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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云钛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9 00:15:06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广东惠云钛业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公
司章程》确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委员的资格和应承担的义务,除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委员每年应当确保有充足的时间用于公司的相关事项,以保
证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
案。具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惩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
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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