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发布了《方正富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发布
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
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方正
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已以
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投票期间自 2025 年 1 月 3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23 日 17:00
止的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以下简称“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方
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由于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方正
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有效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详情请阅本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发布的《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
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
金合同》及《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恒生沪深
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约定,
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的,本公司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同
一议案,即《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纸质投票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电话投票
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1)纸质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如涉及)可邮寄、快递或直接交送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人:赵静
联系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2)非纸质形式表决票的提交(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非纸质形式的表决票按本公告的规定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进行
表决。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
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5 年 7 月 16 日,即在 2025 年 7 月 16 日下午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
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
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
份额享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纸质投票、电话投票两种投票表决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ounderff.com/)、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
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
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
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
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
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
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
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
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
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
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
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 17:00 止的期间内(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
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
公告列明的寄送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
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
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
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电话投票(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认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并以回答基金管理人客服人员提问的方式核实身份后,
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可通过指定座机号(010-57987100)主动拨打基金份额持有人
预留在基金管理人处的联系方式,待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
并以提问的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无误后,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电话中对
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的提问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姓名、身份证号及预留手机号等。
年 8 月 13 日 17:00 止,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不开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
票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咨
询。
五、计票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总数。
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
权表决票,但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
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
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能够核实身份且有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方式参与表决,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票、能够
核实身份但未发表表决意见、表决意见矛盾或不明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
表决票,即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取得联系,但不同意参与本次会议投
票的,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
份额总数。
身份的,为无效表决,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参与投票或同时进行纸质投票、电话投票者,若
各表决票之表决意见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
则处理:
决意见为准,先收到的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并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总数;
票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
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在本次大会
时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
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方式或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 02-11 房间
客服电话:400-818-0990,010-57303803
联系人:赵静
电子邮件:services@founderff.com
网址:www.founderff.com
八、重要提示
表决票。
( http://www.founderff.com/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0990 咨询。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即 2025 年 7 月 14 日)开市起至当日 10 点 30 分停牌,敬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
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不再复牌,并按规
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大会议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情况公告日 10:30 起复牌。敬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
险。
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
序。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费用(公证费及律师费)将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承担,具体金
额将在届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公告中说明。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附件一:
《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
《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一:
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方正富邦恒
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
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
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上市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 基金账户号
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
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终止基金合
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
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
“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
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
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
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
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ounderff.com)、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
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
截止日为 2025 年 8 月 13 日的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
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
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现时有效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及其更新。
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
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
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所有份额。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
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9 年 7 月 15 日证监许可【2019】1288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
基金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成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的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
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提议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生效条件为:经所持表决权不少于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通过,因此该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方案要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审议《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基金管理人按照《方
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
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
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财产清算
《关于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
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基金管理人将在决议生效之日的 2 日内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事项的议案,本基金将不再复牌直至终止上市。本基金将以决议生效公告日为最
后运作日,自决议生效公告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本
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起,将不再交易,并且将不再接受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定期
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等业务的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不再计提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指数许可使用费。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三)基金终止上市
授权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本基金终止上市等
业务。
三、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本基金上市的可行性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第八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
《基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三)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
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
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
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条规定: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13)基金终止上市,但
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
《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二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本基金自进入清算程序起,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
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
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
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方可举行。为避免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
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案被否决的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进行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
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三)流动性风险及预备措施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公告后,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如本次会议议案通过,本基金将以决议生效公告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决议生
效公告日的下一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并公告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
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公告之日后进入清算程序。
五、停复牌时间
本基金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开市起停牌,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不再复牌,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
本基金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大会议
案未获通过,本基金将自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况公告日 10:30 起复牌。敬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注本基金停牌期间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