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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朗磁塑: 万朗磁塑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04 19:05:09

证券代码:603150             证券简称:万朗磁塑             公告编号:2025-087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10     -      2025/11/11     2025/11/1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9 月 12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及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已分别审议
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50 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
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申请日,总股本 85,483,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1,111 股,可
参 与 利 润 分 配 的 总 股 本 为 85,481,889 股 , 以 此 计 算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
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85,481,889 股×0.15 元)÷85,483,000 股≈0.15 元。
   ②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总股本=(85,481,889 股×0 股)÷85,483,000 股≈0 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1/10     -      2025/11/11     2025/11/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股东时乾中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
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
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3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3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1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51-63805572
特此公告。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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