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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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审计中心,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对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
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中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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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中心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
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审计中心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
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 审计中心负责人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中心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
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中心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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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审计中心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完成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
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
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中心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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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评价。
审计中心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中心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审计中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中心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
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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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条 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内部控制
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审计中心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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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董事是否按照规定召开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审计中心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在审计
募集资金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保
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三)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保荐人是否按照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中心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审计中心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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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中心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
保存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中心负责。公司
根据审计中心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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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中心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议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在披露年度
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
第二十九条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上市公司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每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者指出公司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审计中心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
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
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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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依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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