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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创业板综ETF银华: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27 17:17:18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5 年 7 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
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
金的特有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
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特定风
险包括:指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
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退市风险、终止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套利风险、申
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投资股指
期货的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投资股票期权风险、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风险、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或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投资
科创板股票的风险、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
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
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交所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交所股票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市场风险、股价大幅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转板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集中度风险、政策风险和监管规则变化风险
等。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风险揭示”章节。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者出现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
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
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过
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
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选取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反映创业板市场的总体走势。其编制方案如下:
   指数名称:创业板综合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综
   英文名称:CHINEXT COMPOSITE
   指数代码:399102
   指数基日为 2010 年 05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 点。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全部股票。
   采用可流通股本数加权,采用下列公式逐日连锁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盘指数×∑(样本股实时成交价×样本股流通股
本)/∑(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流通股本)。指数计算所采用的权数,
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日发布的发行总股本与流通股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站,
网址:www.cnindex.com.cn。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上市交易公告书》
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和申购赎回相关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资目标类似,跟踪同一标的指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的投资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

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
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开放日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
业务规则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信息的文件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
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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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数计算
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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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兰健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
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
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
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权益投资管理
部、多元策略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管理部、养老金及多资产投资管理部、
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产品开发与管理部、营销
管理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券商与指数业
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
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基础设施投资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党委办公
室(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职能
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两家分公司,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和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三
家全资子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
构,同时下设“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
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基础设施基金
投资决策”七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
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促进会副理事长。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常务副总裁。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
司执行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长,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届理事会政策咨
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证券业协会会长、证券经营机构分会会长,吉林省资本市
场发展促进会会长。
  赵天才先生:董事,计算机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西南大学图书馆系统
管理员,重庆有价证券公司营业部系统管理员,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胜利
路证券营业部交易主管、徐州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业务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助理、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职工监事、合规部总经
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西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
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王立新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
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兼任中国基金业协
会兼职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第十三届全国
政协委员。现任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保障实
验室首席专家,中国社科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
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
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国务
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曾任中国会计学会
理事、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会长、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任。现任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企业管理
协会常务理事,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
究会常务理事,并担任电科芯片、重庆银行、丽江股份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
务。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伟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曾担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期
货有限公司、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
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现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主任,全面负责律师事务所管
理,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院)仲裁员、平潭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陆金所控股、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远航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中药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
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
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任第一创业证券
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
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中共党员。曾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重庆市国资委副处长、处
长兼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西南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公
司经纪业务事业部执行总裁兼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西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重庆市证
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曾任湘财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
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兼养老金业务总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徐波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自2002年起,先后任职于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文化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CFA,硕士学位,国家特聘专家。现任银华基金副总
经理、银华国际资本总经理,分管指数基金投资、数量化投资、境外投资及国际
业务。周毅先生毕业于中国北京大学、美国南卡罗莱纳大学、美国约翰霍普金斯
大学,拥有23年证券从业经验。回国加入银华基金前,先后在美国普华永道金融
部,巴克莱资本,巴克莱亚太集团等金融机构从事数量化投资工作。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银华公益基金会理
事长。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
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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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列军先生:首席信息官,清华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在汇添富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先后任职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郑蓓雷女士:财务负责人,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
搜狐公司、中国网通公司、西南证券、红塔证券。2011年6月加入银华基金,历
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人力资源部总
监。
   王勇先生:董事会秘书,管理学博士。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银行部总监、党委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主任、公司办
公室副总监,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监事、深圳银华永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张亦驰先生:硕士学位。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电子银行中心。
金经理助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担任银华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研发创新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5 月 25 日至 2024 年 8 月
年 5 月 25 日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1 月 23 日起兼任银华华证 ESG
领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农业主题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影视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9 月 27 日兼任银华中证有色金属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兼任银华中
证内地地产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兼任银华中证虚拟现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兼任银华中证机器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4 月 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6
日兼任银华中证 5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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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自 2023 年 9 月 6 日起兼任银华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 2000 增强策略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3 年 12 月 4 日起兼任银华上证科创板
起兼任银华创业板中盘 2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3 月 6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 A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5 月 6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高股息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5 月 22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油气资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8 月 23 日起兼任银华中证港股通高股
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4 年 12 月 3 日起兼任银
华中证高股息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会主任: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任:徐波
  委员:周毅、王华、李晓星、吴伟、于蕾、董岚枫、杨宇、倪明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徐波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任、A 股基金投资总监、多元
策略投资管理部总监、社保和基本养老组合投资经理、投资经理。
  李晓星先生:北京理工大学学士、英国帝国理工大学工程硕士、英国剑桥大
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 ABB(中国)有限公司。2011 年 3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
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现
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权益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社保基
本养老)、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联席主任。
  吴伟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副科长、卢森堡分
行副经理,中国民生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民生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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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
  于蕾女士:业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4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养老金及多资产投资管理部总监、FOF 投资管理
部总监。
  董岚枫先生:清华大学工学学士、硕士、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五矿集团。2010
年 10 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组长、
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兼研究部
总监。
  杨宇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 CCTV 证券资讯频道主持人、制
片人,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高级基金研究员,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研究产品部经理,银华基金电子商务部高级经理,华宝证券首席财富官。现
任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资产配置与投顾服务委员会办公
室主任。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研究部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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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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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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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
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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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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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
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
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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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
事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
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发生重大合规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
中国证监会报告。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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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指定人
员进行处理。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法合规性。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
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管理层的责任;
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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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
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
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
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156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 1088 只,QDII 基金 6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
数型、FOF、REITs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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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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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3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等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于文强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刘佳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姜亚萍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李晓英,宋朝学,谭小青 联系人                 刘启萌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电话         010-6554 2288        传真   010-6554 719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崔巍巍,齐晓瑞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25 年 7 月 25 日证监许可
                                         【2025】
  (二)基金类别、基金的运作方式、标的指数、基金存续期限、基金份额发
售面值及认购价格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标的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价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份。
  (三)募集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具体
