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煜邦电力: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7 18:23:30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
      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交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
      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提高其
      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
      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
      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
         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
         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
         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法定披露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范围内的媒体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对公司和全体
       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
       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证券部按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参加下属分支机构、公司各部门重要会议;公司各部
       门及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应积极配合并主动通报上述信
       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通过公司公告、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上证 e 互
       动平台)、电子邮箱、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等渠道,采取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投资者交流会、路演、接待来访、证
       券分析师调研等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沟通机制。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
       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法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条   网络沟通渠道
       (一)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信息;
       (二)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信息,充分重视并依法履
            行相关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应当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授权董事
            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及时查看并处理上证 e 互动平台
            的相关信息。
            (2)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
            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
            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
            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答”栏目予以展示。
        (3)公司上证 e 互动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
        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上证 e 互动平
        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
        答。
        (4)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
        信息披露以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上证 e 互动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5)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
        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
        格。
第二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系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二条 路演、分析师会议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参观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
     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电话咨询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留存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并由专人进行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
     下,公司其它部门有义务配合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九条 凡公司人员因工作需要均可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借阅人
     应当就查阅目的履行向董事会秘书审批的程序。在获得董事会秘书
     书面批准后,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认。借
     阅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
     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或将档案带
     离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
       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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