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章和《中建西部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股东会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
违法活动。
职权。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
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前一交易
日收市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量计算。公司在上述期限
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公告: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
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不得低于 10%。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
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 3.1 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
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2)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3)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
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依上款方式确定的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简历及有关资
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职责。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
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
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进行特别提示。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2)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3)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
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时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者代理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聘请的律师以及董事会特别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
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席股东
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2)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3)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
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登记终止后到达会场的股
东有权旁听会议,但不得参加会议现场表决。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
险委员会成员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和说明。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
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者股东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
制。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有表决权
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1)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人数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有
关规定实行累积投票表决方式。董事选举中同时有独立董事
和非独立董事时,应分别进行累积投票;
(2)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
(3)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
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
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
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4)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
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
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票数;
(5)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持
有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
权;
(6)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
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候选
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
决权时,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7)表决完毕,由股东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
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当选董事所获得的最低票数不应
低于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8)如按前款规定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
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当选人员;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
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
新进行选举表决。再次投票仍然存在上述情况的,应择期另
行召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9)若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完全相同,且只能其
中部分候选人当选时,股东会应对该几名候选人再次投票。
再次投票该几名候选人所得票数仍然相同的,应择期另行召
开股东会,重新履行提名候选人相关程序。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
投票结果为准。
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作为深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
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1)未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
(2)股东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2)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4)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6)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7)《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召集人或者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人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
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
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
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
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的公告。
不含本数。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及时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原《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0 年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