认购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后续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中列明。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用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
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认购。
  投资者在基金份额募集期间可以重复认购。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
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
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过错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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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募集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1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
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
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包括一种或多种发售方式的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
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制,具体规定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八)认购开户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深圳证券投资基
金账户”)。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到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或深圳
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户和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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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1)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
认购及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
应开立深圳 A 股账户。
  (2)已购买过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人,
其所持有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九)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由认购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比率不超过 0.80%,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S)           认购费率
                S<50 万份           0.80%
 认购费率
                S≥100 万份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可以按照不高于上表所示
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在发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
的方式支付相关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
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网下现金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十)网上现金认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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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佣金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网上现金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网上现金认购款项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 1: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形式认购 100,000 份本
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 0.80%,该笔认购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10 元,则需要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0.80%=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 份
  即投资人需要准备 100,800 元资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10 元,则
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
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
募集规模的限制。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
购手续。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十一)网下现金认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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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若适用固定费用,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提出认购基金份额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人承担。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
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
财产。
  例 2: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形式认购 100,000 份本基金
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 10 元,则需要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00 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1.00=10 份
  即投资人需要准备 100,800 元资金,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利息 10 元,则
投资人可得到 100,01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
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
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并须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
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但需符合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
募集规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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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
撤销。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T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 日内进
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
利息划往托管专户。其中,现金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认购款项利息数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
的清算交收。
  (十二)网下股票认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票必须是符合要求的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监管
要求、业务规则以及本基金发售规模控制方案的规定。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基金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
续,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
撤销。
  (1)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
下股票认购日前按规定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
  (2)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认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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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数量异常的个股或其他特殊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
股票的认购申报。如果投资人的个股认购规模超过该成份股在标的指数的构成比
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超过构成比例的部分予以拒绝。
  (3)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不得持有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将不能用于认购本
基金。
  T 日日终(T 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发售代理机构将股票认购数据按
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股票认购数据后初步确
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 日起,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
认数据,将投资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
ETF 证券认购专户。T+3 日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将股票自 ETF 证券认
购专户划转至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
  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
费用,具体操作依据销售机构的规则。
  基金份额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
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2)“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
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前的冻结
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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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③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
(1+每股配股比例)
  ④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
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
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⑥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
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
×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
股数。其中,
  ①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푎 = (푐푎 ℎ +         �� �� ) ∗ 105% ∗ �/�
                             �=1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
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w为该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在标
的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标的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
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标的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
作为计算依据);
  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
限,则根据认购日期的先后按照先到先得的方式确认。如同一天申报的个股认购
数量全部确认将突破基金管理人可确认上限的,则按比例分配确认。
  ②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前的冻结期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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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
量进行相应调整。
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十三)募集资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
任何人不得动用。
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由利息所转的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
录为准。
记机构相关规则处理。
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前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
依据相关规则办理。
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四)设立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规则等,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请
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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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
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
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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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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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
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措施确保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平等权利,具体处理措施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方法和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
算公告中列示。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可能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
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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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
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
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
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
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
金差额)/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证券交易所调整有关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保留位数,本基金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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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相关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相应功能,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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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采取场内申购赎回模式,场内申购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场内申购赎回清单,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开市前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示。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
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
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或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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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在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安排在相关公
告中规定。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他对价。
规定。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
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不成立。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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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
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
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
的销售网点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
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资人办理组合
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人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组合证券及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
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交
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确认失
败的申请,登记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将对冻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
新增设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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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
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
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
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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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
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按规定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T 日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T 日预估现金差
额、T-1 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改或
更新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参数计算方法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
行。
  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
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
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
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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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
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在通过“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来控制可以现金替代比例的
前提下,如无特殊情况,将除设置为“必须现金替代”和“禁止现金替代”情形
以外的股票设置为“可以现金替代”。采用可以现金替代时,应充分考虑由此引
发的市场套利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
替代保证金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
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
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
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
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替代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日(T+2 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
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
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
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
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
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证券
正常交易日低于 2 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
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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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现金替代日(T 日)后至 T+2 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 个
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
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和基
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
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
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现金替代比例(%)=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
成份证券;或处于停牌的证券;或因法律法规限制投资的证券;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认为有必要设置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
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
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该证券参考价格。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
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T 日预估现金差额。其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
清单中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证
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
金替代证券的数量与相应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相乘之和)
