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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力斯: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0-24 00:16:03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5-087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29     -       2025/10/30    2025/10/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10 月 15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33,366,0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3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06,343,486.66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29      -      2025/10/30     2025/10/3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
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
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
发。
     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渝安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
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31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
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7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
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9 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
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
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
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总部
  联系电话:023-65179666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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