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2025年修订)
为了规范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
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指引
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
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决策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决策事
项清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
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公司直
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
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遵循合法合规、平等自愿、规模适度、合
理安全、控制风险、兼顾风险和收益平衡原则。
管理过程不规范可能导致公司开展融资业务不合规的风险;
能导致公司融资信用受损的风险。
会、股东会审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年度融资授信及重大
债务融资(发债及债务融资工具等)事项的审批与授权决策机
构,公司法人或授权签署人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批签署各项
融资协议。
和审核融资事项,根据授权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预算内单笔
借款(含内、外部借款)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
上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内部借款仅指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
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
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
策的依据。
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
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编制议案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担保
业务的审批与授权决策机构,公司法人或授权签署人在股东会
授权的范围内审批签署各项融资协议。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
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公司有
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资金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
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
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
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
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八)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
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
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规定标准的重大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批准。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
出决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通过。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过。
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应至少
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
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
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
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
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
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
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
同或担保合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
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该公
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部登记备案。
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
或担保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或担保事项,须依照本规定重新
办理公司内部审批手续。
保的主债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
照本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使用,如确需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
本规定第 2 条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款的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对外披露逾期原
因及相关安排。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公司财务资金部应
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及时还款。对于在担保期间内出现的、被担保人之偿还债务能
力已经或将要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公
司财务资金部汇报,共同制定应急方案并对外披露进展情况。
公司财务资金部应督促公司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建立相关
的风险管理制度。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
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对外披露进展情况。
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
融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
同、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
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规定(2020 年版)》同
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