  其中,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主要根据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调整后开
盘参考价确定。另外,若 T 日为基金分红的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若 T 日为基金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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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
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相关规则调整。预估现金差额的
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T 日现金差额在 T+1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
必须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可以现金替代证券的数
量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各禁止现金替代证券的数量
与相应证券 T 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 日公告的 T 日现金差额进行资
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
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
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银华创业板综合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575
 标的指数代码:      399019
 基金类型         深圳单市场 ETF
  T-1 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XXX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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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XX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X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红利(单位:元):                      X
       申购赎回组合证券只数:                        X
         是否开放申购:                          是
         是否开放赎回:                          是
   当天累计可申购的基金份额上限:                        X
   当天累计可赎回的基金份额上限:                        X
  组合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
  申购赎回清单的具体内容与格式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规定为准。基金管理
人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及交易所规则的调整对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进行修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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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或申购比例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
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请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或申购比
例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
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
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
障、数据错误等。
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情形时。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第 5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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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
交易。
一笔新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
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能按时交收而需要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响的情况下,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业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
赎回对价组成,并按规定公告。
进行集合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相
关规则。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管理人可开放新的申购、赎回方式,相关适用条件、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
原则、费用等相关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书面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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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赎回方式,并
按规定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场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
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
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
  在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前,联接基金可以用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申购价格以特殊申购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不收取申购费用。
  (十四)基金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的调整或新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修改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或推出新的清
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或调整现有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及申购、赎
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回方式,届时
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以更
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
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
届时须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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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股
票、创业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债
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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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主要采取最优化抽样复制标的指数的策略。最优化抽样依托量化投资
平台,利用长期稳定的风险模型,使用“跟踪误差最小化”的最优化方式创建目
标组合,从而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
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
行调整。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为提高投资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更好地实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其他与
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
此基础上,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提高投资效率,从
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
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
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
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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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本基金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数据、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势以及不同类属
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
运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骑乘策略、杠杆放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行债券投资。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闲置资金的
收益率。
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投资品种通过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的形式,兼具债券
属性与权益属性,风险收益特征更加独特,相应的投资策略灵活多样。本基金将
充分利用该类投资品种的特性,研究挖掘其投资价值,债券价值方面综合考虑票
面利率、久期、信用资质、发行主体财务状况、行业特征及公司治理等因素;权
益价值方面通过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对应个股的价值分析,包括估值水平、盈利
能力及预期等。此外,还需结合对含权条款的研究,以衍生品量化视角综合判断
内含的期权价值。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
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债
券属性和权益属性,其中债券属性与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
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权益属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
的股票价值以及发行人作为股东的换股意愿等。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
投资价值、可交换债券的债券价值、以及条款带来的期权价值等综合分析,进行
投资决策。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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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在参与融资业
务时,将通过对市场环境、利率水平、基金规模以及基金申购赎回情况等因素的
研究和判断,决定融资规模。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融资业务的收益性、流动
性及风险性特征,谨慎进行投资,力争提高基金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在分析市
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及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证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和出借证券在基金资
产中的占比。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
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
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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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
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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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
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
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
        (9)、
           (10)、
               (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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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
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除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之外,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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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创业板综合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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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和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基
金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商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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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和
银行存款本息、资产支持证券、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
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
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
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
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
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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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基金管理
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
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
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
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
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并
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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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
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
值。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
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涉税处理(下同)。对于已上市或已挂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充分考虑
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
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应收或应付利息。
计提利息。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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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按规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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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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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
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营业时;
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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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制机构、存款银行、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市场规则变化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该错误、遗漏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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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
变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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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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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裁费等费用;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所有与清算相关的合理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
剩余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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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财产中列支;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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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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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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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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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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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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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0)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1)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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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
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
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
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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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及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
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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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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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
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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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不低于 90%的基金资产净值将用于跟踪标的指数,业
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
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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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
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
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以及与基金运作相关的费用等因素使本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
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IOPV 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
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在组合证券变现过
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
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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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将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故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因此,
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
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如基金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条件的赎回对价,
可能导致赎回失败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
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由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
存在一定风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
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或临时停
牌的情况时,也会由于买不到成份股而影响溢价套利,或卖不掉成份股而影响折
价套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
数量、现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例、替代金额等出错,将会使投资人利益受损
或影响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
  对 ETF 基金而言,二级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成份股的市场流动性不
足使基金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所需股份数量所造成的风险。流动性风险主
要发生在基金建仓期以及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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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 ETF 基金投资人而言,ETF 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
