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人
(主承销商)”)保荐及主承销的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德力佳”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已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贵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5〕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5 号〕),贵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5〕46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5 年 3 月修
订)》(上证发〔2025〕43 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2024 年修订)》(上证发〔2024〕112 号)、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及《首次公
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5〕57 号)和《首次公开发
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4〕277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人(主承销商)针对德力佳传动
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战略配售资格进
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到董事 9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9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到董事 8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8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方案暨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36,0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等议案。
表持股总数 36,0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等议案。
席会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36,000.00 万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发行方案暨延长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委员会 2025 年第 27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上市审
核委员会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 27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德力佳
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800 号),批文落款日为 2025
年 8 月 19 日,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数量
德力佳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0,000,100 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10.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00,020 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
下询价结果拟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
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
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
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
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
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限售期限
华泰德力佳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
管计划”)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
华泰德力佳家园 2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 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管计划”)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特变集团”)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风科技”)
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气投资”)
注:限售期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 5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三)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德力佳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家园 1 号资管计划以及家园 2 号资管计
划参与战略配售数量合计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 4,000,010 股,
认购金额不超过 4,340.00 万元。
因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家园 2 号资管计划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
关,保荐人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家园 2 号资管计划最终
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家园 2 号资管计划最终配售数量与其初始战略配售数
量之间的差额将首先回拨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若其他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战略配售总金额低于其承诺认购的总金额,则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将按照其承诺认购金额等比例调整认购规模。
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主要类型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
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承诺认购金额合计不超过
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万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合计 21,000
注 1: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上限”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上限。
注 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等于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精确至股)。
本次共有 5 名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00,020 股
(预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符合《实施细则》中
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得
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德力佳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8 月 29 日
备案日期:2025 年 9 月 5 日
备案编码:SBEF70
募集资金规模:1,540.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认购金额上限:1,540.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合同签署单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制造技术及过程控
制体系总经理
合计 1,54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
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
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
(1)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
(2)可替代性低,拥有团队稀缺的核心能力如技术专家、业务能手等;长
期参与关键项目,掌握组织核心知识或资源;能独立解决复杂问题,在关键环
节无人可替代;
(3)参与战略制定或重大决策,直接影响团队方向;通过专业能力或者人
格魅力凝聚他人,成为团队“隐形领袖”,是团队文化的践行者和传播者。
(4)与组织发展深度绑定如关键岗位长期任职者;
(5)在危机中能稳定军心,带领团队突破困境;
(6)岗位培养周期长,如离职短时间内难以有合适的人员接替其职责,会
导致项目停滞或业务受损。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满足前述参
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
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孔金凤因退休返聘与发行人签订《退休返聘协议
书》)。
