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二三年六月
目 录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
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大电力”或“发行人”)的委
托,本所指派张洁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
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已公布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
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出具法
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于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
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
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
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
则》。
(2023修订)》。
东华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计报告》。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中所纳入的招股说明书。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未
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的
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
定将相关事项提交发行人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召开 2022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
告的议案》。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
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
案》
《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前
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事项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
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22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 年度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核查,该等决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公司股
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股数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数量为准;
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创业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象;
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并取得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
上市实施完成之日。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具体授权内容如下:
确定具体的发行日期、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定价方式、发行
价格、发行方式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审核、
注册、登记、备案及批准手续;
协议、合同或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及股东通知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各种说明
函件或承诺书;
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用途计划进行调
整,包括但不限于对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投资配比的调整及签
署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协议或合同;
合同;
户;
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东利益,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对本次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程的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确定并办理与本次发行并
上市有关的其他事宜;
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有效,如果公司已于上述有效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
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注册,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
本次发行上市实施完成之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
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
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电力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取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75744940 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设立文件和《营业执照》的核查,发行人系依
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电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设
立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颁发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75744940 的《营业执
照》。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规定须终止的情形。
(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之条件:
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人已有
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
定。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报告第十四部分)。
诚审字2023230Z133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显示
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7,308.94万元、7,552.69万元和7,
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
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3230Z1333号《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认以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
息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之条件: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电力有限成立于2001年4月12日,持
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三年;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并健
全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详
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四部分、第七部分、第十四部分)。
2023230Z1333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
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0
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以及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
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
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
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
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3230Z139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22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
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续经营的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
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五
部分和第九部分)。
(2)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除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保留事业编制
情况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
他职务,未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际承担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详见本法律意见
书第五部分)。
(3)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
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和第十五部分);根据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的确认,发行
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
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始终为山东大
学,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六部分第(四)项)。
(4)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
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亦不存在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
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其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之规定。
行人的经营范围为“电力设备及系统、节能设备、储能设备、
光伏电站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安防设备、
仪器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咨询、安装及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
售、服务、技术转让、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电动汽车
充换电设备、新能源电力设备、充电运营系统的开发、生产销
售、运营、维护、安装和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的建设、
运营和维护;电网线路及电力设备的检测、维修技术服务;无
人机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力销售、电力供应;设备租赁;房
屋租赁;普通货运(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汽车租赁;出租
汽车客运;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检
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自营和代理各类产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述经营范围已经济南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网智能监
测和新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详见
本法律意见书第八部分)。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最近三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
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的确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
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
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
款之规定。
(三)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审核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2,216万元,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72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的总
股本不超过16,288万元。因此,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将不少
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
项之规定。
议通过的《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发行人本次计划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72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本所律师认为,该
等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和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分别为7,552.69万元和7,698.68万元,均为正数,且最近2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审核规则》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
项及第2.1.2条第(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
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电力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的发
起人为山大产业集团、梁军、张波、丁磊、刘英亮、栾兆文、裴林、
李欣唐、孟昭勇、安玉秀、张世敏、车仁飞、王中、苗怀平、范作
程、朱诚、泉韵投资、泉礼投资。
发行人已取得加盖教育部财务司(审核签署日期: 2017 年 8 月 3
日)和财政部中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专用章(审核签署日期: 2017
年 8 月 25 日)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确认
山大产业集团持有 2,138.4 万股,股权比例为 40.5%。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出具财科教函2017125 号《财政
部关于批复山东大学下属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
权管理方案的函》,同意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根据企业国
有资产产权登记确认的股本结构,发行人总股本为 5,280 万元,
其中山大产业集团(国有股东)持有 2,138.40 万股,占总股本的
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取得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75744940 的《营业执照》。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电力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程序合
法合规,已完成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相关程序,不存在侵害
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与债权人不存在纠纷。整体变更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山大产业集团等 18 名发起人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签署的《关于设立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
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因该发起人协议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有关资产评估、审计、验
资、审批等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的事项
及表决程序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公司主营业务为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相关产品的
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开展均未依赖其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发行
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1333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实地调查,
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
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发行人资产权属清晰、
完整,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依赖。
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与发行人过往合作中所形成的共
有知识产权,山东大学确认山东大学仅为非盈利的科研、学术研究
目的无偿使用该等科研成果,不用于任何商业推广或许可任何第三
方使用,发行人过去和未来均可在营业范围内无偿使用并享有全部
收益。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相关管理制度及
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设立了研发中心、生产制造中心、销售中心、
综合能源发展中心等部门,以负责发行人的技术开发、采购、生产、
销售等工作。发行人已建立了相应的采购管理、销售管理、项目开
发和管理、安全生产等制度,并配备了相应的技术、采购、生产和
销售等人员。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技术开
发、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刘英亮、丁磊、李欣
唐、王剑。该 4 名高级管理人员在发行人处任职的同时保留了原在
山东大学的事业编制身份,山东大学已确认上述人员在发行人处任
职的独立性。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确认函,刘英亮、丁磊、李欣唐、
王剑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不再承担山东大学其他工作。山东大学
为上述 4 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职业年金,缴纳费用
由发行人及相关个人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并由发行人统一返还予
山东大学。刘英亮、丁磊、李欣唐不在山东大学领取薪酬;王剑的
薪酬实际由发行人全额承担,其中部分工资由山东大学代为发放,
发行人将前述代发工资返还给山东大学。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保留事业编制
情况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由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承担薪酬。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薪资汇总表及
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均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以及本所律师的实
地调查,发行人拥有董事会办公室、行政中心、财务管理中心、销
售中心、综合能源发展中心、生产制造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研发
中心等内部组织机构。发行人的前述内部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不存在合署
办公的情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内部组织机构和分支机构干预发行人内部组织机构独立运作的情
形。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以及本所律师的实
地调查,发行人单独设立了财务机构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和财务管理制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发的
《开户许可证》,发行人已开立了独立的基本账户,发行人与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自
成立以来均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义务,不存在股东干
预发行人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的情形。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山大产业集团、梁军、张波、
丁磊、泉韵投资、刘英亮、栾兆文、泉礼投资、裴林、李欣唐、孟
昭勇、安玉秀、张世敏、苗怀平、范作程、朱诚、车仁飞、王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非自然人发起人股东为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法人主体,自然人发起人股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
国籍自然人。发行人上述发起人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发起人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 18 名发起人股东均在中国境内
有住所,符合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之要求。发行人设
立时,发起人认购了发行人 100%的股份,并按照其所持有的电力有
限股权比例相应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分别以其持有之电力有
限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额出资,电力有限的净资产产权关系清
晰,各发起人将相应的净资产额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后,电力有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
发行人承继,该等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承继不存在法律风险。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原电力有限的主要资产及权属证书已变更至
发行人名下。
(五)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 21 名
股东,发行人现有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合计 12,216 1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六) 发行人股东间的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存在如下关联关系:
股东姓名/名称 关联关系
泉礼投资 裴林系泉礼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
裴林 泉礼投资 1.4771%的财产份额。梁军持有泉
梁军 礼投资 1.9475%的财产份额。李欣唐持有泉
李欣唐 礼投资 1.4981%的财产份额。栾兆文持有泉
栾兆文 礼投资 1.4981%的财产份额。王剑持有泉礼
王剑 投资 11.6607%的财产份额。杜涛持有泉礼
杜涛 投资 11.2059%的财产份额。
泉韵投资 李欣唐系泉韵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
李欣唐 有泉韵投资 1.8107%的财产份额。张波持有
张波 泉韵投资 2.2039%的财产份额。刘英亮持有泉
刘英亮 韵投资 1.8366%的财产份额。丁磊持有泉韵
丁磊 投资 1.8366%的财产份额。裴林持有泉韵投
裴林 资 1.8366%的财产份额。齐曙光持有泉韵投
齐曙光 资 14.2952%的财产份额。
(七)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大资本持有
发行人 4,904.4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148%,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山东大学通过
其全资子公司山大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 4,904.48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0.148%,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两年内,山东大学通过山大资本间接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比例始终为 40.148%,一直为发行人的实际控
制人。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
发生变更。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针对发行人国有股东山大资本的持股情况,发行
人已取得加盖教育部财务司和财政部中央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专用
章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确认山大资本持有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财政部同意发行人依法
占有、使用国有资本 4,904.48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向教育部出具财教函202129 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山
东大学所属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
函》,同意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确认国有股东山大资本持
有发行人 4,904.48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40.148%。
(九) 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
实施的员工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不存在期权计划。发行人历
史上曾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十)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股东共 21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18 名,
非自然人股东 3 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
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
审核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34 号)的规定,
发行人穿透计算后共有 81 名股东,不超过 200 人。
(十一) 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发行人提交本次发行申请前的 12 个月内,齐
曙光、王剑、杜涛于 2023 年 4 月成为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自然
人股东。李梦然和张琎于 2023 年 5 月成为泉韵投资的合伙人。齐
曙光、王剑、杜涛、李梦然和张琎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王剑目前担任发行人的销售总监,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齐曙光、杜涛为发行人的监事。王剑持有
泉礼投资 11.6607%的财产份额。杜涛持有泉礼投资 11.2059%的财
产份额。齐曙光持有泉韵投资 14.2952%的财产份额。除上述情形外,
齐曙光、王剑、杜涛、李梦然和张琎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
股或其他利益安排。齐曙光、王剑、杜涛、李梦然和张琎不存在股
份代持情形,已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
股东信息披露》第三项规定承诺其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电力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设立时
其股本总额为 5,280 万元,由梁军、张波、丁磊、刘英亮、栾兆
文、裴林、李欣唐、孟昭勇、安玉秀、张世敏、车仁飞、王中、苗
怀平、范作程、朱诚、泉韵投资、泉礼投资、山大产业集团等 18
名发起人分别以其持有的电力有限的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额出资。
发行人于 2017 年 7 月 4 日取得了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75744940 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法律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股权代持已解除,且不
存在与该等股权代持形成、演变、解除相关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身电力有限 2007 年 12
月股权转让存在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评估结
果未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的情形。山东大学已就前述情形出
具《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事项确认
函》,确认同意电力有限 2007 年股权转让事项,并认可电力有限资
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发行人 2007 年股权转让不存在损害国有
资产权益的情况,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东大学下属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
函》,对包括发行人历史沿革变动情况在内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整
体予以确认,确认了山大电力历史上的股权变动事项。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电力有限 2007 年股权转让不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
情况,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
障碍。
除前述已披露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前身的设立以及历次增资、股权
变动均经过了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程序,并履
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
法、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股东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股东所持发
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章程以及工商登记资料,
发行人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电力设备及系统、节能设备、储能设备、
光伏电站设备、机电一体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安防设备、仪器
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安装及维护;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技
术转让、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新能
源电力设备、充电运营系统的开发、生产销售、运营、维护、安装
和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电网线路及
电力设备的检测、维修技术服务;无人机的技术开发、销售;电力
销售、电力供应;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普通货运(有效期以许可
证为准);汽车租赁;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
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
工总承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述经营范围已经济南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合法拥有了目前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
经营许可。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
设立经营实体,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网智
能监测和新能源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发行人最近
两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电网智能监测领域和
新能源领域,营业利润中其他收益比重较小,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
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影响较小,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依据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需终止的事由。本所律师
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
况下,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股东及历史股
东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客户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
关系。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该等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他股东及历史股
东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前五大供应商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
联关系。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等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
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前述关联自然人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
他企业;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他企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曾经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
的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经控制的,或者曾经担
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详见本所出具之律师工作报告
第九部分第(一)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1333
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外,发行人
购商品、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向关联方出售商品及提供劳务、
自关联方处承租房产、向关联方出租汽车及充电桩、关联方代为支
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获得关联方奖励、向
关联方支付捐款等。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前述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确
认,且所涉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加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曹庆华、
张新慧、孙守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关
联交易定价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
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均明确
规定了关联交易的相关决策程序、执行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为建立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已制定了完善
的关联交易决策、执行制度。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
(“承诺人”)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规范并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于规
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人的利益。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与发行人经
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实际控制
人山东大学(以下合称“承诺人”)已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有效的措施
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就发行人的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
隐瞒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计拥有 2
处不动产权。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不动产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
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 发行人于境内租赁的经营性物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于境内租赁的主要房产共有 19 处。发行人以租赁方式使用
上述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于中国境
内注册的商标共计 6 项。发行人于中国境内注册的上述商标合法、
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于中国境
内获得授权的主要专利共计 67 项。发行人于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
上述主要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五)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于中国境
内登记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计 80 项。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
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六) 发行人拥有的作品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1 项于中
国境内登记的作品著作权。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作品著作权合法、有
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七) 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 1 项境内
注册并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域名。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域名合法、
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八) 关于发行人与第三方存在共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在发行人拥有的已授
权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存在发行人与第三方共有 22 项已
授权的专利、4 项已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技术人员的访谈及发行人
确认,上述共有知识产权系发行人为国家电网体系内客户提供技术
服务过程中或者发行人与山东大学的过往合作中形成。其中一种阻
抗法和行波法相结合的行波综合测距方法专利(专利号
ZL201510624109.7)系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山
东大学共有。根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
《专利共有协议》,针对上述专利,双方均可无偿使用,并单独所
有使用专利获得的收益。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确认,山东大学仅为
非盈利的科研、学术研究目的无偿使用上述专利,不用于任何商业
推广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发行人过去和未来均可在营业范围内
无偿使用并享有全部收益。该项专利在发行人站端行波装置中使
用,但仅作为辅助、补充类技术使用,技术可替代性较强。根据上
述协议及山东大学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使用上述专利所得的收益
全部归发行人所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该项共有专利外,发行
人与第三方共有的剩余 21 项已授权的专利、4 项已授权的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未实际应用到发行人产品中,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
就该等共有知识产权,发行人与共有权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无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133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
显示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5,636,174.69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
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等。
(十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上述自
有财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
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十一.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已
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
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
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133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第九部分第(二)项所述之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
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1333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向关联方提供
担保,发行人关联方未向发行人提供担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1333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在发
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发行人的
增资及股份变动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符合当时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增资及股份转让的变动外,在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后,发行人未进行其他的合并、分立、增资扩
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述的重大收购或出
售资产的行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不存
在拟进行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所述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
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及近三年的修订已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按《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和要求起草和修订,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不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3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市草案)》,该章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之日起
实施。
上述《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系按照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其内容
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架构图,发行人已建立了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拟定的《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监事会拟定的《监事会议事规
则》,已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
规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
委员会,并制定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工作细则》,该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
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发行人的内部
管理制度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
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
权或重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
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除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事关系隶属于实际控制人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
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发生的
上述变动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为曹庆华、孙守遐、张新慧
三人,其中曹庆华为会计专业人士。该等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1333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适
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3230Z1333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
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获得的主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房产土地、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的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对发行人
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经测算并扣减应缴金额后发行人仍符合创业
板上市条件;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已出具
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受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行
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担应缴未缴的
罚款、损失及补缴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缴纳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不会对发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
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募投项目名称
(万元) 金净额(万元)
山大电力电网故障分析
产项目
山大电力新能源汽车智
能充电桩生产项目
山大电力分布式发电源
化项目
合计 59,806.12 50,000.00
(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项目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等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于发行
人自有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山大产业科技园的经营场所,和
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飞跃大道以南、春晖路以东的土地上开展。发行
人已取得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
书,证书编号为鲁(2017)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187415号和鲁(2021)
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47623号。
(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
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如下:
(1) 山大电力电网故障分析和配电网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该项目已取得了
项目代码为2103-370171-04-01-359366的《山东省建设
项目备案证明》。
(2) 山大电力研发中心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该项目已取得了
项目代码为2103-370171-07-02-778239的《山东省建设
项目备案证明》。
(3) 山大电力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桩生产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该项目已取得了
项目代码为2020-370171-44-03-131274的《山东省建设
项目备案证明》。
(4) 山大电力分布式发电源网荷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该项目已取得了
项目代码为2205-370171-07-02-751473的《山东省建设
项目备案证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出具的济环建管函2023G4 号《关于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函》,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经对
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 年版)》,发
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布式发电源网荷储系统研
发及产业化项目、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桩生产项目、电网故障
分析和配电网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研发中心项目不纳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未来
发展规划,该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一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
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
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
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董事长、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
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编制,但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已进行
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该等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因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该等引用可能
引致的法律风险。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股转系统申请挂牌、终止摘牌均履行了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的审批同意,挂牌及摘牌程序合法合规。发行人在挂牌过程中以及
挂牌期间信息披露、股权交易、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合法合规,
不存在受到处罚的情形。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涉及发行人的基本信息、
历史沿革、主要资产、业务情况等相关内容,并与发行人挂牌期间
披露的公告文件进行对比,除因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的差异以及相
关信息正常变动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新三板挂牌期
间信息披露在法律方面的主要差异情况如下:
序 本次申报文件披露 新三板期间披露
差异内容 差异情况
号 的信息 的信息
新三板挂牌申请与本次
根据申请挂牌时 申报时点不同及披露要
历史沿革、 根 据 申 报 时 的 工 商 情
的工商情况、股东 求存在差异,本次申报
情况、组织架构等 根据发行人目前的实际
况及架构 构等进行披露
进行披露 情况进行了补充更新披
露
对李宇兵、张居民、韩
学山、刘玉田、赵建国 本次申报根据关于申请
因个人原因将所直接及 发行人在申请挂 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
在 其 他 自 然 人 股 东 名 进行披露 求对公司股权代持情况
下,并于 2023 年解除代 进行了更充分的披露
持进行披露
根据申请挂牌时 新三板挂牌申请与本次
根据申报时最新的董监 的董监高及核心 申报时点存在差异,本
董监高及其
高及核心技术人员详细 技术人员详细任 次申报根据最新董监高
任职经历、投资、兼职 职经历、投资、兼 及核心技术人员对其任
情况
情况进行了披露 职情况进行了披 职经历、投资、兼职情
露 况进行了更新披露
新三板挂牌申请与本次
申报时点存在差异,本
根据挂牌时的主 次申报针对目前公司业
根据申报时报告期内公
营业务、组织架 务的发展及实际经营状
构、业务流程等进 况、业务模式更新了相
技术进行了披露
行了披露 应业务的表述,并根据
创业板要求细化披露,
更便于投资者理解
报告期和披露时点存在
差异,且法律法规依据
本次申请文件按照《公 挂牌时根据新三
不同,本次申报按照《公
关联方及关 司法》及证监会、深交 板相关业务规则
联关系 所等规定对申报时的关 对关联方进行披
所的要求认定关联方,
联方进行梳理披露 露
因此关联方披露存在差
异
二十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
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已具备本次发行的申报条件,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
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 洁 律师
孙 文 律师
二〇二一 年 月 日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张
洁律师、孙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
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
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就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更新和审核问询相关问
题更新的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但不涉及更新的
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新情况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之条件: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人已有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023 230Z3737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2020年度、
利润分别为7,308.94万元、7,552.69万元、7,716.97万元和3,615.48
万元,均为正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3 230Z3737号《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电力有限成立于2001年4月12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三年;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等组织机构,并健全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
年12月31日以及2023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2021年度、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于2023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2)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除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保留事业编制情况外,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承担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的确认,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始终为山东大学,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4)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亦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
生重大变化等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营范围为“电力设备及系统、节能设备、储能设备、光伏电站设备、机
电一体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安防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
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安装及维护;计
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技术转让、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及
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新能源电力设备、充电运营系统的开发、
生产销售、运营、维护、安装和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的建设、
运营和维护;电网线路及电力设备的检测、维修技术服务;无人机的技
术开发、销售;电力销售、电力供应;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普通货运
(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汽车租赁;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技术防范工
程设计、施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
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述经营范围已经济南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
源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
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审核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总股本为12,21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72万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的总股本不超过16,288万元。因此,发行人
发行后总股本将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计
划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7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2023年1-6月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7,552.69万元、7,698.68万元和3,615.48万元,均为正数,且最近
第(一)项、《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
(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
《证券
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
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的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3737 号《审计报告》,
报告期1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22,188,369.08 477,526,694.94 435,080,490.86 393,722,879.66
电网智能监测 197,081,716.78 403,378,904.91 391,837,397.56 335,426,825.06
新能源领域 25,106,652.30 74,147,790.03 43,243,093.30 58,296,054.60
其他业务收入 344,343.33 754,649.06 674,583.00 666,906.48
其他收益 9,905,331.30 22,345,047.20 8,141,566.89 23,219,040.81
营业利润 40,792,547.33 92,266,530.42 85,642,764.23 94,364,002.08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 1-6 月。
营业外收入 52,815.21 384,529.20 84,250.15 689,463.12
营业外支出 111,120.54 4,853,057.26 39,975.70 1,924,884.65
利润总额 40,734,242.00 87,798,002.36 85,687,038.68 93,128,580.55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电网智能监测领域和
新能源领域,营业利润中其他收益比重较小,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营
业外收支影响较小,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等规定并参照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方包括: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山大资本持有发行人 40.148%股份。
山大资本为山东大学 100%持股子公司,山东大学通过山大资本间接持
有发行人 40.148%的股份。因此,山大资本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山东
大学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其他法人及报告期内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
包括:
序 关联方名
关联关系
号 称/姓名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长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首席科学家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监
曾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现任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山大
资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山大资本副总经理,曾任山大资本的董事,已于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
同)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山东大学出版社有
限公司
山东山大图书有限
公司
山东山大科技园发
展有限公司
山东百廿科技园有 山东山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限公司 响的企业
山东学府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教育服务
有限公司
济南智慧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
山东地纬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
医院有限公司
济南源创医学检验 山东山大附属生殖医院有限公司 100%持
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
山大生殖研发中心
有限公司
山东源创生殖技术 山大生殖研发中心有限公司(香港)100%
有限公司 持股的企业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山大鸥玛技术有限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
公司 股的企业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地纬赛博科技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有限公司 企业
浙江地纬软件有限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责任公司 企业
山东英佰德信息科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技有限公司 企业
山东山大地纬健康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5%的企
科技有限公司 业
北京映复信息科技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5%且为
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
山东省山大劳动实
业总公司
山东大学教育基金
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企业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发行人董事长张波持股 20%
并担任董事长兼经理、发行
山东许继电力成套设备供应
有限公司
并担任董事的企业(2002 年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新林担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丁磊配偶的弟弟董
华昌持股 91%并担任总经理
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
妹妹李淑惠实际经营的个体
工商户
事会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
妹妹李淑惠持股 100%并担任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
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
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担任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女儿
青岛胶州雅课文化培训学校 扈文嘉持股 20%并担任董
有限公司 事、弟弟孙浩持股 10%并担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
李红斗持股 30%并担任经理
的企业(2023 年 7 月 4 日注
销)
发行人销售总监王剑配偶刘
并担任监事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兼总经理任年
理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张灵妹妹的配
中安金石(北京)矿业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
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宋锐担任董事
长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女儿配
担任董事长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女儿配
济南红霖投资合伙企业 偶的父亲刘建晖持有 48.7%
(有限合伙) 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女儿配
偶刘畅持有 32%财产份额,
济南霖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晖持有 4%财产份额并担任执
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兄弟的
体工商户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兄弟的
配偶张恒菊持股 50%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长崇学文
担任董事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崇学文担
年 3 月注销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国昌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曾经控制或
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经控制的,或者曾
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山东大学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0
山东华特(原控股股
东山大产业集团)
股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知新材料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有限公司 64.4074%的企业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2.1431%的企业
北京光大金控财富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 66.5779%财产份额的企业
合伙)
北京达因高科儿童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司
北京达因康健医药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100%持股的企业
山东华特信息科技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
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
山东华特物业管理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
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
北京山大华特水务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0%
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07 年 12 月吊销
山东华特环保科技 山东华特持股 51%、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持股 49%的企业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 山东华特 100%持股的企业,曾任山大资
有限公司 本董事的郑波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响的企业
山东华天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
山东华天电气有限
公司
山东华天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限公司 企业
山大华天(烟台)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天立元科技 华天科技持股 80%、山东华特持股 20%的
发展有限公司 企业
山东华特商隆物业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有限公司 企业
