、二审诉
讼费。
龙泉
根据 2025 年 8 月一审判决结果,浙
市雷
案涉项目系龙泉安泽园公墓建设项 江二建需支付龙泉市雷阳工程机械
阳工
浙江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 目,对方因工程款支付纠纷向浙江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租赁服务部 130.33 万元,判决后双方
建 同纠纷 二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支付工 判决 款账面余额为 217.76 万元 均未上诉,浙江二建账面已确认应付
械租
程款 240.97 万元。 暂估款 217.76 万元,账面负债计提充
赁服
分
务部
衢州 浙江一 2021 年 6 月 22 日,申请人衢州山 已开庭审理,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根据仲裁调解书,浙江一建按很可能
山河 建 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 仲裁裁决 款账面余额 238.47 万元 支 付 的 货 款 215.35 万 元 和 违 约 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建材 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衢州 23.12 万元在应付账款中全额计提,
有限 鹿鸣半岛酒店综合体项目一标段 账面负债计提充分
公司 (酒店项目 EPC——悦榕酒店项目
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一份。上述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自 2021 年 5 月
至 2024 年 1 月 总 计 供 应 了 价 值
请人仅支付了部分货款,至今尚欠
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均拒绝付款。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货款人民
币 2,153,548.11 元并支付违约金。
案涉项目系集士港广昇村拆迁安置
小区工程。浙江二建安装与史善达
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签订了《工程
由于该款项未来是否可收回存在较
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
浙江 内部承包合同纠 截至 2025 年 6 月应收账款及 大不确定性,故浙江二建的账面尚未
二建 纷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确认对上述被告的相关债权,不涉及
小区安装工程项目,承包模式为“自
债权减值计提充分性的问题
负盈亏”。该项目亏损金额 110.41
万元,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承担项
目亏损。故浙江二建起诉史善达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求支付工程亏损金额 110.41 万元。
涉案项目系合肥国际人才公寓,浙
江一建于 2018 年承接合肥国际人
才公寓项目,被告 3 范五联系原告
为浙江一建提供石子、黄沙等工程
材料,由被告 2 吴运东的父亲吴家
俊签收,经核算 2021 年 2 月 28 日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杨
至 2022 年 7 月 1 日共计货款 944,460 多田并未与浙江一建签订合同,杨多
元。2023 年 4 月 17 日,原告携带 田本人也回复法院案涉合同签订、供
杨多 浙江一 送货单与吴运东及范五将剩余未清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货、单价洽谈均是吴家均,对账单由
田 建 偿货款进行核对,剩余 484,460 元 判决 款、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经济责任人及其姐夫范五签字确认。
货款未还。双方达成合意,由吴运 根据合同应由经济责任人承担责任,
东收走全部送货单,并在结算单中 由其支付货款的可能性较大。综上,
签字,写明“情况属实,计划在 2023 浙江一建账面未计提预计负债
年 12 月 30 日支付。”截止至起诉之
日,被告共拖欠货款本金 484,460
元。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货款
失 14,067 元。
温州 浙江二 信息网络买卖合 案涉项目系温州肯恩大学学习与活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浙江二建已根据双方结算单计提了
市磊 建 同纠纷 动中心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 判决 款账面余额为 4.29 万元 应付账款 4.29 万元,对有异议的送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梦石 原告为浙江二建的石材供应商,要 单、利息等因金额尚不能可靠计量。
材有 求浙江二建支付其工程款及利息合 综上,浙江二建负债计提充分
限公 计 32.4 万元,
司
宁波 案涉项目系宁波郑氏十七房民俗活
博群 动中心一期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 2025 年 8 月,双方已按 20 万元调解,
浙江二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建 款账面余额为 22.12 万元
有限 款支付纠纷向浙江二建提起诉讼, 万元,账面负债计提充分
公司 要求被告方支付工程款 25 万元。
宁波亚
杰建设
工程有 案涉项目系镇海老旧小区改造——
限公司 招宝山片区二期工程(顺隆片区综
(浙江 合改造),宁波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 考虑到房屋漏水应为防水工程方的
曹敏 二建子 司原为该项目的屋顶瓦片进行喷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应付账款、 责任,与宁波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君 公司)、 漆,原告认为因瓦片喷漆掉落导致 判决 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瓦片喷漆掉落并无因果关系,故预计
宁波招 其房屋出现漏水现象,要求宁波亚 无需赔偿,负债计提充分
源城市 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相应损
运营服 失。
务有限
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建作为甲方、被告二浙江天利作为
乙方、原告孙成光作为丙方,签订
《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 一份,
约定乙方将海洋文化艺术中心二期
工程的竹木地板安装劳务分项工程
浙江一 安排丙方施工。2022 年 1 月 14 日,
建、杭 被告一通过《架空地板工程量》核 根据民事裁定书,浙江一建按很可能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孙成 州天利 对确认案涉工程量共计 4752 m²。 支付给孙成光的劳务费 8.80 万元及
光 建设劳 2022 年 1 月 17 日,被告一签署《工 利息在应付账款中全额计提,账面负
务有限 程结算汇总表》,确认案涉工程被告 债计提充分
公司 截止 2022 年 1 月 17 日尚欠安装劳
务费共计 879,120 元。现案涉工程
已竣工并验收合格,被告仅支付了
部分劳务费,尚未足额清偿。原告
要求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劳务费
元
董伟、 案涉项目系华能灌云热电工程,原 此前原告已就其劳务费问题起诉董
汪能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应付账款、
春 判决 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方建设 限公司项目外聘管理人员,因工资 诉,现另案起诉。2025 年 8 月,该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工程有 纠纷问题起诉其单位及负责人,并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浙江
限 公 连带起诉浙江二建,要求三位被告 二建无需承担责任,故浙江二建未确
司、浙 支付其劳务费共计 9.6 万元。 认预计负债。综上,浙江二建未确认
江二建 预计负债依据充分
涉案项目系智慧生态城创新服务中
心项目,2018 年 7 月 20 日,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专业分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
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114C2 地
块智慧生态城创新服务中心项目人
湖北
防防护专业分包工程发包给申请人 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内容,
固盾
施工,暂定合同价款为 830,000 元。 部分工程量尚未完成,涉案金额为 8.5
人防 浙江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设备 建 纷 款、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有限
工程结算,确认工程总金额为 合理性
公司
案涉工程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
使用。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实际支
付工程款 711,226.18 元,尚欠工程
款 45,722.42 元未支付。申请人要求
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 45,722.42 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质保金 39,839.40 元以及利息。
宁波亚
杰建设
工程有 案涉项目系镇海老旧小区改造——
限公司 招宝山片区二期工程(顺隆片区综
考虑到房屋漏水应为防水工程方的
(浙江 合改造),宁波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
责任,与宁波亚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李玉 二建子 司原为该项目的屋顶瓦片进行喷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应付账款、
丹 公司)、 漆,原告认为因瓦片喷漆掉落导致 判决 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无需赔偿,故不计提预计负债依据充
宁波招 其房屋出现漏水现象,要求宁波亚
分
源城市 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相应损
运营服 失。
务有限
公司
案涉项目系长兴吉利汽车改扩建项
目,原告赵伟与被告齐印祥为该工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程供应商,但浙江二建仅与齐印祥
齐 印 江二建已与齐印祥结清了所有款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 存在合同关系,且与其进行价款结 一审已开庭,尚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应付账款、
同纠纷 算,与赵伟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 判决 预计负债账面余额为 0
江二建 判决浙江二建承担支付责任,故浙江
原告赵伟要求被告齐印祥支付所欠
二建账面未计提预计负债依据充分
工程款 4.28 万元,同时将浙江二建
作为连带责任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原
告/
序 被告/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申 诉讼或仲裁案由 具体情况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申请人 30 日的进展 计提情况
请
人
蠡县文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浙
江三建案,案涉项目系蠡县范蠡鑫
蠡县
城二期御龙湾棚户区改造项目,蠡
文彬
县文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发包 因双方均有协商意向,故于 2025 年 7
房地
浙江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 方,浙江三建系施工方,负责项目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付账 月同时撤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浙
建 同纠纷 实施,工程目前已停工。蠡县文彬 款账面余额为 115.12 万元 江三建计提相关负债 115.12 万元,浙
发有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求解除双方 江三建账面负债计提较为充分。
限公
签订的施工合同,并赔偿质量损失
司
暂计 1 万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该案尚在一审阶段。
附件 2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标的公司作为原告的报告期内已判决/调解但尚未收回/支付全部款项的诉讼、仲裁案件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 方信华 施工 阶段 值准备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合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纠纷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 限公司 合同 值准备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纠纷
建设 案涉项目系杭政储【2016】25 号地块商业、商务兼容城市轨道交
建 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
纠纷 款 4,391.01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24 年 8 月法院调解裁定被诉
公司向浙江三建支付工程款 4,391.01 万元;因调解无法确认优先
受偿权,后浙江三建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对 4,391.01 万元工程款享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有优先受偿权,最终被法院支持。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针对浙江三建与被诉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增加的工程量,浙江三建
建设 提起诉讼,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 85.65
及减值金额 225.02 万元,应
工程 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诉公司向浙江三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
施工 85.65 执行阶段 83.12 万元,并确认浙江三建就 80.45 万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 开发有限公司 为 2,204.43 万元
合同 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被诉公司名下部分房产未出售,
纠纷 房产坐落于杭州市西湖区泰旭乐悠城,前期该项目由于政府专班
接管,未执行,法院准备近期转执行立案。根据法院判决结果,
浙江三建在 4,471.46 万元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据前期
调查,被诉公司未出售房产价值约 6,000 万元可以覆盖应收账款及
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2,204.43 万元。综上,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建设