(2)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
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资管。
根据《华泰德力佳家园 1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有);
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的权利;
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权利;
权利。
因此,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
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家园 1 号资管
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已
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
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
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以及华
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
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家园 1 号资管计划,未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
管作为家园 1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
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
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
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
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
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
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
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具体名称:华泰德力佳家园 2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5 年 8 月 29 日
备案日期:2025 年 9 月 5 日
备案编码:SBEF72
募集资金规模:3,500.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认购金额上限:2,800.0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合同签署单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售后服务体系副总
经理
质量控制及检验总
监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合同签署单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热处理过程控制部
部长
客户服务支持部部
长
外协计划交付部部
长
设备安全环保部部
长
结构件加工分厂厂
长
设备安全环保部副
部长
制造技术及过程控
制体系副总、装配
测试及精益工程部
经理
资管计划份
序 实际缴款金
姓名 合同签署单位 职务 额的持有比 员工类别
号 额(万元)
例(%)
采购/仓储中心副主
任
合计 3,500.00 100.00 -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 2:家园 2 号资管计划募集资金的 8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
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注 3:最终认购股数待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
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是指:
(1)公司创始团队骨干、核心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团队三者之一,且考虑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所发挥作用的重要性;
(2)可替代性低,拥有团队稀缺的核心能力如技术专家、业务能手等;长
期参与关键项目,掌握组织核心知识或资源;能独立解决复杂问题,在关键环
节无人可替代;
(3)参与战略制定或重大决策,直接影响团队方向;通过专业能力或者人
格魅力凝聚他人,成为团队“隐形领袖”,是团队文化的践行者和传播者。
(4)与组织发展深度绑定如关键岗位长期任职者;
(5)在危机中能稳定军心,带领团队突破困境;
(6)岗位培养周期长,如离职短时间内难以有合适的人员接替其职责,会
导致项目停滞或业务受损。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核查,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满足前述参
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同时,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与发行人签
订了劳动合同。
(2)批准与授权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沪市主板上市
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参与战略配售。
(3)实际支配主体
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华泰证券资管。
根据《华泰德力佳家园 2 号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
约定,管理人享有的主要权利包括:
有);
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的权利;
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权利;
权利。
因此,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华泰证券资管能够独立决定资产管理计
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家园 2 号资管
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核查,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为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家园 2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家园 2 号资管计划已
完成备案,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5)关联关系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家园 2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为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家园 2 号资管计划投资人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华泰
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为受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
公司,华泰证券资管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人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
(6)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家园 2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出具的承诺、资产或收入证明,以及华
泰资管出具的承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
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未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家园 2 号资管计划,未使用
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7)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证券资
管作为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就家园 2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
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管计划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选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满足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或者资管计划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不适
合参与 IPO 战略配售情形。
(二)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公
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关联方。
(三)本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证券。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五)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
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六)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
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资管计划
的情形,且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向要求。