济南比优特工艺品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有限公司 响的企业,已于 2003 年 4 月吊销
山东华特道路材料
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智慧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德众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环保水业 山东华特持股 63%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4
有限公司 月注销
山东实成精细高分
子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亿泉水处理设 山东华特持股 63.6364%的企业,已于 2022
备有限公司 年 7 月注销
浪潮数字(山东)科 山东华特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1
技有限公司 年 10 月退出
山东山大联润信息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重大
科技有限公司 影响的企业
山东浪潮新科信息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60%
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山东山大生殖医疗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42%
中心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10 月注销
山东华特天维新材 山东华特持股 52%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料有限公司 12 月退出
有限公司 月退出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 山东华特曾持股 35%的企业,目前山东华
公司 特持股 17.5%
济南聚成利群实业
有限公司
济南聚成瑞天机电
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奥太电气有限
公司
济宁奥太电气有限
公司
淄博奥阳光伏发电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曾持股 100%的企
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东平奥太新能源有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曾持股 100%的企
限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山东吕美熔体技术 山东华特曾持股 66%的企业,已于 2019
有限公司 年 6 月退出
济南山大有色金属 山东华特曾持股 41%的企业,已于 2019
铸造有限公司 年 4 月退出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
股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2 月注销
山东大学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山东圳谷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瑟驰海洋科 山东圳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0%持股
技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2 月注销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公司 月注销
济南德通会务服务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公司 100%持股的企业,
有限公司 已于 2020 年 12 月注销
总公司 已于 2020 年 10 月注销
山东杏林实业发展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12
总公司 月注销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山东润龙电热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易通信息有限 山东大学机械厂曾持股 60%的企业,已于
公司 2021 年 4 月 19 日注销
上海国孚电力设计 发行人董事长张波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1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3 月卸任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
磊的配偶董瑞谦曾持股 30%,发行人曾持
山东和普科技有限 股 5%以上股东栾兆文的配偶蒋琛曾持股
公司 30%,发行人董事裴林的姐姐裴红曾持股
山东百廿学府创业 发行人董事王帅曾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投资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卸任
济南雅叙企业管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的弟弟孙浩持有
合伙) 该合伙企业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的弟弟孙浩持股
济南补天士商贸有
限公司
已于 2021 年 2 月注销
山东金富矿业有限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胡元木曾担任董事
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1 月卸任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胡元木曾担任董事
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6 月卸任
北京世纪信通电力 公司监事王中的配偶肖长虹持股 87.5%的
技术有限公司 企业,肖长虹已于 2022 年 4 月退出持股
公司 曾持股 6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
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发行人曾任高级管理人员范作程的配偶
济南互住软件有限
公司
月转让
山东浪潮华光光电 山大资本监事杨灿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子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卸任
山东华光光电子股 山大资本监事杨灿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份有限公司 于 2019 年 7 月卸任
山大资本董事宋锐曾持股 55%,并曾担任
山东云晟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月退出持股
济南新红霖企业管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女儿配偶的父亲刘
业(有限合伙) 2020 年 12 月注销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 230Z3737 号《审
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外,发行人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所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联方 1-6 月
内容 发生额 发生额 发生额
发生额
采购停车、
山东大学 15,458.00 6,382.00 9,813.40 14,167.00
会务服务
山东大学 采购技术 - - 776,699.03 -
开发服务
山东大学(威 采购技术
- - - 407,131.68
海) 开发服务
山东学府酒 采购业务
店管理有限 招待、会务 - 102,100.00 122,476.00 287,659.00
公司 服务
山东山大教
采购办公
育服务有限 - - - 212.40
用品
公司
山东华特物 采购物业
业管理有限 服务、支付 77,918.32 114,597.67 111,586.80 110,109.77
公司 水电费
采购物业
华天科技 服务、支付 65,759.54 126,986.08 99,450.13 118,936.56
水电费
山东华天电 采购
- 127,575.22 - -
气有限公司 原材料
山东奥太电 采购
- - 43,805.31 110,619.47
气有限公司 原材料
上海国孚电
采购设
力设计工程
计、施工 4,376,611.96 5,243,245.23 - 142,377.36
股份有限公
服务
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向山
东大学采购技术开发服务、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
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向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计、
施工服务已签署相关合同,具体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进行技术开发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威海)于 2019 年 9 月签署的《科学技术
项目合同》,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威海)研发“电力系统最优新
能源消纳能力评估方法”项目涉及的相关技术。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1 年 8 月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从事“基于数字孪生的电气设备状态评价与
预警技术研究”项目的技术开发。
(2) 发行人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签署的《产品
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采购 UPS 电源等原材
料。
(3) 发行人向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计、施工服
务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签署的《工程设计技术服务协议》,发行人委托上海国孚电力设计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设计服务,涉及项目为秦皇岛市秦皇西大
街网约车专用充电站新建工程和唐山市委会停车场充电站建设项
目。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署的《采购施工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产业园提供配电室施工及设备安装服务。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署的《采购施工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产业园冷热源供应综合能源项目提供机房内地源热泵等
设备、管道的供货安装、管道支架及相关土建工作。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签署《采购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提供产业园冷暖供应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安装。
(4) 发行人向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采购产品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签署的《产品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山东奥太电气有
限公司采购逆变电源、光伏组件等产品。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奥太
电气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4 日签署的合同,发行人向山东奥
太电气有限公司采购光伏组件、逆变器等安装服务。
除上述已签署合同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及其下
属企业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山大教育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了
停车、会务、业务招待、办公用品等服务或产品。因发生金额相对较小,
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上述交易主要系发行人在山东大学或学府大酒店
内参与行业学术研讨会、开展校园招聘活动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发行人承租了华天科技、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
房屋,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及其物业公司支付租赁相关的水电
费、物业费等费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购充电桩。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3737 号《审计
报告》,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向发行人支付 3.36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2 年 12 月分别签署的编
号为 GY202208374、GY202208375、GY202208398 及 GY202208399 采购合
同,山东大学向发行人采购电网智能监测产品。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
容诚审字2023230Z3737 号《审计报告》,山东大学于 2023 年 1-6 月
向发行人支付 14.34 万元。
(1)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18 年 1 月签署的《新
能源班车及充电桩运营项目合作合同》(20180039),于 2021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大学新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
(SDUZHHT20210083 号),于 2022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大学新能
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
(SDUZHHT20220049 号),于
合同》(SDUZHJ20230024 号),山东大学向发行人租赁四台新能
源车辆和六套充电桩。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
收到山东大学支付并确认租赁收入的金额均为 49.56 万元,于
万元。
(2)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华天科技签署的租赁合同,发行
人自华天科技处承租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 2600 号山
东大学科技产业园 9 号楼西区一层的厂房,租赁面积为 1,923.36
平方米,租赁用途为车间/仓库。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3 230Z3737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0 年、2021 年、
元、113.66 万元、117 万元和 58.02 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署的
租赁合同,发行人自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处承租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 7 号华特广场四号楼 B 座一层、
B 座二层及四号楼二层的办公用房,租赁面积为 553.23 平方米,
租 赁 用 途 为 办 公 。 根 据 容 诚 会 计 师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2023
的租金分别为 53.85 万元、57.22 万元、58.4 万元和 29.2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上述关联方处承租房屋系结合发行人
自有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域,综合考虑便利性、价格等因素确定,
具有商业合理性。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3 年
关联方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内容 1-6 月
发行人获得抗
疫发展突出贡
山大资本 - 100,000.00 - 250,000.00
献奖、经营管
理效益奖励
山东大学代付
工资、社会保
山东大学 681,287.77 1,174,738.51 805,140.77 1,073,572.75
险、住房公积
金和职业年金
转由山东大学
代付工资、社
山大资本 会保险、住房 - 152,273.96 572,149.92 564,229.60
公积金和职业
年金
山东大学 发行人支付抗
教育基金 疫及学术大赛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120,000.00
会 捐款
(1) 发行人获得奖励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关于表彰 2019 年度优秀校属企
业和创新团队的决定》(山大经资字202014 号),山东大学对发
行人授予“经营管理效益奖”,奖励 25 万元。2020 年 8 月,发行
人收到 25 万元奖励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关于表彰 2020 年度校属企业的
决定》(山大经资字20219 号),发行人获得 “抗疫发展突出贡
献奖”,被奖励 10 万元。2022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山大资本支付
的 10 万元奖励款。
(2) 发行人支付捐款
东大学抗疫奖励基金,发放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山东
大学抗疫一线医护人员的个人奖励和津贴补助等。
(3)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代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
年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
行人部分员工为山东大学事业单位编制,山东大学为其代为缴纳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并代为发放部分人员的工资,
前述代发工资及代缴费用由发行人实际承担,报告期期初由发行
人支付给山大资本,再由山大资本支付给山东大学,后续由发行
人直接支付给山东大学。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应收账款 山东大学 32,212.39 24,274.34 - -
山东学府酒店管理
应收账款 19,000.00 19,000.00 - -
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环保科技
应收账款 - - - 28,000.00
有限公司
合同资产 山东大学 - - - 4,294.78
山东华特物业管理
预付账款 16,608.40 12,056.75 20,966.65 17,277.38
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
预付账款 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 - - 134,619.05
分公司
预付账款 华天科技 - - 19,596.50 -
预付账款 山东大学 120,000.00 - - -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
其他应
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48,463.00 48,463.00 48,463.00 48,463.00
收款
分公司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山东大学
应付账款 41,090.00 200,900.00 200,900.00 198,910.89
(威海)
应付账款 山东大学 - - 233,009.71 -
山东奥太电
应付账款 - - - 110,619.47
气有限公司
应付账款 上海国孚电 3,464,390.76 1,356,289.60 - 47,094.34
力设计工程
股份有限公
司
合同负债 山东大学 43,362.83 - - -
山东学府酒
合同负债 店管理有限 - - 16,814.16 -
公司
山东华特达
因健康股份
租赁负债 - 146,404.67 717,078.04 -
有限公司济
南分公司
山东华特达
一年内到期
因健康股份
的非流动负 435,051.54 570,673.33 544,795.50 -
有限公司济
债
南分公司
其他应付款 刘英亮 - - 626.00 27,496.39
其他应付款 王中 40,000.00 - - 40,280.00
其他应付款 齐曙光 8,730.50 - - 9,923.70
其他应付款 王剑 - 7,545.13 - 34,172.96
其他应付款 杜涛 4,829.31 - - -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于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1-6 月各期末与上
表关联法人之间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余额均系日常
关联交易中形成;发行人于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
应向该等自然人支付的报销款。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3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将其持有的
山东华特的股权划转至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有资
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
的企业。华天科技、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山东华特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作为山东华特的下属企业一并划转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已由山东大学变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与上述企业目前不再构成关联关系。发行
人现任董事长张波已于 2021 年 3 月辞任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
方。出于谨慎考虑,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三(二)部分表格中披
露的交易为发行人与华天科技、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物业管
理有限公司、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山东华特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所有
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前述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确认,且所涉
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加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曹庆华、张新慧、孙守遐对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
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
易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的独
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发行人于境内租赁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于境内续租或新承租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 主要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号 积(㎡) 用途
济南市颖秀路
华天 2600 号山东大学 1,923.3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车间/
科技 科技产业园 9 号 6 2023 年 6 月 30 日 仓库
楼
上海市浦东新区
南京市秦淮区鼎
新路 99 号金鼎 2023 年 5 月 20 日至
湾花园 3 幢 1 单 2024 年 5 月 19 日
元 601 室
乌鲁木齐市克拉
玛依东路聚博源 2023 年 4 月 30 日至
小区 5 号楼 3 单 2024 年 4 月 29 日
元 402
云南省昆明市盘
栋 1105 室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房屋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cpquery.cnipa.gov.cn/)的查询,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新增 4 项于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是否存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有效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权利
一种交流滤
波器断路器
ZL202110 2021 年 3 自申请日 原始
析系统及方
法
一种 IRIG-B
码无延迟传
ZL202110 2021 年 3 自申请日 原始
步方法、装
置及系统
国网山
东省电
力公司
潍坊供
电能质量评 ZL201911 电公司、 自申请日 原始
估方法 291683.X 山东大 起 20 年 取得
日
学、国家
电网有
限公司、
发行人
一种储能式
群控直流充 ZL202110 2021 年 1 自申请日 原始
电系统及充 129882.1 月 29 日 起 20 年 取得
电控制方法
基于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上述主要专
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于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著 作 权 登 记 系 统 ( https :
//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的查询,截至 2023 年 6 月
下:
是否存在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SDL-7605 输
电线路异常 自首次发
断装置软件 50 年
V1.0
SDL-7602 输
自首次发
电线路故障 2023SR0 2021 年 12
监测装置软 204507 月 30 日
件 V1.0
山大电力智
能变电站网 自首次发
分 析 软 件 50 年
V2.0
SDL-2302 二
自首次发
次设备在线 2023SR0 2023 年 2 月
监视与分析 366397 8日
系统 V2.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 关于发行人与第三方存在共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发行人拥有的已授权专利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存在新增 1 项发行人与第三方共有已授权专利的情
况,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四(二)部分。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技术人员的访谈及发行人确认,上述共有专利系发
行人为国家电网体系内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及发行人与山东大学的过
往合作中形成,上述共有专利未实际应用到发行人产品中,不涉及发行人
的核心技术。就上述共有专利,发行人与共有权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五) 发行人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3737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账
面价值为 5,691,880.25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
电子设备及其他等。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上述自有
财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五.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及其确认,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
行及将要履行的单笔交易金额超过 400 万元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签署了《货
物专项采购合同》,约定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采购继电
保护自动化系统主站建设解决方案,合同金额 427.5 万元。该合
同目前尚在履行中。
(2) 发行人与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1 日签署
了《采购合同》,约定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
购输电线路可视化监测装置,合同金额为 1,984.91 万元。该合同
目前尚在履行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及其确认,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
行及将要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山东莱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签署了《建
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山东莱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发行人产
业园厂房外墙装饰项目。
(2) 发行人与济南百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签
署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济南百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发行人产业园厂房装饰装修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潜在风险和纠
纷。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境保
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 230Z3737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及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第一部分三.(二)部分所述之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 230Z3737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行人关
联方未向发行人提供担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 230Z3737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存在的金额位居前五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1) 发行人存在对南方电网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169 万元的其他应收
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
行人向南方电网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2) 发行人存在对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 4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国
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3) 发行人存在对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 3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国
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4) 发行人存在对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 27.28 万元的
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
款项系发行人向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分公司支付的履约
保证金。
(5) 发行人存在对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8.18 万元的其他
应收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
系发行人向山东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3737号
《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于2023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付款为公司员工因差旅等形成的报销款,其他应付报销款金额
为2,979,983.74元。
基于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
应付款均在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 230Z3737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
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销售过程或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增值税 13%、9%、6%
的增值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额 3%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扣除 30%
房产税 1.2%
的余值的 1.2%计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
税率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3737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的情况
如下:
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2月28日核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GR201737000254),有效期三年;持有山东省科学
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12月8日
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37004561),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高新技
术企业,报告期内均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
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税务合规事宜的证明
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7月20日期间无违法违规信息”。
根据上述证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
信用中国以及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
(四) 发行人享有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 230Z3737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2023年1-6
月获得的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行人因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
品,2023年1-6月收到国家金库济南市中心支库支付的软件退税共计
202018号《关于公布首批济南市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名单的
通知》,发行人产品智能故障录波监测装置被认定为首批济南市制造业
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发行人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制造业单项冠军
奖励30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3年1-6月发行人获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
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
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工商、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出具《证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 2001 年 4
月 12 日登记注册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75744940,经查
询相关管理系统,该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济南高新区内无违反
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合规证明,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
查查、信用中国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3年1-6月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二) 房产国土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济南高新区建设管理部于2023年8月1日出具《证明》:
“山
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在我区能够遵守土
地、规划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
法违规行为,亦不存在因违反土地、规划和房产管理等相关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述合规证明,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
查查、信用中国以及当地房产国土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3年1-6月不存在房产土地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三)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急保障部于2023
年7月25日出具《安全生产证明》: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颖秀路山大科技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今该公司在高新区辖区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上述合规证明,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
查查、信用中国以及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3年1-6月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四) 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7月26日出具济高新环法
2023066号《说明》:
“经审核,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颖 秀 路 山 大 科 技 园 内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区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法律法规而受到的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上述合规证明,并根据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
查查、信用中国以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23年1-6月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五)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2:
单位:人
项目
员工人数 502
缴纳人数 472
未缴纳人数 34
新进入职员工 13
未缴纳
退休返聘员工 13
人员
山东大学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8
其他 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月
说明 离职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未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
原因如下:
下表中当月离职员工未计入员工人数,因发行人当月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等人员计入缴纳人数。
(1) 发行人 2023 年 6 月末存在个别员工为当月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变更申报节点后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尚未及时转
入,次月发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 部分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发行人无需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部分人员为山东大学事业单位编制,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山东
大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由发行人及相关
个人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并由发行人支付给山东大学。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政策,经测算,
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补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 1.40
补充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 0.14
总计 1.54
当期利润总额 4,073.42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0.0378%
上表中山东大学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
由发行人实际承担,因此上述表格未包含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以 2023
年 6 月 30 日新进入职员工人数作为补缴金额的测算依据。
经测算,发行人 2023 年 1-6 月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占
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扣减测算金额后发行人的净利润仍符合创业
板上市条件,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出
具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证明》,截至 2023 年 7 月,发行人参保人数为
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出具《证
明》: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市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截至 2023 年 7 月 19 日,参保职工 480 人,自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7
月申报的各项医保、生育保险费已缴纳。”
经本所律师核查,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出具《证明》: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3 年 9 月起至 2023 年 7 月,无
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承
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所缴纳的各
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符合规定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在其作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
担相应责任,为发行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承担任何罚
款等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基于以上核查,2023年1-6月发行人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
额占发行人该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经
测算并扣减应缴金额后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所在地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2023年1-6月发行人未受到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承诺承担应缴未缴的罚款、损失及补缴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不会对发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
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
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相关问题更新的情况
一. 关于研发费用及创新性相关情况(反馈意见审核问询问题 2)
(一) 发行人相关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经过二十余年的技术研发及
产品创新,形成了多项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发行人主营产品不可或缺的
部分,体现了发行人主营产品的竞争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掌握的关键核心技术具体情况如下:
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通用
序 核心 对应知 技术 应用
主要用途 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 技术之间的差异情况及
号 技术 识产权 来源 产品
特点
(1) 发行人创新性的推出非
接触行波采集技术,无
监测高压
需接触高压线路安装, (1) 安装维护更方便;
输电线路
极大提升了装置的便利 (2) 改进了通用技术仅能监
的空间电
性和使用的经济价值; 测电流信号的问题,可 输电
磁 场 变
非接触 也避免了电晕等强电磁 同时监测电压、电流信 线路
化,达到 1 项软件 自主
对故障电 著作权 研发
集技术 素,产品可靠性更高; (3) 交直流线路通用,适应 监测
压、电流
(2) 通过宽频带电压、电流 范围更广; 装置
行波的非
非 接 触 传 感 器 直 接 监 (4) 不易受输电线路强电磁
接触低失
测,相比通用技术拥有 干扰的影响。
真采集。
更高的故障辨识精准
度;
(3) 电压、电流行波同步采
集,相互认证,增加了
故障测距的判据,有助
于提高测距精度。
(1) 利用不同故障样本,自
动学习定位故障位置
的参数,实现了行波测
本技术对传统行波测距算
基于神 实 现 输 电 距的自学习、自适应、
法进行了改进,创新性地将 1 项发明
经网络 线 路 故 障 自进化;
神经网络算法应用于行波 专 利 、 1 自主
测距,提高了对不同故障类 项 软 件 研发
自动测 精 确 定 以稳定定位至行波突
型的识别能力,提高了测距 著作权
距算法 位。 变时刻附近,且本技术
精度。
具有鲁棒性,可添加特
征工程分析行波,进而
提高测距精度。
(1) 利用数字信号处理技
术提取暂态故障行波 输电
电压或电 信息,可以更为灵敏地 一般采用的突变量启动方 线路
流工频量 识别故障发生时刻的 式,存在启动门槛难于设置 故障
暂态信
发生突变 故障行波暂态特征; 的问题,易产生误动、拒动 监测
号分离
时 , 保 证 (2) 故障行波经故障启动 风险。本技术采用故障冲击 装
的单极 1 项软件 自主
点滤波 著作权 研发
靠启动, 信号的高频分量,可以 相结合的方式,既能保证启 小电
启动技
特别是高 消除电力系统 50Hz 工 动的灵敏性,又能消除干扰 流接
术
阻故障的 频及各次谐波对启动 信号影响,提高了装置的可 地选
启动。 判据的干扰,实现高灵 靠性。 线装
敏度与低噪声故障启 置
动判断;
(3) 对故障冲击信号进行
峰值积分并通过增益
判断和峰值判断进行
故障识别。
基于高 解 决 配 电
小电
频特征 网 单 相 接 行业内小电流接地选线准 2 项发明
本技术使得配电网单相接 流接
量的单 地 选 线 特 确率一般≥95%,本技术提 专 利 、 1 自主
相接地 别 是 高 阻 高了选线计算的准确性和 项 软 件 研发
选线技 故 障 选 线 可靠性。 著作权
置
术 问题。
对 GPS/BDS 秒脉冲周期和 输电
相位差进行滤波处理,对时 线路
行业内多终端之间同步误 1 项实用
高速同 实 现 多 终 间偏差的补偿分多次均匀 故障
差一般小于 100ns,本技术 新 型 专
步数据 端 的 高 速 补偿,并处理小数部分,实 自主 监测
采集技 同 步 数 据 现全精度补偿,可减小多终 研发 装
误差,提升了多终端高速同 软 件 著
术 采集。 端之间的时间偏差,使得多 置、
步数据采集的准确性。 作权
终端之间的同步误差小于 行波
消除过 本算法建立在输电线路的
渡电阻 提 高 故 障 分布参数模型基础上,利用
本技术对传统阻抗法测距
影响的 录 波 监 测 线路正序参数、故障距离和
进行改进,降低了过渡电阻 1 项软件 自主
对阻抗法测距的影响,提高 著作权 研发
阻抗法 法 测 距 精 时刻前后输电线路两端的 录波
了测距的精度。
测距算 度。 电压电流相量建模,提高了 监测
法 测距的精度。 装置
网络数 解 决 数 字 本技术实现了网络报文类 本技术既降低了 CPU 识别
专利 研发
接收及 监 测 装 置 数据的最底层能根据报文 了 CPU 多核之间负载不平
分类分 接 收 并 处 类 型 将 数 据 分 发 到 特 定 衡的问题,提高了 CPU 资源
发技术 理 多 类 型 CPU,均衡多核多线程 CPU 的利用率、系统整体性能和
报 文 时 造 间的负荷。 系统运行稳定性。
成 的 CPU
多核之间
的负载不
平衡。
本技术采用单向的高速环
高速消 状消息网络,实现了 CPU
提 升 CPU 行业内目前 CPU 多内核间
息的网 间、CPU 与外设间,外设与
多内核间 的通信主要基于寄存器、 1 项发明 自主
的通信效 FIFO 或双口 RAM,效率相对 专利 研发
传递技 现了高速度、高性能、低延
率。 较低、成本相对较高。
术 迟、低 CPU 占用率的消息网
络通讯。
解决同一
装置不同
不同采 通 道 采 样 本技术优化了插值变换,在
该技术提高了在不同采样
样速率 速 率 不 同 同一装置不同通道不同采 1 项发明 自主
的插值 的 情 况 样速率的情况下,数据的归 专利 研发
率,降低了失真度。
算法 下 , 数 据 一化运算效率更高。
的归一化
问题。
故障数 本技术采用硬盘内和多硬
解决巨量 在高速、大容量数据记录 2 项实用
据的多 盘间的并行均衡存储算法,
报文数据 时,一般的存储技术速度较 新 型 专
存储器 克服了通用技术在高速、大 自主
并行均 容量数据记录时存储速度 研发
的均衡存 入硬盘或导致硬盘寿命降 软 件 著
衡存储 较慢的问题,实现了多储存
储问题。 低的问题。 作权
技术 器下的数据均衡存储,提升
了硬盘的数据吞吐处理能
力和存储速度。
(1) 本系统可将整个操作
系统压缩成只读的文
件系统,并加载到内存
集系统 提 供 了 一 中运行,提升了系统的 行业内的操作系统多采用
应用、 种 集 系 统 启动速度和响应性能; 传统的安装到硬盘的方式
安全一 应 用 和 安 (2) 本系统可以部署到不 或基于文件系统的运行方 1 项发明 自主
体化的 全 一 体 化 同硬件平台和架构中, 式,启动和响应速度较慢, 专利 研发
操作系 的 操 作 系 适用的应用场景较广; 且受硬件平台和架构影响
统 统。 (3) 本系统可防止非授权 应用场景较少。
访问和恶意软件对文
件系统的修改,应用性
和安全性更强。
分解耦合
电力系统各线路间存在复
的 故 障 信 本技术增强了故障特征的
行波模 杂的电磁耦合关系,故障后
号 , 提 高 辨识度,可以准确提取故障 1 项软件 自主
故 障 特 征 后暂态行波信号,从而提高 著作权 研发
技术 一般技术难以准确提取影
的 辨 识 测距精度。
响行波信号的故障特征。
度。 行波
基 于 在高频采集及测试系统中, 测距
本技术自动屏蔽外部干扰
FPGA 采集及输出信号的相位精
用于装置 的影响,提升设备内部时钟
的相位 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标, 1 项软件 自主
跟踪和 本技术基于锁相环,可使信 著作权 研发
理。 同步精度更高,抗干扰能力
智能防 号与外部时钟源高度同步
更强。
抖技术 且抗干扰、无抖动。
无线通 提 高 无 线 本技术是一种近距离无线 本技术克服了传统近距离 1 项软件 自主 时间
信的时 授 时 的 对 授时的误差修正方法,该技 无线授时技术误差较大的 著作权 研发 同步
间同步 时精度。 术提高了无线授时的准确 问题,为无线授时设备提供 装置
补偿算 度,使得短距离点到点无线 了一种更为精确的补偿算
法 授时准确度达到 150ns,抖 法,提高了无线授时的对时
动小于 40ns。 精度。
对时系统中,无线和有线对
提高时钟 本技术克服了传统技术受
时信号均易受到外界强电
装置及高 到外界无规则信号影响时
对时间 磁信号影响,导致信号畸
精度同步 易导致信号畸变的问题,可
基准源 变。本技术对无规则的信号
采集系统 使时钟装置及高精度同步 1 项软件 自主
自身时钟 采集系统自身时钟不受外 著作权 研发
抑制技 部时钟源受到外界的无规
脉冲的稳 界信号的干扰影响,从而使
术 则干扰时,不会影响内部时
定性和抗 得输出对时信号更为可靠、
钟脉冲的输出精度,从而稳
干扰性。 准确。
定输出对时信号。
实现时钟
本技术可以提供高稳晶振 在外部时钟源失效的情况
装置快速
高精度 驱动输出信号,快速准确地 下,装置会进入守时状态,
可靠的守
OCXO 驯服装置自身晶振,使对时 依靠晶振驱动输出信号,维
时特性, 1 项软件 自主
增强时钟 著作权 研发
速驯服 态,既保证晶振驯服的高精 部时钟源失效异常的情况
同步系统
算法 度要求,又大幅度地缩短了 下,晶振驯服精度低,难以
的 鲁 棒
晶振预热时间。 快速稳定对时信号。
性。
判 断 并 选 对时系统中,为了系统的可 本技术克服了通用技术在
多时钟 择 高 置 信 靠性,会有多路时钟源同时 多时钟源接入系统时难以
源可信 度 , 增 强 接入系统,本技术支持多时 精准判断时钟源的置信度 1 项软件 自主
度判决 时 钟 同 步 钟源接入,可使系统自动判 的问题,可避免时钟源对对 著作权 研发
技术 系 统 的 鲁 断时钟源的置信度,选取高 时装置的异常影响,提高了
棒性。 置信度的时钟源接入。 系统的可靠性。
距离对 在 隧 道 、 差补偿算法,可自动计算时 之间链路的距离估算误差 著作权 研发
时技术 地 下 等 封 间延迟、自动修正补偿,解 修正系数,对时精度低,本
闭 环 境 的 决长距离通信带来的对时 技术可自动计算时间延迟,
设 备 存 在 延迟问题,提高时间精度。 自动修正补偿,提高了时间
的长距离 精度。
通信对时
延 迟 问
题。
本技术可以准确地计算出
电压暂态事件的特征幅值
和持续时间,将特征幅值测
精准地识
电压暂 量误差控制在±0.1%内,同 在电压暂态事件分析方面, 1 项软件
别暂态事
态事件 时将持续时间测量误差控 一般的技术特征幅值测量 著作权、 自主 电能
精确识 制在±1ms 内,大幅提高了 误差为±1%内,持续时间测 1 项发明 研发 质量
间和特征
别技术 电能质量测量精度,可以更 量误差一般为±20ms 内。 专利
值。
准确地定位到电压暂态事
件发生和结束时间以及幅
值变化。
实现对多
(1) 支持多个充电终端的
个充电终
智能负荷管理; 1 项发明
电动汽 端 的 智 能
(2) 支持多种充电策略和 专利、1
车群控 负 荷 管 行业内一般采用平均分配 新能
动态功率分配策略,提 项 实 用
直流充 理 , 用 于 控制策略、按需分配控制策 自主 源 汽
电机集 提 高 系 统 略,输出功率管理效率较 研发 车 充
功率单元的利用率; 利、1 项
群控制 的 灵 活 性 低、可扩展性较差。 电桩
(3) 独立的风冷散热通道, 软 件 著
技术 以及功率
提高了电路可靠性和 作权
单元的利
系统散热效率。
用率。
在群控充电桩功率切换控
本技术对一般群控充电系 制系统中,一般技术通常采
群控充
在 保 证 群 统改进,创新性地使用磁保 用全矩阵切换,随着功率单
电桩模
控 充 电 系 持交流继电器作为功率切 元或充电终端数量的增加,
块化功
统 运 行 安 换器件,辅以安全的软硬件 切换器件数量呈几何数量 1 项发明 自主
全 的 前 提 安全防护措施,满足了更多 级的增加,系统复杂,成本 专利 研发
技术及
下 降 低 设 的应用场景,降低了群控直 较高,本技术减少了切换器
充电系
备成本。 流充电机成本,提高了系统 件的使用,提升了功率切换
统
可靠性。 装置可靠性,降低了生产成
本。
预测录波
本技术基于线性回归方程
线性回 装 置 在 未 行业内一般采用被动消缺 二次
与 AHP 层次分析法,可以对
归 与 来可能出 方式,本技术建立了专家系 设备
设备状态的检修、判断设备
AHP 算 现 的 异 常 统,对设备状态的检修、判 在线
异常的发展趋势给出科学 1 项发明 自主
的指导,实现对设备的预知 专利 研发
合的监 势 , 为 装 出科学的指导,实现对设备 与诊
性维护,变被动消缺为主动
视预警 置 的 维 护 的预知性维护,变被动消缺 断装
预防,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
技术 和检修做 为主动预防。 置
稳定性与安全性。
出指导。
采用小波变换,精确判断故
障起始点,基于神经网络等
基于故
算法,根据扫描单侧录波数
障录波 用 于 高 压
据文件中的开关量数据,在 一般采用的故障测距技术,
的高精 输 电 线 路 3 项软件 自主 软件
度故障 的 故 障 点 著作权 研发 开发
位置变位信号附近,通过对 2.5%。
测距技 定位。
模拟量通道线路电流变化
术
率的计算,精确辨识故障发
生时刻,使得阻抗法测距误
差一般不大于 2%。
本技术将 D5000 系统与录
波数据相结合,D5000 系统
基 于 通过测量母线的电压和电
行业内对母线故障的分析,
D5000 利 用 差 流 流等电气量以及开关状态
主要通过故障录波数据中
与故障 分 析 原 获取母线各路的状态,故障
母线各支路的电流差进行,
录波信 理 , 解 决 录波器则通过记录故障前 1 项发明 自主
息的母 母 线 故 障 后的各种电气量的变化情 专利 研发
态通过单纯录波文件难以
线故障 诊 断 的 诊 况获取故障信息,可快速准
区分,存在分析困难的问
诊断技 断问题。 确地对故障进行定位,提供
题。
术 更详细的故障信息,提高母
线故障诊断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实 现 集 群 本技术为以高内聚、低依赖 本技术采用更加轻量的技
内 资 源 的 为原则开发的集群软件系 术实现了集群系统中组件
基于数
隔 离 和 分 统,通过总线机制,采用虚 的解耦、隔离,以较小的系
据总线
配 , 提 高 拟化技术,实现了集群调度 统开销,更高的性能适配特
的集群 1 项发明 自主
软件系 专利 研发
波 中 心 站 求分配设定资源,实现各组 消除单点故障对整个系统
统及方
系 统 高 并 件的隔离与解耦,使得单个 的影响,提高了分布式行波
法
发 能 力 和 节点故障不会影响整个系 中心站系统高的并发能力
可靠性。 统的正常运行。 与可靠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七、
技术水平和研发情况”之“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情况”处进一步补充披露发
行人相关技术先进性的具体表征,进一步解释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同行业一
般水平或通用技术之间的差异情况及特点。
(二) 应用于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相关情况和发行人对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的保
护情况及有效性
业可比公司的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规模与其专利和软
件著作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数量的对比情况,发行人营业收入
规模与知识产权数量的比例处于合理范围,具体情况如下3:
知识产权
公司名称 营业收入规模 识产权数量
数量(个)
(亿元) (亿元/个)
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105 1.34 0.01
称“科汇股份”)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信 305 3.63 0.01
通电子”)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智 515 3.76 0.01
洋创新”)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364 1.75 0.00
“中元股份”)
发行人 129 2.23 0.02
就表格中所列数据,出于谨慎性,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数量已扣除暂未应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科汇股份、
智洋创新、中元股份的知识产权数据来源于其 2023 年半年报公布的知识产权数量。信通电子的知识产权数据来源于
其 2023 年 9 月 26 日披露的《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引用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数据及信息均来源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半年
报、年报、招股说明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访
谈,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应用于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数量低
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信通电子、智洋创新和中元股份,与科汇股份较
为接近,主要原因说明如下:
(1) 报告期初,基于技术保密的考虑,发行人知识产权申请策略较为
保守
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初,考虑到部分
技术细节、技术关键点和技术具体实施方法等会因申请知识产权
而公开,发行人基于技术保密的缘故,对申请知识产权的工作推
动较为保守。经过论证适用于申请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行人
通过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方式加以保护,经过论证不适于申
请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发行人将其纳入公司技术秘密保护范围
内。发行人制定了相应的保密制度和保密体系并严格执行,防范
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近年来,随着发行人技术不断积累、应用和实施范围不断扩大,
发行人对申请相关知识产权的策略进行了调整,经过论证逐步加
强了知识产权申请工作。发行人将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
度,构建更具市场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体系。
(2) 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后知识产权数量增速较快,发行人与其上市
前的知识产权数量不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科汇股份、智洋创新、中元股份均已
在境内上市。其中,中元股份上市时间早,较早畅通了股权融资
渠道,上市后加大研发投入,积累了较多知识产权;科汇股份和
智洋创新在其首发上市的募投项目中均包含了研发相关的项目,
有力支撑了其研发投入,因此上市后知识产权数量增速较快。
发行人作为尚未上市的公司,相比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融资
渠道较少,研发投入论证过程更加严格、谨慎,研发投入相对谨
慎。发行人与上述同行业可比公司上市前的知识产权数量不存在
较大差异,具体情况如下4:
知识产权数量(个)
公司 上市时间 截至 2023 年 6
首发上市前
月 30 日
科汇股份 2021 年 4 月 73 105
智洋创新 2021 年 3 月 280 515
中元股份 2009 年 10 月 4 364
平均值 - 119 328
发行人 - 129 -
(3)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规模和产品种类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聚焦于电力行业,主要
产品包括电网智能监测产品、新能源产品,同行业可比公司科汇
股份,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电网故障监测与自动化产品、磁阻电机
驱动系统产品,收入规模与发行人接近,故发行人与其知识产权
数量不存在较大差异。
就表格中的知识产权数据:1)科汇股份的知识产权数据来源于其 2021 年 4 月 19 日披露的《山东科汇电力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和 2023 年半年报。2)智洋创新的知识产权
数据来源于其 2021 年 2 月 23 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注册稿)》和 2023 年半年
报。3)中元股份的知识产权数据来源于其 2009 年 9 月 23 日披露的《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 2023 年半年报。
同行业可比公司信通电子、智洋创新,收入规模大于发行人,产
品种类较多、覆盖多个不同细分市场,如信通电子产品覆盖电力、
通信等细分市场,智洋创新产品覆盖电力、水利、轨道交通等细
分市场,故其知识产权数量大于发行人。
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元股份上市时间较早,目前双主业经营,主要
产品包括智能电网产品和医疗信息及医疗服务,故其知识产权数
量大于发行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与知识产权数量的比例
处于合理范围,应用于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数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科汇
股份不存在较大差异,低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知识产
权申请策略、融资渠道、收入规模和产品种类存在差异所致,具有合理
性。
的原因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电力系统故障可能直接对国
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因此电网公司在项目实施、技术运用等方面高度
谨慎。同时,随着我国电力系统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含大量电力电子
设备、跨大区交直流混联的现代电力系统,电网线路和电力系统运行等
复杂程度较高。从目前的电网区域分布和电网结构来看,国家电网公司
所属东北、华北、西北、华中、华东和南方电网公司所辖南方区域,构
成了我国六大区域电网格局,受能源分布、地形风貌等因素影响,不同
区域的电网特性差异较大,各电网下属公司或电网项目可能存在的问题
也较为个性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访谈,由于电网的
复杂性以及客观影响因素众多,出于对电网安全性的考虑,电网公司在
项目开展过程中,会进行一些模拟情景的假设性研究,通过与行业内技
术领先的公司进行专项测试来排除风险,因此发行人与电网客户在提供
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了共有知识产权。该合作方式也有利于发行人及时
掌握相关产品的需求和动态,提升发行人与电网客户的互动合作,提高
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制造的技术水平。
在项目合作中形成的知识产权与具体项目高度相关,与其他项目的形
态、需求或适用的环境条件不同,较难推广;且上述研究以理论性研究
为主,技术工艺较形成具体产品并量产仍有较大距离,故发行人与电网
客户业务合作中形成的共有知识产权,除专利“一种阻抗法和行波法相
结合的行波综合测距方法”外,其他共有知识产权暂未应用于发行人后
续生产经营。
“一种阻抗法和行波法相结合的行波综合测距方法”公开了一种阻抗法
和行波法相结合的行波综合测距方法,该专利所描述的阻抗法与行波法
相结合的测距算法在学术论文中有提及,但在实际中没有大规模应用;
发行人在站端行波测距中使用的是双端行波测距法,与专利不同。该专
利中提及了采用工频电压、电流判断录波启动的方式,是一种通用技术
且可替代性较强,发行人在站端行波装置中作为辅助、补充类技术使用。
综上所述,因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发行人由具体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
目属性较强,存在未推广应用于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的情况,具有合理
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制度及协议文件
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访谈,发行人始终坚持自主创新,逐步
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对核心技术的全方位保护。
除了通过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方式外,发行人还采取了以下措施:
(1) 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管理制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制度,
包括《保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等,对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的归属和保密措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发行人各中心(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执行
知识产权的保密管理,做好知识产权有关资料的整理、使用、归
档工作。在技术保护方面,发行人通过对产品核心算法模块化及
加密、限定权限等措施来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指定专人保管产
品核心算法及代码,通过设立配置管理员,限制产品源代码可见
范围以防范产品源代码整体泄露的风险。
发行人各中心(部门)积极配合研发部门日常跟踪商标、专利及
其他知识产权的登记注册、授权情况,当发现存在可能对发行人
知识产权有损害的情形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依照法律规定
或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解决问题。
(2) 通过相关协议进行约束
发行人与研发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要求
员工对发行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进行保密,并约定了相应的
保密期限、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条款。
(3) 完善激励制度
发行人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为研发人员提供了具有市场竞争
力的薪酬待遇;同时,发行人对研发人员实行多层级、多形式的
激励政策,包括常规激励、专项激励、特定激励等方式。发行人
设置了员工持股平台,通过对主要研发人员进行股权激励,使其
与公司长远利益绑定,参与公司经营收益分享,保持公司对先进
人才的持续吸引,也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的保
护,预防泄密风险。
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
等公开网站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
在因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泄密、侵权或被侵权与第三方产生争议
纠纷的情况,发行人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保护措施有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
保护体系,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知
识产权及核心技术泄密、侵权或被侵权与第三方产生争议纠纷的
情况,发行人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保护措施有效。
(三) 技术研发平台的具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研发人员的访谈,
发行人始终以科技创新为导向,坚持自主研发,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
发行人内部设置了研发中心作为公司的研发部门,拥有一支以教授、博士、
硕士为核心的技术研发团队。
发行人的研发中心拥有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
术”研发中心和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3 项省级“技术研发平台”认定,
同时发行人研发中心还下设“山东省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和“光储充电系统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原名“济南市电动汽车充
电桩检测工程实验室技术研发平台”)2 个技术研发平台,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基本情况
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
东省企业技术中心”
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
术”研发中心
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
山东省电能质量监测与治
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验室”
光储充电系统济南市工程
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
发行人研发中心采用矩阵式管理,横向管理以专业化进行研发部门设置,
结合公司产品和研究方向设置了系统软件部和智能装置部,并设有研发综
合部负责部门日常管理、技术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事宜;纵向管理以公
司产品开发目标组建项目团队,形成跨部门的项目组,由项目经理组织项
目组完成开发工作。
“山东省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光储充电系统济南
市工程研究中心”系发行人围绕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公司重点开发产品,
跨部门组建的技术研发平台,以更好地推动相关技术和产品研发进程并加
速成果转化。上述两个技术研发平台均为发行人单独成立,由发行人内部
研发人员组成,技术研发平台成立以来围绕提升发行人产品性能、拓展产
品应用领域、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展开了多项研究,研发项目均与发行人
业务发展和产品密切相关。
“山东省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山东省级工程实验室,
系发行人顺应电力行业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趋势而组建,主要研究方
向是电能质量技术,通过跟踪国际最新技术动态,及时准确的把众多领先
技术成功推向市场,完成电能质量产品的迭代升级。该技术研发平台基于
平台化的开发战略,采用分布式体系架构,搭建了全嵌入式软硬件开发平
台,采用插件式结构,研究高精度数据采集系统,实现了高性能、高可靠
性、免风扇、低功耗的整机一体化工业级设计,先后迭代开发出“SDL-3002
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SDL-3002C 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
“SDL-3002D
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SDL-3010 一次调频测控装置”等产品。依托
该技术研发平台的研发积累,发行人参与“电能质量监测技术规范”的标
准起草,先后完成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2 项。
“光储充电系统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是济南市级工程实验室,系发行人
布局新能源发展趋势,依托发行人在电力系统深厚的技术积淀,围绕新能
源汽车充电、光伏和储能系统相关技术而组建的,具体方向包括新能源汽
车充电、充电互通性、大功率充电、储能逆变器、电池梯次利用、交直流
微网、台区柔直互联和光储充融合等技术研究。
该两个技术研发平台部分项目已完成了产业化,丰富了发行人产品线,部
分研发项目为发行人提供了技术储备。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两个技术研发平台研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研发成果应用于
序 平台 研发项目
研发项目成果 公司产品和业务
号 名称 名称
的情况
开发完成了 SDL-3002C 电 该 项 目 产 品 已 投
SDL-3002C 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该 产 且 通 过 了 中 国
电能质量在 产品采用分层分布式体系 电科院、北京、山
线监测装置 架构,搭建了全嵌入式软 东、广西等多地入
开发 硬件开发平台,满足了电 网测试,已逐步在
山东 能质量新标准要求。 全国投入运行。
省电 开发完成了“山大电力电
山大电力电
能质 能质量联网数据综合监测 该 项 目 产 品 已 投
能质量联网
量监 分析平台”软件,该产品 产,丰富了发行人
数据综合监
测与 基于 IEC61850 通讯规约, 电 能 质 量 监 测 的
治理 实现了电能质量监测装置 产品线。
软件
工程 联网。
技术 开发完成了 SDL-3002D 电
研究 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并
该项目产品已投
中心 形成了电压暂态事件精确
智能变电站 产,该技术成果提
识别技术,该技术提高了
电能质量在 高了发行人电能
电能质量测量精度,可以
线监测装置 质量监测产品的
更准确地定位到电压暂态
性能和技术水平。
事件发生和结束时间以及
幅值变化。
开发完成了 SDL-9200-D30
配电自动化终端,在电能
该项目产品正处