浙江国恒西溪置
工程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施工 590.14 执行阶段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建 京楹盛企业管理 值准备
合同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有限公司
纠纷
案涉项目系剑池锦园一标段,由于龙泉市中梁丰置业有限公司未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
建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 325.56 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被诉公司向浙江
工程
施工 325.56 执行阶段
建 业有限公司 减值金额 262.40 万元,应收 有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浙江三建项目内
合同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部承包人交入的垫资款及风险金为 144.27 万元,应收账款及合同
纠纷
综上,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案涉项目系金市土让告字[2019]29 号项目桩基工程,由于金华天
璟置业有限公司、金华天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设 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 700.84 万元,法
金华天璟置业有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工程 院判决被诉公司向浙江三建支付工程款 590.88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
施工 700.84 执行阶段 息,针对剩余 51.6 万元质保金,浙江三建另案起诉,法院判决被
建 琨企业管理有限 减值金额 97.98 万元,应收账
合同 诉公司向浙江三建支付质保金 51.6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法院确
公司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纠纷 认浙江三建的工程款 642.48 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股东金华天琨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连带清偿责任。目前处于执行阶段,年底若
未回款浙江三建将申请强制执行,金华天璟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产业,会有预留维修保证金、监管资金等执行财产,此外,考虑
到此项目责任人在浙江三建交入的垫资款及风险金 637.20 万元,
足以覆盖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544.50 万元,综上,浙江
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48.00 执行阶段 48.10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48.10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74.24 执行阶段 74.24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74.24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浙江富
建设 款、合同资产及其他应收款
厦建筑
装饰工 10.00 执行阶段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酒店有限公司 合同 坏账及减值准备 9 万元,应
程有限
纠纷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公司
为0
建 业有限公司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施工 42.01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合同 值金额 42.01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41.57 执行阶段 41.57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41.57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34.62 执行阶段 34.62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34.62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46.48 执行阶段 46.48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46.48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 业有限公司 施工 31.77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合同 值金额 31.77 万元,应收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49.94 执行阶段 46.07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46.07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31.84 执行阶段 31.84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31.84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39.84 执行阶段 39.84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39.84,应收账款及合
纠纷 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案涉项目系路桥游艇小镇 PPP 项目金清镇海岛渔民安置工程(一
建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期)
,由于被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
工程
施工 2,818.29 执行阶段
建 限公司 减值金额 155.63 万元,应收 达成调解,约定被诉公司支付浙江三建工程款 2,764.08 万元。浙
合同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江三建累计已收回工程款 2,074 万元,剩余款项已申请强制执行,
纠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已于 2025 年 9 月
(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00%持股股东,存在
高度资产混同嫌疑,浙江三建追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
司以及主张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申请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
大,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营业收入 1,541.25 亿元,净利润 35.62 亿元,资产
总额 1,276.13 亿元,货币资金 267.57 亿元,偿债能力良好。综上,
本案涉及的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较低,浙江三建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设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工程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施工 34.62 执行阶段 34.62 万元,已计提坏账及减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值金额 34.62 万元,应收账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0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工程
施工 35,668.30 执行阶段
建 限公司 及减值金额 20,380.66 万元, 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合同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
纠纷
值 1,186.53 万元
建 团有限公司 得利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值准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纠纷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工程
施工 362.46 执行阶段 浙江三建已对相关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建 限公司 减值金额 630.80 万元,应收
合同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
纠纷
建设
工程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施工 56.09 执行阶段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建 有限公司 值准备
合同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纠纷
案涉项目系江安文创中心项目,由于被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被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2,163.98 万元,法院一审判决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2,037.94
江安壹佳房地产 建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万元,并确认浙江三建的 1338.22 万元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
置业发展有限公 工程
司、张伟、山西 施工 2,163.98 执行阶段
建 及减值金额 200.73 万元,应 封江安壹佳公司、张伟、山西壹佳公司名下资产,其中江安壹佳
荣盛壹佳置业有 合同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公司名下文创中心宗地及房产 160 套,根据 2024 年同类型资产的
限公司 纠纷
和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1,137.49 万元。综上,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
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 楼国锋 纠纷 值准备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建设
工程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分包 1,705.16 执行阶段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建 限公司 值准备
合同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纠纷
成都成华蓝光和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骏置业有限公 174.16 执行阶段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建 纠纷 值准备
司、黄小轩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由于杭州固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
公司、何光健未按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
被诉公司支付租赁费 245.48 万元。2023 年 11 月法院一审判决被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杭州固华建筑安 建设 诉公司向浙江三建支付租赁费 191.90 万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装工程有限公 设备 被告之一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其他公司债权
司、何光健、浙 租赁 245.48 执行阶段 无偿转让给绍兴百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重侵犯了浙江三建
建 减值金额 51.33 万元,应收账
江固华脚手架工 合同 权益,为恶意受让,浙江三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程有限公司 纠纷 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存在恶意串通损
害第三人利益等),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绍兴百仕盛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系关联公司,绍兴百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浙
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外债情况理应清楚,因此该转让系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意串通。浙江三建有证据证明债务产生在前,债权转让在后,且
无对价,系恶意转让行为。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
此情况下,法院判决支持浙江三建的诉讼请求的概率较大,本案
涉及的应收账款回款风险较低。综上,浙江三建减值计提充分
建设
工程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施工 2,262.84 执行阶段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建 育发展有限公司 值准备
合同 无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纠纷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案涉项目系宁波恒大御海天下项目首期三标段主体及配套建设工
建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程,由于被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浙江三建提起诉讼,要求
工程
施工 4,003.26 执行阶段
建 限公司 及减值金额 3,231.48 万元,应 决被诉公司支付浙江三建工程款 3,242.4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合同
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项目内部承包人交入的垫资款及风险金 10.92 万元与账面应收账
纠纷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案涉项目系凯立现代城项目工程进度款诉讼。由于业主未及时支
建设
四川凯立源房地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付工程进度款,故浙江二建起诉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产开发有限公 13,472.26 7