(八)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九)本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
有资金参与资管计划的情形。
(十)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持有期限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
有期限内转让或出借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证券。
(十一)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
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十二)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229212335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胡述军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 230 号
注册资本 7,5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3 年 01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3 年 01 月 27 日至 2033 年 01 月 25 日
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
设备销售;技术进出口;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
经营范围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橡胶制品制造;电镀加工;电气设备修理;金
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力设施器材制造;电器辅件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特变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特变集团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特变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张新直接持有特变集团 40.08%的股权,并通过天津宏远创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兴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特变
集团 31.01%的股权,为特变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及说明,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
伙企业、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为特变集团的员工持股平台。截至 2025 年 9 月 10 日,上述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名单如下:
(1)新疆简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持股比例
元)
新疆宏远创新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
(2)新疆荣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3)新疆立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认缴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持股比例
元)
(4)新疆通则企业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序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持股比例
号 (万元)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特变集团穿
透后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特变集团提供的资料,特变集团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国大型能
源装备制造企业集团。创业37年来,培育打造了能源高端装备智造、新能源、
铝电子新材料、煤基化工四大国家战略性循环经济产业,成功构建了三家上市
公司。在国内外建设24个高端制造业产业基地,变压器年产量达4.2亿kVA,风
电、光伏EPC装机总量30GW,均位居行业前列。
集团综合实力位居中国电气工业100强第1位,ENR国际总承包商电力领域
全球第9位,世界一流机械企业500强第75位,2025年《财富》中国500强第206
位,中国机械500强第9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122位,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
国上市公司500强第143位。2024年,特变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017.44亿
元,净利润人民币36.38亿元。截至2025年6月30日,特变集团总资产规模已达
因此,特变集团系大型企业。
根据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1)产业链协同
截至目前,特变电工集团风电、光伏EPC装机总量30GW,居行业前列,
并运营多个风电电站,作为风电建设总包方、风电业主方与德力佳有较强的产
业链协同效应。
未来在新建风电场、老旧风场改造、风电后市场等方面,特变电工集团将
积极向项目业主及合作伙伴优先推荐选用带德力佳齿轮箱的下游客户的风电整
机产品和相关零部件。业务上的合作将促进德力佳获取新订单,特别是风场改
造、后市场方面的订单,有利于德力佳提升营收规模和盈利能力,同时降低业
务种类单一、客户集中等风险。
(2)通过区位优势及海外布局赋能支持
特变电工集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骨干企业,新疆、甘肃等西北地区是国
内陆上风电装机的重点区域。特变电工集团下属风电产业公司可与德力佳在该
区域的市场开发进行全方位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共享市场信息、协助建立销售
渠道等,有利于德力佳在相关地区快速打开市场,提升市场份额。
同时,特变电工集团将依托其丰富的海外业务经验,帮助德力佳拓展海外
市场。风机出海、风电核心零部件出海将是行业的发展方向,通过共享海外项
目资源、协助建立海外合作伙伴关系等方式,合作将进一步提升德力佳在海外
市场的市场占有率,推动德力佳在全球范围内的业务拓展。
(3)资本市场合作
特变电工集团已成功构建三家上市公司,未来特变电工集团与德力佳将依
托各自在资本市场的资源和优势,不仅推动业务方面的合作,也推进在股权层
面的合作。双方将通过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实现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
因此,特变集团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特变集团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特变集团与发行人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特变集团与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之间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特变集团的说明,特变集团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特变集团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特变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江阴金投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000299937622W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 武钢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7 号
注册资本 422,506.7647 万元
成立日期 2001 年 03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01 年 03 年 26 日至无固定期限
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生产销售及技术引进与开发、应用;建设及运营
中试型风力发电场;制造及销售风力发电机零部件;有关风机制
经营范围 造、风电场建设运营方面的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风力发电机组及
其零部件与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金风科技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金风科技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金风科技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截至2025年6月30日,金风科技的出资结构如
下:
截至2025年6月30日,金风科技的主要股东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18.28%;新疆风能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1.78%;和谐健
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产品,持股比例11.21%;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16%;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05%;武
钢,持股比例1.4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0.73%;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5%;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二组合,持股比例0.4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
