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聚享昭利 12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重要提示
)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746 号文注册。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推荐或保证。
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直销中心;其他销售机构请见“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
销售机构”。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管理人自有资金
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
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
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
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
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
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
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
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金
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
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
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
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
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bobbns.com)和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中加聚享昭利
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号码:400-00-95526 咨询购买事宜。
投资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
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
基金产品时,既可能按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
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本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
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
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
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
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
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基金。上述风险收益特征的
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
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
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销售适当性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
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
模型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
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
无法及时收回全部赎回款项。此外,本基金的特定风险主要包括:1)本基金是
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为基金资产的 5%-
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因此,境内和港股通标的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变化均会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
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股票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
置,以控制特定风险。2)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120 天的最短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起或自基金份额申购确认
日(含)(对于申购份额而言)起至 120 天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为最短持有期限,最短持有期限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可对该基金份额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每份基金份额自
最短持有期限结束日的下一工作日(含)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
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
回基金份额的风险。3)本基金将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
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
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境外
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限制或调整的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
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
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恶
劣天气等导致港股通交易停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因权益分派等特殊方式取得
的证券交易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投资者投票的风险等。4)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
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中包括股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还将面临与上述投资标的相
关的特定风险。关于本基金的一般风险和特定风险请详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
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
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
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
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
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进行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746 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中加聚享昭利 120 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中加聚享昭
利 120 天持有债券,基金代码:A 类 024137,C 类 024138)
债券型基金
契约型开放式
不定期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力争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长期内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
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
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计为基金资产的 5%-20%(其中投资于境内股票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 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销售,如未来本
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
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管理人自有资金除
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直销机构和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中的“(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为【2025】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
【8】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
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
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
■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由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3)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a.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9,945.3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45.36 份 A 类基金份额。
b.认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
该笔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
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10,005.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4)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
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基
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认购,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
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
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
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设最高认购限额。
可以撤销。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管理人自有资
金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发售或对发售对象
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认、
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产管理产品、职业年金、企
业年金计划、养老金产品和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
投资者单日认、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个人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中加基金直销中心包括中加基金的直销柜台以及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
个人投资者可以在中加基金直销柜台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最后认定其是否有效;
中必须包含客户名称、证件号码、银行卡号、银行签章);
知》、《风险揭示书》;
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规定的专业
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本人的存款、证券投资市
值、理财资产等合计不低于 500 万元的证明材料,或者银行工资卡提供其过往
三年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流水证明;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个人有投资金融产品、证券的流水记录;或者符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机
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资格认证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且具有相关金融从业
经历并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
(二)开户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四)认购业务流程
柜台办理
可查询。
个人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中加基金的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根据电
子自助交易系统提示的操作步骤进行开户及认购操作。
二)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销售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四、机构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请。
一)中加基金直销中心
(一)开户须提供的资料
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等);
需正反面);
能力评估问卷》、《投资人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
一式两份;
明文件》;如为消极非金融机构,需额外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控制人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非金融机构”及“消极非金融机构”所指机构为《非居民金融账户涉
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中规定机构】
件证明;
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下资料:
◆如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产品、信托计划等产品,应相应提供
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的文件;
◆如为银行理财产品,提供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发放的该产品登记
通知书;
◆如为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基金/养老金产品,管理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管理
人资格证书、该年金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确认函、托管行应提供加盖
公章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但不限于):
◆如为公司客户,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A、股权或控制权证明材料:
注册证书、存续证明文件、公司章程等复印件;B 公司股东名单、股东持股数量
及持股类型(包含相关投票权类型);C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名单;D 全部受益所
有人身份证明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和有效期)
◆如为合伙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合伙协议;(2)备忘
录;(3)合伙人名单以及持份额数量;(4)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
文件。
◆如为信托产品,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信托合同;(2)备忘
录;(3)受托人营业执照;(4)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
效控制的自然人清单,包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5)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如为基金产品,提供加盖公章的以下资料:(1)基金合同;(2)备忘
录;(3)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自然人清单,包
括姓名、地址、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4)其他可以验证受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
◆其他:对上述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机构、组织,可以参照公司受益
所有人的判定标准执行。对上述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产品,可以参照基金受益
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无法参照执行的,可以将其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
者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客户可视同为受益人。
A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B 经营农林渔牧产业的非公司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C 对于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
提供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出资证明等可以验证法人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的文件。
◆下述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可以不识别:
A 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
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B 政府间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及办事处等机构及组织。
专业投资者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
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条件的,应当出示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
准设立的批准文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专业
投资者,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内容应列示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
元,金融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
②证明至少两年前,公司有投资金融产品、证券的记录(如仍为财务报表)
或其他投资经验证明文件。
(二)开户业务流程
非临柜办理
书》等资料邮寄或传真到直销柜台。
柜台办理
(三)认购须提交资料
(四)认购业务流程
远程委托办理
可查询。
柜台办理
可查询。
二)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其规定和说明为准。
五、清算与交割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投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六、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 009 5526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二)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三)销售机构
本基金直销中心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电子自助交
易系统。
(1)本公司直销柜台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83197627
联系人:江丹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注意留意或拨打本公
司公示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四)登记机构: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 35 号
法定代表人:夏远洋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五)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李筱筱
(六)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管祎铭、楼竹君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管祎铭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