执行阶段 14,160.43 万元,已计提减值 要求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涉案金额 13,472.26 万元。截至 2025
建 合同
司、梁勇 金额为 1,814.99 万元,应收 年 6 月,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纠纷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凯立现代城项目已纳入“白名单”
,待办妥房屋产权登记,取得政
此金额系和解协议金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院提交申请并保全被诉公司房产约 1.87 万平方米,根据 2025 年同
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10,904.89 万元。此
外,该项目风险押金及垫资款 1,174.19 万元,已保全财产价值和
风险押金及垫资款合计 12,079.09 万元,基本覆盖应收账款及合同
资产账面价值。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除被保全的房
产外,四川凯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有不动产尚未被查封,
其中商铺约为 3.8 万平方米,浙江二建可在结算款诉讼中申请保全
该部分不动产,作为浙江二建回款保障。综上,浙江二建减值计
提充分
案涉三水文苑项目,2024 年 7 月法院一审判决,由于案涉工程尚
未竣工验收,吉安市文华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进度款 2,919.56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万元。该项目为保交楼项目,项目在诉讼后仍持续推进中。2025
建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年,根据浙江二建的请求,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了吉安市文
建 有限公司 合同 金额为 71.95 万元,应收账
全车位进行解封。保全房产面积为 7,872.90 平方米,根据 2025 年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价约 6,936.62 万元,已超
过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6,625.22 万元。综上,浙江二建
减值计提充分。
此金额系一审判决金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法院一审判令湖州海王康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浙江二建工程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款 1647.11 万元,质保金 164.58 万元,浙江二建对欠付工程款及
建设
款账面余额 1,711.50 万元, 质保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浙江二建已向法院申请保全该项目车位
建 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
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为 1,692.60
纠纷
浙江二建减值计提充分。
案涉武汉碧桂园光谷云玺项目,仲裁委员会裁决湖北恒瑞盛隆置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设 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浙江二建支付剩余工程款 1,452.87 万元及逾期
款账面余额 1,452.87 万元,
建 业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 进行拍卖,保全房产面积为 1,510.61 平方米,根据 2025 年同类型
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纠纷 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价约 1,214.38 万元,基本覆盖应
收账款账面价值 1,212.75 万元,综上,账面减值计提充分。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设
款账面 1,836.60 万元,已计
建 限公司 合同
元,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
纠纷
面价值 0 万元
建 限公司(曾用名: 工程 协议,履 款账面余额 2,750.00 万元, 分三期支付 1.1 亿元,截至 2025 年 6 月,浙江铭岛实业有限公司
此金额系一审判决金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浙江巨科实业有 合同 约中 已计提坏账金额为 588.84 万 已按约定支付 8250 万,剩余 2,750 万元已于 2025 年 9 月支付,即
限公司) 纠纷 元,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 期后已回款,浙江二建减值计提充分
面价值 2,161.16 万元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涉案项目为交投•水岸星城项目,法院判决湖北佼楚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向浙江二建支付工程款 3,084.68 万元及利息。浙江二建已申请财
建 限公司 合同 金额为 1,130.45 万元,应收 年 10 月 11 日的评估报告,最新市价为 2,481.42 万元,保全房产
纠纷 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可覆盖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1,748.68 万元。综上,浙江
建设
江西省锐彩陶瓷 工程
原料有限公司、 施工 900.00 执行阶段
建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需计提坏账及减值准备
汤凯 合同
纠纷
涉案项目为杭州钱江压缩机有限公司冰箱冷柜用全封闭制冷压缩
机项目,案件已结案,执行的财产已冲成本。仲裁委判决累计借
民间 已判决, 款本金为 1,606.25 万元并明确借款利息计算方式。案件裁决后公
陈涛 借贷 1,662.75 未履行完 司多次与陈涛沟通催要,目前陈涛已偿付 30 万元,后续将持续跟
建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为 0
纠纷 毕 进,若陈涛长期未偿付,将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该款项未来是否
可收回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故浙江一建的账面尚未确认对上述被
告的相关债权,不涉及债权减值计提充分性的问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涉案项目为眉山欧洲城项目,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设 待主体工程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一并申请执行拍卖,已足额保全
款及 合同 资产 余额 为
工程 4,056.43 万元房产,能够覆盖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保全
施工 4,361.38 执行阶段 房产面积 4,503.10 平方米,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
建 限公司 及减值金额为 231.93 万元,
合同 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3,400 万元,已超过涉案项目对应的应收账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
纠纷 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2,781.23 万元,综上,浙江一建减值计提
值 2,781.23 万元
充分
涉案项目为淮北金汇广场,根据代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江一建于 2022 年申请强制执行 19#楼抵债,但由于淮北市政府工
建设
款及 合同 资产 余额 为 作组尚未处理好金汇广场小区业主办证问题,淮北市不动产登记
工程
施工 14,422.09 执行阶段
建 限公司 及 减 值 金 额 为 1,304.97 万 组积极对接相关事宜。19 号楼地上面积 14,261 平方米,根据 2025
合同
元,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5,700 万元,已
纠纷
面价值 2,821.55 万元 超过涉案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2,821.55 万元。
综上,浙江一建减值计提充分
涉案项目系遵义奥特莱斯城市广场 1#地块(商业综合体)
。根据代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建设 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浙江一建在工程款价款 7,086.45 万元
贵州聚银投资置 款及 合同 资产 余额 为
工程 内对位于遵义市汇川区奥特莱斯 1#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 1#楼、
施工 8,343.36 执行阶段 2#楼、3#楼、4#楼及地下室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
建 州银之源置业有 及减值金额为 386.01 万元,
合同 等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奥特莱斯 1#地块
限公司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
纠纷 (商业综合体)项目总面积约 40 万平方米,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
值 2,109.61 万元
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约 18 亿元,已远远超过涉案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诉讼
截至 2025
序 原告/申 或仲 初始涉案金 相关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
被告/被申请人 年 6 月 30 计提依据、是否充分
号 请人 裁案 额(万元) 计提情况
日的进展
由
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2,109.61 万元。综上,浙
江一建减值计提充分
涉案项目系利辛莱弗广场 5 号地块二期工程。根据代理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浙江一建对利辛县莱弗广场 5#地块的在建工程的
变卖、折价享有优先受偿权。双方已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达成调
截至 2025 年 6 月末,应收账 解,被告利辛县莱弗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前支
建设
款及 合同 资产 余额 为 付公司工程款 4,676.76 万元。由于对方仍未支付款项,浙江一建
工程
施工 5,141.10 执行阶段
建 有限公司 及减值金额为 467.68 万元, 产加上剩余轮候查封部分可能收回的债权金额预估价值 4,672.50
合同
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 万元(该价值考虑浙江一建首保的 88 套房产,总面积约 8,745 平
纠纷
值 4,209.08 万元 方米,根据 2025 年同类型资产的挂牌价综合来看,最新市场价值
约 4,372.50 万元,再考虑剩余轮候查封部分可能收回的债权预计
,已超过涉案项目对应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价值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附件 3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罚款金额 2 万元以上行政处罚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浙江一建
浙江
省杭 有权机
已按要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已
州市 关证明
杭上综执罚决字 求足额 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处罚事
浙江一 损坏燃气设施,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 上城 该行为
建 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区综 不属于
号 款并完 行为,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
合行 重大违
成整改 政处罚
政执 法行为
法局
杭州 有权机
已按要
安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人员管理责任 市上 关证明
求足额 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
浙江一 在落实环节有疏漏,项目现场部分管理 城区 (上)应急罚 该行为
建 制度未充分发挥效果,违反《危险性较 应急 [2022]183 号 不属于
款并完 重大行政处罚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 重大违
成整改
局 法行为
浙江一 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 深圳 深环龙华罚字
(2022) 已按要 有权机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已出
建 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 市生 105 号 求足额 关证明 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态环 缴纳罚 该行为 确认违法情节一般,属于一般失信
境局 款并完 不属于 行为;浙江一建已经履行处罚规定
龙华 成整改 重大违 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
管理 法行为 响,同意该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
局 网站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公示
有权机
已按要
关证明 深圳市水务局已出具《深圳市水务
向雨水箱涵抽排施工泥浆导致雨水箱 深圳 求足额
浙江一 深水政(运)罚决字 该行为 局关于出具非重大行政处罚证明的
建 (2023)第 52 号 不属于 复函》,确认本案案情简单,未造
第二十八条及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务局 款并完
重大违 成重大社会影响,不属于情节严重
成整改
法行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相关处
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杭州 已按要 罚依据
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市三 求足额 未认定
浙江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城 杭三墩罚决字[2023]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建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第 000418 号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
人民 款并完 属于情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政府 成整改 节严重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