质量监测的基础上,融合
于挂网试运行阶
基于同步数 故障录波、同步相量/波形
段,完成试运行
据协同分析 测量、小电流接地选线等
后,该产品将具备
的配电网故 功能,该产品已通过中国
投标资质,为发行
障防御技术 机械工业联合会鉴定,其
人拓展配电网市
研究及应用 整体性能已达到国际先进
场提供了产品和
水平,在高阻故障启动与
技术储备。
故障选线方面达到国际领
先水平。
该项目产品已完
开发完成了 SDL-3010 一次
成型式试验测试,
调频测控装置,该产品可
并通过了山东电
通过与能量管理控制系统
一次调频装 科院入网测试,为
协调控制,调整有功出力,
置开发 发行人进一步开
协调控制光伏、风电场等
拓新能源产品市
新能源场站频率、电压等
场提供了产品和
电能质量。
技术储备。
光储 开发完成了 SDL-EVC86 系
该项目产品已投
充电 列交流充电机共 2 个机型
产,丰富了发行人
系统 的研制,该系列充电桩满
济南 足国网标准和有序充电要
展了发行人充电
市工 求,可通过 SDK 方式接入
桩产品业务范围。
程研 国网车联网平台。
究中 开发完成了 SDL-EVC86 系 该 项 目 产 品 已 投
心 列直流充电机共 10 个机型 产,丰富了发行人
的研制,该系列充电桩可 新能源产品线,且
同时支持 8 个充电终端, 可 同 时 满 足 国 网
直流充电桩
可通过 SDK 方式接入国网 和市场公众需求,
车联网平台,满足国网“六 进 一 步 拓 展 了 发
统一”标准和市场公众需 行 人 新 能 源 产 品
求。 的应用市场。
该项目产品已投
开发完成了双向 V2G 充电 产,丰富了发行人
机共 2 个机型的研制,该 新能源产品线,其
系列充电机满足国网标 技术成果提升了
准,形成了 V2G 充放电技 发 行 人 充 电 机 产
术,该技术可实现新能源 品的技术水平,使
双向 V2G 充
汽车动力电池与电网之间 得 发 行 人 产 品 从
电机
能量和信息的双向交互, 传 统 充 电 桩 市 场
使得新能源汽车在兼顾自 向 车 网 互 动 市 场
身性能的前提下,可以向 迈进,拓展了发行
电网提供调峰、调频、无 人 新 能 源 产 品 的
功补偿、旋转备用等服务。 业 务 范 围 和 应 用
市场。
开发完成了 SDL-EVC86 系 该 项 目 产 品 已 投
列群控直流充电桩,该系 产,丰富了发行人
列充电桩可同时支持 10 个 新能源产品线,其
群控直流充
充电终端,形成了新能源 技 术 成 果 提 高 了
电桩
汽车群控直流充电机集群 发 行 人 新 能 源 充
控制技术、群控充电桩模 电桩的技术水平,
块化功率分配技术,可满 为 发 行 人 进 一 步
足不同车辆的充电需求, 开 拓 新 能 源 产 品
显著提高了充电设备的服 市 场 提 供 了 产 品
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该项 和技术储备。
目同时已在大功率充电桩
相关技术取得突破,为发
行人超级快充产品的研制
奠定了技术基础。
开发完成了 160kW 能量管 该 产 品 已 通 过 型
控交直流群控充电机的研 式试验,可满足社
制,该充电机可通过融合 区停车场、公共充
能量管控式
终端接受配电云主站或通 电 站 等 多 场 景 应
交直流群控
过智慧负荷终端接受集采 用,为发行人进一
充电桩
系统的能量调控,从而有 步 开 拓 新 能 源 产
效提升电力能源的利用效 品 市 场 提 供 了 产
率,降低增容成本。 品和技术储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设置了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拥有“山
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山
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3 项省级“技术研发平台”认定,同时发
行人研发中心还下设“山东省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
“光储充电系统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2 个技术研发平台;上述 2 个技术研
发平台均为发行人单独成立,非独立于发行人自身的研发部门,不存在外
部研发人员,系发行人围绕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布局重点产品而组建,与
发行人业务发展和产品密切相关,部分技术已完成产业化应用于公司产品,
部分技术为公司业务拓展提供技术储备。
(四)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等
人员参与生产活动的情形
(1) 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方法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制度文件及发行人确认,发
行人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软件项目开发和管理规范》,
建立了统一规范的项目管理流程,明确研发支出的开支范围、标
准、审批程序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执行研发相关内控制度,
由研发部门制定研发计划,明确研发项目的任务、人员、时间、
预算等并组织实施,依据批准后的项目计划,对项目进度、研发
支出进行管理及控制。
发行人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支出,财务部门根据
研发支出范围和标准,对各项研发费用进行审核入账,严格按照
研发开支用途、性质据实列支,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准确、完
整。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的主要构成包括研发人员薪酬、研发
领用材料、咨询测试、技术服务费、差旅费、折旧费及其他费用
等,核算内容及过程如下:
项目 核算内容 归集与核算方法
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研发人员日常工作采用项目制,
研 发 人 的工资、奖金、社保 根据实际参与项目情况填报工时
员薪酬 和公积金等薪酬费 记录并由研发负责人进行审核;
用 财务部门根据工资表匹配对应薪
酬,并按照考勤占比情况在各研
发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研发人员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
研发活动直接消耗
ERP 系统发起领料申请,经研发
研 发 领 的材料,主要包括电
负责人审批后办理出库领用;财
用材料 子元器件、工控配
务部门根据系统中材料明细及领
件、结构件等
料出库单据归集至具体研发项目
研发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发起请
与研发项目直接相
购,按发行人审批流程审批后签
关的代理服务费、专
咨询测 订合同协议;财务部门按照实际
利申请费等咨询费
试费 发生的金额直接归集至具体研发
和第三方机构检测
项目,依据合同、发票、付款申
等测试费等
请单或费用报销单入账
研发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发起请
与研发项目直接相
购,按发行人审批流程审批后签
关的部分软件模块、
技术服 订合同协议;财务部门按照实际
测试模块开发及后
务费 发生的金额直接归集至具体研发
端验证等委外研发
项目,依据合同、发票、付款申
费用
请单或费用报销单等入账
研发活动相关的因 研发人员根据实际差旅情况及项
技术调研、学术交 目归属整理填报差旅报销单据,
差旅费 流、场景测试与功能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报销单据
验证等需要而发生 并审核相关票据后计入对应研发
的差旅费 项目
研发设备均为研发专用设备,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
据固定资产卡片中的研发设备明
折旧费 器、设备、房屋等固
细及折旧表进行归集,按照各研
定资产折旧费
发项目的考勤占比进行分配;房
屋根据房屋建筑物折旧表及研发
部门使用面积占比进行归集,按
照各项目的考勤占比在项目间进
行分配
与具体研发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
其 他 费 与研发活动相关的 费用直接归集到对应研发项目
用 其他费用 中,公共费用按照各研发项目考
勤占比分配至各研发项目
(2) 是否存在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或研发人员参与生产活动的情
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
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
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因对生产活动无统一定义,结合发行人的生产模式、工艺流程
等,生产活动是指公司根据生产计划或销售订单进行的加工、
装配、板卡测试及程序烧录、成品调试等活动。
结合上述定义,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
的情形,但不存在研发人员参与生产活动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非
研发人员参与研发的情形,主要系研发人员在研发过程中需及
时了解市场需求和动态,以及部分研发样机需完成挂网测试
等,故发行人工程技术中心委派 5 名技术人员参与协助研发活
动。
工程技术中心人员主要提供产品调试、售后维护、运维等服务,
具有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产品应用经验,可以及时将市场需
求反馈至研发环节,为研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上述技术人员
参与研发的具体工作包括:根据市场需求协助确定研发项目及
研发内容;不定期向研发部门和研发项目提供市场技术需求分
析、相关技术应用现状情况等,以协助研发人员进行研发方向
的技术验证;配合完成样机调试、应用测试等工作。
报告期内,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情况如下:
单位:人、天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非研发人员参与研
发人数
对应非研发人员的
理论工作天数
非研发人员参与研
发活动天数
参与研发天数占比 56.42% 56.95% 57.68% 57.37%
报告期内,上述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时,均按研发项目填
写了具体工时记录,按照理论工作天数进行测算,参与研发天
数的占比分别为 57.37%、57.68%、56.95%和 56.42%,占比较
为稳定,故将上述人员薪酬按照 50%计入研发费用,并根据相
关人员参与的研发项目及实际工时分配计入具体研发项目。
发行人按照部门职能和工作内容对人员归属进行划分,研发人
员均为专职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与生产人员明确区分,报告期
内不存在研发人员参与生产活动的情况。
根据研发目的和项目来源不同,研发人员从事的研发活动区分
为自主研发活动和受托研发活动,其中自主研发系根据行业和
技术发展趋势、市场需求等进行的一系列具有前瞻性、通用性、
基础性,与具体销售合同无关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受托研发活
动系为满足客户需求进行的,接受客户委托、与具体销售合同
相关的技术开发活动。
发行人根据客户及合同需求、项目及人员情况,调配研发人员
参与受托研发活动。报告期内,研发人员从事或参与自主研发
及受托研发的总体情况如下:
单位:天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研发人员总工作
天数
其中:参与受托
研发项目的天数
参与受托研发项
目的天数占比
根据发行人确认,自主研发人员薪酬计入研发费用,受托研发
人员薪酬计入受托项目成本,同时参与自主研发和受托研发的
人员薪酬按照所参与自主研发及受托研发的各项目工时情况
占比,将对应的人员薪酬在研发费用、受托项目成本之间进行
分配。
(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情况如下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报告期内 实际发生 的研
发费用
纳税申报 研发加计 扣除
基数
加计扣除比例 100.00% 100.00% 75.00%
纳税申报 研发加计 扣除 3,081.17 3,623.10 2,018.11
下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扣除的内容包括:咨询测试费、福利费、差旅费、会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不可扣除的内
容包括: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电话费、工会经费、运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2023 年 1-6 月发
行人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未列示 2023 年 1-6 月数据。
金额
实际发生 研发费用 与纳
税申报基数差异金额
其中:1.房屋折旧 9.67 9.67 9.67
限额扣除影响
限额调整金额
不可扣除金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纳税申报财务报表中研发费用与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的差异系税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口径与会计准则研发费
用认定的口径不一致所致:
为开展研发活动分摊的房屋折旧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对应研发活动分摊的房屋折旧费用未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产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照
所发生费用的 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归集至其他费用的研发费用中限额部分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
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部分其他相关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对应研发费用未全额作为基数申请加计扣除。
(2) 各期研发费用与研发成果的匹配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研发费用按项目对应的整体预算、费用支出、实施进度、研
发内容及成果情况如下6: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项目 2023 年 2022 2021 2020 项目 研发内容及成果情
号 名称 预算 1-6 月 年度 年度 年度 状态 况
本项目运用图像智
能识别技术,通过
AI 智能分析,实现
输电通道、杆塔本
智 慧
体、山火等隐患目标
输 电
智能识别和预警推
线 路
在 线
“非接触行波采集
监 测
技术”、
“暂态信号分
系统
离的单极点滤波启
动技术”、
“高速同步
数据采集技术”和
“基于神经网络的
下表中未结项项目存在预算变更,系因为:发行人根据课题内容按主项目进行研发项目管理,一个主项目下围绕课
题可能有若干子项目;研发部门年初制定研发预算,通常情况下,除战略性项目外,研发部门按年度预算申请子项
目立项,新增子项目导致主项目预算变更。
行波自动测距算法”
等多项核心技术,主
要应用于输电线路
故障监测装置、小电
流接地选线装置等
产品。
本项目主要基于大
数据平台进行协同
基 于 分析,通过数据信息
同 步 网络,实现有源配网
数 据 保护与配网自动化
协 同 的高效协同、数据共
分 析 享,全面解决配网系
的 配 统故障选线、定位、
故 障 可靠性。本项目基于
防 御 发行人核心技术“基
技 术 于高频特征量的单
研 究 相接地选线技术”,
及 应 通过提升高阻接地
用 判断的准确性,进而
实现了该项技术的
迭代升级。
本项目形成了核心
技术“集系统应用、
挪 亚
系统
系统”,该系统为发
行人自主研发的操
作系统,采用文件系
统的高速缓存和保
护机制,提升了系统
的启动速度和响应
性能;可以适配不同
硬件平台和架构,也
可以适配特定的功
能模块;防止非授权
访问和恶意软件对
文件系统的修改,应
用性和安全性更强。
本项目采用分布式、
模块化、微服务设计
理念,构建统一的基
电 网 础开发平台,并进一
故 障 步开发出故障录波
信 息 联网系统。本项目形
综 合 成了“不同采样速率
应 用 的插值算法”、
“基于
辅 助 故障录波的高精度
分 析 故障测距技术”等多
系统 项核心技术,主要应
用于故障录波监测
装置、电能质量在线
监测等装置。
光 储 本项目融合光储充、
合 能 缘计算等技术,构建
源 系 分布式光伏、储能、
统 直流负载为基础的
“光储直柔”直流供
配电网,打造多种能
源形式高度融合的
自调节、自平衡、自
治的微电网系统,由
原来的完全被动接
收转化为主动智能
控制。
本项目融合非接触
采集、物联网、神经
全 感 网络、高速同步采
知 智 集、边缘计算等技
慧 输 术,实现输电线路的
电 线 故障判断、故障预警
运 维 了核心技术“基于数
及 预 据总线的集群软件
警 系 系统及方法”,主要
统 应用于输电线路分
布式故障监测主站
系统。
本项目基于卫星防
时 空
欺骗干扰信号识别
安 全
隔 离
变信号的免疫,并输
装置
出可靠准确的对时
信号。本项目运用公
司已有的“对时间基
准源干扰的抑制技
术”、“高精度 OCXO
晶振快速驯服算法”
和“多时钟源可信度
判决技术”等多项核
心技术,实现时间同
步装置的更新迭代。
本项目采用国产化
技术,融合安全物联
SDL-2
接入、多样性压板信
号采集、智能校正等
主 可
技术,实现对压板的
控 保
智能监测和告警。本
护 压
板 状
有的核心技术“集系
态 在
统应用、安全一体化
线 监
的操作系统”,开发
测 系
出保护压板状态在
统
线监测装置,丰富公
司的产品线。
基 于 本项目采用故障数
全 站 据的多存储器并行
录 波 均衡存储技术,实现
的 智 装置数据的高速存
能 故 储和高效利用。本项
障 录 目基于发行人核心
波 装 技术“消除过渡电阻
置 影响的高精度阻抗
法测距算法”,提升
消除过渡电阻影响
能力,提高了装置的
测距精度,进而实现
了该项技术的迭代
升级。
本项目运用发行人
已有的故障录波器
联网、故障分析等方
向的核心技术,开发
出电力系统调度端
统一的软硬件通用
基 于
服务的基础平台,构
容 器
建集约化、分级维护
技 术
相结合的二次设备
的 二
维护体系,建设围绕
以站端数据直采为
备 在
主,主站交互为辅,
线 监
实现保护、测控、安
视 系
自、站用交直流电源
统
等二次设备信息汇
集。本项目通过模块
化设计,实现各二次
设备的远方监视、远
方巡视、远方操作、
远程运维、评估管
理、综合决策支撑等
功能,支撑电网调度
运行和二次系统值
班监视,为一次电网
安全稳定运行提供
可靠保障,同时支撑
专业数字化管理,推
动二次系统整体升
级。本项目的开发使
原有系统支持更多
二次设备的接入和
完成更多的高级应
用功能,扩大了系统
使用范围,是对原有
故障录波联网系统
较大的更新、升级。
本项目采用模块化
的硬件设计方案,重
点完成计费控制单
电 动 元、充电设备控制、
汽 车 多种充电方式选择、
群 控 电源模块、保护电
直 流 路、人机界面设计等
充 电 重要部分的研制开
机 发,根据用户需求可
以进行一体式和分
体式充电桩的配置
选择。本项目形成了
“电动汽车群控直
流充电机集群控制
技术”和“群控充电
桩模块化功率分配
技术及充电系统”等
多项核心技术,主要
应用于 SDL-EVC 系
列交、直流充电机。
本项目通过开发适
用于新一代智能变
电站的录波监测装
置,将集成故障录
波、网络报文分析、
二次设备在线监测
等功能,实现变电站
新 一
电力系统与二次系
代 智
统运行工况的采集、
记录以及可视化。本
波 装
项目形成了“网络数
置
据自动接收及分类
分发技术”和“高速
消息的网络交互传
递技术”等多项核心
技术,实现故障录波
监测装置产品的迭
代升级。
智 能 本项目通过开发基
录 波 于智能变电站录波
器 及 器与二次设备在线
二 次 监视系统,整合全景
设 备 录波、网络报文、二
在 线 次设备在线运行状
监 视 态监视、异常智能诊
系统 断、检修安措可视
化、故障自动分析等
功能,可实现二次系
统配置方案的优化,
减少现场维护工作
量,提升信息共享和
应用的集成度。本项
目形成了核心技术
“线性回归与 AHP
算法相结合的监视
预警技术”,主要应
用于二次设备在线
监视与诊断装置。
本项目通过阻抗法
测出故障点粗略位
电 力
置,利用行波精确定
行 波
位,提高测距准确性
故 障
和可靠性。本项目形
成了“行波模量提取
综 合
技术”和“基于 FPGA
分 析
的相位跟踪和智能
系统
防抖技术”等多项核
心技术,主要应用于
电力线路行波综合
测距装置、SDL-760X
系列输电线路分布
式故障监测装置。
本项目融合边缘计
算、容器等新技术,
对配自/营销数据同
源采集,实现配电系
统的故障快速研判、
山 大 快速隔离及告警,提
电 力 高故障抢修快捷性
配 变 于发行人已有的核
终端 心技术“基于高频特
征量的单相接地选
线技术开发”,主要
运用于配电自动化
馈线终端,丰富公司
的产品线。
本项目通过软件通
SDL-2 信总线,接入多种类
防 信 前端设备信息,融合
输 控 技术,实现多系统智
制 单 能联动功能。本项目
元 运用发行人已有的
核心技术“集系统应
用、安全一体化的操
作系统开发”,丰富
公司的产品线。
本项目形成了核心
技术“电压暂态事件
精确识别技术”,主
要应用于 SDL3002X
系列电能质量在线
监测装置产品中。该
智 能
项技术可以准确地
变 电
计算出电压暂态事
站 电
件的特征幅值和持
能 质
量 在
测量误差控制在±
线 监
测 装
时间测量误差控制
置
在±1ms 内,大幅提
高了电能质量测量
精度,可以更准确地
定位到电压暂态事
件发生和结束时间
以及幅值变化。
基 于 本项目基于发行人
分 布 已有的核心技术“基
式 录 于高频特征量的单
波 的 相接地选线技术开
配 电 发”,通过高速消息
网 全 的网络交互传递技
息 智 术,实现对分布式采
能 诊 集终端采取远程在
断 系 线检修维护,主要运
统 用于配电自动化馈
线终端,丰富公司的
产品线。
基 于
物 联 本项目基于感知
网 技 RFID 与无线传感器
术 的 网络的适用于继保
继 电 设备运行维护过程
保 护 的物联网系统,通过
设 备 全方位监测设备状
运 行 况,实现现场作业的
管 理 管理功能。
系统
保 护
本项目融合有线及
压 板
无线物联网接入、红
状 态
外检测、磁检测等技
在 线
术,实现对保护测控
装置硬压板的状态
及 智
监视、智能校核、通
能 控
信状态监视、告警结
制 系
果推送及核查确认。
统
基 于 本项目形成了核心
智 能 与故障录波信息的
的 保 母线故障诊断技
护 运 术”,主要应用于智
行 管 能变电站辅助系统
控 系 综合监控平台。
统
本项目运用文字、图
片、语音、视频、标
签等手段快速记录
问题,实现继电保护
基 于
反措工作的全过程
大 数
管理,可以自动生成
据 挖
检查报告、提出整改
掘 的
继 电
发行人已有的核心
保 护
技术“基于故障录波
反 措
的高精度故障测距
研究
技术”,主要应用于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丰
富公司的产品线。
基 于 本项目主要采用多
大 数 元信息建模方法,建
据 的 立面向电力二次系
保 护 统业务应用的信息
运 行 模型,采用分层、分
分 析 模块的技术架构,基
支 撑 于大数据技术体系,
系统 融合多维度数据,完
成支撑二次系统运
行的大数据应用技
术体系建设,为基于
多元数据的业务应
用提供支撑平台。本
项目基于发行人已
有的核心技术“基于
故障录波的高精度
故障测距技术”,主
要应用于智能电力
故障监测装置及监
控平台,丰富公司的
产品线。
本项目针对小电流
单相接地故障的特
基 于 殊要求,研发出独立
小 电 自主的新一代基于
流 接 综合判据的小电流
地 选 接地选线及定位系
线 的 统,以满足电力系统
及 综 线的高准确率要求。
合 监 本项目形成了核心
测 管 技术“基于高频特征
理 平 量的单相接地选线
台 技术”,主要应用于
小电流接地选线装
置、配电自动化站所
终端、配电自动化馈
线终端等装置。
本项目通过整合全
景录波、网络报文、
二次设备在线运行
状态监视、异常智能
基 于 诊断、检修安措可视
调 控 化、故障自动分析等
云 的 功能,实现二次系统
二 次 配置方案的优化,减
设 备 少现场维护工作量,
在 线 提升信息共享和应
监 视 用的集成度。本项目
与 诊 运用发行人已有的
断 系 核心技术“基于故障
统 录波的高精度故障
测距技术”,开发出
二次设备在线监视
与诊断装置,丰富公
司的产品线。
合计 14,493.50 1,909.13 3,142.95 3,798.24 2,833.76 - -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内容及成果与主营业务及产品相匹配,研
发费用对应的研发项目累计为 25 项,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已结
项 16 项。已结项项目均达到了预期目标及成果,对应研发成果推
动了发行人核心产品、系统与模块相关功能、性能的更新、升级
和换代,研发费用与研发成果相匹配。
的情况及会计核算方法,研发样品销售的核算,进一步分析说明是否存
在将定制化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研发活动区分为自主研发与
受托研发,相关研发投入及产出、成果应用情况按照研发投入性质说明
如下:
(1) 自主研发
发行人自主研发及投入与具体客户订单无关,研发产出及成果运
用不存在直接用于客户定制需求的情况。
发行人自主研发投入系根据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市场需求变
化、客户共性需求等,针对性开展的产品和技术开发进行的各
项投入,与具体客户的合同订单无关。
自主研发不形成直接经营效益产出,主要产出体现为研发成果
的获取及积累;除此之外,研发过程中可能会形成研发样机,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四)
“3.结合研发投入及产出情
况、成果应用等,说明各期对客户定制需求投入的情况及会计
核算方法,研发样品销售的核算,进一步分析说明是否存在将
定制化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之“(1)自主研发”之“3)
研发样品销售的核算”的具体内容。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主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自主研发
投入
减:样机
冲减
研发费用 1,909.13 3,142.95 3,798.24 2,833.76
发行人自主研发形成的成果具有通用性,发行人对研发成果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够主导其使用,能够应用于多类型产品或
单一产品的通用客户需求,成果应用于后续生产活动并促进相
关产品的更新、升级和换代,不存在应用于客户定制需求投入
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自主研发成果应用情况如下:
序 研发成果所应用的主要
项目名称
号 产品
智慧输电线路在线监测系 输电线路可视化监拍装
统 置
基于同步数据协同分析的
及应用
各产品辅助系统与监控
平台
电网故障信息综合应用辅
助分析系统
全感知智慧输电线智能运
维及预警系统
SDL-2601 自主可控保护 保护压板状态在线监测
压板状态在线监测系统 装置
基于全站录波的智能故障
录波装置
交流充电机、直流充电
机
智能录波器及二次设备在 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与诊
线监视系统 断装置
电力行波故障数据综合分 电力线路行波综合测距
析系统 装置
SDL-2730 消防信息传输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
控制单元 合监控平台
智能变电站电能质量在线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
监测装置 合监控平台
基于分布式录波的配电网
全息智能诊断系统
护设备运行管理系统 及监控平台
保护压板状态在线监测及 智能电力故障监测装置
智能控制系统 及监控平台
基于人工智能的保护运行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
管控系统 合监控平台
基于大数据挖掘的继电保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
护反措研究 合监控平台
基于大数据的保护运行分 智能电力故障监测装置
析支撑系统 及监控平台
基于小电流接地选线的保
护及综合监测管理平台
基于调控云的二次设备在 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与诊
线监视及诊断系统 断装置
基于容器技术的二次设备 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与诊
在线监视系统 断装置
发行人研发活动所产生的样机通常为批量化生产活动前的试
制验证环节产物,为了测试技术参数是否达到预期,研发部门
会制作原理样机用于测试与调试,并设置研发样机备查簿用以
备查。
研发样机主要用于测试用途,所使用的零部件和产品结构与最
后的定型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无法直接对外销售;部分研发样
机在完成研发测试后,进行拆解,经仓库检验后办理材料入库,
计入存货并对应冲减研发费用;重新入库的材料经生产领用并
形成产成品,在产成品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样机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台
项目 合计
研发样机
销售数量
(2) 受托研发
由于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出于对电网安全性的考虑,电网
公司或其相关研究院所会进行专项研发,来排除风险或解决问题,
一般委托行业内具有专业研发能力、技术优势以及实践案例和经
验的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接受客户委托为其提供研发及技术服务,
并签订合同收取对价的情况,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技术研究应用、
数据分析建模、系统软件开发、装置研制及技术改造等。对于受
托研发项目,发行人根据研发项目情况,调配安排研发人员。
发行人受托研发项目的投入,主要包括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直
接人工、直接材料、外部研发费用和差旅费等,产出为对应项
目成果向客户交付并形成的合同收入。报告期内,发行人受托
研发项目的投入及产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受托研发投入 592.12 859.95 754.24 559.72
受托项目成本
结转
受托项目收入
确认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研发或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了需要交付的
研究成果,受托研发项目与具体客户及合同需求直接相关,发
行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研究成果并经过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
发行人在受托研发项目立项后,按照项目分别设置辅助明细,
归集各个项目的职工薪酬、物料投入、差旅费和其他相关成本
计入存货,确认收入时项目成本结转计入营业成本。由于受托
研发项目一般具有一定的研发周期,受托研发投入与客户验收
后确认收入存在时间差,故受托研发项目成本结转与受托研发
投入存在差异,受托研发投入均已计入存货。
(3) 是否存在将定制化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研发活动区分自主研发和受托研发,相
关投入按照对应项目进行准确区分。自主研发投入与具体合同订
单及具体客户需求无关,计入研发费用;受托研发投入与具体客
户需求及合同收入相关,作为项目成本归集并结转计入营业成本,
不存在将定制化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制定
及执行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情形,但不存在研发人
员参与生产活动的情形,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合理、准确,不存
在非研发费用及成本计入研发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加计
扣除准确,研发费用与加计扣除金额的差异原因合理,符合税法规定;各
期研发费用与研发成果匹配;发行人研发活动区分自主研发和受托研发,
相关投入按照对应项目进行准确区分,不存在将定制化成本计入研发费用
的情形;部分研发样机在完成研发测试后进行拆解,经仓库检验后办理材
料入库,计入存货并对应冲减研发费用;重新入库的材料经生产领用并形
成产成品,在产成品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五) 各期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所核算的研发人员情况及咨询测试费、技术服务
费的支出情况等
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
(1) 各期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所核算的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酬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各期研发
费用中职工薪酬的具体情况如下7:
单位:万元、人
项目 2023 年 2022 2021 2020
下表中平均人数按照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
研发费用-职工
薪酬
加:计入项目成
本的研发人员薪
酬(参与受托研
发项目)
减:计入研发费
用的非研发人员
参与研发活动薪
酬
研发人员薪酬总
额
研发人员人数 154.00 150.00 145.00 130.00
平均薪酬 9.73 18.34 18.59 17.99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主要系研发需求增加、
招聘人员增多所致,研发人员薪酬较为稳定。
(2)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平均薪酬情
况对比如下8:
单位:万元、人
下表中信通电子研发人员数量和平均薪酬取自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其研发人员数量系各期月度研发人员数量的算术
平均数,其余公司的研发人员数量系按照各公司各期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
公司 人 人 人 人
名称 员 平均 员 平均 员 平均 员 平均
数 薪酬 数 薪酬 数 薪酬 数 薪酬
量 量 量 量
科汇
股份
信通
电子
智洋
创新
未
中元 未披
披 368 16.97 455 13.31 465 12.02
股份 露
露
平均
值
发行
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元股份上市时间较早,目前
双主业经营,主要产品包括智能电网产品和医疗信息及医疗服务,
其中医疗信息及医疗服务业务主要向客户提供软件产品或技术服
务,故中元股份所需研发人员较多,其平均研发人员数量显著高
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另外,智洋创新于 2021 年上市,其首发
上市的募投项目中包含了研发相关的项目,导致其上市后研发人
员数量增速较快,拉高了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均值。
若剔除中元股份的影响,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研发人
员数量分别为 137 人、182 人、222 人和 242 人;综合考虑中元股
份和智洋创新的影响,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人员数量不
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人员平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
较大差异。
服务的主要内容及供应商变动情况、2021年上述两项费用大幅增长的用
途及原因
(1) 咨询测试费、技术服务费的具体支出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咨询测试
费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开发软件的著作版权费、委托查新机构
进行科技查新费用、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第三方机构测试费用,其
中第三方机构测试费包括对研发软件功能性、易用性、可靠性的
测试和研发硬件性能检验、环境测试、型式试验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技术服务费主要系为提高研发效率,发行人将
部分非核心的研发工作委托技术服务商负责,主要包括数据接入
处理、通讯协议转换、配置工具、场景优化验证等。
(2) 技术服务商在报告期内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及供应商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技术服务商提供服务主要内容及变动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主要研
序 技术服务
年度 金额 服务主要内容 对应研发项目 发委外
号 商名称
需求
智能录波器及
开发符合 DLT860 规范标准 通信软
的通信软件 件模块
监视系统
南京能云 开发通用服务协议可视化功
电网故障信息
有限公司 务器软件以符合 DLT860 规 调试配
范、协议插件与协议分析软 置工具
分析系统
件具备 DLT860 报文分析功
能
开发山东省局保信主站数据 基 于 物 联 网 技
以及模型获取接口,包括保 术 的 继 电 保 护 数 据 接
深圳中科 信主站数据获取接口开发、 设 备 运 行 管 理 口模块
有限公司 开发符合行业相关技术规范 电 网 故 障 信 息
巡检定
检软件
巡检及智能定检功能软件 分析系统
基于调控云的
数据及
进行基于数字孪生的电气设 二 次 设 备 在 线
备状态评价与预警技术研究 监视及诊断系
型
统
深圳市鑫 开发全感知智慧输电线路运 智 慧 输 电 线 路 接 口 网
飞创电力 维监测与预警系统部分模块 在线监测系统 关模块
科技有限 功能,包括开发 DL/T283 电
公司 力视频监控接口模块、基于
WQTT 协议的物联网网关模块
开发自主可控智能录波器装
广州海拓 置的配置及检测工具,包括
电网故障信息
斯信息科 开发 SCD 标准化检查工具、 配置检
技有限公 智能变电站虚实回路图绘制 测工具
分析系统
司 工具、DL/T860 协议一致性
监测工具
基于同步数据
开发小电流联网录波数据分
西安立意 协同分析的配
析模块一套,包括数据获取、 数据分
波形分析波形操作、数据分 析模块
有限公司 技术研究及应
析和打印功能 4 个主要模块
用
研究开发移动式储能充电
车,包括:建立微电网负荷
电动汽车群控 场 景 优
直流充电机 化验证
配置方法;提出集装箱机构
设计方案等
浙江朗松 开发光储充一体化监控管理
智能电力 系统,以光储充中央控制器
设备有限 和上位机显示单元为基础,
公司 制定通信协议建立双方通信
光储充综合能 数 据 采
源系统 集处理
制器单元进行数据的统一采
集和处理,通过对采集的数
据进行统一建模,通过图表
直观展示功能,并通过上位
机管理系统完成设备的控
制,策略下发等功能
积成电子 2023 年 89.25 开发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与智 电 网 故 障 信 息 监 视 与
公司 程序及源代码 分析系统 块
技术服务供应商所擅长的专业领域各有不同,发行人根据不同项
目、不同阶段的具体研发需求择优选择技术服务商进行相应模块、
功能的委托研发,导致报告期内技术服务内容及供应商存在变动。
(3) 2021 年咨询测试费、技术服务费大幅增长的用途及原因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中的咨询测试费和技术服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咨询测试费 118.66 102.36 300.41 147.38
技术服务费 87.95 108.99 363.80 30.59
发行人研发费用中的咨询费主要系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申请发
生的代理服务费、申请费、年费等,测试费主要系将研发成果
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试产生的费用。
发样机,进入测试阶段,故导致当年度咨询测试费大幅增加,
主要项目包括:①2020 年下半年,国家电网编制了系列“自
主可控新一代变电站二次系统及设备相应功能规范”要求文
件,发行人针对上述规范要求对现有故障录波监测装置等产品
进行了迭代更新,研发项目“电网故障信息综合应用辅助分析
系统”形成了 3 种型号样机,2021 年度新增型式试验测试费
年度均取得了较好成果,如“智慧输电线路在线监测系统”形
成了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输电线路可视化监拍装置等 4
种型号样机进行测试,新增型式试验测试费 65.87 万元;“电
动汽车群控直流充电机”项目,2021 年度对 3 种型号直流充
电桩进行电气性能与安全方面的性能检验,新增测试费 12.47
万元。
发行人技术服务费为研发项目所涉及的部分软件模块、测试模
块及后端验证等委外开发内容,虽不涉及核心技术但构成特定
研发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考虑自有研发资源优化配置或专业
限制通常以委外形式进行开发。
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导致部分研发项目推迟至 2021 年度进行,
因发行人短期研发人员配置受限,故导致当年度发生的委外技
术服务费较多;②发行人针对国家电网于 2020 年下半年发布
的自主可控规范要求,加大投入进行现有产品的升级迭代,其
中“电网故障信息综合应用辅助分析系统”项目在开发过程中,
将部分标准化检查工具、测试模块委外开发,新增技术服务费
指南》,在智能录波器技术规范基础上,细化了部分功能要求
和实现方案,发行人在对应产品的开发中,外包了部分功能软
件及接口的开发服务,新增技术服务费 46.79 万元。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所核算的研发人员数
量、平均薪酬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差异原因合理;咨询
测试费、技术服务费的具体支出内容真实准确,2021 年两项费用大幅增长
的用途及原因具有合理性;技术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及供应商变动
情况符合实际研发需求、具有合理背景及原因。
(六) 研发总监离职相关情况及发行人与研发人员就职务成果、商业秘密、竞业
限制等方面的约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与当事人的访谈及发行人提供的劳动合
同、离职文件等资料,研发总监范作程,于 2001 年 4 月入职发行人并
于 2023 年 3 月因家庭原因变更工作城市而离职,历任发行人研发工程
师、研发一部经理、研发中心主任、研发副总监,于 2022 年 9 月起担
任研发总监。范作程任职研发总监仅 6 个月,任职期间侧重研发管理相
关工作,包括研发项目整体的审核、把控和协调等,未再参与具体的研
发项目,其向发行人副总经理李欣唐汇报工作。
发行人副总经理李欣唐长期分管发行人研发工作,在发行人任职超过二
十年,稳定性较强。2022 年 9 月,发行人出于管理人才梯度建设的考
虑,选聘范作程为公司研发总监,范作程离职前后均由李欣唐分管研发
工作,其离职未对发行人技术研发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说明如下:
(1) 范作程在职期间参与了部分具体研发项目的管理、实施和技术开
发,范作程离职前的具体工作已由发行人其他人员接替,相关研
发项目有序进行开发,未受范作程离职的影响。
(2) 范作程所参与的研发项目都为发行人研发团队通过多人协作共同
完成,并非范作程单独实施或完成。范作程是发行人部分专利的
发明人之一,但均非单一发明人,该部分专利属于其在职期间的
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属于发行人,不存在专利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范作程的离职不影响前述专利权的完整性。
(3) 发行人研发机构运行多年,有较完整的研发体系,多维、成熟的
研发人才培养和储备机制。发行人的研发中心以矩阵式管理,拥
有多层次的研发团队,形成了较强的协作研发能力。截至 2023 年
行人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发行人核心技术不依赖
个别研发人员的研发能力,为发行人研发创新的持续开展提供了
可靠的保证。
(4) 发行人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与技术研发的积累,制定了较为完善
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管理制度,对核心技术申请了相应的知识产权
保护,并与范作程和其他研发人员均签署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
协议等,明确要求员工对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进行保密,
并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并制定了较为完善
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研发总监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制度文件,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完
善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等,并与公司研发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等文件,就职务成果、商业秘密、
竞业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类别 条款概括 主要内容
约定了保密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
保密信息范围 息、经营信息、人事信息、资料信息及其
他保密信息。
约定了研发人员需承担的保密义务的具体
商业 保密义务
内容。
秘密
约定了保密期限自发行人盖章和研发人员
签字之日起开始至商业秘密公开或公众知
保密期限
悉时止。研发人员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
合同的解除而免除。
包括专利权和技术秘密、商标权和商业秘
知识产权范围 密、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国家
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约定了研发人员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
职务 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应向发行人及时汇
成果 报,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该职务成果
知识产权权属 归属发行人。
包括:(1)为本职工作所完成的智力劳动
成果;(2)为公司专项工作任务所完成的
智力劳动成果;(3)离开公司 1 年内所完
成的,与其在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公司
分配的任务相关的智力劳动成果;(4)主
要利用本公司的资金、设备、材料等所完
成的智力劳动成果;(5)来公司学习、实
习或合作研究的外部研究人员或临时聘用
人员,在公司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除协
议另有约定外的智力劳动成果;(6)其它
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归属于公司的智力劳动
成果。
约定了研发人员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具体
内容与期限,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
竞业限制内容
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与发行人有竞争关
竞业
系的公司或单位。
限制
竞业限制
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条款。
补偿支付
违约责任 约定了研发人员的违约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就职务成果、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方
面已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七)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访谈发行人研发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内容、用途、先
进性;了解发行人知识产权管理策略及执行情况、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的差异情况,分析发行人知识产权数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
在差异的原因;了解共有知识产权的形成背景,未应用于发行人
生产经营的原因;
(2) 通过公开渠道查阅行业技术资料,了解行业内主要技术路线与技
术进展,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通用技术之间的差异情
况及特点;
(3) 获取发行人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持有及在申请知
识产权清单,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公开
披露资料,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发布的知识产权数量信息;
(4) 查阅发行人建立的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管理相关制度,取得发行
人出具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说明;
(5) 抽查发行人与研发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
议等文件;
(6)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公开平台
查询发行人知识产权情况,了解发行人知识产权是否存在争议、
纠纷或潜在纠纷;
(7) 查阅发行人技术研发平台相关的认定文件等资料,访谈发行人研
发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技术研发平台的成立背景、主要研发方
向和研发成果应用情况等;
(8) 获取发行人研发相关的内控管理及财务核算制度,了解研发费用
的归集与核算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相
关制度及内控执行的有效性;
(9) 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参与生产活动的研发
人员情况和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项目的情况、背景及原因;
(10) 获取研发人员名册、研发岗位说明书,了解发行人对研发人员的
岗位和职责划分,相关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是否与研发活动
相关;
(11) 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及税审报告;
(12) 获取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文件、研发计划书、
评审记录、验收结项报告、研发项目台账等基础研发资料;
(13) 获取研发投入及产出情况、成果应用等统计表;
(14) 获取研发领料明细、台账产出及领用、流向登记及相关出入库单
据;
(15) 获取并查阅核对工资计提表、研发考勤记录;
(16) 访谈研发相关人员,了解研发费用咨询测试费和技术开发费发生
的背景、相关内容与主要用途;
(17) 访谈研发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进行委托其他技术供应商进行技
术开发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根据公开网站查阅技术供应商的
公开信息,核实其经营范围是否与研发内容相关,是否具备相应
资质及能力;
(18) 访谈前任研发总监范作程,了解其离职原因及在报告期内承担的
主要工作等事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关部分进一步补充披露相关技术先进性
的具体表征,进一步解释发行人核心技术与同行业一般水平或通
用技术之间的差异情况及特点。
(2) 发行人营业收入规模与知识产权数量的比例处于合理范围,应用
于生产经营的知识产权数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科汇股份不存在较
大差异,低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知识产权申请
策略、融资渠道、收入规模和产品种类存在差异所致,具有合理
性;因电力行业的特殊性,发行人由具体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
目属性较强,存在未推广应用于发行人后续生产经营的情况,具
有合理性;发行人已建立了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及核心技术泄
密、侵权或被侵权与第三方产生争议纠纷的情况,发行人知识产
权及核心技术保护措施有效。
(3) 发行人内部设置了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拥有“山东省企业技术中
心”、“山东省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山东省
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3 项省级“技术研发平台”认定,同
时发行人研发中心还下设“山东省电能质量监测与治理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和“光储充电系统济南市工程研究中心”2 个技术研发
平台。上述 2 个技术研发平台均为发行人单独成立,非独立于发
行人自身的研发部门,不存在外部研发人员,系发行人围绕行业
技术发展趋势和布局重点产品而组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和产品
密切相关,部分技术已完成产业化应用于发行人产品,部分技术
为发行人业务拓展提供技术储备。
(4)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制定及
执行研发费用的归集与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
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非研发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情形,
但不存在研发人员参与生产活动的情形,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归集
与核算合理、准确,不存在非研发费用及成本计入研发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准确,研发费用与加计扣
除金额的差异原因合理,符合税法规定;各期研发费用与研发成
果匹配;发行人研发活动区分自主研发和受托研发,相关投入按
照对应项目进行准确区分,不存在将定制化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的
情形;部分研发样机在完成研发测试后进行拆解,经仓库检验后
办理材料入库,计入存货并对应冲减研发费用;重新入库的材料
经生产领用并形成产成品,在产成品实现销售时确认收入并结转
成本。
(5)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研发费用中职工薪酬所核算的研发人员数量、
平均薪酬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差异原因合理;
咨询测试费、技术服务费的具体支出内容真实准确,2021 年两项
费用大幅增长的用途及原因具有合理性;技术服务商提供服务的
主要内容及供应商变动情况符合实际研发需求、具有合理背景及
原因。
(6) 发行人拥有完整的研发体系,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相关
管理制度,研发总监离职不会对发行人的技术研发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发行人就职务成果、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方面已进行了
明确的约定。
二. 关于业务规范性(反馈意见审核问询问题 5)
(一) 发行人供应商资质相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电力系统相关智能产
品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了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两
大业务板块,其中新能源板块涉及工程类施工项目,对供应商存在资质
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板块所涉及的工程类施工项目主要系新能源充
电桩建设项目,一般分为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PC(采
购、施工总承包)项目。
根据本所律师对主要销售人员的访谈,发行人承接 EPC 项目后,会将项
目的设计服务委托相应设计供应商完成。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
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 号),工程设计资质包括甲级、
乙级,部分行业设立丙级、丁级资质。各级资质可承担项目规模不同,
甲级资质承担项目规模不受限制;乙级可承担中、小型项目;丙级可承
担小型项目。根据《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大、中、小
型变电工程划分标准分别为≥330kv、220kv、≤110kv,发行人所涉及
工程项目均为低压配网变电工程,属于电力行业小型建设项目,工程设
计供应商需取得丙级及丙级以上资质。
除上述采购设计服务外,发行人承接 EPC 或 PC 项目后,作为项目的承
包方,负责项目承包管理、主要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等核心环节,对
于施工过程中部分非核心、技术含量较低、基础性工作如线缆敷设、搬
运及其他零星施工交由劳务施工方完成,施工环节主要包括挖沟、破路
面、敷设线缆、场地硬化、道路及围挡、刷漆划线等。根据《建筑业企
业资质标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
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
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新能源业务涉及工程类施工项目,
提供劳务施工和工程设计服务的供应商存在资质要求。
(1) 发行人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核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对生产、销
售等负责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修订完善了《采购管
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等采购管理制
度文件,加强对劳务供应商资质的审核及管理,逐步规范施工劳
务供应商的资质。
《采购管理制度》明确采购部门负责供应商管理、采购计划的编
制和实施、合同签订、合同付款等内容;
《供应商管理制度》明确
采购部门负责供应商的初选、组织合格供应商的评定、供应商评
定资料的收集及档案管理、合格供应商名单的编制和管理,并对
合格供应商进行跟踪评价和控制,明确发行人候选供应商需具备
的基本条件,采购部门按质优价廉的原则,对候选供应商的质量、
价格、供货能力、交货期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并每年对供应商
进行考核评估;发行人设置供应商评审委员会负责供应商考核管
理,合格供应商名单确认等工作;
《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外
包流程,包括发行人相关业务外包可行性分析、业务外包申请、
外包供应商资质审核、外包审批、合同签订、外包加工过程控制、
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以加强公司业务外包管理。
对于新供应商,审核流程如下:1)采购部门向候选供应商发放供
应商调查表,同时收集相关资料,如:质量、价格、供货能力、
交货期等,以便了解供应商的综合管理情况,作为筛选依据。2)
业务部门牵头对其进行资格审核,主要评估因素包括:①供应商
相关证件(营业执照、法人证或法人委托书、各类资质证书等);
②供应商相关项目的经验、服务能力、业绩、信誉;③供应商现
场管理能力、施工能力;④供应商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情况;⑤供
应商是否与本公司存在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⑥供应商是否与
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⑦供应商的性价比是否合适。3)采购部门
按质优价廉的原则,对候选供应商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代理商和
贸易商以审核相关资质文件为主,生产型供应商根据情况确定是
否需要实地考核,必要时由采购部门牵头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包括供应商采购管理、质量管理、生产
管理、仓储发运管理等,并形成供应商考察报告。4)需供应商提
供样品的,由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样品确认、测试验证。5)供应商
评审委员会对供应商资质文件、考察报告(如有)、样品检测报告
(如有)、小批量测试报告(如有)等进行评审,确认合格的列入
合格供应商名单。
对于现有供应商,发行人持续关注合格供应商名单内的供应商资
质、质量、价格、交货期等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对于
评价等级为一般的供应商,发行人要求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
根据整改情况对订单数量相应调整;对于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供
应商,发行人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如因特殊情况留用,需报
供应商评审委员会批准。供应商如因品质、交货期、价格、服务
等因素导致出现重大问题或安全事故或弄虚作假,虚构、伪造企
业资质、业绩等材料,可提请供应商评审委员会立即取消其合格
供应商资格。
(2) 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对生产、销
售等负责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涵盖了发行人供应商管理的整个流程,包
括供应商尽调、选择、审核、入合格供应商名单、考核评估等方
面。
报告期内,发行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以及施工效率、成本控制等
因素的考虑,在实际执行项目过程中,存在少量向无资质劳务施
工供应商采购的情形,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0.14%、
涉项目均已履行完毕并通过了客户的最终验收,发行人所在地主
管部门已出具了无违规证明,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一)供应商
资质相关情况之“3.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采购无资质供应商服务的
情形,如有,请进一步说明业务风险及项目进展、客户认可情况”
的具体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建立并完善供应商资质
审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严格执行内控制
度的情形,但不构成内控缺陷,发行人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业务风险及项目进展、客户认可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文件及本所律师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窗口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查
询,报告期内,发行人承接 EPC 项目所采购的工程设计服务供应商均具
有相应资质,发行人存在少量向无资质劳务施工供应商采购的情形,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向无资质供
应商采购金 0.00 0.52 189.03 39.31
额
当期采购总
额
向无资质供
应商采购金
额占当期采
购总额比例
(1) 业务风险
布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建市202094 号),
其中就施工资质明确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
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020 年 12 月,住建部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
(建市2020105 号),其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
大幅降低准入门槛。浙江、安徽、江苏、山东、黑龙江等部分省
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均已陆续颁布相关试点改革方案,取消施工
劳务企业资质认定。
根据上述各省市的地方规定,发行人在该等省市采购劳务施工服
务的相应供应商已不需要施工劳务资质;发行人在仍需施工劳务
资质的省市向无施工劳务资质企业采购的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较低且呈明显下降趋势,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生产、销售等负责人员的访谈,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修订完善《采购管理制度》等采购管理制度
文件,加强对劳务供应商资质的审核及管理,逐步规范施工劳务
供应商的资质。同时,发行人亦将督促无施工劳务资质企业及时
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并承诺:1)针对尚未完成的项目,发行人将
持续监督供应商的合同履行、完工质量等事项,确保合同履行的
质量和工程安全;2)新签项目将严格执行发行人《供应商管理制
度》以及合同中相关约定,加强合格供应商管理。针对需要取得
资质的供应商,发行人承诺新签项目将严格限制与未取得相应资
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严格将具备合法资质作为供应商的选择条
件。
(2) 项目进展、客户认可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项目验收文件,报告期内,
发行人向无资质劳务施工供应商采购所涉及的项目均已履行完毕
并通过了客户的最终验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因采购第三方劳务、服务而与相关客户发生诉讼、仲裁等
争议或纠纷情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取得了所在地主管部
门出具的无违规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工程建
设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同时,经本所律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山东等主要项目所在地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因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无资质劳务
施工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形,该等采购的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
较低且呈明显下降趋势;所涉项目均已履行完毕并通过了客户的
最终验收,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门已出具了无违规证明;有鉴于
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部分无资质劳务施工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
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 为防范商业贿赂建立的内控措施及其实际执行的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制度文件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销
售人员、采购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发行人高度重视防范商业贿赂,逐
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商业贿赂防范体系,采取的主要措施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制度文件,发行人建立了包括《预
防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货币资
金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销制度》等一系列防范商业贿赂相关的管理
制度,对防范商业贿赂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预防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公司及员工在商业活动中严格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规定,明确了公司采购、销售等重点业务环
节的反商业贿赂行为准则。
《采购管理制度》对于采购原则、采购程序、
采购方式等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对于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公
司将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销售管理制
度》对公司销售计划、客户管理、项目投标、合同签订、销售收入与记
录、开票管理、应收账款回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加强对销售业务的内
部管控。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报销制度》对公司货币资金管
理、费用报销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加强财务内部控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部分销售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
在承接部分业务时签署了廉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反商业贿
赂条款,对业务合作双方的廉洁自律进行了明确约定,以防范商业贿赂
的经营风险。根据部分廉洁协议的约定,发行人及工作人员应当:(1)
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当利益而向客户工作人
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2)公
司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客户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
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
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3)公司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协议等为
借口,邀请客户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4)公
司不得为客户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及高
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销售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
察网等公开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销售人员不存在因商业贿赂被起诉、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
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3230Z2399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 2023 年 6 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防范商业贿赂建立了相应的内
控措施并实际有效执行。
(三) 与客户就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合同约定情况及产品质量的内部控制措施及其
有效性
下的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业务合同,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客户就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故障导致客户业务系统运行故障等情形
下的相关合同条款约定主要如下:1)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
现故障,卖方(发行人,以下同)应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
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更换的
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质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
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客户,以下同)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
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2)质量保证期的届满不能视为卖方对
合同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性缺陷所应负责任的
解除。质量保证期结束后 5 年内,合同设备出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
权要求卖方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一批次的合同设备免费予以及时
修理或更换。质量保证期结束 5 年后,合同设备寿命期内,合同设备出
现潜在性缺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成本价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和同
一批次的合同设备予以及时修理或更换。3)在质量保证期过后,卖方
负责合同设备终身维护。视买方需要,免费提供系统软件升级换版。对
于产品原理性故障,卖方应免费负责进行改进。4)双方发生争议时,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发行人已与客户就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故障导致客户业务系统
运行故障等情形进行了合同条款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销
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质保条款,质保期通常为 1-3 年,在质保期内发行
人对所供合同设备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等售后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
销售费用中售后维护费金额分别为 306.2 万元、350.07 万元、515.78
万元和 192.32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0.78%、0.80%、1.08%
和 0.86%。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与业务人员的访谈,2022 年度,发行
人主要因一个基于 IGBT 技术的新型充电桩项目影响,导致当年度售后
维护费增多。该充电桩系国家电网作为新技术的试点运营项目,设备运
营过程中存在不稳定的情况,该技术目前与充电桩的适配情况尚不够成
熟,故发行人出于维护客户的考虑,经与客户协商一致更换为发行人其
他型号产品,更换后设备稳定运行至今。该项目更换具有偶发性,不满
足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预计负债
确认条件。该项目目前已履行完毕,客户已出具复函同意发行人设备更
新方案,发行人未产生业务风险和合同违约责任。
此外,质量保证期过后,发行人不存在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或大额退换
货情况,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诉讼、仲裁的情形。报告期
内,发行人销售退换货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0.002%、0.003%、
综上,根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约定,发行人拟承担的合同责
任主要为修理或更换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告期内,发行人因设备质
量问题产生的故障较少,具有偶发性、无规律性的特点,不满足企业会
计准则中规定的“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采购人员及生产人员的访谈,报告期内,发
行人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严格遵循国家、行业以及电网公司的相关标准,
建立了涵盖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工序检验和出厂终验等环节的全过
程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具体
如下:
(1) 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发行人建立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采购管理
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管理手册》《质量记
录控制程序》
《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
《产品服务控制程序》
《不
合格品控制程序》等,建立了企业标准,对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进
行把控。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确保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客户要求。
(2) 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
为确保公司稳定地向客户交付合格产品,发行人严格把控采购环
节,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认定,并定期对合格供应商进行考核,确
保供应商满足供货要求。
(3) 生产、检验环节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发行人在生产和检验环节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对产品生产、产品
检验和试验、最终产品检验和试验环节不合格品的处置进行了明
确规定。具体如下:1)生产过程中,生产部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操
作者首先进行隔离,然后填写《不合格品评审记录》,送质检部确
认。零部件测量和监视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的处置分为返工、报废
二种方式。评审认定为返工的不合格品,由生产人员进行返工。
返工后重新由质检部检验合格后方可放行,凡经过评审认定的废
品,由检验员逐件标识进行隔离,填写《不合格品评审记录》,交
供应部处置。2)产品组装、校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操作者
进行隔离,专检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检验员按《产品标识和可追溯
性规定》进行标识、记录、在指定地点隔离,提出处置意见。3)
最终产品检验和试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的处置为返工。评审认定
为返工的不合格品,由生产进行返工。返工后重新检验,检验合
格后放行。
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公开
网站查询,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走访确认,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大额退换货情
形,未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
导致的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发行人已建立了产品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措施,内控措施有效
执行。
(四) 结合资金流水核查情况说明对发行人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
形的具体核查情况
(1) 核查范围
本所律师获取并核查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序号 与发行人的关系 核查主体
