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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 杭萧钢构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11 00:07:13

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杭萧钢构           公告编号:2025-038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6        -      2025/7/17    2025/7/1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0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9,997,714 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里
的股份数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5 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
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分配比
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 2,368,966,150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9,997,714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总数为 2,358,968,436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
     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358,968,436
股×0.035 元)÷2,368,966,150 股≈0.035 元。
     根据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送红股,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35)÷(1+0)=前收盘价格-0.035。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7/16       -     2025/7/17    2025/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
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单银木先生和单际华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
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持股 1 年以内
(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待其转让股
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15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
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71-87245217、0571-87246788-6045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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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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