的情形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
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
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
项的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
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中间值;
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值;一般处
罚按中间值处罚”,杭州市三墩镇
人民政府系按照中间值对浙江一建
处以罚款。此外,同类型、同金额
的行政处罚已经有权机关确认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详见第 28 项)
相关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杭州 已按要
罚依据 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
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 市三 求足额
浙江一 杭三墩罚决字[2023] 未认定 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
建 第 000521 号 该行为 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
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 款并完
属于情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政府 成整改
节严重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的情形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杭州
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违法情节轻微,……,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杭州市三
墩镇人民政府系按照违法情节轻微
规定对浙江一建处以罚款
德阳 有权机
已按要
市城 关证明
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违反 求足额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出具
浙江一 市管 德市城(三)罚决字 该行为
建 理行 [2024]11 号 不属于
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款并完 该违法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政执 重大违
成整改
法局 法行为
德阳 有权机
已按要
市城 关证明
求足额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出具
浙江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城 市管 德市城(三)罚决字 该行为
建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理行 [2024]10 号 不属于
款并完 该违法行为不属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政执 重大违
成整改
法局 法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杭州
市余
有权机
杭区 已按要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
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 关证明
人民 求足额 事处已出具《证明》,确认该次违
浙江一 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 杭余五常罚决字 该行为
建 施工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 [2024]第 000017 号 不属于
五常 款并完 作出的该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
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重大违
街道 成整改 政处罚
法行为
办事
处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第五章渣土及固体废弃
有权机 物)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违法
杭州 已按要
关证明 情节较轻,施工单位 2 次以上将建
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 市三 求足额
浙江一 杭三墩罚决字
(2024) 该行为 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
建 第 000110 号 不属于 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或运
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 款并完
重大违 输处置中发生遗撒、遗弃等其它违
政府 成整改
法行为 法行为危害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杭州市三
墩镇人民政府已出具《情况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确认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杭州
有权机
市滨 已按要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
实施了未遵守特殊时期对产生环境噪 关证明
江区 求足额 具《证明》,确认该次违法行为情
浙江一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杭滨综执罚决字 该行为
建 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 [2024]第 000114 号 不属于
行政 款并完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
例》第三十条 重大违
执法 成整改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法行为
局
杭州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 有权机
市西 已按要
港校区西区大健康综合交叉组团工地 关证明
湖区 杭西三墩罚决字 求足额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已出
浙江一 项目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 该行为
建 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不属于
镇人 号 款并完 情节较轻的一般行政处罚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 重大违
民政 成整改
二款 法行为
府
在浙江省滨兴路与共享路交叉口西北 杭州 已按要 有权机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
杭滨综执罚决字
浙江一 侧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 市滨 求足额 关证明 具《证明》,确认该违法行为对应
建 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 江区 缴纳罚 该行为 裁量基准确定的违法情节轻微的阶
号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综合 款并完 不属于 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 成整改 重大违
执法 法行为
局
在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锦绣路
苍南 已按要 违法情
县城中心区 30-2 地块实施了排水户未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机
县灵 苍灵综执罚决字 求足额 形轻
浙江一 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 关苍南县灵溪镇人民政府认定浙江
建 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城 一建违法情节较轻,积极配合案件
人民 号 款并完 款金额
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 的调查并已改正违法行为
政府 成整改 较小
四条第一款
杭州
市临
有权机
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李家 平区 已按要
关证明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东湖街道办
桥安置房工地实施了未按照夜间作业 人民 杭临平东湖罚决字 求足额
浙江一 该行为 事处已出具《证明》,确认该次违
建 不属于 法行为属于一般性的行政处罚案
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 东湖 号 款并完
重大违 件,不属于重大违法案件
八条第四款 街道 成整改
法行为
办事
处
淳综执罚决字 129.41 已按要 有权机 淳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具《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建 北社区项目、淳安县第三中学新建工程 县综 第 000358 号 求足额 关证明 明》,确认该处罚罚属于违法情节
(非宿舍楼)项目实施了建筑工程项目 合行 缴纳罚 该行为 较轻的一般行政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 政执 款并完 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 法局 成整改 重大违
二条 法行为
浙江二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
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
违规在循环水泵房外排脚手架下开挖
国家 已按要 违法情 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
地基,导致脚手架底部部分悬空,不符
能源 求足额 形轻 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
浙江二 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脚手 华北监能罚[2022]2
建 架搭设处地基必须稳固”的要求,存在 号
北监 款并完 款金额 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管局 成整改 较小 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定追究刑事责任”。浙江二建的前
述处罚金额较低、未达《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规定的处罚上限。此外,国家能源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局华北监管局已出具《华北能源监
管局关于准予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
有限公司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意
对浙江二建的信用予以修复。
岱山
县自 有权机
已按要 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
然资 关证明
存在违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求足额 局)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违
浙江二 源和 岱自然资规罚字 该行为
建 规划 [2022]第 3 号 不属于
五十七条 款并完 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
局(县 重大违
成整改 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林业 法行为
局)
嘉兴
有权机
市南 已按要 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关证明
湖区 求足额 具《关于对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
浙江二 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其行为涉 嘉南综执罚决字 该行为
建 嫌违反《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 [2022]第 05-0064 号 不属于
行政 款并完 明》,确认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十二条 重大违
执法 成整改 处罚
法行为
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部分喷漆件在油漆未干的情况搬至喷
宁波 有权机
漆车间外晾干,喷漆车间外区域未配套 已按要 浙江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处已
市生 关证明
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其余喷漆件仍 求足额 出具《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
二建钢 态环 甬镇环罚字[2022]90 该行为
结构 境局 号 不属于
正在运行,但喷漆车间未密闭,违反了 款并完 境行政处罚情况(2019 年以来)》,
镇海 重大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成整改 确认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分局 法行为
四十五条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10已出
具《环境行为证明》,确认上述违
有权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已按要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根
宁波 关证明
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求足额 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
二建钢 市生 该行为
结构 态环 不属于
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款并完 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
境局 重大违
治法》第四十五条 成整改 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法行为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确认公
司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相关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是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派驻镇海区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相关工作,有权就该项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作出认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