目前金风科技股权分散,从持股比例和控制关系上,任何单一股东均不能
直接控制公司,也不能通过行使其股东表决权控制公司股东会或对股东会决议
产生决定性影响,且金风科技的主要股东间不存在一致行动的情形,亦未通过
协议或其他任何安排产生一致行动的情形。金风科技董事会成员9名,持股5%
以上的股东分别提名董事1名,金风科技另有独立董事3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任何单一股东均未通过股东表决权决定金风科
技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因此金风科技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金风科技提供的资料,金风科技是一家头部风电整机厂商,主要从事
风电设备研发与制造、风电服务、风电场投资与开发三大主营业务以及水务等
其他业务。金风科技的前身为新疆新风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
公司。2007年12月,金风科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实现A股上市,2010年10月,
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成功上市。
金风科技多次入选“气候领袖企业”“亚洲地区最受尊敬公司”“最佳投
资者关系公司”,并登“全球最具创新能力企业50强”“全球最环保企业200
强”“全球新能源企业500强”“新财富最佳上市公司”“《财富》中国500
强”、年度ESG实力先锋企业、A股公司ESG百强等多个影响力榜单。根据彭
博新能源财经统计,2024年金风科技国内风电新增装机容量达18.67GW,国内
市场份额占比22%,连续十四年排名全国第一;全球新增装机容量19.3GW,全
球市场份额15.9%,连续三年全球排名第一。
金风科技是在深交所、港交所两地上市的公司,2024年,金风科技实现营
业收入人民币5,669,916.28万元,同比增长12.37%;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人民币
已达1615.53亿元;
因此,金风科技系大型企业。
德力佳与金风科技的合作源于2021年。在此之前,金风科技以直驱路线为
主,无需大规模采购风电齿轮箱。2021年金风科技开始向半直驱(带齿轮箱)
路线转型,德力佳借助金风科技机组转型契机,与金风科技共同合作开发多款
新机型。此后,2022-2024年,金风科技均为德力佳的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
占德力佳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54%、37.77%与39.38%,双方保持着
重要且稳定的合作关系。
当年行业销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德力佳借助金风科技技术路线转型的契机,
成 功 开 拓 行 业 龙 头 客 户 金 风 科 技 。 2022 年 度 德 力 佳 对 金 风 科 技 销 量 为
力佳产品的大量使用,使得2023年、2024年,德力佳产品在终端客户的市场认
可度和品牌知名度不断提升,终端客户在招投标时对德力佳齿轮箱更为认可。
此外,为有效降低生产成本、在行业内推广滑动轴承技术,金风科技牵头
设立格莱德精密,德力佳实际控制人刘建国看好滑动轴承的未来发展前景,计
划与金风科技共同推广滑动轴承技术,同时为了维持德力佳与滚动轴承厂商的
友好合作关系,刘建国以南京晨拓作为出资主体入股格莱德精密。2023年,格
莱德精密成立后,已通过供应商认证成为德力佳的合格供应商,目前金风科
技、电气风电、明阳智能和三一重能均向德力佳采购了滑动轴承产品,相关轴
承外协服务均采购自格莱德精密。2025年6月,由金风科技控股、德力佳持股
术交流。
根据金风科技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主要内容如
下:
“1、研发领域深度合作。德力佳将积极为金风科技提供新品开发与测试
验证服务。双方通过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共同投入研发资源,深化在大型化、
轻量化及海上风电齿轮箱与风电整机领域的合作,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共
同推动技术升级与产品创新。
商,未来在同等条件下,金风科技将优先采购德力佳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确保
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应用于国内外众多风电项目。其将为德力佳提供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渠道和
技术等战略性资源,助力德力佳拓展海上及海外市场,推动销售业绩提升,促
进双方共同发展。”
力佳各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4.54%、37.77%与39.38%,双方保持着稳定
且重要的合作关系。2022年10月,金风科技全资孙公司宁波澳阳出资1亿元参
与德力佳增资扩股,此次投资后,金风科技间接持有发行人1.9084%的股份。
金风科技通过入股发行人,体现其对德力佳技术实力、市场地位和长期发展潜
力的认可。此外,2025年6月,由金风科技控股、发行人持股5%的新疆风电国
创科技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进一步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与技术交流。
因此,金风科技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金风科技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金风科技的全资孙
公司宁波澳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1.91%的股份,除
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金风科技与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之间无关联关系。
根据金风科技出具的确认函,金风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规定,并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两地有关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内部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金风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系独立决策、不受任何关联关
系影响,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利益输送或其他任何利益输送的情形。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金风科技的说明,金风科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金风科技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金风科技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安鹏创投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基本情况
名称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007949463237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胡卫东
住所 成都高新区肖家河街 134 号
注册资本 161,5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 年 12 月 28 日
营业期限 2006 年 12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投资与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
动);投资咨询(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
经营范围
动);企业管理机构、其他企业管理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核查东气投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并经登录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东气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东气投资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东气投资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持有东气投资
“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东方电气 100%股权,为东气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东气投资提供的资料,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
月,注册资本16.15亿元,主营业务为投资与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东气投资是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是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唯一的专业化资本运行平台。因此,国务院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东气投资的实际控制人。
东方电气集团创立于1958年,是中央管理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
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大责任,是全球最大的能源
装备制造企业集团之一,为全球110多个国家和地区提供成套设备和工程承包
业务,出口能源装备规模超过1亿千瓦,从1994年起连续入选ENR全球250家最
大国际工程承包商之列,2024年全球排名第80位。东方电气集团目前形成了
“六电并举、六业协同”的产业格局,产品包括风电机组、太阳能发电设备、
水电机组、核电机组、火电机组(燃气轮机发电、清洁高效煤电)、控制系统、
环保设备、工业化工装备、氢能及燃料电池、储能装备、新材料等,致力于为
客户提供能源装备、绿色低碳装备、高端智能装备于一体的综合能源解决方
案。截止2024年12月31日,东方电气集团资产总额1580.57亿元,净资产518.66
亿元;2024年营业收入755.55亿元,净利润35.49亿元。因此,东方电气集团为