张波、刘英亮、梁军、丁磊、
董事、监事、高级 王帅、裴林、李欣唐、栾兆文、
管理人员、核心技 王中、齐曙光、杜涛、范作程
术人员、5%以上自 (系发行人前任研发总监,已
然人股东 于 2023 年 3 月离职)、王剑、
赵传刚、孟令军、张宗保
关键岗位人员(财
采购主管、出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系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事业单
位,出于教育信息保密等考虑,未提供其银行流水。发行人独
立董事出于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个人隐私等考虑,未提供其
银行账户流水,本所律师执行了以下替代程序:
A. 结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流水等的核查,关注发行人在
报告期内与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
往来;
B. 结合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5%以上自然人股东
的银行流水核查,关注上述主体与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
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C. 获取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关于资金流水情况的确认,确
认其不存在代为收取或支付应属于发行人的款项,不存在
通过其个人账户或其控制的其他账户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
A. 法人主体
对于法人主体,获取其《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
根据《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所列示的报告期内存
续、开立及注销的银行账户,由相关人员到银行现场打印
银行流水或相关人员通过网银导出。
针对资金流水完整性的核查方法如下:1)结合《已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及企业信用报告,对资金流水获取的
完整性进行复核;2)通过银行函证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
末相关银行账户及报告期内开立、注销账户进行确认;3)
通过交叉检查法人主体、核查范围内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
发生的交易,核查法人主体账户的完整性;4)通过对照
发行人银行流水和资金流水日记账,对比银行账户期初期
末余额连续性,复核相关银行账户的完整性。
B. 自然人主体
对于自然人主体,由核查对象前往银行现场打印获取自然
人主体的银行账户流水,或通过手机银行导出。
针对资金流水完整性的核查方法如下:1)由核查对象登
录其中国银联“云闪付”APP 账号,通过“云闪付”APP
核查其已开立银行储蓄账户情况,核查其银行账户完整
性;2)获取核查范围内自然人出具的《关于完整提供银
行流水的承诺函》,确认其已完整提供银行账户;3)通过
已获取的银行流水,核对银行流水交易记录中是否存在和
上述核查对象存在同名的交易账户的交易记录,以此判断
是否存在银行账户应纳入未纳入的情形,进一步复核银行
账户的完整性。
(2) 重要性标准
对于发行人的银行账户,以单笔 40 万元作为资金流水核查的
重要性标准(剔除内部账户互转);对于控股股东的银行账户,
以单笔 100 万元作为资金流水核查的重要性标准。
对于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主体,以单笔 5 万元作为资金流水核
查的重要性标准。
此外,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交易频率或交易对方等与日
常交易存在明显差异的,一并纳入核查范围。
(3) 核查程序
针对发行人开展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本所律师主
要采取了以下核查程序:
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若存在,则重点关注取现后款
项具体用途。
实物形态资产购买或服务费用支出进行核查,并结合发行人银
行日记账和财务明细帐,了解相关交易具体背景,并抽取协议、
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核查购买相关资产或服务的真实
性、合理性。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5%以上自然人股东银行
账户报告期内的大额资金往来进行了逐笔核查,将交易对手方
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主要人员进行对比。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5%以上自然人股东银行
账户报告期内的大额取现进行逐笔核查,并重点关注取现后相
关款项用途。
(1)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了访谈,确认发行人
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 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费用明细,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
销售费用各具体项目的费用性质,并抽取相关合同、发票、付款
单据等进行检查,关注是否存在用于商业贿赂的行为。
(3) 获取了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5%以上自然人股东出具的《关于反商
业贿赂的承诺函》,承诺其在职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发行人的商品或服
务,或为发行人采购商品或服务。
(4)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网站的查询结果,以及发行人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
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5%以上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商业贿赂
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录。
(5) 根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自助
查询版),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违法违规记录。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获取的
核查证据充分、有效。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抽查发行人的采购合同,查询相关法律法规、部分地方规定对于
发行人所从事的相关业务的资质要求;
(2) 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文件,并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窗口进行了查询,核查发行人供应商的资
质情况;
(3) 询问发行人生产、销售、采购等负责人员,了解发行人对供应商
资质的审核和内部控制情况、发行人供应商资质的取得情况、供
应商从事的具体业务内容、发行人就采购无资质供应商服务采取
的整改措施等;了解发行人防范商业贿赂的内控措施及其实际执
行情况;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
故障导致客户业务系统运行产生重大故障的情形;
(4) 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采购明细表、财务报表,核查发行人采购
无资质供应商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退换货及售后维护费情况;
(5) 查阅发行人制定的《采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定》《预防
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关于供应
商资质、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情况;
(6) 查阅发行人采购无资质供应商服务对应项目的竣工报告、项目验
收单、竣工结算审定表、客户认可等资料;
(7) 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确认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是否存在关
于合同履行的争议或纠纷;
(8) 查阅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3230Z2399 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9) 查阅发行人与部分客户签署的廉洁协议或相关反商业贿赂合同条
款;
(10) 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提供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
明》,并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等网站进行查询,核查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涉及商业贿赂的诉讼案件、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落实商业贿赂内部控制
制度及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的承诺函;
(11) 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提供的报
告期内的资金流水,并将其中大额资金流水的交易对方与发行人
主要客户及其股东、主要人员进行了核查比对,核查是否存在资
金往来;
(12) 查阅与 IGBT 式群控直流充电设备相关的销售合同、客户确认文件,
了解该项目的具体履行情况及客户认可情况;
(13) 查阅发行人与生产和产品质量管理相关的制度,包括《生产和服
务提供控制程序》《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等;
(14)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全国建筑
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
网站、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发行人
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商业贿赂、供应商资质等相关的行政处罚、
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新能源业务涉及工程施工项目,提供劳务施工和工程设计
服务的供应商存在资质要求;发行人已建立并完善供应商资质审
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
的情形,但不构成内控缺陷,发行人已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报告
期内,发行人存在向无资质劳务施工供应商采购劳务的情形,该
等采购的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较低且呈明显下降趋势;所涉项
目均已履行完毕并通过了客户的最终验收,发行人所在地主管部
门已出具了无违规证明,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为防范商业贿赂建立了相应的内控措施并实际有效执行。
(3) 发行人已与客户就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故障导致客户业务系统
运行故障等情形进行了合同条款约定,根据约定,发行人拟承担
的合同责任主要为修理或更换产品并承担相关费用;报告期内,
发行人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故障较少,具有偶发性、无规律性
的特点,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
地计量”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发行人已建立了产品质量的内部
控制制度和措施,内控措施有效执行。
(4) 报告期内,发行人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存在商业贿赂情形,获取的
核查证据充分、有效。
三. 关于收入确认政策及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反馈意见审核问询问题 6)
(一) 以表格形式列示报告期内不同类型业务的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对应的收
入确认单据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的主
营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对应的收入确认单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主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收入
营 业务
确认
业 类别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单据
务
设备销
- 18,947.02 85.27% 37,819.56 79.20% 34,308.43 78.85% 31,599.82 80.26%
售
其中:附 调试/
电 带安装 维 护
网 调试义 记 录
智 务 单
能 不附安 到 货
监 装调试 验 收 2,614.36 11.77% 5,667.54 11.87% 4,281.67 9.84% 4,181.03 10.62%
测 义务 单
项 目
技术服
验 收 761.15 3.43% 2,518.33 5.27% 4,875.31 11.21% 1,942.86 4.93%
务
单/竣
工 验
收单
设备销
- 2,069.53 9.31% 6,028.45 12.63% 1,684.09 3.87% 1,767.76 4.49%
售
其中:附 调试/
带安装 维 护
调试义 记 录
务 单
不
到 货
附安装
验 收 - - 209.15 0.44% 57.14 0.13% 129.18 0.33%
调试义
新 单
务
能
竣 工
源
结 算
EPC/PC 审核/ 177.34 0.8% 1,252.47 2.62% 2,636.92 6.06% 4,061.85 10.32%
审 计
报告
项 目
验 收
技术服
单/竣 263.80 1.19% 133.86 0.28% 3.30 0.01% - -
务
工 验
收单
合计 22,218.84 100% 47,752.67 100.00% 43,508.05 100.00% 39,372.29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电力系统相关智能产品技术研发与产业化
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两大业务板块,该两大业务
板块均以附带安装调试义务的设备销售为主。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发行人
按照收入确认政策分别以取得的客户签收、验收单据进行收入确认。
报告期内,不附安装调试义务的设备销售主要包括产品备件或模块销售、
无需提供安装调试的整机设备或系统销售,具体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产品备件或
模块
整机设备或
系统
合计 2,614.36 5,876.69 4,338.81 4,310.21
其中,产品备件或模块销售涉及各类模块单元、设备配件,客户购入后一
般作为库存储备、维修更换使用或直接使用,发行人不附带安装调试义务;
整机设备或系统销售一般附带安装调试义务,无需安装调试的情况主要涉
及如下情形:(1)销售给电网客户,存在客户交由第三方单位如项目总包
方、专业施工安装单位等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主要涉及视频监控类设备
或系统;(2)部分非终端客户具备自行安装调试能力,受具体项目实际执
行安排及需要的影响,前述客户存在选择自行调试的情况。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均区分附带安装调试义务的产品销售及不
附安装调试义务的产品销售,考虑具体产品特征、客户或第三方安装调试
能力,发行人存在由客户自行安装调试或委托第三方安装调试的设备销售
具有合理性,符合行业特征。
(二) 不同类型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
中关于收入确认相关规定如下: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
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
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企业就该商品享有
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企业已将该商品的
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企业已将
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企业已将该商品所
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和报酬;客户已接受该商品;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
的迹象。
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由于客户群体的特殊性,发行人销售合同
通常按照客户制式模板与条款签订,不同客户、不同项目对合同内容、
验收条款、结算条款的约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均明确了合同双方
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发行人结合合同约定、产品性质、客
户要求及交易习惯等分析判断收入确认时点,不同类型业务主要合同约
定条款汇总整理及收入确认时点情况如下:
业务类别 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主要合同约定 收入确认时点及准确性
卖方应于买方指定地点交付满足 在交付设备完成安装调
其中: 合同需求的产品,卖方负责对合 试 并 经 客 户 验 收 通 过
附带安 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 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设
装调试 试完成后对设备双方进行现场验 控制权,收入确认时点
备
义务 收,出具书面调试验收单确认调 符合其业务实质与主要
销
试验收结果。 合同条款中的约定。
售
不附安 卖方应于买方指定地点交付满足 在产品交付并经客户签
装调试 合同需求的产品,合同设备交付 /验收确认后,客户取得
义务 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包括设备外 相关商品控制权,收入
观、数量、规格型号及技术文件 确认时点符合其业务实
等满足合同约定的,签署到货交 质与主要合同条款中的
接/验收单。 约定。
在服务完成或技术成果
卖方应按照合同及技术规范所述
交付并经客户验收确认
的相关标准提供技术服务或交付
后,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技术服务 技术成果,买方对卖方完成的工
控制权,收入确认时点
作、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并签署
符合其业务实质与主要
相应的验收文件。
合同条款中的约定。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
在工程移交,工程竣工
设计、实施、竣工及缺陷修复,
经客户审核确认并出具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
决算报告后,客户取得
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竣
EPC/PC 相关商品控制权,收入
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
确认时点符合其业务实
纸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进
质与主要合同条款中的
行审核或交由第三方审核确认,
约定。
并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发行人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系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客户取得
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结合合同约定发行人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即交付商品并完成所附安装调试义务后,发行人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
权、实物及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客户以签收、验收或决算审核
形式接受该商品,发行人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根据上述说明,发行人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在完成签收、
验收或竣工决算后取得商品控制权,能够主导上述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
取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
断,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合同约定及经济业务实质,具有准确性与合规性。
公司
收入确认政策/方法
名称
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订单)发货,不需要安装的,
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需要安装的,安装完成并调试经客户
验收后确认收入。
中元
股份
公司提供技术开发合同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满足在某一时段内
履行履约义务条件的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否则在客户取
得商品控制权时点时确认收入;对于运维管理等项目,以项
目完成并取得客户确认后确认收入。
收合格,确认已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购货方,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需要承担安装服务的产品:签订合同或订单,发货并经
科汇
安装调试合格后,确认销售收入。
股份
合):签订合同或订单,发货并实现本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
确认已将商品的控制权转让给购货方,确认销售收入。
公司产品收入分为输电类、变电类及其他产品收入,不满足
在某一时间段内履行履约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
智洋 务,以客户验收为收入确认依据。对于附带安装义务的产品,
创新 由公司在项目现场进行安装调试,安装完毕后经客户验收确
认收入;对于不附带安装义务的产品,货到经客户验收确认
收入。
公司销售产品,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根据合同约定,无需安
装调试的设备销售,在产品交付给客户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
确认收入;对于附带安装义务的产品,在安装调试完毕后经
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电商平台销售类按照订单信息向
最终客户发货,最终客户收到商品后,在电商平台确认收货
或到达电商平台约定期限系统自动确认收货时确认收入。
信通 公司开展项目类平台搭建及其他技术服务业务,属于在某一
电子 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
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及服务提供,在项目工作完成、
服务已提供并经客户验收、取得客户的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
公司提供电力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等业务,属于在某一时
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对电力工程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
入,并采用投入法即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
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
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
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不附带安装调试义务的设备销售,发行人按合同约定交
付产品,取得客户签收单后确认收入;对于附带安装调试义
发行 务的设备销售,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取得客户调试验收确
人 认单后确认收入;对于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在
相应服务完成,取得客户验收单后确认收入。
A.设备销售:对于不附带安装调试义务的设备销售,发行人
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取得客户签收单后确认收入;对于附
带安装调试义务的设备销售,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取得客
户调试验收确认单后确认收入。
B.EPC/PC 类项目: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充电站施工合同中包
括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备销售、配套施工、安装调试等履约
义务,发行人完成合同约定履约义务,取得客户竣工决算报
告后确认收入。
如上表所述,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基本一致,均以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作为收入确认时点。针对不同
业务类型,发行人按照收入确认政策分别以取得的客户签收、验收或竣
工决算单据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准确。
综上所述,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不同
类型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相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
基本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准确性和
合规性。
(三) 各期安装调试的平均周期及变化情况及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安装调试平均周期及变
化情况如下:
项目
天数 变动率 天数 变动率 天数 变动率 天数
安装调试 190.85 -0.93% 192.64 5.54% 182.53 50.69% 121.13
平均周期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安装调试周期为产品发货至完成产品验收的期间,产
品的安装调试周期主要受客户场站线路施工进度和客户调试计划安排
等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平均安装调试周期分别为 121.13 天、
及其对项目实施进度的影响,导致平均安装调试周期整体延长。
为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网建设、改造、检修等均具有严格的计划
性,电网相关施工作业实行严格审批管控、计划刚性管理,对基建配合、
线路迁改、检修例试、技改大修、设备调试等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项目
实施所涉及的相关物资设备需要提前储备、到场,发行人按照客户要求
的供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发货。国家电网两级采购(总部和省公司、
直属单位)以集中实施为主,物资部或物资公司负责物资管理,包括计
划与采购管理、供应与进度管控、仓储调配管理等,其要求的供货时间
通常早于实际需求单位(部门)。
设备到达项目现场或客户仓库后,需具备相应的基础条件才能实施安
装。新建线路、场站需施工配套完成,如输电线路杆塔组立、导线架设
完毕,变电站土建配套完工等;改造、检修等需完成线路或场站布局调
整、除隐消缺等;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的调试也需具备接线、上电、后
台接入等基础条件。项目的安装、调试及验收的执行均受客户的计划实
施时间、对接人员安排、安全管控等影响。
因此,发行人产品的安装调试周期及具体实施安排主要受客户方面主
导,整体周期较长。
否由发行人工程师填写)而非客户验收签章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
理性及合规性
(1) 调试验收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对于附带安装调试义务的设
备销售,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经客户验收确认后确认收入。调
试及验收流程如下:
发行人业务员收到客户调试通知后,在发行人系统中发起业务协
调单,发行人工程技术中心接收后安排工程师,经项目负责人审
批通过后,被指派工程师进行工作准备并前往现场进行设备调试
工作。调试工程师到达现场后,与客户方或客户指定负责人(以
下简称“客户方”)对接相关工作要求或注意事项,并根据设备调
试大纲或具体要求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客户方或客户指定负责人全程参与调试过程,发行人工程师现场
调试直至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调试完成后,由客户方或客户指定
负责人确认验收,在调试反馈单确认已调试完毕,设备正常工作,
并填写验收完成日期。调试反馈单经客户签章后,由发行人业务
人员跟进收回。
(2) 调试反馈单中调试日期系验收完成日期
现场调试由调试工程师完成并经客户方验收,调试反馈单中调试
内容包括调试结果、调试时间等信息,调试结果下方即经双方认
可的调试完成日期,调试日期为调试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当日。
发行人工程师完成现场调试工作并经客户方验收通过后,填列调
试反馈单并注明调试日期。客户方在调试情况处签章,仅是对发
行人就其验收程序完成的进一步形式保障,并不会影响验收结果
或对验收完成时间产生异议,因此并未另行备注签章日期。
(3) 以调试反馈单的调试完成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合理性及合规
性
按照合同约定,对于附带安装调试义务的设备销售,发行人安排
调试工程师进行安装调试,调试完成由客户方进行现场验收。调
试工程师在验收完成后根据验收结果填列调试反馈单,调试反馈
单的调试日期即为实际完成安装调试时间,该日期系发行人按照
合同约定完成设备所附安装调试义务并经客户方验收确认的日
期,因此以调试反馈单的调试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
发行人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确认后即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的控制权转移判断,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
控制权,发行人的履约义务已完成履行。因此,以调试反馈单的
调试完成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符合准则规定。
综上所述,调试反馈单的调试日期为发行人实际完成安装调试的
时间,发行人完成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后,发行人的履约义务
已完成,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以调试反馈单的调试完成日期作为收入
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符合准则规定。
截止性的影响
客户方参与调试过程,发行人的工程师完成调试并经客户方验收后,填
写调试反馈单和调试完成日期,客户方确认后提起签章流程。签章仅是
客户对发行人产品完成验收成果的形式确认,客户通常不会另行备注签
章流程日期。调试完成日期为调试反馈单中的唯一日期,不存在客户签
章备注日期及晚于调试日期的情况,因此不对收入确认时点及截止性产
生影响。
(四) 合同负债和长期挂账预收款项的相关情况及发行人现行产品调试验收与客
户整体设备安装的顺序关系
(1) 各期合同负债的账龄分布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
负债账龄及分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内
上
合计 22,834.80 100.00% 23,612.23 100.00% 20,728.88 100.00% 15,656.56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负债账龄结构较为稳定,主要为 1 年
以内的预收账款,各期末 1 年以内合同负债占比分别为 75.09%、
占比下降、2023 年 6 月 30 日账龄为 2-3 年的合同负债占比上升,
主要系 2021 年上半年收款但尚未完成安装调试验收、未结转确认
收入的项目影响所致。
(2) 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按合并口径)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负债对应主要客户
情况(按合并口径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序号 客户名称 金额 占比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
公司
年6月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合计 20,787.88 91.04%
年 1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
月 31 公司
日 3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99.30 1.27%
合计 21,625.63 91.5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
年 12 3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299.30 1.44%
月 31 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
日 公司
合计 19,427.19 93.72%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
公司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
年 12 3 86.21 0.55%
责任公司
月 31
济南易凌电子科技有限
日 4 82.54 0.53%
公司
合计 14,420.18 92.1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负债对应的主要客户较为稳定,主要
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公司,两网公司对应合同负债余
额占合同负债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0.53%、90.89%、89.31%和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负债账龄结构较为稳定,主要
为 1 年以内的预收账款;发行人合同负债对应的主要客户较为稳
定,主要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公司。
配性
(1) 合同收款约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收款
政策,一般包括合同签订、发货、验收或投运及质保期等分阶段
收款政策,不同客户和产品在阶段收款比例上略有不同,常规收
款政策情况如下:
收款阶段 收款时间 收款比例
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 10.00%-30.00%
到货款 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 30.00%-60.00%
验收款 安装调试完成并验收后 25.00%-45.00%
质保金 质保期满后 5.00%
收款阶段 收款时间 收款比例
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 0.00%-10.00%
到货款 货物送到指定地点后 85.00%-100.00%
质保金 质保期满后 5.00%
收款阶段 收款时间 收款比例
预付款 收到开工通知后 20.00%
进度款/ 按进度支付或项目竣工
竣工款 后
审定款 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 25.00%-37.00%
质保金 质保期满后 3.00%-5.00%
收款阶段 收款时间 收款比例
预付款 合同签订并提交计划书后 10.00%-30.00%
中期进度
款/中期验 项目成果中期验收评审后 0.00%-60.00%
收款
验收款 项目成果移交及验收后 25.00%-80.00%
质保金 质保期满后 0.00%-10.00%
根据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政策,除不附安装调试的设备销售外,截
至验收或审计时点的客户付款比例通常为 50%-70%。
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主要以附带安装调试的设备销售为主,报
告期各期该业务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的比例分别为 73. 80%、
发行人业务匹配。
(2) 合同负债规模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
合同负债收款来源于已签订待确认收入的合同,报告期内,发行
人合同负债规模与在手订单的情况如下9:
单位:万元
项目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合同负债 22,834.80 23,612.23 20,728.88 15,656.56
营业收入 22,253.27 47,828.13 43,575.51 39,438.98
在手订单(含
税)
合同负债/
在手订单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负债占在手订单的比例整体处于收款
政策中约定的预付或到货后、验收前的客户付款比例区间内,与
收款政策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负债分别为 15,656.56 万
元、20,728.88 万元、23,612.23 万元和 22,834.80 万元,主要系
业务规模的增长带动,与业务规模的变动趋势匹配。
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负债占在手订单的比例整体处于收款
政策中约定的预付或到货后、验收前的客户付款比例区间内,与收款政
策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负债规模变动趋势与业务规模相匹配。
下表中在手订单为已签订合同尚未确认收入的合同金额。
预收款项进行梳理相关情形的具体金额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相关项目
是否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预收账款核算及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1) 长期挂账预收款项的判断标准和梳理统计口径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前,因验收单据传递
不及时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存在收入确认不及时、预收账
款长期挂账的情况。上市辅导过程中,发行人意识到相关问题后
立即组织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梳理整改。
发行人组织安排财务人员导出各期末预收账款余额明细,先由业
务部门相关经办人对预收账款进行逐笔梳理核实,结合项目状态、
实际安装调试情况确认是否存在财务确认期间与验收完成不一致
或调试验收已完成财务未确认形成挂账。业务人员通过寻找历史
调试单据、与客户历史沟通记录等方式确认调试或验收情况,并
将统计需调整的项目信息、收集整理的单据提交财务进行处理。
财务人员对相关数据、单据等进行审核,确认达到《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收入确认条件后,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或调整,调整完成
后再次导出预收账款余额明细,对相关款项明细进行异常识别,
并将可能存在异常的明细反馈业务人员进行再次核实,根据核实
情况确认梳理调整结果是否准确完整。
(2) 量化分析对长期挂账的预收款项进行梳理相关情形的具体金额及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预收款项梳理调整主要系报告期前收入确认不及时,形成预收账
款长期挂账未确认收入或跨期确认至报告期内所致,发行人根据
梳理结果冲减预收账款余额、跨期收入并调整至对应年度,同时
结转对应成本、补提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梳理调整对财务报
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表 报表项目 2021 年影响 2020 年影响
资产总额 -466.12 -1,100.77
负债总额 -375.65 -5,317.39
资产负
其中:合同负债 -300.98 -6,158.53
债表
所有者权益总额 -90.47 4,216.62
其中:未分配利润 -81.42 3,794.95
营业收入 117.77 -2,000.79
利润表
净利润 9.02 -783.50
由上表可知,长期挂账预收款项梳理调整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主要
为报告期前及 2020 年度,对报告期内 2020 年度影响较大的原因
主要系报告期前收入确认不及时、形成预收账款长期挂账,收入
跨期确认至 2020 年度所致。
(3) 相关项目是否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在长期挂账预收款项的梳理
过程中,发行人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相关
项目均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梳理调整的合同负债项目主要是已
收款的长期挂账项目,经业务人员与客户相关人员确认项目情况
并整理相关单据,财务人员根据业务人员提供的相关单据资料并
结合合同约定、发货情况、开票收款及实际验收情况,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收入确认及调整。调整确认收入的相
关项目收入确认依据充分,除个别项目收入确认单据遗失或无法
取得外,均已取得经客户签章确认签收、验收单据,报告期内梳
理调整确认收入但未取得单据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梳理调整中单据未取得或遗失确认
收入金额
营业收入 43,575.51 39,438.98
占营业收入比例 0.01% 0.13%
遗失或无法取得收入确认单据的项目数量、金额及占比较小,发
行人结合合同约定、发货情况、开票收款情况及客户沟通情况等
综合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经内部审批进行收入确认,
相关项目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
(4) 预收账款核算及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前,发行人存在预收
账款核算及收入确认不准确的情况,主要系单据传递不及时或遗
失导致收入确认不及时,存在预收账款长期挂账、收入确认跨期。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对上述情况进行整改规范,具体整改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
情况进行梳理核实,并根据梳理结果进行账务调整。经梳理调
整后,发行人预收账款核算及收入确认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相关规定;
定、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单据规范要求提高相关人员对收入
确认时点、依据的理解和认识。将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单据获
取及传递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纳入相关责任人员的考核要求,确
保收入确认及时、依据充分;
记录、传递、保管效率和效果,对收入确认及时性、准确性提
供进一步支撑。加强管理统计与分析,定期统计合同执行情况、
收款情况、预收款项账龄情况等分析表格,识别异常明细,由
财务部门、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出现预收账款长
期挂账、收入确认跨期;
《销售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
关内控制度,明确职责、管控流程、记录要求等,加强对业务
执行、收入确认核算及相关单据记录的管理。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与收款主要内部控制节点、措施及执行
情况如下:
内部
控制 要求及执行情况
节点
合 同 1) 合同签订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将合同交给商务
及 销 人员归档、上传系统。商务人员根据销售合同
售 登 及时录入 BPM,完成相关订单的生成;
记 管 2) 商务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销售部门的主
理 要数据资料,建立健全销售系统的原始记录、
统计台帐;
行情况进行统计,形成数据报表。
各自职责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检验入库、安装
调试、投运等状况,并及时进行结算;
发 出
《发出商品明细表》给业务部门。业务部门收
商 品
到《发出商品明细表》后,核实发出商品状态
管理
情况并与客户进行对账确认;
实说明尚未验收或尚未安装调试的原因,财务
管理中心对业务部门对账情况汇总分析。
合 同
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发货凭证、产品发运清
执 行
单、货物验收单、调试验收单、销售发票等文
及 记
件和凭证的核对工作;
录 管
理
时性。
销 售
种、销售价格及数量等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
收 入
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收入,并作账务处理;
核 算
管理
销售记录与实际销售一致。
销 售 及时办理收款手续;对照合同收款约定统计并
款 项 跟进累计收款情况与项目执行情况是否匹配;
管理 2) 财务部门及时将收款信息发给商务专员,商务
专员及时落实收款与合同对应明细,并反馈给
财务部门,确保财务总账与 BPM 收款信息保持
一致;
情况表,中心做好合同执行过程管控。每个月,
财务部与商务部就开票明细、回款明细进行账
目核对;财务部门应定期组织要求业务部门与
客户进行对账,对存在差异的需查明具体原因;
售部门对长账龄账款进行分析核实,避免已达
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长期挂账。
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完善健全并得到严格
有效执行,财务核算规范及时,确保了预收账款核算及收入确认
的准确性。
综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涉及长
期挂账预收款项的梳理调整的相关项目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预收账款
核算及收入确认准确。
等待整体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与报告期内实际执行的收入确认时点是
否存在差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为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领域相
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除少量单独供货的部件配件,发行
人现行产品在产品形态上均为功能完整、运行独立的整机设备或系统,
与客户设备如一次设备、其他二次设备存在一定关联性,系客户项目整
体的一部分,但不构成特定设备的一部分。
发行人电网智能监测设备可分为线路设备与站端设备,线路设备主要为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可视化监拍装置等,安装于输电线路杆塔或导
线,通过数据采集实现输电线路的故障精确定位,通常在线路杆塔组立、
导线架设完毕后进行安装,设备完成安装后进行调试;站端设备包括故
障录波监测装置、时间同步装置、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等,安装于变电
站,通过信息记录、信号接收等实现故障分析或满足对时需求等,通常
在土建配套满足设备立屏条件后可进行安装,完成装置外部接线、满足
设备上电条件、具备通讯上传条件后可进行调试;新能源充电桩为用电
领域设备,通常安装于充电站,充电站土建配套完成并具备供电条件后
即可进行安装调试。
上述设备本身完成安装调试后,即可独立进行功能、性能验收,确认是
否达到合同约定或客户要求的交付或运行状态,相关产品调试验收无需
等待整体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相关产品调试验收时间主要受客户的线
路杆塔或土建配套施工进度、检修及停电计划、调试验收计划及人员安
排等方面影响;且国家电网及南方电网等电网客户通常对输电线路、变
电站等工程项目执行整体验收,并不直接针对发行人设备,故导致发行
人验收流程及等待时间较长。
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或客户要求完成设备交付或安装调试后,即履行了
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
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附带安装调试义务的设备销售在设
备安装调试完成,取得客户调试验收确认单后确认收入,无需等待整体
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实际情况,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不存在差异。
综上,发行人现行产品系客户项目的一部分,不构成客户设备的一部分,
相关产品调试验收无需等待整体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基于本所律师作
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规定及实际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
(五) 各期退换货的金额及占比,相关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退换货的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销售退换货金额 - - 1.28 0.94
营业收入 22,253.27 47,828.13 43,575.51 39,438.98
占营业收入比重 - - 0.003% 0.002%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退换货的金额分别为 0.94 万元、1.28 万元、0 元
和 0 元,退换货合计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0.002%、0.003%、0.000%
和 0.000%,金额较小且占比较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发行人高度重视产品质量,严格遵循国家、行业以及电网公司的相关标准,
建立了涵盖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工序检验和出厂终验等环节的全过程
质量控制体系,并严格落实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报告期内,
发行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退换货的金额分别为 0.94 万元、1.28 万元、
较小;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客户发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
形。
(六) 核查意见
(1) 对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的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进行了解;
(2) 获取发行人不同类型业务收入明细表、销售合同、收入确认附件;
(3) 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中关
于收入确认条件、时点履约义务中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
权应当考虑的迹象等相关规定,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各业务类型
主要销售合同,查阅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验收条款等信息;
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业务的收入确认方式进行对比;
(4) 获取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
(5) 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获取主要项目对应的客户
签收或验收单据;
(6) 获取发行人提供的各类产品或服务的安装调试周期情况,对于安
装调试周期明显短于或长于平均周期的主要项目,访谈相关项目
负责人,了解相关原因和合理性;
(7) 获取发行人各期合同负债的账龄分布情况,对应的主要客户情况;
(8) 获取各期末在手合同额统计、与合同负债相关的主要合同,检查
合同约定的收款政策;
(9) 获取发行人长期挂账预收款项的梳理调整明细记录、调整后的合
同负债明细;
(10) 对发行人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访谈、观察主要产品实物形态、检查
主要销售合同,了解发行人设备的功能和运行独立性、安装调试
流程,分析判断其主要产品是否仅为客户设备的一部分,相关产
品调试验收是否需等待整体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11) 获取发行人退换货明细表,结合销售合同、退货单据及收款情况,
了解发行人与客户的合作情况、主要合同履约情况等;通过“企
查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络途径查询客户经
营状况等公开信息,了解客户经营是否异常;通过“裁判文书网”
等网站查询发行人诉讼信息,了解发行人与客户是否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的情况。
(12) 对发行人主要收入、合同负债等执行函证程序;对主要客户执行
核查及访谈程序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电力系统相关智能产品技术研发
与产业化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两大业务
板块,该两大业务板块均以附带安装调试义务的设备销售为主,
针对不同业务类型,发行人按照收入确认政策分别以取得的客户
签收、验收或竣工决算单据进行收入确认。
(2)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不同类
型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相匹配、与同行业可
比公司基本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收入确认时
点具有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发行人产品的安装调试周期及具体实施安排主要受客户方面主
导,整体周期较长;调试反馈单的调试日期为发行人实际完成安
装调试的时间,发行人完成安装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后,发行人的
履约义务已完成,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基于本所律师作
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以调试反馈单的调试完成日期
作为收入确认时点具有合理性,符合准则规定;客户方参与调试
过程,发行人的工程师完成调试并经客户方验收后,填写调试反
馈单和调试完成日期,客户方确认后提起签章流程,签章仅是客
户对发行人产品完成验收成果的形式确认,客户通常不会另行备
注签章流程日期,调试完成日期为调试反馈单中的唯一日期,不
存在客户签章备注日期及晚于调试日期的情况,不对收入确认时
点及截止性产生影响。
(4)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报告期各期末,
发行人合同负债账龄结构较为稳定,主要为 1 年以内的预收账款;
发行人合同负债对应的主要客户较为稳定,主要为国家电网、南
方电网及其下属公司;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合同负债占在手订
单的比例整体处于收款政策中约定的预付或到货后、验收前的客
户付款比例区间内,与收款政策匹配;报告期内,发行人合同负
债规模变动趋势与业务规模相匹配;涉及长期挂账预收款项的梳
理调整的相关项目已达到收入确认条件,预收账款核算及收入确
认准确;发行人现行产品系客户项目的一部分,不构成客户设备
的一部分,相关产品调试验收无需等待整体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
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实际情况,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差异。
(5)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销售退换货的金额分别为 0.94 万元、1.28
万元、0 元和 0 元,退换货合计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客
户发生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其他说明事项:
(1) 对于各期收入确认单据的核查情况、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
报告期各期,对公司营业收入确认单据核查情况和核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22,253.27 47,828.13 43,575.51 39,438.98
其中:未取得或遗失
- - 238.95 300.26
单据对应的收入金额
仅签字未盖章单据对
应的收入金额
调试日期早于签章日
期单据对应的收入金 - - - -
额
未取得或遗失单据对
- - 0.55% 0.76%
应收入占营业收入比
例
仅签字未盖章单据对
应收入占营业收入比 0.15% 0.24% 0.32% 0.21%
例
收入确认单据核查金
额
其中:未取得或遗失
- - 188.29 182.20
单据对应的收入金额
仅签字未盖章单据对
应的收入金额
报告期内,由于发行人订单众多且相对零散,部分合作较少或小
额订单客户因盖章审批流程繁琐配合意愿较低,导致少量验收单
据未取得或仅签字未盖章,未取得或遗失单据、仅签字未盖章单
据对应的收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较低。未取得或遗失单据项
目结合合同条款、收款比例、发货情况和客户沟通意见等综合因
素判断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经发行人内部审核后按照验收实
际完成时间进行收入确认;仅签字未盖章单据对应签字人员均为
客户指定或具备相关验收权限人员。
中介机构参照重要性对收入确认单据进行了核查,报告期各期核
查比例均在 80%以上,核查单据中存在少量单据未取得或遗失、仅
签字未盖章,占核查金额的比例较小。中介机构结合合同约定、
开票收款情况、发货情况、期后退换货情况等对单据未取得或遗
失对应的收入进行进一步核查,对仅签字未盖章单据对应签字人
员身份进行核实确认,经核查相关收入确认均已满足收入确认条
件。
(2) 各期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签字盖章情况,其中仅签字未盖章、调
试日期早于签章日期的具体情况、签字人员的签字效力是否存在
异常及判断依据
各期收入确认相关单据的签字盖章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六)2.之“其他说明事项”之“(1)对于各期收入确认单据
的核查情况、核查比例和核查结论”的具体内容。除少量未取得
或遗失单据、签字未盖章单据外,已获取并核查的收入确认单据
均经客户签章确认,单据效力不存在异常;发行人客户直接对调
试反馈单中的调试日期进行签章确认,并未另行备注签章流程日
期,不存在客户签章备注日期晚于调试日期的情况。
(3) 对于长期挂账预收账款梳理结果的核查情况,相关验收单据的有
效性,是否存在仅凭客户口头意见即确认收入的情形,完工后长
期未获取验收凭证的占比情况及原因
对发行人长期挂账预收账款梳理结果的核查结果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梳理调整对报告期内
- - 117.77 -2,000.79
营业收入的影响金额
其中:未取得或遗失单
- - 3.19 51.68
据对应金额
仅签字未盖章单据对
- - 20.80 0.66
应金额
梳理调整影响金额占
- - 0.27% -5.07%
营业收入比例
未取得或遗失单据对
应金额占营业收入比 - - 0.01% 0.13%
例
仅签字未盖章单据对
应金额占营业收入比 - - 0.05% 0.002%
例
报告期以前年度,发行人存在单据取得或传递不及时导致相关收
入未能及时确认的情形,对此梳理调整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的影
响金额分别为-2,000.79 万元、117.77 万元、0 元和 0 元;其中,
存在部分单据未取得或遗失而在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情形,对营
业收入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51.68 万元、3.19 万元、0 元和 0 元,
其金额占梳理调整总额及营业收入比例极小,相关项目均满足收
入确认条件。经长期挂账预收账款梳理调整后,基于本所律师作
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报告期内预收账款核算及收入
确认准确。
除少量未取得或遗失单据、仅签字未盖章单据外,长期挂账预收
账款梳理调整于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相关单据均经客户盖章确
认,仅签字未盖章金额及占比较小,核查过程中已对主要单据签
字人身份进行确认,收入确认单据具备有效性。发行人长期挂账
预收账款梳理中少量合同订单存在完工后长期未获取验收凭证,
即上述未取得或遗失情况,主要系个别客户沟通难度较高、单据
盖章流程繁琐配合意愿较差等客观原因所致。发行人结合合同约
定、发货记录、开票收入情况和客户沟通意见等综合判断其是否
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并经发行人内部审核后按照实际验收时间进
行收入确认。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仅凭客户口头意见即确认收入的情形。
四. 关于客户集中度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反馈意见审核问询问题 8)
(一) 是否对于国家电网存在重大依赖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家电网及其下
属公司的销售收入及毛利占比情况如下10:
单位:万元
年度 收入金额 收入占比 毛利金额 毛利占比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向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75.98%、
第 5 号 5-17》,发行人来自单一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 50%
的,一般认为发行人对该客户存在重大依赖,据此,发行人对国家电网存
在重大依赖。
针对上述电网企业客户尤其是国家电网销售集中度较高的情形,发行人已
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一)/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二)/1、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中补
充披露。
下表中数据按照国家电网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的口径统计。
(二) 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和发行人经营风险及向其
他行业领域的拓展风险
性,发行人经营风险及向其他行业领域的拓展风险
(1) 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具体情况如下11:
单位:万元
公司 2023 年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名称 1-6 月
前五大客
户销售收 未披露 16,481.97 18,804.06 18,081.84
科汇
入
股份
营业收入 13,441.81 31,004.78 36,931.98 33,282.82
占比 - 53.16% 50.91% 54.34%
前五大客
户 销 售 收 19,020.85 40,119.16 30,411.40 26,713.36
信通
入
电子
营业收入 36,313.58 78,014.62 61,538.92 46,472.53
占比 52.38% 51.43% 49.42% 57.48%
下表中的占比数据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与营业收入的比值,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按照同一控制口径统计。
智洋创新上市后未按照同一控制口径披露前五大客户数据,其上市后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数据的可比性,故
此处数据为其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2018-2020 年数据;同时,智洋创新未披露 2020 年全年的营业收入及客户分布情况,
上表 2020 年度处的数据实为智洋创新 2020 年 1-6 月按同一控制口径披露的数据。
前五大客
户销售收 未披露 12,942.87 27,593.30 18,154.20
智洋
入
创新
营业收入 37,647.61 16,193.85 32,854.04 21,917.84
占比 - 79.92% 83.99% 82.76%
前五大客
户销售收 未披露 6,138.37 4,661.44 4,380.99
中元
入
股份
营业收入 17,453.17 44,280.76 42,050.91 40,639.17
占比 - 13.86% 11.09% 10.78%
前五大客
户 销 售 收 18,498.77 40,362.68 36,283.43 34,451.55
发行
入
人
营业收入 22,253.27 47,828.13 43,575.51 39,438.98
占比 83.13% 84.39% 83.27% 87.35%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87.35%、
异,高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一方面系发行人向国家电网及其
下属公司销售集中度较高导致,另一方面系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的产品结构及客户群体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具体分析如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向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
的销售占比情况如下12:
下表中中元股份的半年报、年报中未披露电网企业的销售占比情况,故上表未列示中元股份数据。科汇股份的半年
报、年报中仅列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两大电网及其下属公司的销售占比,故上表科汇股份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 1-6 月的占比数据为两大电网数据占比。
公司名称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科汇股份 27.15% 30.06% 29.08% 24.77%
信通电子 31.64% 31.73% 29.07% 32.13%
智洋创新 53.58% 63.21% 55.25% 53.43%
平均 37.46% 41.67% 37.80% 36.78%
发行人 70.60% 73.34% 69.39% 75.98%
发行人是一家致力于电力系统相关智能产品技术研发与产业
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系统,凭借具
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性能、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与国家电网
及其下属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
向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销售占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报告期内,国家电网体系年度物资类中标统计结果情况如下13:
中
公司
标
名称 位次 中标包数 位次 中标包数 位次 中标包数 位次
包
数
科汇股份 19 101/4,340 37 95/6,951 39 102/6,771 30 83/5,724
信通电子 21 71/4,340 34 113/6,951 32 152/6,771 18 208/5,724
智洋创新 14 161/4,340 54 50/6,951 50 59/6,771 40 49/5,724
中元股份 42 30/4,340 59 43/6,951 70 37/6,771 37 58/5,724
发行人 64 12/4,340 114 15/6,951 117 15/6,771 92 12/5,724
报告期各期,国家电网年度物资类中标供应商家数分别为
下表中的位次按中标包数排序,数据来源于电老虎工业互联网。
发行人分别位列第 12 名、第 15 名、第 15 名和第 12 名,中标
包数位次领先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向国家电网销售金额
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按应用领域、典型产品及客户分布、
报告期各期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典型产品及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应用领域
名称 客户分布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营业收入 占比
涉及智能电
网故障监测
与自动化产
品,客户群
体包括以国
家电网、南
输配电及 方电网及其
科汇
控制设备 下属企业为 8,271.12 61.53% 17,012.34 58.76% 21,011.43 61.16% 22,576.25 72.27%
股份
制造 代表的电力
系统和中国
中铁、中国
铁建及其下
属工程局为
代表的铁路
系统
涉及开关磁
阻电机驱动
系统产品,
客户群体涉
电机制造 及纺织机 5,170.70 38.47% 11,940.11 41.24% 13,344.52 38.84% 8,662.03 27.73%
械、锻压机
械、石油机
械等制造企
业
涉及输电线
路智能巡检
系统、变电
站智能辅控
系统等产
电力行业 25,031.53 69.09% 54,760.64 70.32% 35,422.69 57.70% 27,219.09 58.76%
品,客户群
体主要为国
家电网、南
方电网等电
网公司
涉及移动智
信通
能终端、通
电子
信装维工具
等产品,客
户群体主要
为中国电
通信行业 信、中国移 11,197.99 30.91% 23,108.66 29.68% 25,963.26 42.30% 19,101.52 41.24%
动、中国联
通等通信运
营商及相关
行业客户、
电商平台客
户等
涉及输电线
路智能运维
分析管理系
统、变电智
能运维解决 100.00
电力行业 未披露 - 66,430.43 99.04% 65,489.90 99.87% 50,075.67
方案,客户 %
群体主要为
国家电网、
南方电网及
其下属公司
智洋
涉及轨道交
创新
通行业、水
利行业、应
急管理行
业,客户群
其他行业 体包括铁路 未披露 - 642.69 0.96% 88.50 0.13% - 0.00%
系统、水利
系统、化工
企业等涉及
危化品处理
的客群
涉及智能电
网产品,客
输配电及 户群体以国
中元
控制设备 家电网、南 16,803.20 96.28% 35,226.85 79.55% 34,206.21 81.34% 32,474.18 79.91%
股份
制造业 方电网及其
下属企业为
主
医疗信息化
及医疗服务
业务为公共
卫生平台、
区域医疗协
同、数字化
医院建设以
医疗健康 及个人健康 649.96 3.72% 9,053.92 20.45% 7,844.70 18.66% 8,164.99 20.09%
服务提供整
体解决方
案,体外诊
断业务可为
各类医疗机
构提供实验
室解决方案
涉及故障录
波监测装
置、输电线
路故障监测
装置、时间
同步装置等
电网智能 产品及服
监测领域 务,客户群
体主要为以
国家电网、
发行 南方电网及
人 其下属企业
为代表的电
网企业
涉及新能源
汽车充电
桩、储能等
新能源 产品及服
领域 务,客户群
体主要为国
家电网及其
下属企业
报告期内,发行人围绕电力系统布局,拥有电网智能监测和新
能源两大业务板块,由于国家电网在电力系统中的特殊地位,
故发行人呈现客户集中度较高的特征。同行业可比公司中,智
洋创新业务领域较为集中,报告期内 99%以上的收入贡献来自
电力行业,故其客户集中度亦较高。除智洋创新外,其他同行
业可比公司业务板块均存在较大比例非电力行业领域客群的
收入贡献,故客户集中度低于发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科汇股份的产品结构中,电机制造领域销售占比分
别为 27.73%、38.84%、41.24%和 38.47%,前述产品的下游客
户涉及纺织、锻压等机械制造企业,客户群体与电网企业无关;
报告期内,信通电子的产品结构中,通信行业领域销售占比分
别为 41.24%、42.30%、29.68%和 30.91%,前述产品的下游涉
及通信运营商、电商平台等,客户群体与电网企业无关;
报告期内,中元股份的产品结构中,医疗健康领域销售占比分
别 20.09%、18.66%、20.45%和 3.72%,前述产品的下游涉及医
疗机构、公共卫生平台等,客户群体与电网企业无关。
综上,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客户集中度与智洋创新同一控制合
并口径的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但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科汇股
份、信通电子和中元股份,差异原因一方面系发行人从国家电
网及其下属公司直接中标包数较多、销售集中度较高导致;另
一方面系前述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中,虽然以电力行业
或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业产品为主,但均存在客户群体与电
网企业无关的应用领域,导致其客户集中度有所下降。因此,
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2) 可比公司选择的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随着我国电力系统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含大
量电力电子设备、跨大区交直流混联的现代电力系统,电网线路
和电力系统运行等复杂程度较高,系统内细分产品亦较多。发行
人所处的电力二次设备行业,电力电子设备所涉及种类较多,行
业所属企业由于各自资源不同、研发积累不同等,产品结构存在
一定差异。公司综合考虑了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的应用领域、订
单获取方式和客户结构等因素后,选取科汇股份、信通电子、智
洋创新、中元股份作为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
的选择具有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主要产品结构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主要产品结构
产品应用领域涉及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
造和电机制造,其中,输配电及控制设备
制造行业 2022 年度的收入占比接近 60%,
科汇股份
该领域主要产品有输电线路故障行波测
距产品、电力系统同步时钟、配电网自动
化产品等电力监测产品。
工业物联网智能终端及系统解决方案提
供商,业务围绕电力行业和通信行业展
开,其中,电力行业 2022 年度收入占比
信通电子
超过 70%,该领域应用于电力监测行业的
收入占比接近 60%,主要产品有输电线路
智能巡检系统、变电站智能辅控系统等。
业务主要围绕电力监测行业开展,主要产
品有:①输电线路智能运维分析管理系
统,为该公司主要业务,2022 年度收入占
智洋创新
比超过 80%;②变电智能运维解决方案,
包括变电站智能辅助系统、直流电源智能
监控管理系统等。
智能电网和医疗健康双主营业务,2022
年度,智能电网领域收入占比约 80%,该
中元股份 公司的主要产品有电力故障录波监测装
置、时间同步装置、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
备等电力监测产品。
电网智能监测领域收入占比超过 80%,主
要产品为变电侧的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智
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时间同
发行人 步装置;输电侧的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
置;配电侧的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新能
源领域收入占比不足 20%,主要产品为新
能源汽车充电桩。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围绕电力行业开展
的主营业务收入贡献均超过 50%,电力行业所涉及的主要产品
均属于电力监测相关产品。
相似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电力监测领域相关业务的
经营规模、主要客户、订单获取方式、生产与采购模式情况如
下:
经营规
公司 模(2022
主要客户 订单获取方式 生产与采购模式
名称 年度营
业收入)
主要客户群体
为国家电网、 智 能 电 网 故 障 监 根据销售合同、招投
南方电网下属 测 与 自 动 化 板 块 标中标情况并结合客
省市县电网公 主 要 以 招 投 标 模 户需求排产,经 SMT、
科 汇 3.10 亿 司,配电网自 式取得业务订单, 回流焊接、AOI 检测、
股份 元 动化产品客户 此外,还会通过参 波峰焊接、检视等工
群体还包括中 与竞争性谈判、客 序完成生产,其中,
国中铁股份有 户 直 接 下 单 等 形 基础的 SMT 贴片采用
限公司下属公 式取得订单 外协加工
司
各级电网公司客
公司进行研发设计,
客户集中在电 户 主 要 通 过 招 投
实行按需采购及安全
网系统,包括 标方式获取订单,
库存相结合的方式进
国家电网、南 电 网 公 司 下 属 公
行原材料采购,经自
方电网及其下 司 客 户 的 部 分 项
信 通 7.80 亿 主组装、软件烧录、
属公司,还包 目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电子 元 设备测试等流程完成
括部分行业客 判 或 单 一 来 源 采
产品终端生产,其中,
户,但最终用 购 的 方 式 获 取 订
非核心生产环节如
户主要为电网 单,行业客户则通
SMT 贴片等采用外协
公司 过商务谈判方式
加工
获取订单
“项目订单式”生产,
电 网 系 统 客 户 主 为客户制定差异化的
主要客户为国 要 通 过 招 投 标 获 系统性方案,主要生
家电网、南方 取订单,电网公司 产 工 序 包 括 自 主 组
电网及其下属 下 属 公 司 客 户 多 装、软件烧录和测试,
智 洋 6.71 亿 公司,还包括 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其中,烧录的软件、
创新 元 部 分 企 业 客 方式获取订单,其 平台层和应用层的软
户,但最终用 他 客 户 通 过 单 一 件均由公司研发部门
户主要为电网 来 源 采 购 及 商 务 统一研发适配,非核
公司 谈 判 等 方 式 建 立 心工序如 SMT 贴片、
业务合作 线束按照则通过劳务
外包完成
“项目订单式”生产,
主要客户为国 根据客户的特定性能
家电网、南方 指标要求调整配置,
电网及其所拥 主 要 通 过 投 标 方 方案设计完成后交由
中 元 4.43 亿 有和管辖的各 式获取订单,实现 PCB 及焊装等专业厂
股份 元 级电网公司、 向 客 户 的 直 接 销 家加工电路板,最终
各大发电集团 售 产品由公司完成组
及其所属电厂 装、加载公司开发的
