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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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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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中应当公平对待其所有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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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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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及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
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
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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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新
媒体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对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
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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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必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
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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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共同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处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审计委员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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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
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淘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新闻稿
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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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
学习。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
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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