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99 证券简称:晨光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2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
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5 - 2025/7/28 2025/7/2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6 月 5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
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456,000 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为 313,357,360 股,回购注销后
总股本为 312,901,360 股。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回购注销 2024-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不得解锁的股份
日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为 0 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312,241,328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224,132.8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25 - 2025/7/28 2025/7/2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江苏建丰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诺贝尔高新材
料有限公司、江苏皓景博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
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
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
知》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9 元。如果相关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人民币 0.1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5-86199510
特此公告。
江西晨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