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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云钛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15:13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
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登记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
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
及本制度规定。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
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
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三章 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
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里要求披露的比例,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
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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