场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
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
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
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第三方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
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
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
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
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
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
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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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
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
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
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
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
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工具,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
额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
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
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
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投资相关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等,
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临由于维持担保比
例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易受
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
  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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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
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
损失。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从而无法支付赎回对价的风险。
  (2)信用风险:面临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
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若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
杆风险、期货价格与基金投资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
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或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
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
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极端情况下可能发生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或
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时,可能出现导致本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
大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
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的情形,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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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
资人将面临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
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回购,债券回购为提升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
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若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如发生债券回购交收违约,质押
券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因处置价格、数量、时间等的不确定,可能会给基金
资产造成损失。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
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和成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
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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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信用风险
  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北交所上市企业主要为创新成长型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对技术依赖性强、
技术迭代快、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或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业务收入、现金流
及盈利水平等具有较大不确定性。该类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较弱,存
在较大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相较于沪/深证券交易所,北交所竞价交易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股票
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
能大于 A 股其他板块,由此可能导致基金净值较大幅度的波动。
  (3)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股票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
资者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将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
股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转板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基本上市条件并符合
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上市条件的,可申请转板上市。无论北交所上市公司是否转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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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均可能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5)退市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后续经营期间如果触及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交易所等规
定的退市情形,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6)系统性风险
  因北交所上市公司大部分为新兴产业公司,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业绩波
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
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
  同时,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
段性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7)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资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
  (8)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上市
公司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9)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交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
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
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四)流动性风险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能面临暂停赎回、延缓支付赎
回对价、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人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
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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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属于跟踪创业板综合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
资于创业板市场,其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创业板综合
指数,其整体流动性较好,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
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风险。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回效率降低的风险。
  (2)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对价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
形下有所延迟,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对价,除了对
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可能将损失延迟对价部分的再投资收益。
  (3)暂停基金估值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估值的
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面临暂时
无法获取基金净值信息的风险,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净值信息,同时赎回申请可
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
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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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
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其他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券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
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
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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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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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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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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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规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份额持有
人洗钱风险状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18)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调整基金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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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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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
结的股票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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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
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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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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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向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提供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
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务规则;
  (1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律法规,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履行反洗钱职责;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简况涉及基本信息更新的,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简况以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披露的
信息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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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二)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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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
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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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三)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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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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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
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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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
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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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
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
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
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下同)。
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股
票、创业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债券资产(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中期票据、可交换债
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协议
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现金、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
购款等,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相关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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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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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
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13)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
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15%;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
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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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
入本项限制;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8)、
        (9)、
           (10)、
               (12)项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或价格变化、标的指数成份股
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可调整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
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
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
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独立董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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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禁止行为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配备专门的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
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前述第(一)条第2款第
(12)项的约定对基金参与出借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
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
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
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或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
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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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与股票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
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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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
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价的现金
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对价的现金部分,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
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
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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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协议。证券资金
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
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资金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额存放在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
经纪商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
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
银行报备,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
算。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
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扫描
件或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
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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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
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
方均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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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的规定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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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咨询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基金公告、基金净值等信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咨询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三、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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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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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招募说明书置备于公
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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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备查文件
册的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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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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