电站等 软件并测试、整体质
检等工序
根据销售合同、招投
主要客户为国
标中标情况并结合客
家电网、南方
户需求排定生产计
电网及其下属
发 行 人 获 取 订 单 划,关键生产环节板
公司、各大发
的 方 式 以 公 开 招 卡测试、程序烧录、
发 行 4.78 亿 电集团及其所
投标为主,辅以竞 过程检验、整机调试、
人 元 属电厂电站
争性谈判、单一来 成品终检等由发行人
等,还包括部
源采购等 自主完成,非核心工
分企业客户,
序如 SMT 贴片、线束
最终用户主要
安装等通过委外加工
为电网公司
完成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经营规模与发行人
相近;在电力监测领域主要客户均以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
下属企业为主,即使客户群体中存在企业客户或行业客户,但
最终用户仍以电网企业为主;对于与电网企业的直接交易,同
行业可比公司获取订单的主要方式为招投标,生产采购模式及
核心工序相同或相似。
报告期内,发行人电网智能监测领域主要产品及相关技术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对照情况如下14:
发行人 同行业可比公司
序
公司 产品
号 产品名称 相关技术 相关技术
名称 名称
消除过渡电阻影响
的高精度阻抗法测 未披露,与发行人共同作
故障录波监 距算法、网络数据自 中元 电力故障 为起草单位参与现行国标
测装置 动接收及分类分发 股份 录波装置 《电力系统连续记录装置
技术、高速消息的网 技术要求》的制定
络交互传递技术等
具有优秀的集成方 变配电智能运维及监测技
智能变电站 变电站智
案设计能力和丰富 信 通 术,可支撑变电站无人或
的经验,自研的环境 电子 少人巡检值守条件下的远
合监控平台 统
监测主机可实现多 程监控
下表中发行人的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安装于输电线路、杆塔,科汇股份输电线路故障行波测距产品是安装于变电
站或发电厂的站端装置,故二者非同种产品,电网企业出于专业管理需求不同而并行安装,属于具有相同监测目的
的类似产品。
协议、多设备的接入
变电站智 基于软件自动化控制的变
与控制,实现多协议 智 洋
能辅助系 电站辅助主动巡视方法、
的规约转换,电磁兼 创新
统 冷凝除湿技术等
容等级Ⅳ级
未披露,与公司共同作为
无线通信的时间同 中 元 时间同步 起 草 单 位 参 与 现 行 国 标
步补偿算法、对时间 股份 装置 《电力时间同步系统监测
时间同步装 基准源干扰的抑制 规范》的制定
置 技术、高精度 OCXO 未披露,与公司共同作为
晶振快速驯服算法 科 汇 电力系统 起 草 单 位 参 与 现 行 国 标
等 股份 同步时钟 《电力时间同步系统监测
规范》的制定
非接触行波采集技
术、高速同步数据采 输电线路 广域行波测距方法、电力
输电线路故 科汇
障监测装置 股份
络的行波自动测距 测距产品 方法
算法等
暂态信号分离的单 配电网自
高灵敏度接地故障保护方
小电流接地 极点滤波启动技术、 科 汇 动化与保
选线装置 基于高频特征量的 股份 护系列产
监测与保护技术等
单相接地选线技术 品
由上表可见,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至少存在一种产品
与发行人电网智能监测领域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且对应技术
存在一定相关性,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亦可能在前述产品
业务订单获取过程中构成直接竞争关系。
综上,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结构中,围绕电力行业
开展的主营业务收入贡献均超过 50%,所涉主要产品均属于电力监
测行业,与发行人业务结构类似;对于电力监测领域的业务,发
行人与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客户重合、经营模式相同或相
似,且同行业可比公司至少存在一种产品与发行人电网智能监测
领域主要产品相同,故发行人选择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3) 发行人经营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来自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
司合并层面主营业务收入和毛利贡献均超过 50%,主要系国家
电网在我国电力投资领域的特殊地位导致。发行人存在国家电
网合并层面单一客户集中的情况,但不构成重大经营风险,具
体分析如下:
A. 发行人与国家电网下属企业合作时间较长、合作关系稳
定,单体层面不存在单一客户集中情形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单体层面前五名
的交易额、销售占比及首次合作时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始合
年度 公司名称 收入金额 占比
作时间
年 力公司
月 公司(以下简称 2,293.34 10.31% 2001 年
“南瑞集团”)
国网安徽省电
力有限公司
国网陕西省电
力有限公司
国网宁夏电力
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
力公司
南瑞集团 3,618.82 7.57% 2001 年
国网浙江省电
力有限公司
年度
国网冀北电力
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
力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
力公司
南瑞集团 3,217.73 7.38% 2001 年
国网天津市电
力公司
年度
国网江苏省电
力有限公司
国网福建省电
力有限公司
国网山东省电
力公司
国网天津市电
力公司
年度 有限公司
国网江苏省电
力有限公司
国网安徽省电
力有限公司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与国家电网主要下属公司均有较长的
合作历史,发行人凭借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品性能、产品
质量和技术服务,与国家电网及其主要下属公司建立了长
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与国家电网 27 个省公司及多个直属
单位建立了业务合作,在与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单体层面的
交易中,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销售规模最大,
报告期内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26.37%、24.22%、28.22%和
依赖情形。
B. 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以公开招投标为主,国家电网及其下
属公司的招标活动相互独立
按招标组织机构的主体划分,国家电网招标分为总部统一
招标和下属公司独立招标。公开招投标对供应商的资质能
力要求、招标产品的技术规范均进行了明确的条件设置,
各招标方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后,独立进行招标、评标,
并将招投标的流程、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的交易中,
按业务获取方式划分的收入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订单获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取方式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收入金额 占比
公开招
投标
其他 4,513.01 28.72% 6,764.46 19.28% 6,382.95 21.11% 4,561.66 15.22%
合 计 15,711.23 100.00% 35,077.61 100.00% 30,238.22 100.00% 29,964.09 100.00%
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以公开招投标为主,国家电网及其下
属公司的招投标活动相互独立,发行人在公平的竞争环境
中,凭借产品技术、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获取
订单。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与国
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建立业务合作,对应的收入占比分别
为 84.78%、78.89%、80.72%和 71.28%。
C. 在手订单充裕,业务模式具有持续性
电力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对国民经济具
有重大影响。2023 年 6 月,国家能源局组织发布《新型电
力系统发展蓝皮书》,在总体架构与重点任务方面提出要
加强电力供应支撑体系、新能源开发利用体系、储能规模
化布局应用体系、电力系统智慧化运行体系等四大体系建
设。
国家电网的经营区域覆盖我国国土面积的 88%以上,供电
服务人口超过 11 亿人,是我国电力系统建设最主要的投
资主体。
发行人围绕电力系统进行业务布局,业务应用领域主要为
电网智能监测领域和新能源领域,符合产业政策和国家经
济发展战略,发行人产品需求的驱动因素源于我国电力系
统建设发展战略和产品适配度。在发行人客户结构中,国
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合并层面的销售规模较大,系国家电
网在我国电力投资领域的特殊地位导致。随着我国新型电
力系统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国家电网作为最主要
的战略实施主体仍将在电力系统建设持续投资,发行人将
继续与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保持稳定合作。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在手订单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 金额
已中标未签订合同 4,867.26
已签订合同未确认收入 73,644.74
合计 78,512.00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在手订单对应的合同金额
为 78,512.00 万元,在手订单和发出商品的采购方主要为
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在当前的业务模式下,发行人在
手订单充足,收入增长具有可持续性。
综上,发行人在国家电网合并层面单一客户集中的情况,但不
构成重大经营风险。
发行人业务延伸的风险如下:
发行人从电力监测行业延伸布局至新能源领域,涉及新能源汽车充电
桩、储能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领域的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新能 新 能 源 汽
源设 车充电桩
备 储能 210.78 1,598.23 - -
维修服务 49.76 180.00 9.04 0.65
新能源领域收入
合计
报告期内,发行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收入分别为 5,828.95 万元、
人已成功开发出储能产品的核心设备并于 2022 年起连续实现销售。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性下,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释放了巨大的市场需求,市
场上也涌现出一批新的参与者,如果发行人无法跟进相关技术趋势导致
落后于其他制造厂商、或相关鼓励政策调整,可能对发行人新能源充电
桩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储能产品包括电化学储能产品,以及结合储能所构建的微电网系
统,是“分布式发电源网荷储”较为重要的应用方向,发行人自 2022
年开始实现收入。
“分布式发电源网荷储”系统即将电源、电网、负荷、
储能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系统,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而形成的业
态。如果发行人无法在新的业务领域完成技术突破并推出满足客户需求
的新产品,发行人将可能错失行业发展的机遇。”
发行人已于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二)经营风险”
中补充披露上述内容。
(三)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合作的相关情况;向国家电网其他下属电力公司销
售存在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向国家电网下属各主要主体销售的订单获取
方式及合规性、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原因及合理性,相关销售金额占其同类产品采购的比重,相关产品的终
端应用情况,与其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结算政策、招投标中标率等
与国家电网其他主体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
竞争的情形
(1)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合作的历史沿革,各期向其持续进行大额
销售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专注于智能电网领域
获得了客户的充分认可。发行人成立之初便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
司建立了业务合作,合作关系逾二十余年,长期、稳定,发行人
与其合作经历了 3 次里程碑式的发展,具体历史沿革如下:
时间 发展阶段说明
发行人是山东大学校属企业,凭借较强的研发实力
和产业化能力,在成立之初即推出以故障录波监测
装置为代表的系列电网故障监测产品,产品推出时
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行业内较为优异的水平,发行
人主要经营地处山东省济南市,可以及时响应客户
运维和售后服务要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下属的
地市供电局综合考虑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的响
应速度,与发行人建立了业务合作。
第一阶段 2002 年 9 月,发行人成功开发了“电力系统故障
-2008 年 故障信息处理精度和效率,此后陆续在山东省电力
公司调度中心及所属十七个地区公司调度中心成
功部署运行,实现了全省电力系统 300 多台故障录
波器的联网及故障信息处理,为发行人与国网山东
省电力公司的稳定合作奠定了基础。
在此阶段,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业务围
绕以故障录波监测装置为代表的电网故障监测产
品稳步开展,截至 2008 年,发行人向国网山东省
电力公司的销售额已接近 1,000 万元。
第二阶段
频监控系统集成项目陆续落地,当年收入贡献约
-2014 年
力公司业务收入实现翻番,接近 3,000 万元。
随着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合作的推进,发行人在
系统集成的设计能力、产品稳定性方面的优势逐渐
凸显,2010 年 11 月,发行人中标国网山东省电力
公司应急管理中心组织的包括视频监控汇集平台
系统在内的系统集成项目,合同金额 3,694 万元,
系发行人当时单次中标金额最大的项目。
控平台通过检测。
在此阶段,发行人一方面保持电网故障监测产品的
迭代与供应,一方面依托系统集成项目,使得双方
的交易规模更进一步,自 2014 年起,发行人向国
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销售额每年均可稳定在
截至 2015 年,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中,故障录波监
测装置、时间同步装置、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已完
成升级迭代,产品可靠性、稳定性大幅提升,相关
产品主流技术与目前的产品不存在较大差异;2016
年,发行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开始量产;2017 年,
发行人推出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
根据国家电网《国网运检部关于印发公司生产技术
改造和设备大修原则的通知》(运检计划201560
第三阶段 号),要求对未配置故障录波器的 110kV 变电站,
今 器、二次设备在线监视与分析模块子站,应结合运
行年限和运行工况,对评价为严重状态的设备应进
行改造。2015 年起,发行人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
司销售的故障录波监测装置大幅增加,系国网山东
省电力公司响应总部号召、进行生产技改和设备大
修,相关需求增加所致。
根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印发的《山东电网变电站
小 电 流 接 地 选 线 装 置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 运 检 一
201526 号),要求各市、县公司确保 2016 年底
前完成专项综合治理工作。在此背景下,发行人
长,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交易规模突破
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交易中,输电线路
故障监测装置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分别成为了
人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销售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的规模大幅提升。
在此阶段,凭借核心技术突破,发行人原有优势产
品如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时间同步装置、小电流接
地选线装置实现产品迭代,同时顺应市场需求,发
行人开发出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新能源汽车充
电桩等产品,成为发行人新的业绩增长点。在此背
景下,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交易规模稳
定在 1 亿元左右。
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合作历史较长,业务规模稳步增长
的驱动因素为产品迭代与创新。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向国网山
东省电力公司进行大额销售,分别来自传统优势产品和新增业务:
传统优势产品各年的市场需求相对稳定,主要系存量设备在多年
的更新改造过程中已实现动态平衡所致;同时,得益于国网山东
省电力公司在变电站智能化改造、新能源领域的增量需求,发行
人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业务
规模逐年提升。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持续进行大额销售具有合理性。
(2) 相关销售金额占其同类产品采购的比重,相关产品的终端应用情
况
由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细分产品的采购总额及供应商分
布情况涉及商业秘密,无法获取相关数据,故采用主要产品的
中标率分析同类产品采购的比重。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网山
东省电力公司销售的产品名称、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公开招标
数量与金额、公司中标数量、金额及其占比情况如下15:
公开招标数量
公开招标金额(万元)
(台/套)
年度 产品名称
招标 中标 中标
中标率 招标金额 中标率
数 数 金额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94 90 95.74% 529.96 499.80 94.31%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
装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 - - 7,351.85 430.52 5.86%
合计 373 142 38.07% 16,633.45 2,960.28 17.80%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228 55 24.12% 1,185.55 288.01 24.29%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年度 时间同步装置 162 76 46.91% 1,135.04 532.04 46.87%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
装置
下表中公开招标信息仅包含中标数量或金额确定的物资类公开招标,不包含中标数量或金额未确定的框架标和库存
协议。新能源充电桩项目具有非标准化的特征,公开招标时以包数计算,由于每个标包的实物数量存在差异,故无
法进行公开招标数量占比的计算。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 - - 17,910.48 2,844.29 15.88%
合计 734 247 33.65% 27,369.75 5,156.22 18.84%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262 122 46.56% 1,423.43 658.24 46.24%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
年度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
装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 - - 9,556.25 3,575.16 37.41%
合计 585 193 32.99% 16,663.51 5,366.34 32.20%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271 122 45.02% 1,251.47 562.63 44.96%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
年度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 100.00 100.00
装置 % %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 - - 7,455.41 510.29 6.84%
合计 643 307 47.74% 15,340.07 3,498.71 22.81%
根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类公开招标的结果,报告期内,
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数量中标率分别为 47.74%、32.99%、33.65%
和 38.07%,金额中标率分别为 22.81%、32.2%、18.84%和 17.8%。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向国网山东省电力
公司销售的主要产品包括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智能变电站辅助
系统综合监控平台、时间同步装置、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和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前述产品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终端应
用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终端应用情况
主要应用于山东省各地市公司 110kV 电压等级
故障录波
及以上的变电站,包括存量改造站点的设备更
监测装置
换和新建变电站的新增设备配置
智 能 变 电 应用于山东省各地市、区县公司 35kV 电压等级
站 辅 助 系 及以上的变电站,随着山东省变电站智能化改
统 综 合 监 造持续推进,相关产品需求增加,公司产品的
控平台 覆盖率也随之增加
应用于山东省各地市、区县公司 35kV 电压等级
时间同步
及以上的变电站,包括存量改造站点的设备更
装置
换和新建变电站的新增设备配置
主要应用于山东省各地市公司 110kV 电压等级
输电线路
及以上的输电线路及塔杆;部分应用于安徽、
故障监测
河北、北京 110kV 电压等级及以上的输电线路
装置
及塔杆
新 能 源 汽 应用于山东省各地市公司高速路充电站、公交
车充电桩 场站、公共停车场
家电网其他主体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A.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其他主体之间关于
权利与义务、结算政策约定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电网的下属企业分为省电力公
司和直属单位两类。国家电网各省公司主体在签订采
购合同时,一般使用国家电网统一制式的格式合同,
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结算政策上不存在较大差
异;但与国家电网的直属单位如南瑞集团签订的合同
模板则存在差异。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典型
合同为例,发行人与国家电网不同主体间签订的业务
合同中,有关合同权利与义务、结算政策的具体情况
如下:
产品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权利与义务 结算政策
类型
设备价款分预付款、
供货:买方一次或分次向卖
到货款、投运款和质
方采购合同设备,买方需采
保金支付,支付比例
购合同设备时,将向卖方发
为 0:10:0:0,即
出书面供货单,卖方在收到
该供货单全部合同
供货单后 2 日内签字确认,
故障录波装 设备出厂试验合格
并在供货单约定的交货时
故 障 置 , AC330 , 并交货后,卖方凭到
国网天津 间、交货地点完成交货;
录 波 220kV , 变 压 货验收单、增值税专
市电力有 供货期限:买方承诺在供货
监 测 器,64,80, 用发票(金额为该供
限公司 期限内向卖方采购合同价
装置 128,160 采购 货单 100%价格)办
款 80%至 120%的设备,若期
合同 理到货款支付申请
限届满,买方采购价款未达
手续。买方在申请手
到 80%的,则供货期限有效
续办理完毕后 60 日
延长 6 个月;
内(卖方境外收款
质保期:从合同设备通过验
的,延长 60 日)支
收并投运后 24 个月。
付到货款
智 能
变 电 山东潍坊官亭 供货:卖方应按照设备清单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
站 辅 国 网 山 东 500 千伏输变 所约定的设备名称、规格、
到货款、投运款和质
助 系 省 电 力 公 电工程智能变 单位、数量、交货期、交货
保金四次支付,支付
统 综 司 物 资 公 电站辅助系统 地点完成供货;
比例为 0:9.5:0:
合 监 司 综合监控平台 质保期:从合同设备通过验
控 平 采购合同 收并投运后 24 个月。
台
供货:由卖方负责货物运
输,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
完成交货;货物到达交货地
点后,甲方将货物进行验 买方在货物交付完
南京南瑞
时 间 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 毕且卖方提交增值
水利水电
同 步 GPS 采购合同 约定,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 税专用发票后 45 个
科技有限
装置 知后 7 日内完成修理、更 工作日内,向卖方支
公司
换,或补齐短缺部件,并承 付合同价格款项
担相关费用;
质保期:货物的质保期自货
物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月。
国网福建南平
公司 220kV 丹
供货:卖方应按照设备清单
输 电 源Ⅰ路等线路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
国网福建 所约定的设备名称、规格、
线 路 分布式故障诊 到货款、投运款和质
省电力有 单位、数量、交货期、交货
故 障 断装置安装线 保金四次支付,支付
限公司物 地点完成供货;
监 测 路在线监测装 比例为 1:6:2.5:
资分公司 质保期:从合同设备通过验
装置 置,输电线路 0.5
收并投运后 24 个月。
故障监测系统
采购合同
国网浙江桐乡 供货:卖方应按照设备清单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
新 能 国 网 浙 江 供电公司石门 所约定的设备名称、规格、
到货款、投运款和质
源 汽 桐 乡 市 供 快充站新建充 单位、数量、交货期、交货
保金四次支付,支付
车 充 电 有 限 公 电 设 备 , 地点完成供货;
比例为 0:9.5:0:
电桩 司 DC200-750V , 质保期:从合同设备通过验
根据上表,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国家电网各省公
司主要使用其定制化的合同模板:在权利与义务方面,
均在设备清单或供货单中以表格的形式约定了设备名
称、规格、单位、数量、交货期和交货地点等内容,
质保期一般为设备通过验收后 1-3 年;在结算政策方
面,一般按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约定付
款节奏。国家电网子公司如南瑞集团使用的合同模板
与国家电网省公司存在差异,但对权利义务、结算政
策的要素构成实质上与国家电网省公司不存在显著差
异。
整体来看,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和国家电
网其他主体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结算政策的约定不
存在较大差异。
B.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其他主体之间中标
率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电网的下属企业分为省电力公
司和直属单位两类,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以外的主
体定义为国家电网其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其他下属公司之间中标
率的情况如下 :
公开招标数量(台/套) 公开招标金额(万元)
国网山东省 国网其他下属公 国网山东省
年度 产品名称 国网其他下属公司
电力公司 司 电力公司
招标数 中标率 招标数 中标率 招标金额 中标率 招标金额 中标率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94 95.74% 1,129 28.70% 529.96 94.31% 8,027.35 25.60%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
年 时间同步装置 80 28.75% 943 11.88% 586.12 28.07% 6,609.75 8.01%
月 装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 - - - 7,351.85 5.86% 4,324.29 14.95%
合计 373 38.07% 6,421 23.73% 16,633.45 17.80% 63,659.31 13.96%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228 24.12% 1,932 23.76% 1,185.55 24.29% 11,972.67 22.03%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
年度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
装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 - 5,404 5.27% 17,910.48 15.88% 61,189.57 4.56%
合计 734 33.65% 12,225 10.36% 27,369.75 18.84% 135,309.41 8.07%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262 46.56% 2,064 33.33% 1,423.43 46.24% 13,259.40 31.24%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
时间同步装置 120 21.67% 1,775 16.68% 948.51 21.91% 11,909.38 11.56%
年度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
装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 - 7,079 7.40% 9,556.25 37.41% 38,594.84 4.27%
下表中公开招标信息仅包含物资类公开招标和包含中标数量或金额的框架标,不包含中标数量或金额未确定的框架
标和库存协议。
合计 585 32.99% 13,672 13.18% 16,663.51 32.20% 102,884.37 10.83%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271 45.02% 2,164 41.68% 1,251.47 44.96% 11,592.67 40.22%
智能变电站辅助系
统综合监控平台
年度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
装置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 - 2,711 4.94% 7,455.41 6.84% 25,609.37 23.11%
合计 643 47.74% 8,772 15.74% 15,340.07 22.81% 93,057.05 16.54%
整体来看,发行人中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中标率
整体高于国网其他下属公司的中标率。2020-2022 年
度,故障录波监测装置的中标率差异相对较小;2023
年 1-6 月,故障录波监测装置的中标率在国网山东省
电力公司达到 95.74%,主要系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在
数量分别为 2 台、88 台和 4 台,发行人中标前两个项
目,因此中标率显著提升。
发行人成立之初,受限于企业规模、资金实力、人员
储备等客观因素,采用了集中优势先行开发周边区域
业务的经营策略,服务半径以发行人所处的山东省为
主。在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长期合作的背景下,发
行人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产品需求、技术指标要
求有着充分的认识与储备,因此,即使发行人业务已
拓展至国网其他下属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依然
是发行人的重点合作对象。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是发行
人打入电力监测行业的拳头产品,发行人也在该产品
领域占据领先地位,因此,2020-2022 年度故障录波
监测装置的中标率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其他
下属公司 之间不存 在较大差 异,中标 率最高达 到
万元时,除 2022 年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时间同步装
置中标率与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最高中标率持平外,其
他类别的产品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国网其他下属
公司均低于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最高中标率,且大多集
中在 30%以内,不存在异常集中的情况。
因此,发行人中标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中标率高于
国网其他下属公司,系发行人地处山东省、与国网山
东省电力公司合作历史较长所致,公司与国网山东省
电力公司或国网其他下属公司分产品的中标率均不存
在异常集中的情况,前述中标率差异的原因具有合理
性。
(3) 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的交易中,订单
获取方式以公开招投标为主。国家电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招标采购制度;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按照
其内部制度履行相应程序,保证了采购过程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内控层面,发行人制定了《差旅费报销规定》
《业务接待费管理
规定》,对业务费用的报销原则、列支范围、审批权限等事宜进行
了明确规定,防范将业务费用用于商业贿赂的风险;另一方面,
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
《预防商业贿赂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在与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
司签订合同的同时会签订《廉洁协议书》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了相
关反商业贿赂条款,确保相关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避免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而受到
电网公司通报、处罚的情形,不存在行政处罚或关于商业贿赂事
项的诉讼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并出具关于不存在商
业贿赂情况的确认函。
综上,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合作历史较长,业务规模稳步增长
的驱动因素为产品迭代与创新,报告期内向其持续进行大额销售具有合
理性;报告期内,从发行人参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类公开招标的
结果来看,发行人中标金额整体稳定、中标率呈下降趋势,主要系相关
产品招标金额增加所致;发行人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
应用于山东省各地市、区县公司变电站、输电线路;报告期内,发行人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其他主体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结算
政策的约定不存在较大差异,但中标率高于国家电网其他主体,系发行
人地处山东省、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合作历史较长所致,符合实际情
况,不存在利益倾斜或其他异常;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
公司的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在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单体层面,除国网山
东省电力公司外,国家电网其他下属电力公司的销售存在波动。报告期
内,国家电网其他主要下属电力公司的销售排名及排名变动原因情况具
体如下:
销售排名 排名变动原因
序
公司名称 2023 年 2022 2021 2020
号
发行人向南瑞集团销售的产品,
终端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及其下
属公司。2021 年开始,南瑞集团
中标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时间同
步装置、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
增加,而前述产品为发行人优势
产品,南瑞集团作为集成商向发
行人采购的规模大幅增长,故南
瑞集团 2021 年的销售排名大幅上
升
发行人中标的国家电网总部层面
招标、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落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项目和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设备项目
国网浙江
在 2022 年度陆续完工,导致 2022
年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销售
限公司
排名上升; 2023 年 1-6 月,销售
排名下降主要系中标量正常浮动
所致,发行人与其保持良好合作
关系,不存在重大异常
批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备所致;
国网冀北
批输电线路可视化在线监测系统
公司
所致;其他产品类别交易规模稳
定
交易规模在 2023 年 1-6 月下降,
国网江苏
主要系客户整体招标减少所致,
发行人与其保持良好合作关系,
限公司
不存在重大异常
交易规模在 2022 年度下降,主要
国网天津 系客户 2021 年度新能源汽车充电
司 少,导致 2022 年度交易规模大幅
减少
发行人与该客户合作时间超过 20
年,报告期内,交易规模整体稳
国网福建
定,受具体项目调试验收安排的
影响,2023 年 1-6 月项目收入确
限公司
认金额较低,销售排名存在一定
波动
国网安徽 发行人与该客户合作时间超过 20
限公司 定
国网陕西 发行人与该客户合作时间超过 20
限公司 定
国网宁夏 2023 年 1-6 月交易规模较大,系
公司 测装置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家电网其他下属企业的销售规模存在波动,其中,
南瑞集团交易规模上升系其向发行人采购优势产品的规模增加所致,国
家电网其他下属电力公司销售规模的波动主要受中标情况、单体需求差
异影响。整体而言,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单体层面相对稳定,销售规模的
波动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情况及合理性
(1) 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订单获取方式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采购
实行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其中,非招标采购包
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
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
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上述工程建
设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
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等工程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必须招标
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16 号)对前述必
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细化解释说明。国家电网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业务实施细则》
《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采购活动管理办法》等内部规范文件,上述文件
对招标范围、招标流程等作出了具体要求。发行人在投标过程中,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招标文件并遵守招投标流程要求。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销售的订单获取方式
中,以公开招投标为主、非公开招投标为辅。其中,涉及工程建
设合同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均已履行了招投
标程序,其他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获取订单的流程均符合国家电
网及其下属公司相关制度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于非公开投标获
取的订单,发行人均按照招标方要求参与。
因此,发行人向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销售的订单获取方式合法
合规。
(2) 国家电网主要主体不同订单获取方式的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国家电网主要主体通过公开投标和其他订单获取方式
的毛利率差异情况及合理性说明如下:
单位:万元
公开投标 其他订单获取方式
年度 公司名称 差异原因
收入金额 占比 毛利率 收入金额 占比 毛利率
国网山东省 单体间毛利率差异主要系产
电力公司 品结构不同导致:国网山东省
南瑞集团有 电力公司公开招投标毛利率
限公司 较高,一方面系因为国网山东
国网安徽省 省电力公司主要通过公开招
年 司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另一
月 电力有限公 603.89 92.94% 22.56% 45.88 7.06% 80.94% 式主要为毛利率较低的智能
司 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
国网宁夏电 100.00 台;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
力有限公司 % 其他订单获取方式的业务涉
及毛利率较高的软件开发,业
合计 5,936.10 59.55% 45.67% 4,031.77 40.45% 34.50%
务量较小,统计规律不明显。
国网山东省 整体毛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
电力公司 主要单体的毛利率差异由不
南瑞集团 1,179.51 32.59% 49.26% 2,439.31 67.41% 42.50% 同订单获取方式对应的产品
结构差异导致。具体为:国网
国网浙江省
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通过公
电力有限公 2,472.17 90.72% 44.75% 252.93 9.28% 34.18%
开招标采购毛利率较高的输
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交易额
年度 国网冀北电
力有限公司
标毛利率较高;国网江苏省电
国网江苏省
力有限公司其他订单获取方
电力有限公 1,890.60 99.69% 45.67% 5.79 0.31% 61.85%
式的业务涉及毛利率较高的
司
技术服务,业务量较小,统计
合计 18,355.94 76.80% 37.70% 5,544.60 23.20% 35.71% 规律不明显。
国网山东省 整体毛利率差异较小,单体间
电力公司 毛利率差异较大,主要由产品
南瑞集团 902.31 28.04% 40.73% 2,315.43 71.96% 52.61% 结构差异导致,具体为:南瑞
年度
国网天津市 集团公开招标的毛利率较低,
电力公司
国网江苏省 电力有限公司的小电流接地
电力有限公 1,597.73 99.47% 59.73% 8.44 0.53% 72.55% 选线装置业务含配套施工,导
司 致招标毛利率较低,如不考虑
国网福建省 该业务,则公开招投标毛利率
电力有限公 1,055.34 89.63% 41.89% 122.08 10.37% 75.16% 为 54.71%;国网江苏省电力公
司 司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
司其他订单获取方式的业务
合计 14,243.15 74.41% 39.27% 4,899.16 25.59% 43.58% 量较小,毛利率较高系个别交
易影响导致。
国网山东省 公开招投标毛利率显著高于
电力公司 其他订单获取方式毛利率,主
国网天津市 要系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毛
电力公司 利率较高的输电线路监测装
国网冀北电 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力有限公司 采购,导致其毛利率整体较
国网江苏省 高,若不考虑该业务,公开招
年度
电力有限公 1,243.39 99.90% 43.72% 1.21 0.10% 89.22% 投标的毛利率为 32.05%,与其
司 他订单获取方式毛利率不存
国网安徽省 在较大差异。其他主体非公开
电力有限公 1,171.10 97.31% 74.39% 32.42 2.69% 53.57% 招投标业务量较小,毛利率差
司 异均系个体差异导致,不具统
合计 16,356.69 89.10% 39.33% 2,000.98 10.90% 32.74% 计规律。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国家电网主要单体销售时,通过公开
投标和其他订单获取方式获取订单的毛利率整体不存在较大差
异,个别差异主要系通过两种方式获取订单的业务结构不同导致。
(四) 终端客户与非终端客户相关情况
客户之一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瑞集团自 2017 年重大资产重组以后,丰富了其继
电保护、柔性输电、特高压直流换流阀等业务覆盖面,成为国内电网安
全稳定控制和调度领域唯一能够提供一体化整体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在
电网自动化及工业控制领域,其业务模式为通过市场招投标获取订单,
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工程设计,再采购设备通过系统集成后销售给终端客
户;在此业务模式下,南瑞集团的角色为系统集成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瑞集团的交易中,南瑞集团并非终端客户,终端
客户主要为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司。2021 年、2022 年以及 2023 年 1-6
月,南瑞集团进入国家电网下属前五大客户,具体原因如下:2021 年
开始,南瑞集团中标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时间同步装置、输电线路故障
监测装置、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的规模显著增加,而前述产品为发行人
优势产品,南瑞集团作为集成商向发行人采购的规模大幅增长。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瑞集团交易的产品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产品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 1,424.65 2,321.27 1,684.07 876.52
时间同步装置 544.91 640.40 391.55 47.87
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 16.73 157.06 383.91 -
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 57.68 195.91 338.37 -
其他 249.38 304.19 419.83 78.04
合计 2,293.34 3,618.82 3,217.73 1,002.43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南瑞集团交易额大幅增长,主要系发行人优势产品
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时间同步装置收入大幅增长导致。
因此,南瑞集团并非终端客户,终端客户以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为主;
障录波监测装置、时间同步装置等优势产品所致,具有合理性。
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分析说明对于非终端客户销售收入确认单据的
出具方(直接客户或终端客户)及合理性,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是否需等
待终端客户验收完成
(1) 报告期各期终端客户与非终端客户的收入分布情况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按终端客户与非终端客户分布情况
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终端客户 15,288.04 68.70% 36,546.78 76.41% 32,812.87 75.30% 33,869.13 85.88%
非终端客户 6,965.23 31.30% 11,281.36 23.59% 10,762.64 24.70% 5,569.85 14.12%
合计 22,253.27 100.00% 47,828.13 100.00% 43,575.51 100.00% 39,438.98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非终端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14.12%、24.70%、
类:1)与终端用户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参与公开招投标,中标后
向设备制造企业采购相关设备,如南瑞集团等;2)与终端客户不
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中标后由于临时产能不足或本身不具备某
些硬件的生产能力,转而向其他同行业公司采购相关设备。
集成商向发行人的采购规模增加所致,如南瑞集团、北京四方继
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从产品角度是非终端客户在中标后向
发行人采购优势产品的规模增加导致,2021 年度,非终端客户采
购故障录波监测装置、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的金额分别增加
和输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的交易规模与上年持平。
(2) 结合合同约定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分析说明对于非终端
客户销售收入确认单据的出具方(直接客户或终端客户)及合理
性,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是否需等待终端客户验收完成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非终端客户的交易中,收
入确认单据的出具方均为直接客户,且相关单据的出具无需等待
终端客户验收完成。具体分析如下:
以报告期内非终端客户的典型合同为例,发行人与非终端客户
就验收条款的约定情况如下:
序 客户 产品
合同验收条款
号 名称 类别
买方在收到卖方货物后有权对合
同货物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
许继电气 时 间 检验。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
公司 装置 检 验 结果和 记 录对双 方 同样 有
效,并可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
赔的有效证据。
辽宁华电 故 障
新源电力 录 波 甲方(客户)按产品说明书并参
科技有限 监 测 照企业标准验收。
公司 装置
北京四方 故 障
继保工程 录 波 甲方(客户)按照“质量及技术
技术有限 监 测 标准”条款规定进行验收。
公司 装置
南京南瑞 交付产品时,甲方(客户)可进
定 制
继保工程 行开箱检验。调试完成后,甲方
技术有限 根据技术协议对产品进行最终验
卡
公司 收。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
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
输 电 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
济南易凌 线 路 考核指标。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
有限公司 监 测 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装置 5 日内签署投运单。验收日期应
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
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根据上表,从发行人与非终端客户(即直接客户)的合同验收
条款来看,直接客户为验收主体,直接客户完成验收并出具收
入确认单据,视为发行人交付的商品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客户
已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即代表发行人完成合同的履约义
务。因此,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
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以直接客户出具的验收性质的单
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仅信通电子和
智洋创新披露了有关非终端客户的情况,其关于非终端客户及
其收入确认政策的描述如下:
公司名称 非终端客户情况
根据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的目的不同,公司客
户可分为终端客户和行业客户。终端客户主
要为电网公司及通信运营商等公司,直接采
购公司的相关产品;行业客户向公司采购相
信通电子
关产品后,将相关产品销售给电网公司、通
信运营商等其他客户。销售商品类的收入确
认时点均为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未区
分终端客户与行业客户。
公司终端客户主要为电网公司,非终端客户
主要为电网下属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客
户。公司对终端客户与非终端客户销售的产
品均分为附带安装义务和不附带安装义务。
对于附带安装义务的产品,公司安装完毕经
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部分合同对安装义务
智洋创新
的约定存在不够明确的情形,但公司按照客
户要求提供了系统安装调试服务;对于不附
带安装义务的产品,公司将产品送至合同约
定的地点经客户验收后确认收入。公司对于
终端客户和非终端客户确认收入的原则一
致,不存在差异。
同行业可比公司信通电子和智洋创新对非终端客户的收入确
认政策与终端客户一致,未单独对终端客户和非终端客户的收
入确认单据有效性做额外区分。报告期内,发行人对终端客户
和非终端客户适用相同的收入确认原则,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
致。因此,发行人以直接出具的验收性质的单据作为收入确认
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具有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非终端客户的交易不直接涉及终端
客户,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无需等待终端客户验收完成。报告期
内,非终端客户业务模式、权利义务主体、历史执行情况如下:
项目 描述
非终端客户从发行人采购相关产品,进一步集成
非 终 端 后再向终端客户销售。非终端客户采购发行人产
客 户 业 品通常构成其集成业务的一部分,其终端客户对
务模式 集成业务进行整体验收,因此,终端客户验收是
否完成与发行人是否确认收入无直接关系。
直接客户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
权 利 义 务进行约定,不涉及发行人与终端客户之间的权
务主体 利义务关系;因此,终端客户不存在向发行人出
具验收性质单据的义务。
报告期内,在直接客户出具验收/调试合格的证
历 史 执 明后,未出现终端用户对发行人产品质量不认可
行情况 而导致的验收不通过、退货或引起法律纠纷的情
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非终端客户的交易不直接涉及终端客户,
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无需等待终端客户验收完成。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5-17》的相关要求进行的
核查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
A. 询问发行人销售人员、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客户集中度
高的原因,结合行业和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评价客户集
中的原因是否合理;
B. 查阅发行人中标情况,检索电网企业招投标平台、相关研
究报告,结合客户走访情况,了解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市场
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判断客户集中是否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风险;
C. 获取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历史交易数据,询问相关销售业
务员,分析交易历史、交易规模变动情况、业务稳定性及
可持续性;
D. 了解不同业务获取方式下的定价机制,对于通过公开招投
标获取的订单,与同期中标的其他公司进行价格对比,核
查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E.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主要客
户基本情况,将工商信息中的主要人员与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进行匹配,核
查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F. 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流水,验证资金流水的真
实性和完整性,检查是否与主要客户及客户主要人员存在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G. 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获得其提供账户完整
性的承诺,对于大额交易逐笔核实交易内容,检查是否存
在与主要客户及客户主要人员的资金往来;
H. 了解发行人业务获取方式,评价其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
独立性,以及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
力。
A. 了解发行人业务的应用领域和下游需求情况,检查发行人
对市场容量的计算过程;
B. 了解发行人技术路线与行业技术迭代的匹配情况,对其在
手订单的业务结构进行分析,了解发行人市场拓展的进展
情况;
C. 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要行业政策,判断其所在行业是
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支持的领域,分析产业政策变化
是否会对发行人的客户稳定性、业务持续性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D. 查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确认发行人已对客户集中度较高
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充分揭示。
(2) 其他核查程序
公司的交易背景和历史沿革;
况,分析合作关系演变的合理性;
签订的合同,分析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结算政策的异同;
行人各产品的中标率情况和中标率差异原因及其是否符合实
际情况;
流水核查,判断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是否存在利益输
送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
性,不同订单获取方式下毛利率异常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同,了解发行人与南瑞集团的交易演变过程并判断其合理性;
非终端客户,获取其收入确认单据并将出具方核对至合同验收
条款,确认收入确认单据的有效性以及是否需等终端客户验收
完成。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国家电网的收入及毛利占比均超过 50%,属于
对国家电网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
了针对性的重大风险揭示。
(2)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客户集中度与智洋创新同一控制合并口径的
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但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科汇股份、信通电
子和中元股份,差异原因一方面系发行人从国家电网及其下属公
司直接中标包数较多、销售集中度较高导致;另一方面系前述同
行业可比公司的产品结构中,虽然以电力行业或输配电及控制设
备制造业产品为主,但均存在客户群体与电网企业无关的应用领
域,导致其客户集中度有所下降。因此,发行人客户集中度高于
同行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发行人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
结构中,围绕电力行业开展的主营业务收入贡献均超过 50%,所涉
主要产品均属于电力监测行业,与发行人业务结构类似;对于电
力监测领域的业务,发行人与选取的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客户重
合、经营模式相同或相似,且同行业可比公司至少存在一种产品
与发行人电网智能监测领域主要产品相同,故发行人选择的同行
业可比公司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存在向其他行业领域拓展的潜在
风险,并已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行风险揭示。
(3) 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合作历史较长,业务规模稳步增长
的驱动因素为产品迭代与创新,报告期内向其持续进行大额销售
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从发行人参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物资
类公开招标的结果来看,发行人中标金额整体稳定、中标率呈下
降趋势,主要系相关产品招标金额增加所致;发行人向国网山东
省电力公司销售的产品主要应用于山东省各地市、区县公司变电
站、输电线路;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和国家
电网其他主体之间关于权利与义务、结算政策的约定不存在较大
差异,但中标率高于国家电网其他主体,系发行人地处山东省、
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合作历史较长所致,符合实际情况,不存
在利益倾斜或其他异常;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
司的交易不存在利益输送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
人向国家电网其他下属企业的销售规模存在波动,其中,南瑞集
团交易规模上升系其向发行人采购优势产品的规模增加所致,国
家电网其他下属电力公司销售规模的波动主要受中标情况、单体
需求差异影响。整体而言,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单体层面相对稳定,
销售规模的波动原因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
行人向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销售的订单获取方式合法合规;发
行人向国家电网主要单体销售时,通过公开投标和其他订单获取
方式获取订单的毛利率整体不存在较大差异,个别差异主要系通
过两种方式获取订单的收入结构不同导致。
(4) 南瑞集团并非终端客户,终端客户以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为主;
购故障录波监测装置、时间同步装置等优势产品所致,具有合理
性;报告期内,发行人非终端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 14.12%、24.70%、
断,根据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以直接客户出具的验收性质的单
据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具有合理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处理方式一致;发行人与非终端客户的交易不
直接涉及终端客户,相关项目收入确认无需等待终端客户验收完
成。
五. 关于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反馈意见审核问询问题 11)
(一) 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及人均薪酬相关情况
绩规模的匹配性
(1) 各期销售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及变动情况与业绩规模的匹配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
的数量、人均薪酬及变动情况与业绩规模的匹配情况具体如下17: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变动 金额/ 变动 金额/ 变动 金额/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销售费用-
薪酬
减:计入销
售费用的技 345.03 -21.86% 883.14 -1.09% 892.89 25.45% 711.73
术人员薪酬
销售人员薪
酬总额
销售人员平
均人数
人均薪酬 12.57 3.50% 24.29 19.76% 20.28 0.18% 20.24
营业收入 22,253.27 -6.94% 47,828.13 9.76% 43,575.51 10.49% 39,438.98
人均营收 234.24 -8.91% 514.28 7.40% 478.85 10.49% 433.40
新签合同额
(含税)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以两网公
司及其下属公司为主,获取订单的方式主要以公开招标为主,无
下表中平均人数按照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发行人的技术人员主要从事技术支持、售后维护及产品调试等工作,其
薪酬按照职能和工作内容分别计入销售费用和项目成本,计算销售人员平均薪酬时将技术人员薪酬从销售费用中予
以扣除。除平均值变动比例外,其他 2023 年 1-6 月变动比例为依据年化数据计算所得,下同。2023 年 1-6 月薪酬变
动年后为负增长,系下半年计提的绩效奖金较多所致,下同。
需开展较多的广告营销和促销推广等传统销售活动,故发行人销
售人员数量较为稳定;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和销售人员人
均营收均保持稳定增长的趋势,说明发行人现有销售人员数量满
足公司业务规模发展的需要,具有匹配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的人均薪酬总体较为稳定,2022 年度
发行人为进一步激发销售人员市场开拓的积极性,调整了销售部
门激励办法,将个人绩效考核与其新签订合同挂钩,故当年度发
行人销售人均薪酬涨幅较大,且当年度发行人新签合同额也较
模匹配。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人均薪酬及其变动情况
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匹配。
(2) 各期管理人员的数量、人均薪酬变动情况及业绩规模的匹配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
的数量、人均薪酬及变动情况与业绩规模的匹配情况具体如下18: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变动 金额/ 变动 金额/ 变动
金额/人数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人数 比例
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735.25 -10.02% 1,634.28 1.79% 1,605.61 20.54% 1,331.97
管理人员平均人数 57.00 3.64% 55.00 1.85% 54.00 10.20% 49.00
人均薪酬 12.90 -13.16% 29.71 -0.07% 29.73 9.38% 27.18
下表中平均人数按照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
营业收入 22,253.27 -6.94% 47,828.13 9.76% 43,575.51 10.49% 39,438.98
发行人系山东大学的校办企业,存在部分山东大学事业编制的人
员,该部分员工在发行人全职工作,但其社保关系仍保留在山东
大学,故由山东大学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发行人计
提后对应支付给山东大学,实际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
金由发行人承担。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数量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2021
年度管理人员数量增加较多,主要系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
所需行政、财务等后台管理人员增加所致,管理人员数量与发行
人业务规模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薪酬稳中有升,2021 年人均薪酬较 2020
年上涨 9.38%,主要系工资水平略有增长、福利开支增加及 2020
年存在疫情社保减免等综合原因所致;发行人管理人员实行年薪
和评分考核制度,与业绩规模不直接挂钩,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
情况。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数量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匹配;管理人
员实行年薪和评分考核制度,与业绩规模不直接挂钩,符合发行人实际
经营情况。
(1) 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19: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科汇股份 未披露 15.94 15.88 14.98
信通电子 9.20 18.95 16.98 13.41
智洋创新 未披露 21.03 22.11 18.59
中元股份 未披露 30.26 26.43 25.21
平均值 9.20 21.55 20.35 18.05
发行人 12.57 24.29 20.28 20.24
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中元股份,上市时间较早,目前为智能电
网业务和医疗健康业务双主业经营,由于医疗健康业务板块的销
售模式与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差异,故其销售人员人均薪酬显著
高于其他同行业可比公司。
总体来看,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平均值不存在较大差异,且人均薪酬处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较高
水平。
(2) 管理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20:
下表中信通电子平均薪酬取自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其销售人员数量系各期月度人员数量的算术平均数,其余公司的
销售人员数量系按照各公司各期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
下表中信通电子平均薪酬取自其招股说明书披露,其管理人员数量系各期月度人员数量的算术平均数,其余公司的
管理人员数量系按照各公司各期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科汇股份 未披露 22.40 20.58 23.30
信通电子 11.86 23.26 24.83 24.12
智洋创新 未披露 22.07 21.29 18.49
中元股份 未披露 16.47 15.50 16.07
平均值 11.86 21.05 20.55 20.50
发行人 12.90 29.71 29.73 27.18
发行人是山东大学直属的国有企业,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人员
人均薪酬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但处于合理范围内,与
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3) 人均薪酬与经营所在地平均工资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21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发行人销售人员 12.57 24.29 20.28 20.24
发行人管理人员 12.90 29.71 29.73 27.18
济南市城镇非私
未公布 12.39 11.46 10.50
营单位就业人员
济南市城镇非私
未公布 12.87 11.92 10.84
营单位在岗职工
济南市城镇私营 未公布 6.15 6.09 6.03
下表中数据来源于济南市统计局公布的济南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就业人员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相关产品的研
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所从事的业务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人
均薪酬高于经营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具有合理性。
(二) 销售费用中差旅费及招待费的相关情况
仅销售费用中将“差旅及招待费”合并列示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差旅
费主要为销售人员因商务差旅产生的交通费用、住宿费、出差补助及公
杂费等;招待费主要为销售人员因商务接洽产生的餐费、酒水费用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差旅费及招待费区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差旅费 692.46 1,149.14 1,133.04 957.57
招待费 565.12 1,012.94 1,051.28 705.54
合计 1,257.58 2,162.08 2,184.32 1,663.1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涵盖全国除港澳台地区外的 22 个省、5 个自治
区、4 个直辖市,招待费大部分为销售人员在商务差旅过程中产生,与
差旅费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故予以合并列示,具有合理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差旅费和招待费均为销售人员发生
的交通、住宿及餐饮和业务招待支出,两者具有较强的关联性,故予以
合并列示,具有合理性。
行业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相关费用发生的合法合规性
(1) 差旅及招待费与人员规模、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差旅及招待费,
具体情况如下22: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销售费用-差
旅及招待费
减:计入销售
费用的技术人
员差旅及招待
费
销售人员差旅
及招待费总额
销售人员数量 95 93 91 91
人均差旅及招 8.51 15.32 16.39 12.02
下表中平均人数按照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
待费
销售人员差旅
及招待费总额
占营业收入比
重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模式以直销为主,因业务拓展和客户维
护需要,且发行人业务地域涵盖范围极广,故销售费用中差旅
及招待费金额较大,符合发行人业务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差旅及招待费总额占营业收入比重
总体较为稳定,与业务规模匹配;因 2020 年度公共卫生事件
的影响,发行人在 2021 年度增加了与客户往来的频次,故导
致 2021 年度发行人该部分占比较高,具有合理性;2023 年 1-6
月,随着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发行人业务人员差旅频次增多,
因此差旅及招待费占比上升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两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主要产
品为电力系统相关智能产品,由于各地电网因自然条件等差异
导致客户存在一定定制化需求,且出于对电网安全性的考虑,
客户对产品性能要求较高,故在销售过程中,发行人的工程技
术中心会委派技术人员赴项目实地考察、测试,为销售提供技
术支持;产品售后也可能产生现场测试、维修的出差需求,故
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存在上述人员的差旅及招待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计入销售费用的技术人员差旅及招待费,具
体情况如下23:
下表中平均人数按照期初期末平均数计算。
单位:万元
项目
计入销售费用的
技术人员差旅及 448.78 737.17 692.47 569.61
招待费
技术人员数量 122 115 108 108
