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
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
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
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
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等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工作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
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大事项;
(二) 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改;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事项等;
性;
(四) 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
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审计部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其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情况;
(五) 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六) 内部审计部门的各类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报告;问题或缺陷的
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
通知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需要形成书面意见或决议的,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其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但会后应履行签署手续。会议形成的书面意见或决议需参会委员签字,可由一式
多份文件组成,每份经由一位或以上的委员签署,可以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
签署。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证券交易机构的业务规则指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