一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
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
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
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宁波
员工宿舍与其他生产、储存区域未进行 已按要 违法情 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
市海
防火分隔,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 求足额 形轻 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
二建安 曙区 海消行政决字[2023]
装 消防 第 0148 号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款并完 款金额 前款规定处罚。”二建安装的前述
救援
第二款 成整改 较小 处罚金额较低、未达《中华人民共
大队
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
罚上限。此外,宁波市海曙区消防
救援大队已出具《说明》,确认该
公司项目部因非主观故意性造成违
法事实,并及时进行整改,于第二
天将员工全部搬离,未造成不良影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响
仙居
有权机
县人 已按要 仙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
关证明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 力资 求足额 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
浙江二 仙人社罚决字[2023] 该行为
建 第 000003 号 不属于
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 款并完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作出的上述
重大违
保障 成整改 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法行为
局
象山
有权机
县人 已按要 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
关证明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 力资 求足额 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
浙江二 象人社罚决字[2024] 该行为
建 第 000014 号 不属于
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 款并完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作出的上述
重大违
保障 成整改 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法行为
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11已出
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根据《生态
有权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已按要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
宁波 关证明
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 求足额 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建钢 市生 该行为
结构 态环 不属于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款并完 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宁波市
境局 重大违
法》第四十五条 成整改 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确认公司不存
法行为
在以上情形,因此,相关处罚依据
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形。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是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派驻镇海区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相关工作,有权就该项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作出认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12已出
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不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排污许可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
有权机
已按要 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
宁波 关证明
求足额 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
二建钢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违反了 市生 该行为
结构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态环 不属于
款并完 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
境局 重大违
成整改 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
法行为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
物;……”因此,相关处罚依据未
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华中 已按要 违法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浙江二 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违 华中监能罚决字
建 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2025〕10 号
监管 缴纳罚 微,罚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是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派驻镇海区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相关工作,有权就该项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作出认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局 款并完 款金额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成整改 较小 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
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国
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
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三)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
定金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规
定最高限额的 40%,一般处罚在规
定最高限额的 40%至 60%,从重处
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限额的
浙江二建的前述处罚金额较低、未
达《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的处罚上限,且属于《国家能源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从轻
处罚范围,因此浙江二建的前述行
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浙江三建
浙江
省杭 有权机
已按要
州市 关证明
未遵守特别禁噪期限制性规定进行夜 求足额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
浙江三 上城 杭上综执罚字
(2022) 该行为
建 区综 第 14-0273 号 不属于
理条例》第三十条 款并完 处罚决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合行 重大违
成整改
政执 法行为
法局
浙江
有权机
省杭 已按要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已
关证明
州市 杭上综执罚决字 求足额 出具《情况说明》,确认该处罚事
浙江三 施工过程中损坏燃气设备,违反了《城 该行为
建 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不属于
区综 号 款并完 行为,该等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
重大违
合行 成整改 政处罚
法行为
政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法局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住
建规划行政执法大队13已出具《情况
说明》,确认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
大行政处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权机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海口 已按要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关证明
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等,违反了 市综 求足额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
浙江三 (2022)海综执琼住 该行为
建 决字第 058 号 不属于
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五款和《中华人 政执 款并完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
重大违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 法局 成整改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法行为
款第五项 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
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是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琼山区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派驻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住建规划行政执法大队属于
其下属机构,有权就该项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认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的;……”因此,相关处罚依据
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杭州 有权机
已按要
市上 关证明
求足额 杭州市上城区应急管理局已出具
浙江三 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城区 (上)应急罚 该行为
建 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应急 [2023]102 号 不属于
款并完 重大行政处罚
管理 重大违
成整改
局 法行为
杭州
有权机
市余 已按要
关证明
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 杭区 杭余综执罚决字 求足额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
浙江三 该行为
建 不属于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 号 款并完 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重大违
执法 成整改
法行为
局
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防尘降 扬州 已按要 有权机 扬州市广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
浙江三 苏扬广住建罚决
建 (2023)8 号
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陵区 缴纳罚 该行为 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住房 款并完 不属于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
和城 成整改 重大违 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乡建 法行为
设局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
队14已出具《非重大行政处罚行为情
况说明》,确认该行为不属于重大
杭州
有权机 行政处罚行为;且根据《杭州市综
西湖 已按要
关证明 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
风景 求足额
浙江三 将建筑垃圾交由个人处置,违反《城市 杭西管综执罚决字 该行为 14 条第 2 款规定:
“违法情节轻微,
建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2023]第 000036 号 不属于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
区管 款并完
重大违 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理委 成整改
法行为 处置 100 立方米以下的,处 1 万元
员会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相
关处罚依据认定其违法行为轻微,
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作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负责派驻区域的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因此有权就该行政处罚是否属
于重大违法的事项发表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形。
杭州
市拱
有权机
墅区 已按要
关证明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 人民 杭拱康桥罚决字 求足额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
浙江三 该行为
建 不属于
款 康桥 号 款并完 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重大违
街道 成整改
法行为
办事
处
有权机
杭州 已按要
关证明
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 市三 求足额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已出具《情
浙江三 杭三墩罚决字
(2023) 该行为
建 第 000438 号 不属于
