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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 上海建工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2 18:05:18

证券代码:600170                证券简称:上海建工               公告编号:2025-042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0       -       2025/7/31       2025/7/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27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885,939,74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33,156,384.64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30     -     2025/7/31    2025/7/3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上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
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
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4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
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4 元人民币。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红利所得税由其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缴纳,公司向该类股东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具体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35318170
特此公告。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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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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