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5
债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5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1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7 月 14 日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5 年 7 月 14 日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公开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振华转债”、“本期转债”)将于 2025 年
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
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振华转债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三)债券代码:113687。
(四)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发行规模:人民币 40,621.00 万元。
(六)发行数量:4,062,100 张。
(七)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八)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4
年 7 月 12 日至 2030 年 7 月 11 日。
(九)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
第三年 0.80%、第四年 1.50%、第五年 1.80%、第六年 2.00%。
(十)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x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
(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
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一)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2024 年 7 月 18 日,
T+4 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 年 1 月 18 日,非交易日顺延)起
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2030 年 7 月 1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
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二)转股价格
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11.64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十三)本期债券信用评级:AA。
(十四)信用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十五)担保条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设担保。
(十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七)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振华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20%(含
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 0.20 元人民币(含
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一)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11 日
(二)可转债除息日:2025 年 7 月 14 日
(三)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5 年 7 月 14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
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
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
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
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税
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0.16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
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
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
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
值人 民币 100 元的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
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
民币 100 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2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
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 668 号
联系人: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4-6406329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联系人:樊灿宇、范蒙卓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021-68870204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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