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 款并完 行政处罚
重大违
政府 成整改
法行为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中 杭州 已按要 有权机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已出具《证
浙江三 杭三墩罚决字
(2024)
建 第 000112 号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墩镇 缴纳罚 该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人民 款并完 不属于
政府 成整改 重大违
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
杭州 相关处 系依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市西 已按要 罚依据 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八条“违
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 湖区 杭西综执罚决字 求足额 未认定 法情节较轻,……,处 20 万元以上
浙江三
建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 号 款并完 属于情 节严重的情形。此外,杭州市西湖
执法 成整改 节严重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具《情况说
局 的情形 明》,确认浙江三建已积极整改,
并如期缴纳罚款
太仓 有权机
已按要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
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方案采取防尘降 市住 关证明
求足额 《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节
浙江三 尘措施,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 房和 苏苏太住建罚决 该行为
建 十九条第三款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 城乡 (2024)33 号 不属于
款并完 后果,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 重大违
成整改 政处罚
局 法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建 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市滨 (2024)第 000104 求足额 罚依据 系依据《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江区 号 缴纳罚 未认定 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十八条“违
综合 款并完 该行为 法情节较轻,……,处 20 万元以上
行政 成整改 属于情 50 万元以下罚款”作出,不属于情
执法 节严重 节严重的情形
局 的情形
杭州
市上
有权机
城区 已按要
关证明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望江街道办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中 人民 求足额
浙江三 望江综执罚决字 该行为 事处已出具《证明》,确认该行为
建 [2024]第 000151 号 不属于 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望江 款并完
重大违 于重大违法行为
街道 成整改
法行为
办事
处
项目经理长期离岗,违反了《江苏省房 连云 已按要 有权机 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浙江三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 港市 苏连赣住建罚决 求足额 关证明 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
建 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89 号)第十 赣榆 [2024]10 号 缴纳罚 该行为 为罚款数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
九条第一项 区住 款并完 不属于 果,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房和 成整改 重大违 处罚
城乡 法行为
建设
局
杭州
在浙江省杭政储出【2023】134 号地块 有权机
市拱 已按要
商品住宅及商业商务用房(设配套公 关证明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
墅区 杭拱综执罚决字 求足额
浙江三 建)项目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 该行为 具《情况说明》,确认该行政处罚
建 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 不属于 不属于对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行为的
行政 号 款并完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重大违 行政处罚
执法 成整改
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法行为
局
杭州
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工出 有权机
市拱 已按要
[2021]14 号地块国贸智慧网谷创新产 关证明 杭州市拱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
墅区 杭拱综执罚决字 求足额
浙江三 业园项目工地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 该行为 具《情况说明》,确认该行政处罚
建 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行为,违反了 不属于 不属于对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行为的
行政 号 款并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重大违 行政处罚
执法 成整改
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法行为
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建 【2023】134 号地块实施了工程施工单 市拱 ﹝2024﹞第 000156 求足额 关证明 具《情况说明》,确认该行政处罚
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行为,违 墅区 号 缴纳罚 该行为 不属于对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行为的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 综合 款并完 不属于 行政处罚
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 成整改 重大违
执法 法行为
局
杭州
市拱
在浙江省杭州市拱翠区顾场路杭政精 有权机
墅区 已按要
出 2023134 号地块工地实施了未按规 关证明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康桥街道办
人民 杭拱康桥罚决字 求足额
浙江三 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该行为 事处已出具《情况说明》,该行政
建 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不属于 处罚不属于对产生严重危害后果行
康桥 号 款并完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 重大违 为的行政处罚
街道 成整改
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法行为
办事
处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除外)
项目施工中存在裸露土方未进行覆盖、 德州 已按要 有权机 德州市德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
浙江建 德城综执法行罚字
工 [2022]55 号
到位、扬尘治理达不到六项措施要求等 城区 缴纳罚 该行为 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综合 款并完 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上述行
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 成整改 重大违 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执法 法行为
局
济南
有权机
市市 已按要
在博观山悦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 关证明
中区 求足额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
浙江建 中存在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 济综执(市中)处字 该行为
工 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为,违反《山东 (2022)第 6 号 不属于
行政 款并完 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重大违
执法 成整改
法行为
局
在 322 国道文成西坑至景宁交界段改
建工程工地试验室于 2022 年 3 月 4 日 有权机
已按要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已出具《证明》,
浙江交 检测出具的编号为 BG-SN-2022-003 的 温州 关证明
求足额 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
基工程 水泥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检测报告中没 市交 该行为
技术有 有水泥胶砂抗压曲线图(荷载-时间曲 通运 不属于
款并完 行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
限公司 线图),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打印的水泥 输局 重大违
成整改 重大行政处罚
胶砂抗压报表中的 3 天抗压力值(kN) 法行为
原始数据与水泥胶砂抗压曲线图显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的力值峰值不一致,其表格中记录的 3
天抗压力值均低于水泥胶砂抗压曲线
图的实际力值峰值,违反了《浙江省交
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九江市彭泽生态环境局出具行政处
有权机 罚机关修复决定,确认上述违法行
在江西杭氧气体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安 九江 已按要
关证明 为违法情节一般,属于一般失信行
装完成后产生的尾料(保温材料、管道、 市彭 求足额
浙江安 该行为 为,同意该处罚信息在“信用中国”
装 不属于 网站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公示,
处理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态环 款并完
重大违 因此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有权机关证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境局 成整改
法行为 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情
形
菏泽 有权机
已按要 菏泽市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
牡丹区嘉利学府项目工地内部部分道 市牡 关证明
浙江建 求足额 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
路积尘严重,车辆经过时带起明显扬 丹区 菏牡住建管尘
〔2022〕 该行为
尘,现场扬尘较大,违反了《菏泽市大 住房 1001 号 不属于
分公司 款并完 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上述
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和城 重大违
成整改 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乡建 法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设局
浙江省
有权机
建材集 已按要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 海宁 关证明
团有限 求足额 海宁市卫生健康局已出具《证明》,
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 市卫 海卫职罚﹝2022﹞17 该行为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生健 号 不属于
凝土第 款并完 范畴
第(七)项 康局 重大违
七分公 成整改
法行为
司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杭州 相关处 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在位于西湖区碧波路之江文化中心项
市西 已按要 罚依据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目处其承建的浙江省之江文化中心建
湖区 求足额 未认定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
浙江建 设工程(一期)工地(杭州市之江度假区 杭西综执〔2021〕罚
工 单元 XH1710-A2 地块),存在未经核准 决字第 02-0343 号
行政 款并完 属于情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
执法 成整改 节严重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
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局 的情形 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
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三条第(二)
项的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
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中间值;
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值;一般处
罚按中间值处罚”,杭州市三墩镇
人民政府系按照中间值对浙江一建
处以罚款。此外,同类型、同金额
的行政处罚已经有权机关确认不属
于重大行政处罚(详见第 28 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天津 相关处 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
市住 已按要 罚依据 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
在文洁路站地下连续墙工程中存在“未
房和 求足额 未认定 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
浙江交 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建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建设 款并完 属于情 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委员 成整改 节严重 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
