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9 证券简称:三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3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3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7 - 2025/10/20 2025/10/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并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
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0,479,03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3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5,353,291.84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10/17 - 2025/10/20 2025/10/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股东胡荣达、胡淇翔、武义三美投资有限公司、占林喜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
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32 元,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
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
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即“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88 元人民币。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现金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2 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9-87649856
特此公告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