人均差旅及
招待费
报告期内,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稳步提升,发行人计入销售费
用的技术人员差旅和招待费稳步增长,其人均差旅和招待费稳
中有升。2020 年度,受到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当年度上述人
均差旅和招待费较低;2022 年度,由于发行人业务规模持续
增长,发行人扩招了技术人员,故当年度人均差旅和招待费与
上年持平;2023 年 1-6 月,随着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发行人
技术人员差旅频次增多,当期人均差旅和招待费有所增多。
(2) 相关费用占比与同行业公司的差异情况及合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招待费占比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科汇股份 2.70% 2.13% 1.69% 2.17%
信通电子 2.18% 1.47% 1.47% 1.72%
智洋创新 2.44% 2.84% 2.41% 2.44%
中元股份 3.31% 2.99% 3.35% 2.00%
平均值 2.66% 2.36% 2.23% 2.08%
发行人 2.54% 2.12% 2.41% 1.79%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业务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分别为
存在较大差异,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差旅费占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科汇股份 4.13% 4.14% 3.67% 3.82%
信通电子 0.95% 0.76% 0.92% 1.08%
智洋创新 1.02% 1.30% 1.26% 1.74%
中元股份 0.95% 0.85% 1.43% 1.12%
平均值 1.76% 1.76% 1.82% 1.94%
发行人 3.11% 2.40% 2.60% 2.43%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差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率分别为 2.43%、
于合理范围内,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两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收入规模占比明显
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由于两网公司下属单位众多且分布区域
广泛,以及两网公司对供应商日常维护回访和协同配合服务要
求较高,故发行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差旅需求高于同行
业可比公司,发行人差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率略高于同行业可
比公司,具有合理性。
(3) 相关费用发生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差旅费主要系销售人员出
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
招待费系销售人员为业务拓展及维护的合理需要,在业务洽谈、
对外联络、公关交往时产生的招待费用,主要为餐饮、酒水等常
规开支。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制度文件,为规范员工差旅及接待行为及相关
费用报销等,发行人制定了《差旅费报销规定》
《业务招待费管理
规定》等制度规定,制度对差旅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审批
程序、开支标准、票据要求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相关业务人员
严格按照发行人制度规定及与客户签订的《廉洁协议书》进行差
旅及招待,坚持依法依规、廉洁节俭、规范透明,费用报销及入
账保持规范、完整,相关费用发生合法合规。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差旅及招待费与人员规模、业务模式匹配,
相关费用占比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但处于合理范围内,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相关费用发生合法合规。
(三) 未计提预计负债的合理性及合规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或有事项相关义务确认为
预计负债应当同时满足的条件:(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
能够可靠地计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通常为合同设备提供 1-3 年不
等的质保期,自投运后起算,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影响设备正常
运行,发行人有义务无偿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
发行人在质保期内的主要工作包括为客户在产品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
障进行排查、零配件损坏的维护、维修、更换等工作。
(1) 结合准则要求、质保义务约定的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本所律师与相关销售人员的
访谈及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部分主要客户或其下属公司进行实地
走访,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源相关产
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相关产品主要应用于电力系统。
发行人电网智能监测相关设备直接关系到电力系统的运行安全和
运行效率,因此电网公司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与稳定性
要求较高,设备出厂前及投运后均经过严格检验、测试,质保期
内因设备质量问题产生的故障较少,具有偶发性、无规律性的特
点。
对于非质保范围或期间产生的设备故障,发行人不负有维保义务,
但发行人出于客户维护的考虑,通常会选择进行免费维修或配件
更换。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售后维护费金额分别为 306.20 万元、
别为 0.78%、0.80%、1.08%和 0.86%。2022 年度,发行人主要因一
个基于 IGBT 技术的新型充电桩项目重新发货的影响,导致当年度
售后维护费增多;该充电桩系国家电网作为新技术的试点运营项
目,故设备运营过程中存在不稳定的情况,具有偶发性,不满足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预计
负债确认条件。
(2) 同行业公司情况及处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费用
中售后维护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科汇股份 0.66% 0.98% 1.05% 0.89%
信通电子 1.17% 0.87% 0.97% 1.27%
智洋创新 1.42% 1.19% 1.12% 0.99%
中元股份 0.17% 0.43% 0.29% 1.24%
平均值 0.85% 0.87% 0.86% 1.10%
发行人 0.86% 1.08% 0.80% 0.78%
报告期内,发行人售后维护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与同行业
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同行业可比公司均未计提预计负债,
在实际发生费用时确认售后维护费,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与同行
业可比公司一致。
综上,由于发行人产品维保义务的发生具有偶发性和不确定性,不能判断
未来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同时未来维保费用的金额也不能够可靠
计量且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
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根据重要性原则,在维保费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销
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计提预计负债合理合规。
(四) 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公司的合理性及相关人员薪酬及租赁成本等核算的
完整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情
况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科汇股份 13.73% 10.30% 8.02% 8.94%
信通电子 2.81% 2.69% 3.48% 4.05%
智洋创新 6.75% 6.63% 5.61% 4.18%
中元股份 10.02% 9.32% 10.46% 10.36%
平均值 8.33% 7.24% 6.89% 6.88%
发行人 5.31% 4.87% 5.47% 5.21%
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股份支付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
别为 0.61%、0.60%和 1.88%。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管
理费用中仅智洋创新确认了股份支付费用,若剔除该特殊事项的影响,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管理费用率分别为 6.88%、6.74%、7.09%和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管理费用中主要构成包括职工薪
酬、折旧与摊销费、中介服务费等,主要项目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
下: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科汇股份 7.70% 5.45% 3.96% 4.34%
职工 信通电子 1.36% 1.16% 1.44% 1.65%
薪酬/ 智洋创新 1.72% 2.43% 2.04% 1.99%
营业 中元股份 5.20% 5.41% 6.19% 6.03%
收入 平均值 3.99% 3.61% 3.41% 3.50%
发行人 3.30% 3.42% 3.68% 3.38%
科汇股份 2.55% 1.97% 1.46% 1.22%
折旧
信通电子 0.56% 0.43% 0.54% 0.71%
与摊
智洋创新 0.97% 0.98% 0.60% 0.35%
销费/
中元股份 1.07% 1.25% 1.42% 1.05%
营业
平均值 1.29% 1.16% 1.00% 0.83%
收入
发行人 0.16% 0.14% 0.13% 0.13%
中介 科汇股份 1.28% 1.01% 0.77% 1.74%
服务 信通电子 0.06% 0.34% 0.58% 0.77%
费/营 智洋创新 0.39% 0.59% 0.79% 0.71%
业收 中元股份 0.72% 0.61% 0.44% 0.52%
入 平均值 0.61% 0.63% 0.64% 0.94%
发行人 0.04% 0.25% 0.50% 0.48%
报告期内,发行人系校办国有企业,管理结构相对精简,管理费用管控
较为严格,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略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但处
于合理范围内,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发行人
管理费用中主要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 职工薪酬费用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率分别为 3.38%、3.68%、3.42%和 3.30%;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分别为 3.50%、3.41%、3.61%和 3.99%。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2) 折旧与摊销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折旧与摊销费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
率分别为 0.13%、0.13%、0.14%和 0.16%;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分别为 0.83%、1.00%、1.16%和 1.29%。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折旧与摊销费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主要系发行人现有经营办公场所投建时间较早,房产及土地原值
相对较低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随着发行人
业务规模的增长,发行人现有场地已经不能满足公司长远发展需
要,发行人投资新建了山大电力产业园,投入使用后,折旧与摊
销费用将会随之增加。
(3) 中介服务费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中介服务费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率
分别为 0.48%、0.50%、0.25%和 0.04%;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分
别为 0.94%、0.64%、0.63%和 0.61%。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中的中介服务费主要系公司为首发上
市聘请的审计、律师等中介机构所产生的费用,随着上市进程的
推进,上市相关中介费用有所下降。报告期内,信通电子同样处
于上市申报审核进程中,发行人与之中介服务费占营业收入的比
率和变动趋势不存在较大差异。
科汇股份于 2021 年 6 月上市,2020 年度其管理费用中的中介机构
费相较上一年度增长 103.2%,拉高了当年度同行业可比公司中介
服务费占营业收入的平均比率,若剔除科汇股份的影响,报告期
内同行业可比公司该比率平均值分别为 0.67%、0.60%、0.51%和
理范围内,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
现有办公场所投建较早、原值较低,以及发行人中介服务费不同和发行
人管理费用管控较为严格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1) 相关管理及核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制度文件,发行人制定了采
购管理制度、供应商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人力资源及
薪酬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及报销管理制度等一系
列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核
算,确保相关人员薪酬、折旧及摊销、租赁成本等成本核算规范
完整。
人员薪酬待遇方面,发行人按照经批准实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建
立了薪酬结构、岗位工资标准、绩效考核等管理体系,社会保险
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缴纳,规范财务核算,根据工资表结合
实际情况进行计提、分配及发放,相关人员薪酬及对应成本费用
核算完整准确。
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的租赁均已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与出租
人签订租赁协议,建立台账登记管理,按照协议约定价格、期间
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并进行核算。报告期内,发行
人用作管理办公用途的租赁仅有一处,其他租赁主要为生产仓储
和销售联络用途,相关租赁成本费用核算完整准确。
(2) 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租赁关联方场地及关联
方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情形。发行人通过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
协议签订要求、应遵循的商业原则,形成审议决策、回避表决、
书面报告、统计制度,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及公允性。
因发行人场地空间有限,无法满足生产办公需要,发行人经充分
考虑评估地点便利性、市场公允性经内部审议决策后租赁了关联
方场所,租赁价格较周边同类房屋租赁价格不存在明显差异。
发行人系山东大学的校办企业,存在部分山东大学事业编制的人
员,该部分员工在发行人全职工作,但其社保关系仍保留在山东
大学,故由山东大学或控股股东为其代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实际上述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发行人承担。相关费用
由山东大学或控股股东按月代缴,发行人取得相关支付凭证单据
后按季度进行计提并支付给山东大学或控股股东,山东大学或控
股股东仅为据实代缴,不存在额外收取或免除相关费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具有商业合理
性,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并充分完整披露,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
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对发行人利益输送的情形。
综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相关人员薪酬和租赁成本等核算完整,不存在第三方或关联方代为
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获取发行人员工名册、工资表等明细,检查名册人员与工资表人
员是否匹配等,统计人员及薪酬变动情况并与发行人业绩规模进
行匹配分析;
(2) 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年报、半年报、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及济
南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对比分析发行人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
数量、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薪酬及经营所在地平均工
资的差异情况;
(3) 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差旅及招待费明细;
(4) 询问发行人管理层、财务部门及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
业务模式、差旅及招待费的发生的背景原因、报销审批流程及标
准等,分析相关费用与人员规模、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5) 获取发行人差旅费及业务招待费等管理核算制度,了解费用报销
相关的内部控制,确认相关制度及内控执行的有效性;
(6) 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根据发行人销售费用中差旅
及招待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管理费用中主要明细占营业收入的
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并分析差异原因;
(7) 获取并检查主要销售合同,查阅合同中对质保义务的约定,询问
业务部门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售后维护的主要工作内容、服务
范围及发生频率;
(8) 获取销售费用售后维护费明细,计算售后维护费占营业收入的比
例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售后维
护费的处理方式;
(9) 抽样检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主要明细的发生额;
(10) 获取发行人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统计表,核对确认关联方关系、
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完整,向管理层了解关联交易产生的背景,获
取关联交易相关协议文件,核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公
允性;
(11) 结合职工薪酬核查、采购核查、资金流水核查、租赁协议检查等,
核查是否存在第三方或关联方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人均薪酬及其变动情况与发行
人业务规模匹配;发行人管理人员数量与发行人业务规模匹配,
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和评分考核制度,与业绩规模不直接挂钩,符
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发行人销售人员人均薪酬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平均值总体不存在较大差异,且人均薪酬处于同行业可比公
司较高水平;发行人是山东大学直属的国有企业,发行人管理人
员人均薪酬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但处于合理范围内,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发行人所属行业为技术密集
型行业,人均薪酬高于经营所在地平均工资水平,具有合理性。
(2)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差旅及招待费与人员规模、业务模式匹配,
相关费用占比略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但处于合理范围内,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相关费用发生合法合规。
(3) 由于发行人产品维保义务的发生具有偶发性和不确定性,不能判
断未来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可能性,同时未来维保费用的金额也
不能够可靠计量且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基于本所律师作
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人根据重要性原则,在维
保费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未计提预计负债合理合规。
(4)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费用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要系发行人
现有办公场所投建较早、原值较低,以及发行人中介服务费不同
和发行人管理费用管控较为严格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情况,具
有合理性;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
行人相关人员薪酬和租赁成本等核算完整,不存在第三方或关联
方代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六. 关于其他事项(反馈意见审核问询问题 15)
(一)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相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
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销售商品、提供劳
务收到的现金
收到的税费返还 945.43 1,733.11 742.19 1,841.04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
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小计
购买商品、接受劳
务支付的现金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
职工支付的现金
支付的各项税费 2,305.93 5,872.71 2,937.93 4,716.5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
动有关的现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293.37 2,689.23 8,677.38 10,358.53
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内,发行人净利润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勾稽关系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净利润① 3,647.67 7,698.68 7,617.62 8,124.23
存货的减少
(增加以“-”号填 -449.39 -1,517.59 -1,194.86 -4,408.04
列)②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
减少(增加以“-” -1,073.25 -6,343.75 -2,828.42 6,313.17
号填列)③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
增加(减少以“-” -4,052.39 1,930.30 4,301.96 -50.52
号填列)④
其他非付现项目及
非经营活动收益影 633.99 921.59 781.08 379.68
响⑤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⑥=①+ -1,293.37 2,689.23 8,677.38 10,358.53
②+③+④+⑤
差异⑦=⑥-①(即②
-4,941.04 -5,009.45 1,059.76 2,234.29
+③+④+⑤)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占净利
-35.46% 34.93% 113.91% 127.50%
润的比例
⑧=⑥/①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 10,358.53 万元、
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27.50%、113.91%、34.93%和
-35.46%,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总体匹配,2022 年
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主要系当期经营性应收
项目的增加所致;2023 年 1-6 月差异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上半年支付员
工奖金、客户结算的季节性因素以及供应商货款结算增加的共同影响。
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下降原因及与当期净利润差异分析如
下:
(1) 存货变动对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分别较上年末分别增加 4,408.04 万元、
势。
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扩大,存货规模相应增加,存货资金占用
规模增加,导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下降。
(2) 经营性应收项目变动对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经营性应收项目较上年末分别增加
-6,313.17 万元、2,828.42 万元、6,343.75 万元和 1,073.25 万元,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增长是导致造成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下降的
主要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经营性应收项目总体呈增长趋势,主要系:
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增加;2)发行人产业园于 2021 年 3 月开工
建设,发行人以票据背书转让方式支付工程款项,导致发行人 2021
年末、2022 年末票据到期承兑金额减少。
度营业收入增幅基本一致。2022 年末,与经营相关的应收账款余
额增加较多,主要系 1)2022 年末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中,国网
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因其回款模式变化导致结算周期变长,应收
账款增长约 2,000 万元;2)南瑞集团当年下半年新增交易金额较
大,尚在信用期内,影响金额约 1,000 万元。
(3) 经营性应付项目变动对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影响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经营性应付项目较上年末分别增加-50.52
万元、4,301.96 万元、1,930.30 万元和-4,052.39 万元,总体呈
现逐年增长趋势,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预收货款金额同
步增加所致。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及其下属企业,
根据合同约定,发行人签订合同后通常能预收一定比例的合同款,
随着发行人与上述企业的业务规模扩大,预收货款有所增加。
缓缴纳增值税 1,278.82 万元,该笔增值税于 2022 年初全额缴纳,
故导致发行人 2021 年经营性应付项目较大。
行人上半年支付员工奖金、供应商货款结算增加的共同影响。
综上,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报告期内,发
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总体匹配,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
持续下降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存货、经营性应收项目和经营性
应付项目相应增加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具有合理性;2022
年,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较多且与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主要系
当年部分客户回款模式变化和当年新增交易时点,以及缴纳 2021 年度
递延的增值税所致;2023 年 1-6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净额为负且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上半年支付员工奖金、
客户结算的季节性因素以及供应商货款结算增加的共同影响,具有合理
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① -1,450.91 359.97 403.77 3,821.18
净利润② -564.32 -780.46 5,461.76 5,532.34
科汇股份
差额③=①-② -886.59 1,140.43 -5,057.99 -1,711.16
占比④=①/② 257.11% -46.12% 7.39% 69.07%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① -6,590.51 2,992.41 10,628.29 8,440.80
净利润② 3,913.99 11,621.98 10,614.15 7,640.43
信通电子
差额③=①-② -10,504.49 -8,629.57 14.14 800.37
占比④=①/② -168.38% 25.75% 100.13% 110.48%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① -560.71 2,745.78 -5,075.63 5,293.11
净利润② 2,328.45 2,771.64 7,046.79 9,217.70
智洋创新
差额③=①-② -2,889.16 -25.86 -12,122.42 -3,924.59
占比④=①/② -24.08% 99.07% -72.03% 57.42%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① -4,432.75 3,990.91 4,072.14 4,235.80
净利润② 2,976.82 606.13 8,613.02 4,962.26
中元股份
差额③=①-② -7,409.57 3,384.78 -4,540.88 -726.46
占比④=①/② -148.91% 658.42% 47.28% 85.36%
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① -1,293.37 2,689.23 8,677.38 10,358.53
净利润② 3,647.67 7,698.68 7,617.62 8,124.23
发行人
差额③=①-② -4,941.04 -5,009.45 1,059.76 2,234.29
占比④=①/② -35.46% 34.93% 113.91% 127.50%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整体呈下降趋势,且
报告期内,同行业可比公司科汇股份、智洋创新和中元股份因各自业绩
规模、产品结构、回款政策和原材料储备策略等不同,导致其经营性现
金流量净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均存在较大波动;发行人与信通电子均
实现稳定盈利,业绩规模相近,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占当期净利润的比
例相近且变动趋势一致。总体来看,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量
净额与当期净利润的差异均较大,与发行人情况一致,符合行业实际情
况。
综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整体呈下降趋势,且 2023
年 1-6 月与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
利润的差异总体较大,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
行业实际情况。
(二) 软件退税相关情况
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
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
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即征即退的
软件产品主要为嵌入式软件,与发行人其他硬件产品一并销售,构成相
关硬件产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发行人作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企业,收到大额软件退税相关政府补助符合发行人业务情况,具有合理
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183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
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等相关规定,发行人销售自行开发生
产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率为 13%、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
行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发行人软件退税金额的计算过程具体如下24:
单位:万元
软件退税金额的计算过程
当期应 当期应该
当期实际
软件产 软件产品 软件产 当期收 退税额 收到的即
会计期 当期应退 收到的即 其他收益 是否
当期软件 品可抵 应交增值 品税负 到以前 在以后 征即退增
间 增值税⑤ 征即退增 列报金额 一致
销售额① 扣进项 税③=① ④=① 年度退 年度申 值税金额
=③-④ 值税金额
税额② *13%-② *3% 税额⑥ 报并收 ⑧=⑤+⑥
到⑦ -⑦
度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的规定,下表中报告期内发行
人嵌入式软件的销售收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度
度
综上,发行人软件退税金额的计算依据充分、计算过程清晰,与其收入
匹配。
(三) 大额税收滞纳金的合理性、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的合规性和相关内控的执
行情况及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通过自查自纠,主动向主管税
务部门提交历史年度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分别于 2020 年补缴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2 年均有税收滞纳金产生,主要系发行人相关人员认
识不足、在以前年度对缴纳税款核算不准确所致。发行人已主动补正申报
并及时补缴了相关税费,足额缴纳了税收滞纳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证明》,报告期
内发行人不存在欠税情形、不存在税务行政处罚。
前述税收滞纳金,主要来自报告期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针对
前述情况,发行人加强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相关的培训学习,提高全体员工
的合规意识,严格落实相关内部控制的监督执行;同时,发行人主动加强
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日常沟通,确保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再发生缴纳大额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高度重视税务工作,严格遵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
进行税务登记,及时、诚信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针对纳税管理,发行人
建立了《税务管理制度》,并指派具备税务核算经验的人员负责税务工作的
统筹管理,同时要求相关财务人员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及时计算应缴纳的各
项税费,由税务会计和总账会计交叉复核后提交财务经理审核,财务总监
按月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执行效果良好。
综上,2020 年及 2022 年均产生大额税收滞纳金,主要系发行人相关人员认
识不足、在以前年度对缴纳税款核算不准确导致;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已取得了发行人所在地税务局出具的合
规证明;发行人相关内控执行有效。
(四) 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5-8》的相关要求,说明是否存在
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确认,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5-8》的相关要求,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序 是否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相关要求
号 存在
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 否
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
向关联方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通过票 否
据贴现获取银行融资
理性
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收支、 否
挪用资金
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资 否
金
在销售、采购、研发、存货管理等重要业务循环中存在内控 否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发行人自身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完备健全的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实施了相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员工合规意识,
提升财务内控水平,保障了发行人的有效运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
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证报告》,鉴证结论为:发行人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综上,报告期内,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行
人财务内控健全有效,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5-8》所
述的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五)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了解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方法及依据;
(2) 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报告期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持续下降
且与当期净利润差异较大的原因;
(3) 了解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原因,是否与实
际业务相匹配;
(4) 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文件,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
内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情况和差异原因,与发行
人相关趋势进行比较分析;
(5) 查阅发行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备案表、申报表、退
税凭证等资料,了解发行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的范围;
(6) 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获取与退税相关的记账
凭证、银行流水等支持性文件;
(7) 询问发行人管理层,了解 2020 年和 2022 年均产生大额税收滞纳
金的原因,了解发行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8) 取得发行人纳税申报表和纳税凭证,检查补缴税款、滞纳金的相
关凭证;
(9) 查阅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对发行人出
具的《涉税证明》;
(10) 查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发行人相关内控制度设计的合
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结合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个人的银行流水核查
程序,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5-8》以及其他相
关规定,了解发行人是否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
(11) 查阅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专字2023230Z2399 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 报告期内,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
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总体匹配,经营性现金流
量净额持续下降主要系发行人业务规模扩大,存货、经营性应收
项目和经营性应付项目相应增加所致,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具有合理性;2022 年,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较多且与当期
净利润差异较大,主要系当年部分客户回款模式变化和当年新增
交易时点,以及缴纳 2021 年度递延的增值税所致;2023 年 1-6
月,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且当期净利润差异
较大,主要系发行人上半年支付员工奖金、客户结算的季节性因
素以及供应商货款结算增加的共同影响,具有合理性;同行业可
比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整体呈下降趋势,且 2023 年 1-6 月
与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
润的差异总体较大,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符合行业实际情况。
(2) 发行人作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企业收到大额软件退税相
关政府补助,符合发行人业务情况,具有合理性;软件退税金额
的计算依据充分、计算过程清晰,与其收入匹配。
(3) 2020 年及 2022 年均产生大额税收滞纳金,主要系发行人相关人员
认识不足、在以前年度对缴纳税款核算不准确导致;发行人已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已取得了发行人所
在地税务局出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相关内控执行有效。
(4) 报告期内,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发
行人财务内控健全有效,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 5-8》所述的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
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 洁 律师
孙 文 律师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张
洁律师、孙文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
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
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就发行人 2023 年年度报告更新的相关情况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但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再重复说明。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之条件: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人已有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024230Z0032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2021年度、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号《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电力有限成立于2001年4月12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三年;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等组织机构,并健全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
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
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除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保留事业编制情况外,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承担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的确认,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始终为山东大学,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4)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亦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
生重大变化等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营范围为“电力设备及系统、节能设备、储能设备、光伏电站设备、机
电一体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安防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
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安装及维护;计
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技术转让、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及
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新能源电力设备、充电运营系统的开发、
生产销售、运营、维护、安装和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的建设、
运营和维护;电网线路及电力设备的检测、维修技术服务;无人机的技
术开发、销售;电力销售、电力供应;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普通货运
(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汽车租赁;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技术防范工
程设计、施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
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述经营范围已经济南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
源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
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审核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总股本为12,21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72万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的总股本不超过16,288万元。因此,发行人
发行后总股本将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计
划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7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7,698.68万元、
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符合《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上市规
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
《证券
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本次
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月1日核发的编号为D237174503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
及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
期至2024年9月10日。
日核发的编号为D337174500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
级为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 230Z0032 号《审
计报告》,报告期1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548,381,317.22 477,526,694.94 435,080,490.86
电网智能监测 482,403,245.37 403,378,904.91 391,837,397.56
新能源领域 65,978,071.85 74,147,790.03 43,243,093.30
其他业务收入 703,169.82 754,649.06 674,583.00
其他收益 25,569,457.63 22,345,047.20 8,141,566.89
营业利润 116,640,225.94 92,266,530.42 85,642,764.23
营业外收入 357,170.73 384,529.20 84,250.15
营业外支出 137,549.25 4,853,057.26 39,975.70
利润总额 116,859,847.42 87,798,002.36 85,687,038.68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电网智能监测领域和
新能源领域,营业利润中其他收益比重较小,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营
业外收支影响较小,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等规定并参照
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
联方包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以及 2023 年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山大资本持有发行人 40.148%股份。
山大资本为山东大学 100%持股子公司,山东大学通过山大资本间接持
有发行人 40.148%的股份。因此,山大资本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山东
大学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其他组织及报告期内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
包括:
序 关联方名
关联关系
号 称/姓名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长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首席科学家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监
曾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现任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山大
资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
姓名 任职情况
号
于 2022 年 4 月卸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
同)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山东大学出版社有
限公司
山东山大图书有限
公司
山东山大科技园发
展有限公司
山东百廿科技园有 山东山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限公司 响的企业
山东学府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教育服务
有限公司
济南智慧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
山东地纬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附属生殖
医院有限公司
山大生殖研发中心
有限公司
山东源创生殖技术 山大生殖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企
有限公司 业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山大鸥玛技术有限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公司 的企业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地纬赛博科技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有限公司 企业
责任公司 企业
山东英佰德信息科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技有限公司 企业
山东山大地纬健康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5%的
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北京映复信息科技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5%且为
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
山东省山大劳动实
业总公司
山东大学教育
基金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长张波持股 20%并担
山东许继电力成套设备供应 任董事长兼经理、发行人前任董
有限公司 事长梁军持股 20%并担任董事的
企业,已于 2002 年 10 月吊销
务总监丁磊儿媳之父陆新林担
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持股 91%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惠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妹妹李淑
惠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妹妹的配
偶吴树刚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担任董
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女儿扈
青岛胶州雅课文化培训学校
有限公司
孙浩持股 1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济南易健绅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华盛体育健身(山东)有限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公司 红斗持股 37%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山东惠健绅体育产业有限公
司
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济南新知觉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销售总监王剑配偶刘彦
监事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兼总经理任年峰
济南金鼎环保设施运营有限
公司
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张灵妹妹的配偶
中安金石(北京)矿业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企业
山东工研院科技发展有限公 山大资本董事宋锐担任董事长
司 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女儿配偶
事长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女儿配偶
济南红霖投资合伙企业 的父亲刘建晖持有 48.7%的财产
(有限合伙) 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
企业
济南霖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女儿配偶
(有限合伙) 刘畅持有 32%财产份额,吕明新
女儿配偶的父亲刘建晖持有 4%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兄弟的配
商户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兄弟的配
偶张恒菊持股 50%的企业
山东山大胶体材料有限责任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长崇学文担
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崇学文担任
月注销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丁磊之配偶之弟董华昌
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
山东一粒麦子电子商贸有限 经理、安全总监李欣唐之妹之配
公司 偶马岁中 100%持股并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
偶马岁中 100%持股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裴林之子之配偶之
父郭庆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曾经控制或
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经控制的,或者曾
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山东大学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0
山东华特(原控股股
东山大产业集团)
股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知新材料 山 东 华 特 达 因 健 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有限公司 64.4074%的企业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 山 东 华 特 达 因 健 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2.1431%的企业
北京光大金控财富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 66.5779%财产份额的企业
合伙)
北京达因高科儿童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
司 持股 51%的企业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
北京达因康健医药
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 51%的企业
山东华特信息科技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
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
山东华特物业管理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
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
北京山大华特水务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0%
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07 年 12 月吊销
山东华特环保科技 山东华特持股 51%、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持股 49%的企业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 山东华特 100%持股的企业,曾任山大资
有限公司 本董事的郑波担任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响的企业
山东华天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
山东华天电气有限
公司
山东华天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济南金曼克电器有 山东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限公司 企业
山大华天(烟台)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天立元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商隆物业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有限公司 企业
济南比优特工艺品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有限公司 响的企业,已于 2003 年 4 月吊销
山东华特道路材料
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智慧科技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环保水业 山东华特曾持股 63%的企业,已于 2023
有限公司 年 4 月注销
山东实成精细高分
子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亿泉水处理设 山东华特曾持股 63.6364%的企业,已于
备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注销
浪潮数字(山东)科 山东华特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1
技有限公司 年 10 月退出
山东山大联润信息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重大
科技有限公司 影响的企业
山东浪潮新科信息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60%
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山东山大生殖医疗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曾持股 42%
中心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10 月注销
山东华特天维新材 山东华特曾持股 52%的企业,已于 2022
料有限公司 年 12 月退出
山东拓普液压气动 山东华特曾持股 70%的企业,已于 2022
有限公司 年 8 月退出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 山东华特曾持股 35%的企业,目前山东华
公司 特持股 17.5%
济南聚成利群实业
有限公司
济南聚成瑞天机电
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奥太电气有限
公司
济宁奥太电气有限
公司
淄博奥阳光伏发电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曾 100%持股的企
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东平奥太新能源有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曾 100%持股的企
限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曾 100%
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2 月注销
山东大学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山东圳谷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瑟驰海洋科 山东圳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 100%持
技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2 月注销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公司 月注销
济南德通会务服务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公司曾 100%持股的企
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12 月注销
山东华茂实业发展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公司曾 100%持股的企
总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10 月注销
山东杏林实业发展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12
总公司 月注销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山东润龙电热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易通信息有限 山东大学机械厂曾持股 60%的企业,已于
公司 2021 年 4 月注销
上海国孚电力设计 发行人董事长张波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1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3 月卸任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
磊的配偶董瑞谦曾持股 30%,发行人曾持
山东和普科技有限 股 5%以上股东栾兆文的配偶蒋琛曾持股
公司 30%,发行人董事裴林的姐姐裴红曾持股
山东百廿学府创业 发行人董事王帅曾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投资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卸任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有 90%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合伙) 人,该合伙企业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的弟弟孙浩曾持
济南补天士商贸有
限公司
已于 2021 年 2 月注销
山东金富矿业有限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胡元木曾担任董事
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1 月卸任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胡元木曾担任董事
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6 月卸任
公司监事王中的配偶肖长虹曾 100%持股
北京世纪信通电力
技术有限公司
股
发行人销售总监王剑配偶的妹妹刘华予
山东勉铖商贸有限
公司
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发行人曾任高级管理人员范作程的配偶
济南互住软件有限
公司
月转让
山东浪潮华光光电 山大资本监事杨灿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子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卸任
山大资本董事宋锐曾持股 55%,并曾担任
山东云晟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月退出持股
济南新红霖企业管 山大资本董事吕明新女儿配偶的父亲刘
业(有限合伙) 2020 年 12 月注销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红斗曾持
济南艺绅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
月注销
济南源创医学检验 山东山大附属生殖医院有限公司曾 100%
有限公司 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11 月注销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
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外,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所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关联方
内容 发生额 发生额 发生额
采购停车、
山东大学 18,563.04 6,382.00 9,813.40
会务服务
采购技术
山东大学 120,000.00 - 776,699.03
开发服务
山东大学(威
采购展位 600.00 - -
海)
山东学府酒 采购业务
店管理有限 招待、会务 2,717.00 102,100.00 122,476.00
公司 服务
山东华特物 采购物业
业管理有限 服务、支付 100,021.12 114,597.67 111,586.80
公司 水电费
采购物业
华天科技 服务、支付 85,931.38 126,986.08 99,450.13
水电费
山东华天电 采购
- 127,575.22 -
气有限公司 原材料
山东奥太电 采购
- - 43,805.31
气有限公司 原材料
上海国孚电
采购设
力设计工程
计、施工 4,531,606.61 5,243,245.23 -
股份有限公
服务
司
山东华特商
采购物业
隆物业有限 472,169.81 - -
服务
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向山
东大学采购技术开发服务、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
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向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计、
施工服务、向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采购物业服务已签署相关合
同,具体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进行技术开发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1 年 8 月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从事“基于数字孪生的电气设备状态评价与
预警技术研究”项目的技术开发。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3 年 6 月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从事“高压输电线路故障分析算法优化研究”
项目的技术开发。
(2) 发行人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签署的《产品
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采购 UPS 电源等原材
料。
(3) 发行人向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计、施工服
务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署的《采购施工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产业园提供配电室施工及设备安装服务。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署的《采购施工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产业园冷热源供应综合能源项目提供机房内地源热泵等
设备、管道的供货安装、管道支架及相关土建工作。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签署《采购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提供产业园冷暖供应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安装。
(4) 发行人向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采购产品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签署的《产品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山东奥太电气有
限公司采购逆变电源、光伏组件等产品。
除上述已签署合同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山东
大学(威海)及其下属企业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了停车、会
务、业务招待、展位等服务或产品。因发生金额相对较小,双方未签订
书面协议。上述交易主要系发行人在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或学
府大酒店内参与行业学术研讨会、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参展等发生的相
关费用。
发行人承租了华天科技、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
房屋,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及其物业公司支付租赁相关的水电
费、物业费等费用。
发行人与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根据物业合同约
定,发行人向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采购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物业
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购充电桩。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计
报告》,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向发行人支付 3.36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2 年 12 月分别签署的编
号为 GY202208374、GY202208375、GY202208398 及 GY202208399 采购合
同,山东大学向发行人采购电网智能监测产品。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
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计报告》,山东大学于 2023 年向发行
人支付 18.67 万元。
(1)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1 年 1 月签署的《山
东大学新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
(SDUZHHT20210083 号),于 2022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大学新能
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
(SDUZHHT20220049 号),于
合同》(SDUZHJ20230024 号),山东大学向发行人租赁四台新能
源车辆和六套充电桩。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4230Z003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收到山东大学支付并确认租赁收入的金额均为 49.56 万元。
