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广东赛微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时,根据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
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
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
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
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
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九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
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
等性质的词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
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
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
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
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
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
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
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
难以保密的,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
展情况。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
幕信息公开前,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
《上市
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七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
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上
市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
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
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或
者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
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
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派发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
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定期报告的披露需要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前预约披露日期,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
定是否予以调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二)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
(三)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
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期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
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
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
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
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
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
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 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 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
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
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条 因《上市规则》规定的触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情形,公司股票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
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
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
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
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
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
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
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
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
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
重大差异。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
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
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
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节 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作并披露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仅股东会适用)、会
议议案、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第四十三条 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应当披露的交易类型,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 租入或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上市
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
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
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市值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
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
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四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
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
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
经按照第四十三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
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
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包括: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市值(“市值”系指交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
元;
(三) 公司发生的应披露关联交易之交易额的计算标准按照《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
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以及涉及证券纠
纷代表人诉讼,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按照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且应当于
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六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
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
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七条 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出
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
清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
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
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
第五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具
体情况及其影响: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 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
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 被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
外担保;
(十三)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负
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新闻机构等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开披露信息的文件资
料等。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六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
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
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
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六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做出某项
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
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
漏。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
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七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六十九条 公司依法向政府机构报送材料涉及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
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
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
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
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十二条 若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的,应当参照本制度处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
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
第七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
第七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
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
律责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
人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
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报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有冲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
日。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和本
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适用。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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