会 的情形 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
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涉及一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
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
一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
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
示。2023 年 3 月 13 日,公示期
满三个月,经浙江交建申请,
A1002022067 号行政处罚符合发
改办财金〔2019] 527 号文件以及相
关政策要求,“信用中国”网站予
以修复。
有权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已按要 文成县交通运输局已出具《证明》,
文成 关证明
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 求足额 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
浙江交 县交 温交工罚〔2022〕651 该行为
建 通运 号 不属于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 款并完 行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
输局 重大违
一款 成整改 重大行政处罚
法行为
浙江安 在未取得《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 丽水 丽市监经开处罚 已按要 违法行 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出具的
装 监督检验证书》,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 市市 [2022]27 号 求足额 为轻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鉴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情况下,将锅炉交付给丽水旺能环保能 场监 缴纳罚 微、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多次往返于
源有限公司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督管 款并完 款金额 杭州与丽水提供相关材料,亦委托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理局 成整改 较小 另一副经理来丽协助调查,并在现
场检查后及时进行整改,在较短时
间内取得了《锅炉安装、改造和重
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依照《浙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
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
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关规定,
本局决定从轻处罚”
杭州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仁和街道办
市余
有权机 事处已出具行政处罚机关修复决
杭区 已按要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奉欣 关证明 定,确认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
人民 杭余仁和罚决字 求足额
浙江建 路奉欣桥西侧空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 该行为 般,属于一般失信行为,同意该处
工 建筑垃圾,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 不属于 罚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最短公
仁和 号 款并完
定》第七条第一款 重大违 示期期满后撤下公示,因此上述违
街道 成整改
法行为 法行为属于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
办事
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违反本
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
已按要 违法行
繁昌区委党校迁建项目施工场地内堆 芜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求足额 为轻
浙江建 存的工程土渣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露 市生 皖芜环﹝繁﹞ 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
工 天堆放,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 态环 ﹝2023﹞5 号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款并完 款金额
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境局 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上述行
成整改 较小
政处罚罚款金额为 2 万元,系最低
的处罚金额标准,因此认定为违法
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的情形
杭州
市西
有权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
湖区 已按要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一 关证明 事处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违
人民 求足额
浙江建 西路 85 号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 杭西古荡罚决字 该行为 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
工 的单位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 [2023]第 000217 号 不属于 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
古荡 款并完
理规定》第十三条 重大违 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街道 成整改
法行为 处罚
办事
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情
况说明》,确认上述行政处罚不属
于应急管理条线(领域)使用听证
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且根据《浙
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七条的
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浙江三农物流有限公司 1#、2#冷库改 杭州 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已按要 违法行
造(工艺设备及土建机电改造)工程施 市余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余杭应急罚决 求足额 为轻
浙江安 工现场进行动火、高处作业的危险作业 杭区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
装 时未按规定落实相关安全措施,违反了 应急 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号 款并完 款金额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 管理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
成整改 较小
一款第一项 局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 4 万元,
属于当时有效的《浙江省应急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试
行)》中一档(最低档)的罚款金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建工集 片区项目北侧室外配套污水管道沟槽 市应 ﹝2023﹞第 000094 求足额 关证明 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
团有限 开挖处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 1 人 急管 号 缴纳罚 该行为 名单,不属于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责任公 死亡,经衢州市人民政府批复认定, 理局 款并完 不属于 形,因此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有权机
司第五 “3·28”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 成整改 重大违 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建设公 任事故,被处罚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 法行为 的情形。
司 故,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有权机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北 杭州 已按要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已出具《证
关证明
A-R21-25 地块人才共有产权保障房项 市三 杭三墩罚决字 求足额 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浙江建 该行为
工 不属于
处置,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人民 号 款并完 法违规行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
重大违
第十三条 政府 成整改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法行为
有权机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北 杭州 已按要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已出具《证
关证明
A-R21-25 地块人才共有产权保障房项 市三 杭三墩罚决字 求足额 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浙江建 该行为
工 不属于
明进行夜间施工,违反了《杭州市环境 人民 号 款并完 法违规行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
重大违
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政府 成整改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法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有权机
已按要 缙云县交通运输局已出具《证明》,
缙云 关证明
未按照规范落实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违 求足额 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且未造
浙江交 县交 该行为
建 通运 不属于
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款并完 行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
输局 重大违
成整改 重大行政处罚
法行为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北 有权机
杭州 已按要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已出具《证
A-R21-25 地块人才共有产权保障房项 关证明
市三 杭三墩罚决字 求足额 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
浙江建 目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 该行为
工 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违反了 不属于
人民 号 款并完 法违规行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 重大违
政府 成整改 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条第一款 法行为
在济宁高新区康泰路以东、鸿广路以
济宁 有权机
南、后栗路以北的国滨府臻悦 12#、 已按要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出具
市住 关证明
浙江建 房和 济建罚字〔2023﹞85 该行为
工 城乡 号 不属于
消除事故隐患以及存在危大工程未按 款并完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
建设 重大违
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违反 成整改 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局 法行为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十一条第二款
衢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在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
“《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第
一章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
已按要
项第五十五条“一档:责令立即消
浙江省 衢州 求足额
有权机 除或者限期消除,处 3 万元以下的
建工集 市柯 缴纳罚
在衢州市南湖广场文旅综合体—主广 关证明 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
团有限 城区 衢柯综执罚决字 款,由于
场片区存在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 该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
取措施予以消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不属于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司第五 行政 号 程已完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重大违 5 万元以上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之
建设公 执法 成竣工
法行为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
司 局 验收,无
处罚”,属于《浙江省应急管理行
法整改
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试行)》
中一档(最低档)的罚款金额;衢
州市柯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
《证明》,确认浙江省建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已完成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业信用修复工作,在该局行政执法