(2)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华天科技签署的租赁合同,发行
人自华天科技处承租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 2600 号山东
大学科技产业园 9 号楼西区一层的厂房,租赁面积为 1,923.36 平
方米,租赁用途为车间/仓库。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4230Z003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向华天科技支付的租金分别为 113.66 万元、117.00 万元和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署的
租赁合同,发行人自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处承租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 7 号华特广场四号楼 B 座一层、
B 座二层及四号楼二层的办公用房,租赁面积为 553.23 平方米,
租赁用途为办公。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4230Z003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向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支付的租金分别
为 57.22 万元、58.40 万元和 58.4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上述法人处承租房屋系结合发行人自
有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域,综合考虑便利性、价格等因素确定,具
有商业合理性。
单位: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内容
发行人获得抗
疫发展突出贡
山大资本 - 100,000.00 -
献奖、经营管
理效益奖励
山东大学代付
工资、社会保
山东大学 1,304,558.48 1,174,738.51 805,140.77
险、住房公积
金和职业年金
转由山东大学
代付工资、社
山大资本 会保险、住房 - 152,273.96 572,149.92
公积金和职业
年金
山东大学 发行人支付抗
教育基金 疫及学术大赛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会 捐款
(1) 发行人获得奖励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关于表彰 2020 年度校属企业的
决定》(山大经资字20219 号),发行人获得 “抗疫发展突出贡
献奖”,被奖励 10 万元。2022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山大资本支付
的 10 万元奖励款。
(2) 发行人支付捐款
用于赞助山东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举办“电力杯”竞赛。
(3)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代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
年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
行人部分员工为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山东大学为其代为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并代为发放部分人员的工
资,前述代发工资及代缴费用由发行人实际承担,报告期期初由
发行人支付给山大资本,再由山大资本支付给山东大学,后续由
发行人直接支付给山东大学。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应收账款 山东大学 - 24,274.34 -
山东学府酒店管
应收账款 - 19,000.00 -
理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 山东华特物业管 36,108.40 12,056.75 20,966.65
理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 华天科技 - - 19,596.50
山东华特达因健
其他应
康股份有限公司 48,463.00 48,463.00 48,463.00
收款
济南分公司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关联方
名称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付 山东大学
账款 (威海)
应付
山东大学 - - 233,009.71
账款
上海国孚电力
应付
设计工程股份 3,619,385.41 1,356,289.60 -
账款
有限公司
合同 山东学府酒店
- - 16,814.16
负债 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达因
租赁 健康股份有限
- 146,404.67 717,078.04
负债 公司济南分公
司
一年内 山东华特达因
到期的 健康股份有限
非流动 公司济南分公
负债 司
其他应
刘英亮 971.00 - 626.00
付款
其他应
王剑 - 7,545.13 -
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各期末与上表关联法人之间
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余额均系日常关联交易中形成;
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及 2023 年各期末与刘英亮等自然人之
间的其他应付款余额系发行人应向该等自然人支付的报销款。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3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将其持有的
山东华特的股权划转至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有资
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
的企业。华天科技、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山东华特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山东华特
的下属企业一并划转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企
业的实际控制人已由山东大学变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行人与上述企业目前不再构成关联关系。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张波
已于 2021 年 3 月辞任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孚
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不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出于谨慎考虑,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第三(二)部分表格中披露的交易为发行人与
华天科技、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
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山东华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报告期内发
生的前述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确认,且所涉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加表
决。发行人独立董事曹庆华、张新慧、孙守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各
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
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权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济南市飞跃大道以南、春晖路以东新建山大电
力产业园,建设规模为 52,724.21 平方米。上述建设工程已取得地字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70199202103110101 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并已取得高新区建消备2023第 163 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正在办理中。
(二) 发行人于境内租赁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于境内续租或新承租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 主要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号 积(㎡) 用途
北京市丰台区马 2023 年 11 月 10 日至
家堡西路 32 号 1 2024 年 11 月 9 日
号楼 11 层 D 单元
杭州市西湖区世 2023 年 10 月 15 日至
纪新城 34-303 室 2024 年 10 月 15 日
广东省广州市开
号 1603 房
广西省南宁市兴
宁区民主路 6-6 2023 年 10 月 16 日至
号阳光新都 B 栋 2024 年 10 月 16 日
深圳市福田区彩
藤轩 14A
安徽省合肥市包
河区徽州大道与
世界公馆
重庆市渝北区龙
溪街道新溉大道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幢 1-10-3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房屋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cpquery.cnipa.gov.cn/)的查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新增 2 项于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是否存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有效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权利
一种基于容
器沙箱的备
ZL202010 2020 年 6 自申请日 原始
复系统及方
法
一种分舱式
ZL202210 2022 年 4 自申请日 原始
装箱
基于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上述主要专
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
的查询,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9 项于中国境内登记的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自首次发
路 双 行 波 测 2023SR0 2022 年 5 月
距定位装置 797201 19 日
软件 V1.0
山大电力故
自首次发
障 录 波 及 行 2023SR1 2023 年 7 月
波测距装置 493300 10 日
软件 V2.0
山大电力输
电线路可视 自首次发
云台机装置 50 年
软件 V1.0
基于数据驱
动的电力保 自首次发
决 策 平 台 50 年
V2.0
山大电力输
电线路可视 自首次发
枪机应用软 50 年
件 V1.0
SDL-2601 自
主可控保护
自首次发
压 板 状 态 在 2023SR1 2023 年 12
线监测系统 493289 月1日
管 理 软 件
V1.0
山大电力输
电线路可视 自首次发
云台机应用 50 年
软件 V1.0
SDL-2601 自
自首次发
主 可 控 保 护 2023SR1 2023 年 12
压板状态在 493290 月1日
线监测系统
对 时 软 件
V1.0
山大电力输
电线路可视 自首次发
枪机装置软 50 年
件 V1.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五) 发行人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为 177,457,163.49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
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等。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上述自有
财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五.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交
易金额超过 400 万元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国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签署了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原材料类)》,约定国网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保护压板在线监测产品,合同金额 927.73
万元。该合同目前尚在履行中。
(2) 发行人与长春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9 日签署了
《物资采购合同》,约定长春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
购小电流接地选线装置(电压等级:AC10kV),合同金额为 616.42
万元。发行人与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供应链金融服务有
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签署《电商化采购业务三方合作协议》,
约定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构成
买卖合同关系,长春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发行人构成买卖
合同关系。发行人根据长春供应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订单和其
指示向长春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完成供货。上述合同目前尚在履行
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交
易金额超过 400 万元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西安昺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
《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西安昺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监拍
设备组件,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合同为准。该合同目前尚
在履行中。
(2) 发行人与无锡市通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签署了《产品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无锡市通瑞电力自
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采购机箱等产品,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
合同为准。该合同目前已履行完毕。
(3) 发行人与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7 日、
约定发行人向江苏瑞特电子设备有限公司采购机柜等产品,合同
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合同为准。上述合同目前均已履行完毕。
(4) 发行人与济南苏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
框架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济南苏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组装、
配线等服务,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合同为准。上述合同目
前均已履行完毕。
(5) 发行人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签署了
《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监拍
设备组件,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合同为准。该合同目前尚
在履行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潜在风险和纠
纷。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境保
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第一部分三.(二)部分所述之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
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行人
关联方未向发行人提供担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的金额位居前五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1) 发行人存在对云南科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0.38 万元的其他应收
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
向云南科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的劳务作业费用。
(2) 发行人存在对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 4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支付
的投标保证金。
(3) 发行人存在对南方电网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33 万元的其他应收
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
行人向南方电网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4) 发行人存在对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 24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
向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5) 发行人存在对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19.45 万元的其
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山东省建设
工程招标中心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号
《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于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付款为公司员工因差旅等形成的报销款,其他应付报销款金额
为3,230,446.36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
应付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况。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本所律师
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
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销售过程或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增值税 13%、9%、6%
的增值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 流转税额 3%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扣除 30%
房产税 1.2%
的余值的 1.2%计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
税率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的情况
如下:
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12月8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202037004561),有效期三年;持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3年12月7日核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7006008),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高新技
术企业,报告期内均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
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
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发行人于2023年按照当期可抵扣进
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税务合规事宜的证明
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4年1月9日出具《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截止于2023年12月31日,未发现违法违规信
息。”
根据上述证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
信用中国以及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
(四) 发行人享有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0032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3年12月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行人因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
品 , 2023年 度 收 到国 家 金 库济 南 市 中心 支 库 支付 的 软 件退 税 共 计
告2023年第43号《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发行人于2023年度收到国家金库济南市中心支库支付的先进制造业进
项税加计抵减退税115.21万元。
工指202330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的通知》,发行人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支付的2023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120万元。
布的《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服务支持政策(30条)><济南市人才发展环
境政策(30条)>的通知》,发行人于2023年10月31日收到济南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支付的2022年市级人才
发展专项资金(产业领军人才)资金40万元。
20191号《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发展 助力新旧动能转
换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发行人于2023年10月25日收到济南高
新区齐鲁软件园发展中心支付的兑现2020年加快创新创业发展助力新
旧动能若干政策资金40万元。
202370号《关于做好近期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9月7日发布的济政办发202310号《关
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
通知》及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
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发行人于2023年11
月21日收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局支付的稳
岗补贴23.38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
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工商、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3 年
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 2023 年 7-12 月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房产国土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3 年
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房产国土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3年7-12月不存在房产土地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3 年
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3年7-12月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3 年
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3年7-12月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截至2023年12月31
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2:
下表中当月离职员工未计入员工人数,因发行人当月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等人员计入缴纳人数。
单位:人
项目
员工人数 535
缴纳人数 520
未缴纳人数 17
未缴纳 退休返聘员工 11
人员 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6
其他 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说明 金,当月离职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未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如下:
(1) 部分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发行人无需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 部分人员为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
山东大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由发行人及
相关个人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并由发行人支付给山东大学。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政策,经测算,
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补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 0
补充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 0
总计 0
当期利润总额 11,685.98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0%
上表中山东大学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
由发行人实际承担,因此上述表格未包含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经测算,发行人 2023 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为 0 元,
扣减测算金额后发行人的净利润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不构成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
《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住房公积金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承
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所缴纳的各
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符合规定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在其作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
担相应责任,为发行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承担任何罚
款等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基于以上核查,2023年发行人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
发行人该期利润总额的比重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经测算并
扣减应缴金额后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发行人所在地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2023年7-12月发行人未受到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承担应缴未缴的罚款、损失及补缴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不会对发行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
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
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 洁 律师
孙 文 律师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张
洁律师、孙文律师(现已变更为夏慧君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就发行人 2024
年半年度报告更新的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但不
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之条件: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人已有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024230Z4288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2021年度、
利润分别为7,552.69万元、7,716.97万元、10,050.85万元和3,843.03
万元,均为正数。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号《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电力有限成立于2001年4月12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三年;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等组织机构,并健全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
年12月31日以及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1年度、2022年度、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
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于2024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除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保留事业编制情况外,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承担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的确认,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始终为山东大学,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4)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亦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
生重大变化等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营范围为“电力设备及系统、节能设备、储能设备、光伏电站设备、机
电一体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安防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
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安装及维护;计
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技术转让、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及
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新能源电力设备、充电运营系统的开发、
生产销售、运营、维护、安装和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的建设、
运营和维护;电网线路及电力设备的检测、维修技术服务;无人机的技
术开发、销售;电力销售、电力供应;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普通货运
(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汽车租赁;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技术防范工
程设计、施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
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述经营范围已经济南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
源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
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审核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总股本为12,21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72万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的总股本不超过16,288万元。因此,发行人
发行后总股本将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计
划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7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1-6月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
别为7,698.68万元、10,050.85万元和3,843.03万元,均为正数,最近2
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符合
《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
第2.1.2条第(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大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山大资本
出具的调查表及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变更后的基本
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山东山大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000MA3Q5BWH6H
法定代表人 张琦
成立日期 2019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本 15,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期限 2019 年 7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企业并购、资产重组;企业管理、咨询;以自有资金进行
股权投资、股权管理;科技类企业的技术推广、技术中介
经营范围 服务;科技成果技术转让;科技、经济及相关业务的咨询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山大资本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且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
格。
三.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年3月31日核发的编号为01-24-02-018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等级确认登记证》,确认发行人为贰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
该证书有效期一年。
年3月31日核发的编号为01-24-02-018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运维能力评价证书》,确认发行人具备贰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
运维能力。该证书有效期一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报告期1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245,180,979.56 548,381,317.22 477,526,694.94 435,080,490.86
电网智能监测 223,575,199.48 482,403,245.37 403,378,904.91 391,837,397.56
新能源领域 21,605,780.08 65,978,071.85 74,147,790.03 43,243,093.30
其他业务收入 1,410,791.53 703,169.82 754,649.06 674,583.00
其他收益 10,301,727.78 25,569,457.63 22,345,047.20 8,141,566.89
营业利润 45,481,137.86 116,640,225.94 92,266,530.42 85,642,764.23
营业外收入 393,138.34 357,170.73 384,529.20 84,250.15
营业外支出 28,816.44 137,549.25 4,853,057.26 39,975.70
利润总额 45,845,459.76 116,859,847.42 87,798,002.36 85,687,038.68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电网智能监测领域和
新能源领域,营业利润中其他收益比重较小,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营
业外收支影响较小,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规则》等规定并参
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
关联方包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以及 2024 年 1-6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山大资本持有发行人 40.148%股份。
山大资本为山东大学 100%持股子公司,山东大学通过山大资本间接持
有发行人 40.148%的股份。因此,山大资本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山东
大学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其他组织及报告期内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
包括:
序 关联方名
关联关系
号 称/姓名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长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首席科学家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监
曾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现任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山大
资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
姓名 任职情况
号
曾任山大资本董事、总经理,已于 2024 年 6
月卸任
曾任山大资本副总经理,已于 2024 年 4 月卸
任
曾任山大资本董事,已于 2022 年 4 月卸任;
任
曾任山大资本监事会主席,已于 2024 年 6
月卸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
同)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山东大学出版社有
限公司
山东山大图书有限
公司
山东山大科技园发
展有限公司
山东百廿科技园有 山东山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限公司 响的企业
山东学府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教育服务
有限公司
济南智慧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
山东地纬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附属生殖
医院有限公司
山大生殖研发中心
有限公司
山东源创生殖技术 山大生殖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企
有限公司 业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山大鸥玛技术有限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公司 的企业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地纬赛博科技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有限公司 企业
浙江地纬软件有限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责任公司 企业
山东英佰德信息科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技有限公司 企业
山东山大地纬健康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5%的
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北京映复信息科技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5%且为
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山东省山大劳动实
业总公司
山东大学教育
基金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长张波持股 20%并担
山东许继电力成套设备供应 任董事长兼经理、发行人前任董
有限公司 事长梁军持股 20%并担任董事的
企业,已于 2002 年 10 月吊销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持股 91%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惠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妹妹李淑
惠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妹妹的配
偶吴树刚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担任董
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女儿扈
青岛胶州雅课文化培训学校
有限公司
孙浩持股 1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济南易健绅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华盛体育健身(山东)有限
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山东惠健绅体育产业有限公
司
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济南新知觉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销售总监王剑配偶刘彦
监事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兼总经理任
济南金鼎环保设施运营有限
公司
理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张灵的妹妹张琴
持股 98%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中安金石(北京)矿业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的妹妹张琴的配偶孙永显曾担
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企业
司 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女儿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红霖视觉设计(山东)有限 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
公司 股 57%的企业
济南纸男孩物业管理有限公 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
司 股 65%的企业
霖荫大道(山东)餐饮管理 济南纸男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持股 60%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女儿
济南红霖投资合伙企业 配偶的父亲刘建晖持有 48.7%的
(有限合伙)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女儿
配偶刘畅持有 40%财产份额,吕
济南霖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 5%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兄弟
体工商户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兄弟
的配偶张恒菊持股 50%的企业
山东山大胶体材料有限责任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长崇学文担
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任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3
月注销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丁磊之配偶之弟董华昌
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
山东一粒麦子电子商贸有限 经理、安全总监李欣唐之妹之配
公司 偶马岁中 100%持股并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
偶马岁中 100%持股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裴林之子之配偶之
父郭庆华担任董事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经理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曾经控制或
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经控制的,或者曾
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山东大学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0
山东华特(原控股股
东山大产业集团)
股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
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知新材料 山 东 华 特 达 因 健 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有限公司 64.4074%的企业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 山 东 华 特 达 因 健 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股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52.1431%的企业
北京光大金控财富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
有 66.5779%财产份额的企业
合伙)
北京达因高科儿童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
司 持股 51%的企业
山东达因海洋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
北京达因康健医药
有限责任公司
持股 51%的企业
山东华特信息科技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
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
山东华特物业管理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
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
北京山大华特水务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90%
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07 年 12 月吊销
山东华特环保科技 山东华特持股 51%、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持股 49%的企业
山东华特 100%持股的企业,山大资本曾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
有限公司
已于 2024 年 1 月卸任
山东华天智能装备
有限公司
山东华天电气有限
公司
山东华天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济南金曼克电器有 山东华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限公司 企业
山大华天(烟台)电
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天立元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商隆物业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有限公司 企业
济南比优特工艺品 山东华特技术转移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有限公司 响的企业,已于 2003 年 4 月吊销
山东华特道路材料
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智慧科技 山东华特持股 60%、浪潮数字(山东)科
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持股 40%的企业
山东德众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环保水业 山东华特曾持股 63%的企业,已于 2023
有限公司 年 4 月注销
山东实成精细高分
子材料有限公司
济南亿泉水处理设 山东华特曾持股 63.6364%的企业,已于
备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注销
浪潮数字(山东)科 山东华特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1
技有限公司 年 10 月退出
山东山大联润信息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实施重大
科技有限公司 影响的企业
山东浪潮新科信息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60%
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
山东山大生殖医疗 浪潮数字(山东)科技有限公司曾持股 42%
中心有限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10 月注销
山东华特天维新材 山东华特曾持股 52%的企业,已于 2022
料有限公司 年 12 月退出
山东华特曾持股 70%的企业,已于 2022
山东拓普液压气动
有限公司
董事长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12 月卸任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 山东华特曾持股 35%的企业,目前山东华
公司 特持股 17.5%
济南聚成利群实业
有限公司
济南聚成瑞天机电
制造有限公司
淄博奥太电气有限
公司
济宁奥太电气有限
公司
淄博奥阳光伏发电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曾 100%持股的企
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东平奥太新能源有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曾 100%持股的企
限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9 月注销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曾 100%
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2 月注销
山东大学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山东圳谷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瑟驰海洋科 山东圳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 100%持
技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2 月注销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公司 月注销
济南德通会务服务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公司曾 100%持股的企
有限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12 月注销
山东华茂实业发展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公司曾 100%持股的企
总公司 业,已于 2020 年 10 月注销
山东杏林实业发展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12
总公司 月注销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山东润龙电热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易通信息有限 山东大学机械厂曾持股 60%的企业,已于
公司 2021 年 4 月注销
上海国孚电力设计 发行人董事长张波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1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3 月卸任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
磊的配偶董瑞谦曾持股 30%,发行人曾持
山东和普科技有限 股 5%以上股东栾兆文的配偶蒋琛曾持股
公司 30%,发行人董事裴林的姐姐裴红曾持股
山东百廿学府创业 发行人董事王帅曾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投资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卸任
济南雅叙企业管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的弟弟孙浩曾持
合伙) 人,该合伙企业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的弟弟孙浩曾持
济南补天士商贸有
限公司
已于 2021 年 2 月注销
山东金富矿业有限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胡元木曾担任董事
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1 月卸任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胡元木曾担任董事
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6 月卸任
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肖长虹已于 2022 年 4 月退出持
股
发行人销售总监王剑配偶的妹妹刘华予
山东勉铖商贸有限
公司
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发行人曾任高级管理人员范作程的配偶
济南互住软件有限
公司
月转让
山东浪潮华光光电 山大资本监事杨灿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子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卸任
山大资本董事宋锐曾持股 55%,并曾担任
山东云晟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月退出持股
济南新红霖企业管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女儿配偶的父
业(有限合伙) 于 2020 年 12 月注销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女儿配偶的父
济南红霖原创包装
有限公司
月卸任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红斗曾持
济南艺绅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
月注销
济南源创医学检验 山东山大附属生殖医院有限公司曾 100%
有限公司 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11 月注销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
济南点洁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4 月卸任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外,发行人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以及 2024 年 1-6 月所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4 年 1-6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关联方
内容 月发生额 发生额 发生额 发生额
采购停车、会务
山东大学 1,400.00 18,563.04 6,382.00 9,813.40
服务
采购技术开发服
山东大学 280,000.00 120,000.00 - 776,699.03
务
山东大学
采购展位 - 600.00 - -
(威海)
山东学府酒店 采购业务招待、
管理有限公司 会务服务
山东华特物业 采购物业服务、
管理有限公司 支付水电费
采购物业服务、
华天科技 - 85,931.38 126,986.08 99,450.13
支付水电费
山东华天电气
采购原材料 - - 127,575.22 -
有限公司
山东奥太电气
采购原材料 - - - 43,805.31
有限公司
上海国孚电力
采购设计、施工
设计工程股份 - 4,531,606.61 5,243,245.23 -
服务
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商隆
采购物业服务 386,320.76 472,169.81 - -
物业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向山
东大学采购技术开发服务、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
限公司采购原材料、向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计、
施工服务、向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采购物业服务已签署相关合
同,具体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进行技术开发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1 年 8 月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从事“基于数字孪生的电气设备状态评价与
预警技术研究”项目的技术开发。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3 年 6 月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从事“高压输电线路故障分析算法优化研究”
项目的技术开发。
(2) 发行人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签署的《产品
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采购 UPS 电源等原
材料。
(3) 发行人向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计、施工服
务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署的《采购施工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产业园提供配电室施工及设备安装服务。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署的《采购施工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产业园冷热源供应综合能源项目提供机房内地源热泵
等设备、管道的供货安装、管道支架及相关土建工作。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签署《采购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提供产业园冷暖供应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
(4) 发行人向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采购产品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2020
年 11 月 16 日签署的《产品采购合同》,发行人向山东奥太电气
有限公司采购逆变电源、光伏组件等产品。
除上述已签署合同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山东
大学(威海)及其下属企业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了停车、会
务、业务招待、展位等服务或产品。因发生金额相对较小,双方未签订
书面协议。上述交易主要系发行人在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或学
府大酒店内参与行业学术研讨会、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参展等发生的相
关费用。
发行人承租了华天科技、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
房屋,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出租方及其物业公司支付租赁相关的水电
费、物业费等费用。
发行人与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根据物业合同约
定,发行人向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采购物业服务并向其支付物业
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采购充电桩。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向发行人支付 3.36 万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2 年 12 月分别签署的编
号为 GY202208374、GY202208375、GY202208398 及 GY202208399 的采购
合同,山东大学向发行人采购电网智能监测产品。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
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计报告》,山东大学于 2023 年向发
行人支付 18.67 万元。
(1) 发行人作为出租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1 年 1 月签署的《山
东大学新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
(SDUZHHT20210083 号),于 2022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大学新
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
(SDUZHHT20220049 号),
于 2023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大学新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
目合同》(SDUZHJ20230024 号),于 2024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
大学新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
(SDUZHJ20234039
号),山东大学向发行人租赁四台新能源车辆和六套充电桩。根
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和 2023 年收到山东大学支付并确认租
赁收入的金额均为 49.56 万元,于 2024 年 1-6 月收到山东大学支
付并确认租赁收入的金额为 24.78 万元。
(2)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华天科技签署的租赁合同,发行
人自华天科技处承租位于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 2600 号山东
大学科技产业园 9 号楼西区一层的厂房,租赁面积为 1,923.36 平
方米,租赁用途为车间/仓库。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4230Z428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和
和 58.02 万元。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签署的
租赁合同,发行人自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处承租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千佛山路 7 号华特广场四号楼 B 座一层、
B 座二层及四号楼二层的办公用房,租赁面积为 553.23 平方米,
租赁用途为办公。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4230Z428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
公司支付的租金分别为 57.22 万元、58.40 万元、58.40 万元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上述法人处承租房屋系结合发行人自
有生产经营场所在区域,综合考虑便利性、价格等因素确定,具
有商业合理性。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4 年
关联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内容 1-6 月
发行人获得抗
疫发展突出贡
山大资本 - - 100,000.00 -
献奖、经营管
理效益奖励
山东大学代付
工资、社会保
山东大学 605,884.99 1,304,558.48 1,174,738.51 805,140.77
险、住房公积
金和职业年金
转由山东大学
代付工资、社
山大资本 会保险、住房 - - 152,273.96 572,149.92
公积金和职业
年金
山东大学
发行人支付学
教育基金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术大赛捐款
会
(1) 发行人获得奖励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关于表彰 2020 年度校属企业的
决定》(山大经资字20219 号),发行人获得 “抗疫发展突出
贡献奖”,被奖励 10 万元。2022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山大资本支
付的 10 万元奖励款。
(2) 发行人支付捐款
(3)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代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
年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
行人部分员工为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山东大学为其代为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并代为发放部分人员的工
资,前述代发工资及代缴公司应缴纳部分的费用由发行人实际承
担,报告期期初由发行人支付给山大资本,再由山大资本支付给
山东大学,后续由发行人直接支付给山东大学。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应收账款 山东大学 - - 24,274.34 -
山东学府酒店管理
应收账款 - - 19,000.00 -
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物业管理
预付账款 24,220.30 36,108.40 12,056.75 20,966.65
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 华天科技 - - - 19,596.50
预付账款 山东大学 133,400.00 - - -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
其他应
股份有限公司济南 48,463.00 48,463.00 48,463.00 48,463.00
收款
分公司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关联方
名称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付 山东大学
账款 (威海)
应付
山东大学 - - - 233,009.71
账款
上海国孚电力设
应付
计工程股份有限 363,298.33 3,619,385.41 1,356,289.60 -
账款
公司
应付 山东华特商隆物
账款 业有限公司
合同
山东大学 247,787.61 - - -
负债
合同 山东学府酒店管
- - - 16,814.16
负债 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达因健
租赁
康股份有限公司 995,037.17 - 146,404.67 717,078.04
负债
济南分公司
一年内
山东华特达因健
到期的
康股份有限公司 385,707.94 146,404.67 570,673.33 544,795.50
非流动
济南分公司
负债
其他应
刘英亮 - 971.00 - 626.00
付款
其他应
王剑 - - 7,545.13 -
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1-6 月各期末与上
表关联法人之间的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应付账款余额均系日常
关联交易中形成;发行人于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
应向该等自然人支付的报销款。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 3 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将其持有的
山东华特的股权划转至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山东省国有资
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
的企业。华天科技、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华特商隆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山东华特的下属企业一并划转至山东省人
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已由山东大学变
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张波已
于 2021 年 3 月辞任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出于谨慎考
虑,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四(二)部分表格中披露的交易为发行人与华天
科技、山东华天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华特达
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济南分公司、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山东华特
商隆物业有限公司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内的所有
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行了审议确认,且所涉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均回避未参加表决。发行人独
立董事曹庆华、张新慧、孙守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发
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没有不利影响,亦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定价
公平、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发行人于境内租赁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于境内续租或新承租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主要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号 (㎡) 用途
上海市普陀区中
南京市秦淮区鼎
新路 99 号金鼎湾 2024 年 5 月 20 日至
花园 3 幢 1 单元 2025 年 5 月 19 日
福建省福州市五
阁 303
西安市碑林区东
小区 3 单元 805
乌鲁木齐市克拉
玛依东路聚博源 2024 年 4 月 30 日至
小区 5 号楼 3 单 2025 年 4 月 29 日
元 402
黑龙江省哈尔滨
号
海南省海口市蓝
区 F 座 1003 房
云南省昆明市盘
栋 1105 室
山东华
特达因 济南市千佛山路
健康股 7 号华特广场四
公司济 B 座二层、四号楼
南分公 二层
司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房屋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发行人对外出租房产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对外出租房产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主要
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号 (㎡) 用途
山东金 山东省济南市颖
煜电子 秀路 2600 号山大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办公、
科技有 科技园院内 5 号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生产
限公司 楼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外出租上述房屋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cpquery.cnipa.gov.cn/)的查询,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
行人新增 3 项于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取得 是否存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权人 申请日期 有效期限
号 类型 方式 他项权利
一种电动汽
车充电桩充 2021 年
ZL202111 自申请日 原始
分析系统及 日
方法
一种电力系 2020 年
ZL202011 自申请日 原始
方法及系统 日
国网安
SCD 文件与
徽省电 2019 年
软压板匹配 ZL201911 自申请日 原始
的方法及系 113367.3 起 20 年 取得
公司、发 日
统
行人
基于以上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中国境内获得授权的上述主要专
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
的查询,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 3 项于中国境内登记的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储能预防性 自首次发
理系统 V1.0 50 年
储能电站安 自首次发
系统 V1.0 50 年
储能电池充
自首次发
电 过 程 安 全 2024SR0 2023 年 8 月
监 测 系 统 063259 30 日
