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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港股消费: 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6 11:20:40

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19
十、基金信息披露                             19
十一、基金费用                              2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2
十五、禁止行为                              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23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24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2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26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27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1806A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2A 层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时间: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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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建立和保管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若
有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此外,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创业板、科创板、依法
发行上市的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国
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衍
生工具(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资
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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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9)本基金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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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⑤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④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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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
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本基金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执行,与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6)、(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所涉证券可交易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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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流程,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前述第(一)条第 2 款第(12)项的约定对基金参与出借
业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
绝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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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或注销基金财
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基金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对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所需其他账户。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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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时,募集的
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
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
购对价的现金部分,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
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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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六)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户,并按照该营业网点开户的流程和要求,签订相关协议。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
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证券资金
账户与基金托管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负责。基金托
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七)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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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
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量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
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通过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
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基金管理人通过
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互转,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互转、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
指令、采用 SWIFT 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
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
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
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
根据 USER ID 和 APP ID 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USER ID 和
APP ID,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纸质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通过以上电子传送渠道传送到基金托管人的指令,纸质
指令的传送方式为传真、邮件等双方认可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
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章样本。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以传
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形式发送授权通知后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
人接到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
早于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或审计机构
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
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对于指令发送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
管人已收到该通知,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发出后,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
托管人收到指令。
容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不合理延误或拒绝执行。
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经有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印章后及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如不需采
用发送交易成交单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书面授权确认。如果银行间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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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主要包括:指令要素错误、无投资行为的指令、预留
印鉴错误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
正。对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方能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视
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要求其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若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托管人发出上述通知后仍未变更或撤销相关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除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
到损害,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
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的指令对基金造成
的损失不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及授权权限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
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加密传真的形式或其他双方约定
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
改自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起生效。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不得早于
电话确认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
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证券经纪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纪
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并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交易结算
服务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
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
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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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
成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表面一致性审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不合理延误。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本协议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有效资金划
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本基金托管账户的相关事宜。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机构负责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机构的
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
的期货经纪机构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任。
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因头寸不足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不可抗力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
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
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工作日
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对于预留时间不足的管理人指令,托管人尽力配合处理。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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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四)申购、赎回业务处理和清算交收的基本规定
  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
  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如遇特殊情
  况,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应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
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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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依据《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
任;否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管理人应确保基金份额数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对于因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数据错误导致基金净值计算错误的,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
务机构、证券经纪商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
更等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仍未能发现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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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
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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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关于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
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
拟定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
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
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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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问、审计人员、技术顾问等做出的必要信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申购赎回清单、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公开
披露的其他信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现金部
分、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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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
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
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
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
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
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
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基金费用的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方式等)的基金费用,不得从任何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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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用中国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但本
基金运作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等税费由基金财产承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缴纳。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
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对各自保存的文件和档案履
行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
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
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净值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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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
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净值信息。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十五、禁止行为
  (一)《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二)《基金法》第七十三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
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本协议约定事项如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相冲突的,应以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后,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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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约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
进行清算。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一)本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本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
如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所规则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不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
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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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
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行表面真实性审核,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
应责任;
公司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
造成的直接损失,若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合理分担责任;
交收完成后资金余额方可用于新股申购。如果因此资金不足造成新股申购失败或者新股申
购不足,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协议所述责任划分仅指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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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本协议所述对任何损失的赔偿,仅限于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
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
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三)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
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
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嘉实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二十、托管协议的签订
  见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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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资讯

202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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