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
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
交流,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交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
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具体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互动易平台管理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通过
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
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
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不得涉及或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
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
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
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条 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
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
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不得迎合市场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
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和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
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
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
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
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回复投资者问题,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组织互动
易平台的问答回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
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和投资者提问回复
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提问进行研
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
后及时予以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各直属职能部(事业部)、研究院、产业(子公司)应在各
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
求的回复内容。董事会秘书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应报董事长审批。董事
会秘书可根据情况,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