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广州新莱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广州新莱福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圣慈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易上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州金诚莱贸易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广
州金南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拟向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合计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就标的公司是否
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意
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不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本次交易后,上市公
司持有标的公司 100.00%股权,本次交易前后标的公司均系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的下属公司。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被其股东及其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
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标的资产是否存在被其股东及其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锐 吴 曦 孙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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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