大型企业,东气投资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东气投资作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营的专业化平台,依托东方
电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配合东方电气集团战略发展的需要开展产业
投资、资本运营、金融投资等业务。近年来,东气投资聚焦电力电气装备制造
业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以及能源体系的清洁低碳、高效安全,充分发挥
国有投资公司在投资和结构调整等方面的重要导向作用,通过直投或基金投资
等方式,先后在氢能、光伏(含电站业务)、新材料、先进制造等领域投资企业
超30家。此外,东气投资作为战略投资者于2025年8月参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668.SZ)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战略配售。
因此,东方电气集团为大型企业。东气投资为东方电气集团全资子公司,
因此,东气投资为大型企业东方电气集团的下属企业。
根据东气投资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东气投资与发行人
拟在下述合作领域开展战略合作:
“东气投资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营的专业化平台,东方电气
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风电”)为东方电气集团下属的风电
整机龙头企业。发行人与东方电气风电存在产业协同关系。东气投资将充分发
挥专业化资本运作平台作用围绕东方电气集团发展战略开展资本运营及投融资
工作,积极促使东方电气集团成员企业东方电气风电与发行人在相关领域展开
合作,发挥战略协同效应。
(1)研发领域深度合作。发行人将积极为东方电气风电提供新品开发与
测试验证服务。双方通过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共同投入研发资源,深化在大型
化、轻量化及海上风电齿轮箱与风电整机领域的合作,拓展合作的深度与广
度,共同推动技术升级与产品创新。
(2)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德力佳作为东方电气风电的重要齿轮箱零部件
供应商,未来在同等条件下,东方电气风电将优先采购德力佳提供的产品及服
务,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产业链赋能。东方电气风电作为国内领先的风电整机制造企业,产
品广泛应用于国内外众多风电项目。具备为德力佳提供国际国内领先的市场、
渠道和技术等战略性资源的能力,助力德力佳拓展海上及海外市场,推动销售
业绩提升,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4)资本合作。东气投资作为东方电气集团对外投资及资本运作平台,
在东方电气集团产业并购、资本运作等方面发挥关键作用。东气投资将作为资
本纽带,依托东方电气集团的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为发行人提供资本支持、
资本运作咨询服务和资源整合服务。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东气投资可通过上
市后进一步资金支持、推荐相关产业海内外收购标的等方式,助力发行人产业
整合。”
东方电气风电已出具说明函,其已知悉东气投资与德力佳签订的《战略配
售协议》中有关合作的相关条款,并将充分调动东方电气风电资源,支持相关
合作条款的顺利实施与落地,同时确保德力佳与东方电气风电在产业链赋能、
研发协同等领域的合作。
因此,东气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实
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并经东气投资确认,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东气投资与发行人
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东气投资与本次发行主承销商之间无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东气投资的说明,东气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经核查东气投资提供的202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东气投资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
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6)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日,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东气投资已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企业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本企业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
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三)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向本企业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
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四)主承销商未承诺以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战略配售等作为条
件引入本企业。
(五)发行人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发行人未承诺在本企业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本企业存在关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为本次配售证券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
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企业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
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八)本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
证券。
(九)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十)本企业获得本次配售的证券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承诺的持有期限届满后,本企业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企业承诺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
的持有期限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本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十二)本企业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选取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标准,具备参与战略配售的资格,不存在不适合参与 IPO 战
略配售情形。
(十三)本企业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
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虛假和重大遗漏,确
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
发行人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
售协议》,约定了申购款项、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限售期限、保密义务、违
约责任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
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三)配售条件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
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四)合规性意见
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
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
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
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组成。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及家园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特变集团、金风科技、东气投资作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
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
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定;家园 1 号资管计划、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特变集团、金风科技及东气投资
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
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家园 1 号资
管计划、家园 2 号资管计划、特变集团、金风科技及东气投资符合本次发行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
资格;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
二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
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心福 陈 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