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山东山
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草案)》,
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流程、责任划
分、保密措施等事项,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及投资者关系工作。公司设置了联系电话、
网站、传真、电子邮箱等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
水平。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及披
露信息。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领
导。未来,公司将通过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积极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工作,实现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后,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保障所
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并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未来的经营计划等因素拟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
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
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
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目前已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投票机制,其中公司章程(草
案)中对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等进行了约定。发行
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召开股东会进行审议表决等事项进行约定,建立完善的股东投票机制。
(一)累积投票机制
股东会就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三)网络投票方式安排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四)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
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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