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 2025-070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20 - 2025/11/21 2025/11/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实施
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公司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5 年前三季度利
润分配方案》,公司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前三季度分红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
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
税),本次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
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
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955,965,729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
金红利 94,597,467.9 元。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转方案。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
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
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
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
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955,965,729-9,991,050)×0.1÷955,965,729≈0.099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1+0)=前收盘价格-0.099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20 - 2025/11/21 2025/11/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无锡国联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
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 元,派发
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
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沪股通”)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
人民币 0.09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
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
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15 楼 1508 室
联系部门:战略资产部
联系电话:0510-82833965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