领域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在
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
“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处置施工产
生的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
杭州 相关处 一次,具有跨省、跨市倾倒固体废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北
市西 已按要 罚依据 物(工程渣土)的情节,同时没有违
A-R21-25 地块人才共有产权保障房项
湖区 杭西综执罚决字 求足额 未认定 法所得,……《杭州市综合行政执
浙江建 目实施了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
工 生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行政 号 款并完 属于情 及固体废弃物)第十八条“违法情节
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执法 成整改 节严重 较轻,……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六十三条第二款
局 的情形 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浙江
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因此属于相关处罚依
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
形
浙江建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荡街道文一 杭州 杭西古荡罚决字 已按要 有权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古荡街道办
工 西路 85 号实施了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 市西 ﹝2024﹞第 000077 求足额 关证明 事处已出具《证明》,确认上述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湖区 号 缴纳罚 该行为 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 人民 款并完 不属于 果,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作
三条第二款 政府 成整改 重大违 出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
古荡 法行为 处罚
街道
办事
处
浙江省
工业设 有权机
已按要
备安装 杭州 关证明
构成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 杭州应急罚决 求足额 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
集团有 市应 该行为
限公司 急管 不属于
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号 款并完 成严重后果。
压力容 理局 重大违
成整改
器制造 法行为
厂
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湘滨路矽力杰 杭州 已按要 有权机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闻堰街道办
杭萧闻堰罚决字
浙江建 产业化基地项目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 市萧 求足额 关证明 事处已出具《情况说明》,确认上
工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中 山区 缴纳罚 该行为 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一般,未造成
号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人民 款并完 不属于 不良社会影响,该案已案结事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政府 成整改 重大违
闻堰 法行为
街道
办事
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有权机 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
未按照要求处理初期雨水池和场地雨 已按要
嘉兴固 嘉兴 关证明 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水沟渠中废水,存在不正常运行水污染 求足额
碳混凝 市生 嘉环(秀)罚﹝2024﹞ 该行为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土有限 态环 9号 不属于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款并完
公司 境局 重大违 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
法》第三十九条 成整改
法行为 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
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
物的;”的规定,上述行政处罚罚
款金额为 10 万元,采取了最低的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罚金额标准;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
洲分局15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嘉
兴固碳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发生重大
环保事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
相关处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浙江建 已按要 罚依据
台州 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工交通 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 求足额 未认定
市交 台交工罚﹝2024﹞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通运 0010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设有限 八条、第二十九条 款并完 属于情
输局 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
公司 成整改 节严重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
的情形
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
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秀洲分局是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派驻秀洲区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派驻区域生态环境执法监督相关工作,有权就该项处罚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作出认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的规定,又鉴于上述行政处罚的罚
款金额为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 2%,
属于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
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
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
有权机
已按要 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温州 关证明
在施工中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违 求足额 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浙江交 市交 该行为
〔2024﹞138 2024.08.21 5.183942 缴纳罚 以上 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
建 通运 不属于
八条第一款 款并完 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
输局 重大违
成整改 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
法行为
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的规定,又鉴于上述行政处罚的罚
款金额为分项工程合同价款的 2%,
属于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玉环
作为玉环市大麦屿街道古顺工业区道 有权机
市人 已按要
浙江建 路建设工程(EPC 总承包)的施工总 关证明 玉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出
力资 求足额
投环保 承包单位,在场施工期间未按规定使用 玉人社罚决字
〔2023〕 该行为 具《证明》,确认上述违法行为不
工程有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行为违反了 第 000008 号 不属于 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等行政
社会 款并完
限公司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 重大违 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保障 成整改
条 法行为
局
有权机
浙建 已按要
兰溪 关证明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
(兰 砂石生产线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求足额
市应 兰应急罚[2024]执法 该行为 确认上述违法行为未纳入严重失信
急管 009 号 不属于 名单,不属于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
业有限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款并完
理局 重大违 形。
公司 成整改
法行为
浙江省 在奉贤区奉贤新城 05 单元 09-04B 区域 上海 已按要 有权机
建设工 地块存在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 市奉 求足额 关证明 上海市奉贤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出
集团有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建 建设 款并完 不属于 于非重大行政处罚
限公司 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 和管 成整改 重大违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条第一款的规定 理委 法行为
员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
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杭州 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以
市西 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
浙江浙 湖区 已按要 违法行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
在西湖区古荡街道高技街丰潭路交叉
建基础 人民 杭西古荡罚决字 求足额 为轻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
口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
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程有限 古荡 号 款并完 款金额 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 街道 成整改 较小 浙江浙建基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被
办事 处以罚款的金额未达前述罚款上
处 限,且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
政府古荡街道办事处对浙江浙建基
础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系按照一般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罚标准进行的处罚;此外,同类型、
同金额的行政处罚已经有权机关确
认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详见第 28
项)
有权机
已按要
在西宁绿城锦玉园一期工程施工过程 西宁 关证明
求足额
浙江建 中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 市城 宁建罚字 2022 第 14 该行为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已出具《证明》,
工 期检测、评估和监控,违反了《安全生 乡建 号 不属于 确认该等行政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
款并完
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设局 重大违
成整改
法行为
南昌县交通运输局于 2024 年 12 月
已按要 违法行
江西天 南昌 处罚记录符合“信用中国”网站行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求足额 为轻
和建设 县交 南昌交罚﹝2024﹞ 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准予江
有限公 通运 0104057 号 西天和建设有限公司信用修复申
条第三款 款并完 款金额
司 输局 请。上述行政处罚属于涉及一般失
成整改 较小
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
政处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认定非
罚款金
序 被处罚 处罚 整改情 重大违
违法行为 处罚文号 处罚时间 额(万 具体分析
号 单位 机关 况 法行为
元)
的原因
建工集 村江边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 市西 ﹝2025﹞第 000007 求足额 关证明 具《证明》,确认该行政处罚属于
团有限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湖区 号 缴纳罚 该行为 违法情节较轻的一般处罚
责任公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双浦 款并完 不属于
司 镇人 成整改 重大违
民政 法行为
府
浙江省
已按要 违法行
建投交 嘉兴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嘉兴市
求足额 为轻
通基础 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违反 市交 嘉交工罚﹝2025﹞ 交通运输局认定浙江省建投交通基
建设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通运 007 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法程
款并完 款金额
团有限 输局 度一般
成整改 较小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