V1.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五) 关于发行人与第三方存在共有知识产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在发行人拥有的已授权专利和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存在新增 1 项发行人与第三方共有已授权专利的情
况,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三)部分。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技术人员的访谈及发行人确认,上述共有专利系发
行人为国家电网体系内客户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形成,上述共有专利未实
际应用到发行人产品中,不涉及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就上述共有专利,发
行人与共有权人之间不存在纠纷。
(六) 发行人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为 174,038,098.12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
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等。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上述自有
财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六.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交
易金额超过 400 万元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签署了
《宁夏-湖南±800kV 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中宁±800 千伏换流站工程
辅助监控系统(包 10)采购合同》,约定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物资
公司向发行人采购智能变电站辅助系统综合监控平台,合同金额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潜在风险和纠
纷。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境保
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四(二)部分所述之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行人
关联方未向发行人提供担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存在的金额位居前五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1) 发行人存在对山东恒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63.3 万元的其他应收
款,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
向山东恒瑞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2) 发行人存在对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 4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支付
的投标保证金。
(3) 发行人存在对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 3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国网河北招标有限公司支付
的投标保证金。
(4) 发行人存在对四川西星电力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8 万元的其他应收
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四川西星电力科技
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5) 发行人存在对国网天津招标有限公司 16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国网天
津招标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号
《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于2024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付款为公司员工因差旅等形成的报销款,其他应付报销款金额
为3,234,104.82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
应付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况。
七.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章程新增如下修订:2024
年 6 月 14 日,发行人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对公
司章程中关于公司治理等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发行人章程已提交济南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服务部备案。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订已履行必需的法律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适用的公司章程按《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修订,其内容与形式在重大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不存在重
大不一致之处。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
市草案)>的议案》,对《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
进行了修订。该章程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完成之日起实施。
上述《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系按照《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其内容与形式在重大
方面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
八.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
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销售过程或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增值税 13%、9%、6%
的增值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转税额 7%、5%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流转税额 3%、2%
育附加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扣除 30%
房产税 的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 1.2%、12%
按照租赁收入的 12%计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
税率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的情况
如下:
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12月8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202037004561),有效期三年;持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3年12月7日核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7006008),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高新技
术企业,报告期内均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
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
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发行人于2023年起至报告期期末按
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税务合规事宜的证明
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4年7月11日出具《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自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06月30日,未发现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证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
信用中国以及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
(四) 发行人享有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4230Z4288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4年6月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行人因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
品,2024年1-6月收到国家金库济南市中心支库支付的软件退税共计
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
号),发行人于2024年1-6月收到国家金库济南市中心支库支付的先进
制造业进项税加计抵减退税113.45万元。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
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31日发布的济
财工指202386号《关于下达2022年度市级上市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
知》,发行人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财政金融部支付的补助资金50万元。
财工指202338号《关于下达2023年度工业扶持发展专项(“免申即享”
项目奖励)市级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济南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科技经
济部于2024年2月1日发布的《济南高新区关于集中兑现2023年度工业扶
持发展专项有关资金的紧急通知》,发行人于2024年2月6日收到济南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支付的工业扶持
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
财工指202396号《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
标的通知》,发行人于2024年2月1日收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支付的2023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95.5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十.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
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工商、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
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 2024 年 1-6 月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房产国土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住房城乡
建设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房产国土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4年1-6月不存在房产土地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
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4年1-6月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
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4年1-6月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截至2024年6月30日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2:
下表中当月离职员工未计入员工人数,因发行人当月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等人员计入缴纳人数。
单位:人
项目
员工人数 557
缴纳人数 538
未缴纳人数 25
新进入职员工 8
未缴纳
退休返聘员工 11
人员
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6
其他 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说明 金,当月离职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未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如下:
(1) 发行人 2024 年 6 月末存在个别员工为当月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变更申报节点后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尚未及时转
入,次月发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 部分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发行人无需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部分人员为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
山东大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由发行人及
相关个人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并由发行人支付给山东大学。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政策,经测算,
利润的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补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 0.9
补充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 0.09
总计 0.99
当期利润总额 4,584.55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0.0216%
上表中山东大学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
由发行人实际承担,因此上述表格未包含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新进入职员工人数作为补缴金额的测算依据。
经测算,发行人 2024 年 1-6 月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占
当期利润总额的比例较低,扣减测算金额后发行人的净利润仍符合创业
板上市条件,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
《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
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住房公积金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承
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所缴纳的各
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符合规定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在其作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
担相应责任,为发行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承担任何罚
款等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基于以上核查,2024年1-6月发行人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
额占发行人该期利润总额的比重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经测
算并扣减应缴金额后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
已出具报告确认2024年1-6月发行人未受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
行政处罚;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担应缴未缴的罚款、
损失及补缴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
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
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孙 文 律师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十二)
致: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本所指派夏
慧君律师、孙文律师(原为张洁律师、孙文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
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
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
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现就发行人 2024 年年度报
告更新的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已出具法律意见中述及但不涉及更新的
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之条件:
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本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并与发行人已有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
规定。
2025230Z0049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显示发行人2022年度、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保留意见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号《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二)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电力有限成立于2001年4月12日,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三年;
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等组织机构,并健全了相关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4
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度的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
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
规定于2024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相关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能力,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除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保留事业编制情况外,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由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际承担薪酬;发行人的财务人员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
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根据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的确认,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两年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始终为山东大学,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4)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亦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
项。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
生重大变化等对其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营范围为“电力设备及系统、节能设备、储能设备、光伏电站设备、机
电一体化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安防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及网络设
备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安装及维护;计
算机软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技术转让、咨询;信息系统集成及
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新能源电力设备、充电运营系统的开发、
生产销售、运营、维护、安装和技术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的建设、
运营和维护;电网线路及电力设备的检测、维修技术服务;无人机的技
术开发、销售;电力销售、电力供应;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普通货运
(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汽车租赁;出租汽车客运;安全技术防范工
程设计、施工(须凭资质证书经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电力
工程施工总承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
自营和代理各类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前述经营范围已经济南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主要从事电网智能监测和新能
源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
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
定。
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
查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 关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审核规则》《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前的总股本为12,216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4,072万
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的总股本不超过16,288万元。因此,发行人
发行后总股本将不少于3,000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
《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计
划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07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不低于25%。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安排符合《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符合《审
核规则》第二十二条、
《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
条第(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审核规则》和《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本次发行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与生产经营活动
相关的主要经营资质、许可及备案的主要变化情况如下:
月3日核发的编号为(鲁)JZ安许证字2019012335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8年2月11日。
月22日核发的编号为D237174503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
及等级为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
期至2028年12月22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报告期1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 655,260,104.32 548,381,317.22 477,526,694.94
电网智能监测 576,211,627.35 482,403,245.37 403,378,904.91
新能源领域 79,048,476.97 65,978,071.85 74,147,790.03
其他业务收入 2,844,236.87 703,169.82 754,649.06
其他收益 25,270,765.30 25,569,457.63 22,345,047.20
营业利润 143,258,130.19 116,640,225.94 92,266,530.42
营业外收入 708,465.75 357,170.73 384,529.20
营业外支出 32,114.03 137,549.25 4,853,057.26
利润总额 143,934,481.91 116,859,847.42 87,798,002.36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电网智能监测领域和
新能源领域,营业利润中其他收益比重较小,利润总额主要来源于营业利润,营
业外收支影响较小,因此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规则》等规定并参
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
关联方包括: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报告期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以及 2024 年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山大资本持有发行人 40.148%股份。
山大资本为山东大学 100%持股子公司,山东大学通过山大资本间接持
有发行人 40.148%的股份。因此,山大资本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山东
大学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直接或
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其他组织及报告期内曾持股 5%以上的股东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具体
包括:
序 关联方名
关联关系
号 称/姓名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长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首席科学家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发行人董事
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监
曾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山大资本现任及报告期内曾担任山大
资本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
姓名 任职情况
号
曾任山大资本董事、总经理,已于 2024 年 6
月卸任
曾任山大资本副总经理,已于 2024 年 4 月卸
任
曾任山大资本董事,已于 2022 年 4 月卸任;
任
曾任山大资本监事会主席,已于 2024 年 6
月卸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下
同)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关联方外,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山东大学出版社有
限公司
山东山大图书有限
公司
山东山大科技园发
展有限公司
山东百廿科技园有 山东山大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实施重大影
限公司 响的企业
山东学府酒店管理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教育服务
有限公司
济南智慧数码科技
有限公司(曾用名: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山东地纬数码科技 的企业
有限公司)
山东山大附属生殖
医院有限公司
山大生殖研发中心
有限公司
山东源创生殖技术 山大生殖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企
有限公司 业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
股份有限公司
山大鸥玛技术有限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
公司 的企业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地纬赛博科技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有限公司 企业
浙江地纬软件有限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责任公司 企业
山东英佰德信息科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
技有限公司 企业
山东山大地纬健康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75%的
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
北京映复信息科技 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5%且为
有限公司 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山东省山大劳动实
业总公司
山东大学教育
基金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该等企业主要包括: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发行人董事长张波持股 20%并担
山东许继电力成套设备供应 任董事长兼经理、发行人前任董
有限公司 事长梁军持股 20%并担任董事的
企业,已于 2002 年 10 月吊销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任副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持股 91%并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惠实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妹妹李淑
惠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兼
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安全总监李欣唐妹妹的配
偶吴树刚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担任董
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女儿扈
青岛胶州雅课文化培训学校
有限公司
孙浩持股 10%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济南易健绅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山东惠健绅体育产业有限公
司
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
济南新知觉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销售总监王剑配偶刘彦
监事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兼总经理任
济南金鼎环保设施运营有限
公司
理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张灵的妹妹张琴
持股 98%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山大资本董事张灵
中安金石(北京)矿业技术
服务有限公司
股 97%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的
企业,已于 2023 年 12 月退出持
股
山东工研院科技发展有限公 山大资本董事宋锐担任董事长
司 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女儿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的企业
红霖视觉设计(山东)有限 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
公司 股 57%的企业
济南纸男孩物业管理有限公 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
司 股 65%的企业
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
霖荫大道(山东)餐饮管理
有限公司
男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持股
出持股
济南红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
股 45.45%并控制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女儿
济南红霖投资合伙企业 配偶的父亲刘建晖持有 48.7%的
(有限合伙) 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女儿
配偶刘畅持有 40%财产份额,吕
济南霖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 5%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的企业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兄弟
体工商户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吕明新兄弟
的配偶张恒菊持股 50%的企业
山东山大胶体材料有限责任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长崇学文担
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担任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丁磊配偶的弟弟董华昌
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
山东一粒麦子电子商贸有限 经理、安全总监李欣唐妹妹的配
公司 偶马岁中 100%持股并担任执行
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
偶马岁中 100%持股的企业
山大资本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总经理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曾经控制或
实施重大影响的企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山大资本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曾经控制的,或者曾
经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或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方主要包括:
序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山东华特知新材料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兼总经理任年峰曾担
有限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3 月卸任
山东山大科技开发 山大资本曾任董事长崇学文曾担任总经
总公司 理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3 月注销
山东山大鸥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曾 100%
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2 月注销
山东大学曾 100%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山东圳谷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
山东瑞瑟驰海洋科 山东圳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 100%持
技有限公司 股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2 月注销
山东山大后勤服务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公司 月注销
山东大学曾控制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山东润龙电热科技
有限公司
山东易通信息有限 山东大学机械厂曾持股 60%的企业,已于
公司 2021 年 4 月注销
济南源创医学检验 山东山大附属生殖医院有限公司曾 100%
有限公司 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11 月注销
上海国孚电力设计 发行人董事长张波曾担任董事,已于 2021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年 3 月卸任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
磊的配偶董瑞谦曾持股 30%,发行人曾持
山东和普科技有限 股 5%以上股东栾兆文的配偶蒋琛曾持股
公司 30%,发行人董事裴林的姐姐裴红曾持股
发行人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丁
济南点洁健康科技
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4 月卸任
济南裕兴化工有限 发行人董事裴林儿媳之父郭庆华曾担任
责任公司 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4 年 9 月卸任
山东百廿学府创业 发行人董事王帅曾担任执行董事,已于
投资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卸任
济南雅叙企业管理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的弟弟孙浩曾持
合伙) 人,该合伙企业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发行人独立董事孙守遐的弟弟孙浩曾持
济南补天士商贸有
限公司
已于 2021 年 2 月注销
山东金富矿业有限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胡元木曾担任董事
公司 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1 月卸任
发行人曾任独立董事胡元木曾担任董事
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6 月卸任
技术有限公司 的企业,肖长虹已于 2022 年 4 月退出持
股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红斗曾持
济南艺绅广告传媒
有限公司
月注销
发行人监事杜涛配偶的弟弟李红斗曾持
华盛体育健身(山
东)有限公司
已于 2024 年 10 月注销
发行人销售总监王剑配偶的妹妹刘华予
山东勉铖商贸有限
公司
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发行人曾任高级管理人员范作程的配偶
济南互住软件有限
公司
月退出持股
山大资本董事宋锐曾持股 55%,并曾担任
山东云晟智能科技
有限公司
月退出持股
新疆立防互联科技 山大资本董事张灵的妹妹张琴曾担任执
有限公司 行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5 月注销
北京立防科技有限 山大资本董事张灵的妹妹张琴曾担任财
公司 务负责人的企业,已于 2023 年 5 月卸任
山东中源消防工程 红霖视觉设计(山东)有限公司曾 100%
有限公司 持股的企业,已于 2022 年 2 月退出持股
山东浪潮华光光电 山大资本监事杨灿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
子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7 月卸任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外,发行人 2022 年、2023
年以及 2024 年所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关联交易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关联方
内容 发生额 发生额 发生额
采购停车、会
山东大学 9,410.00 18,563.04 6,382.00
务服务
采购技术开发
山东大学 1,095,533.98 120,000.00 -
服务
山东大学
采购展位 - 600.00 -
(威海)
山东学府酒店 采购业务招
管理有限公司 待、会务服务
上海国孚电力
采购设计、施
设计工程股份 - 4,531,606.61 5,243,245.23
工服务
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向山
东大学采购技术开发服务、向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设计、施工服务,已签署相关合同,具体关联采购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进行技术开发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3 年 6 月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从事“高压输电线路故障分析算法优化研究”
项目的技术开发。
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4 年 9 月签署的《技术开发合同》,
发行人委托山东大学从事“基于多源数据的换流站智能运维技术
研究”项目的技术开发。
(2) 发行人向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设计、施工服
务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署的《采购施工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产业园提供配电室施工及设备安装服务。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签署的《采购施工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产业园冷热源供应综合能源项目提供机房内地源热泵
等设备、管道的供货安装、管道支架及相关土建工作。
根据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签署的《采购合同》,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提供产业园冷暖供应空调末端设备供货及安装服务。
除上述已签署合同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山东大学、山东
大学(威海)及其下属企业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了停车、会
务、业务招待、展位等服务或产品。因发生金额相对较小,双方未签订
书面协议。上述交易主要系发行人在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或学
府大酒店内参与行业学术研讨会、开展校园招聘活动、参展等发生的相
关费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采购充电桩。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山东学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向发行人支付 3.36 万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2 年 12 月分别签署的编
号为 GY202208374、GY202208375、GY202208398 及 GY202208399 的采购
合同,山东大学向发行人采购电网智能监测产品。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
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计报告》,山东大学于 2023 年向发
行人支付 18.67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与山东大学于 2021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
大学新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
(SDUZHHT20210083 号),
于 2022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大学新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
同》(SDUZHHT20220049 号),于 2023 年 1 月签署的《山东大学新
能源车辆及充电桩运营合作项目合同》(SDUZHJ20230024 号),于
(SDUZHJ20234039 号),山东大学向发行人租赁四台新能源车辆和
六套充电桩。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于 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收到山东大学支付并
确认租赁收入的金额均为 49.56 万元。
单位:元
关联交易
关联方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内容
发行人获得抗
疫发展突出贡
山大资本 - - 100,000.00
献奖、经营管
理效益奖励
山东大学代付
工资、社会保
山东大学 945,080.31 1,304,558.48 1,174,738.51
险、住房公积
金和职业年金
转由山东大学
代付工资、社
山大资本 会保险、住房 - - 152,273.96
公积金和职业
年金
山东大学
发行人支付学
教育基金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术大赛捐款
会
(1) 发行人获得奖励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关于表彰 2020 年度校属企业的
决定》(山大经资字20219 号),发行人获得 “抗疫发展突出
贡献奖”,被奖励 10 万元。2022 年 3 月,发行人收到山大资本支
付的 10 万元奖励款。
(2) 发行人支付捐款
用于赞助山东大学电气工程学院举办“电力杯”竞赛。
(3) 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代付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
年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大学出具的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发
行人部分员工为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山东大学为其代为
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并代为发放部分人员的工
资,前述代发工资及代缴公司应缴纳部分的费用由发行人实际承
担,报告期期初由发行人支付给山大资本,再由山大资本支付给
山东大学,后续由发行人直接支付给山东大学。
(1) 应收项目
单位:元
账面余额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应收账款 山东大学 - - 24,274.34
山东学府酒店管理
应收账款 - - 19,000.00
有限公司
预付账款 山东大学 362,500.00 - -
(2) 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关联方
名称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应付 山东大学
- 41,090.00 200,900.00
账款 (威海)
上海国孚电力设
应付
计工程股份有限 363,298.33 3,619,385.41 1,356,289.60
账款
公司
其他应
刘英亮 977.50 971.00 -
付款
其他应
王剑 - - 7,545.13
付款
其他应
齐曙光 43,063.60 - -
付款
其他应
杜涛 449.00 - -
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及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于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各期末与上表关联法人之间
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余额均系日常关联交易中形成;
发行人于 2022 年、2023 年及 2024 年各期末与刘英亮等自然人之
间的其他应付款余额系发行人应向该等自然人支付的报销款。
另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长张波已于 2021 年 3 月辞任上海国孚
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出于谨慎考虑,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
(二)部分表格中披露的交易为发行人与上海国孚电力设计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报告期内的所有交易。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度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第十一次会议,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前述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确认,且
所涉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均回避未参加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曹庆华、张
新慧、孙守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
形,相关关联交易对公司当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亦未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公平、公正、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发行人于境内租赁房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于境内续租或新承租的主要房产情况如下:
序 租赁面积 主要
承租方 出租方 房屋坐落 租赁期限
号 (㎡) 用途
北京市丰台区马
家堡西路 32 号 1
号楼 11 层 D 单元
日
重庆市渝北区龙
溪街道新溉大道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幢 1-10-3
贵阳市南明区南
厂路 60 号鸿宇世
期 E 栋 2 单元 27
层5号
广西南
南宁市青秀区长
宁屋多
虹路 5 号荣和·悦 2024 年 9 月 19 日至
澜山 17 号楼 2 单 2026 年 9 月 18 日
产有限
元九层 901 号
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彩
荟阁 30B
杭州市西湖区世
纪新城 34-303 室
日
广东省广州市开
号 1603 房
安徽省合肥市包
河区徽州大道与 2024 年 12 月 17 日
世界公馆 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房屋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发行人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中国版权
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以及本所律师于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https://register.ccopyright.com.cn/query.html)
的查询,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5 项于中国境内登记的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
序号 软件名称 登记号 著作权人 首次发表日期 权利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新一代国产
自首次发
化智能故障 2024SR1 2023 年 6 月
录波监测装 624318 3日
置软件 V1.0
SDL-2601 自
主可控保护
压板状态在 自首次发
采集单元嵌 50 年
入式程序软
件 V1.0
SDL-7610B
自首次发
智慧线路数 2024SR1 2023 年 2 月
据类汇集单 875714 28 日
元软件 V1.0
非电量温度 自首次发
V1.0 50 年
WDGL-VI-DM-
GZK 智 能 故 自首次发
管理单元软 50 年
件 V3.1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争议。
(三) 发行人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显示固定资产
账面价值为 170,794,442.73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
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等。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上述自有
财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五. 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发行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
同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交
易金额超过 400 万元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签
署了《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国网山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就
析服务(枣庄等 7 地区)向发行人采购专项技术服务,合同金额
为 523.13 万元。该合同目前尚在履行中。
(2) 发行人与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签署了《国网西藏超高压公司 500kV 澜波线安装视频在线监测
装置线路在线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采购合同》,约定国
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输电线路可视化
监拍装置,合同金额为 721.01 万元;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签署了
《国网西藏超高压公司 500kV 塘澜线加装视频在线监测线路在线
监测装置,视频在线监测装置采购合同》,约定国网西藏电力有
限公司超高压分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输电线路可视化监拍装置,合
同金额为 596.7 万元。上述合同目前均在履行中。
(3) 发行人与国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签署了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约定国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发行人采购保护压板状态在线监测装置,合同金额为 1,356.14 万
元。该合同目前尚在履行中。
(4) 发行人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签署了《货
物框架采购合同》,约定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输
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合同金额为 404.2 万元。该合同目前尚在
履行中。
(5) 发行人与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2024 年 11 月 22 日签署了《JYDW-240423 青海北斗终端电缆
在线智能监测装置采购合同》等合同,约定安徽南瑞继远电网技
术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输电线路可视化监拍装置,合同总金额
合计为 2,958.23 万元。上述合同目前均在履行中。
(6) 发行人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签署了《货
物框架采购合同》,约定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发行人采购输
电线路故障监测装置,合同金额为 817 万元。该合同目前尚在履
行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等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的已经履行完毕、正在履行及将要履行的交
易金额超过 400 万元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济南苏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1 日、2024
年 3 月 31 日和 2024 年 6 月 28 日签署了《组装、配线服务框架合
同》,约定发行人向济南苏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采购组装、配线
等服务,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合同为准。上述合同目前均
已履行完毕。
(2) 发行人与深圳超荣电力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签署了《产
品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深圳超荣电力有限公司采购摄像头、
模块单元等产品,合同金额为 502.61 万元。该合同目前已履行完
毕。
(3) 发行人与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签署
了《产品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深圳市优优绿能股份有
限公司采购充电模块等产品,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合同为
准。该合同目前尚在履行中。
(4) 发行人与淮安新瑞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签署了
《产品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淮安新瑞电力设备有限公
司采购机柜等产品,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合同为准。该合
同目前尚在履行中。
(5) 发行人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签署了《产
品采购框架协议》,约定发行人向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购机
柜等产品,合同金额以实际采购订单或合同为准。该合同目前尚
在履行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之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不存在重大潜在风险和纠
纷。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环境保
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除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以及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二)部分所述之债权债务关系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
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发行人
关联方未向发行人提供担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的金额位居前五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1) 发行人存在对南方电网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180 万元的其他应收
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南方电网供应链集
团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2) 发行人存在对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 40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
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国网江苏招标有限公司支付
的投标保证金。
(3) 发行人存在对南方电网供应链(云南)有限公司 28 万元的其他应
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南方电网供应链
(云南)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4) 发行人存在对山东鲁能三公招标有限公司 24.57 万元的其他应收
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山东鲁能三公招标
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证金。
(5) 发行人存在对华电招标有限公司 16 万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
人的说明,该笔款项系发行人向华电招标有限公司支付的投标保
证金。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号
《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于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金额较大
的其他应付款为公司员工因差旅等形成的报销款,其他应付报销款金额
为4,968,493.02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
应付款系因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况。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中涉及的授权或重
大决策行为进行了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发行人报告期内适用的主要税种、
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销售过程或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 13%、9%、6%、
增值税
的增值额 5%、3%
城市维护建设税 流转税额 7%、5%、1%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流转税额 3%、2%
育费附加
从价计征,按房产原值扣除 30%
房产税 的余值的 1.2%计缴;从租计征, 1.2%、12%
按照租赁收入的 12%计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所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
税率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 号《审
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的情况
如下:
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0年12月8日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202037004561),有效期三年;持有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
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于2023年12月7日核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337006008),有效期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发行人作为高新技
术企业,报告期内均享受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
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
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享受软件产
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的
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
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
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发行人于2023年起至报告期期末按
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税务合规事宜的证明
文件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2025年1月14日出具《涉税
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经查询金税三期系统,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自2024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未发现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证明,以及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
信用中国以及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
(四) 发行人享有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出具的容诚审字2025230Z0049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2024年7-12月,
发行人新增获得的单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行人因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
品 , 2024年 度 收 到国 家 金 库济 南 市 中心 支 库 支付 的 软 件退 税 共 计
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
号),发行人于2024年度的先进制造业进项税加计抵减退税金额为
税总金额)。
达2024年山东省金融发展资金(多层次资本市场补助 供应链金融奖励)
预算指标的通知》,发行人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部支付的2024年山东省金融发展资金100万
元。
财工指202338号《关于下达2023年度工业扶持发展专项(“免申即享”
项目奖励)市级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发行人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科技经济部支付的工
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100万元。
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于2022年10
月24日发布的《关于2022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拟补助企
业名单的公示》,发行人于2024年11月11日收到济南市科学技术局支付
的2022年度企业研究开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6.9万元。
转发济南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
助资金的通知>的通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于2024年9月18日发布的《关
于公示2024年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拟补助企业名单的通
知》,发行人于2024年9月26日收到山东省科学技术厅支付的2024年度
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11万元。
市税务局于2024年7月23日发布的济人社函202424号《关于做好失业
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发行人于2024年8月22日收到济
南市市中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支付的稳岗补贴24.97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获得的上述主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
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工商、质量监督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
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网站的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 2024 年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房产国土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在自然资源和规划以及住房城乡
建设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房产国土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4年不存在房产土地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
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4年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山
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
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根据上述报告,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信
用中国以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对发行人进行的查询,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2024年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截至2024年12月31
日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下2:
单位:人
项目
员工人数 572
缴纳人数 557
未缴纳人数 16
新进入职员工 1
未缴纳
退休返聘员工 11
人员
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4
其他 当月已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说明 金,当月离职员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名册等资料及发行人的确认,
下表中当月离职员工未计入员工人数,因发行人当月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该等人员计入缴纳人数。
发行人未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原因如下:
(1) 发行人 2024 年 12 月末存在个别员工为当月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
金变更申报节点后新入职员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尚未及时
转入,次月发行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2) 部分人员为退休返聘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发行人无需为其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 部分人员为山东大学在职事业单位编制,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
山东大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由发行人及
相关个人按规定比例各自承担,并由发行人支付给山东大学。
根据发行人所在地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政策,经测算,
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补充缴纳社会保险金额 0.11
补充缴纳住房公积金金额 0.01
总计 0.12
当期利润总额 14,393.45
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 0.0009%
上表中山东大学事业单位编制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
由发行人实际承担,因此上述表格未包含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新进入职员工人数作为补缴金额的测算依据。
经测算,发行人 2024 年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占当期利
润总额的比例较低,扣减测算金额后发行人的净利润仍符合创业板上市
条件,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出具的
《山东省经营主体公共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上市专版)》,
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住房公积金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违法违规记录。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承
诺函》,承诺若发行人因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前所缴纳的各
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符合规定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在其作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承
担相应责任,为发行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并承担任何罚
款等可能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
基于以上核查,2024年发行人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占
发行人该期利润总额的比重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小;经测算并
扣减应缴金额后发行人仍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山东省社会信用中心已出
具报告确认2024年发行人未受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承担应缴未缴的罚款、损失及补
缴义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项
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
法律障碍。
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
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仅供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本次
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夏慧君 律师
孙 文 律师
二〇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