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ST泉为: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7 00:13:33

 证券代码:300716    证券简称:ST泉为   公告编号:2025-084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独立董事离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卞水明先生、石巧珺女士、周永明先
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卞水明先生、石巧珺女士、周
永明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辞职后,卞水明先生、石巧珺女士、周
永明先生不在公司及下属单位担任任何职务。
  卞水明先生、石巧珺女士、周永明先生原定任期至2026年2月23日。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卞水明先生、石巧珺女士、周永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在职期
间,不存在应履行未履行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广东泉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且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
新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故卞水明先生、石巧珺女士、周永明先生辞职报
告生效日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
  本次独立董事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和日常生产经营。卞水明先
生、石巧珺女士、周永明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谨对
卞水明先生、石巧珺女士、周永明先生为公司发展所作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独立董事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
审查,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星期三)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资格审查,同意选举袁秀国先生、唐人虎先生、蔡维灿先生(
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袁秀国先生、唐人虎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蔡维灿先生尚未取得
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袁秀国先生、唐人虎先生、蔡维灿先生的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简             历
   袁秀国,195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中国(包括港澳台)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法学士。1995-2015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发展部经理、国际发展部
高级经理、投资者教育中心负责人、资本市场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和发行上市部执
行经理等职。2010-2012年挂职国泰海通证券投行总部副总经理。退休后曾任宏和
电 子 (SH603256) 、 华 亚 智 能 (SZ003043) 、 常 熟 银 行 (SH601128) 、 未 来 电 器
(SZ301386)等公司独立董事和国科天成(SZ301571)等公司高级顾问。现任捷捷微
电(SZ300623)、科森科技(SH603626)独立董事。
   截至本函出具日,袁秀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规制度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唐人虎,男,197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正高
级工程师。1994年9月至1996年9月,历任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05年4
月至2010年7月,历任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能源行业专家、
部门经理;2010年8月至今,任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函出具日,唐人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规制度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蔡维灿,男,195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教授、高级会计师。
三明财经学校财务会计学教师、教研室主任、高级讲师,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经管
系主任、经管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教授,
三明医学科技职业学院经管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与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
委员、教授;2019年11月至今,任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院长、经
管学院院长、教授。
  截至本函出具日,蔡维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中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规制度中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证券之星资讯

2025-11-06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