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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9-18 17:05:17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25-04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39,073,22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4,279,400
股股份数量后的 434,793,82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1 元
(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 4,782,732.02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
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折算后,每十股现金红利(含税)应以 0.108927
元 计算 (每 10 股 现金 红利 ( 含税 )=现 金分 红总 额 /总 股本 ×10, 即 0.108927 元/股
=4,782,732.02 元/439,073,220 股×10;每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
=4,782,732.02 元/439,073,220 股=0.0108927 元(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
金分红比例时保留小数点后七位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并据此计算调整相
关参数)。因此,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
-0.0108927 元/股(按公司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根据公司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 2025 年半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已审
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规划的议案》,
同意授权董事会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 2025 年中期利润分配事
宜,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4,279,400 股股份数量后的 434,793,82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11 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
利 4,782,732.02 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披露后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或可参与分配的股
本基数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
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届时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按照现有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
额进行调整。
变化。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确保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不发生变动。
则一致。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 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099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
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
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
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
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2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5 年 9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5 年
   六、调整相关参数
   A 股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 现 金 红 利 ( 含 税 ) = 现 金 分 红 总 额 / 总 股 本 ×10 = 4,782,732.02 元
/439,073,220 股×10=0.108927 元,每股现金红利(含税)=现金分红总额/总
股本=4,782,732.02 元/439,073,220 股=0.0108927 元(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按总
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时保留小数点后七位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
五入,并据此计算调整相关参数)。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前一
交易日收盘价-0.0108927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证券部
   咨询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78 号上都大厦 A 座 1201 室
   咨询联系人:杨小捷
   咨询电话:0411-84305686
   传真电话:0411-84337907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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