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的回复
二〇二五年六月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的回复
利安达综字【2025】第 0012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宝塔实业”)于 2025
年 6 月 21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宝塔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并购
重组问询函〔2025〕第 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会计师”或“利安达”)作为宝塔实业重大资产置换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会计师,根据问询函
的相关要求,会同上市公司、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
“电投新能源”)及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与核
查,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如下,请贵所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
释义与重组报告书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
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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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问题一 关于交易方案及整合管控
披露文件显示:(1)你公司拟将除保留货币资金、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
进项税)、长期股权投资(桂林海威 75%股权、北京西轴销售 45%股权)、其他
权益工具投资(西北亚奥 16%股权)、无形资产(柴油机土地)以外的全部资产
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交易对方持有的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
投新能源”)100%股权即置入资产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针对置入资产和置出
资产的差额部分,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2)拟置入资产主要从事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及储能电站项目的投资开发和运营管理。(3)新能源发电行业属于资
本密集型行业,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8.42%、77.67%
和 83.07%,其中债务资金主要来自于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报告期内,标的
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 7191.52 万元、8628.41 万元、2044.91 万元,主要系长期借
款的利息费用。根据《备考审阅报告》,在已考虑支付现金对价的基础上,2025
年 3 月末上市公司备考资产负债率将达到 86.54%,处于较高水平。(4)本次交
易后,上市公司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34123.00 万元,按 60%使用并购贷
款、借款利率 3.5%测算,预计将额外增加利息费用约 717 万元。
请你公司:(1)说明本次拟保留部分资产的主要考虑与合理性。(2)说明
此次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后续发展的规划和你公司的具体整合管控措施。(3)
说明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具体情况及任职分
工,本次交易完成后拟对目标公司相关职位和人员作出的调整情况。(4)结合
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日常经营支出安排等,补充披露本次交易资金的
具体来源,说明未来偿还并购贷款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公司经营性现金流
是否能覆盖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支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
重大不利变化的相关要求。(5)补充披露使用并购贷款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及其财务费用变化情况。(6)结合公司货币资金情况,说明使用大额自有资金
参与此次重组是否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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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说明本次拟保留部分资产的主要考虑与合理性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的拟保留资产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货币资金 1,135.45
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进项税额) 211.27
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持有的桂林海威 75%股权 32,250.00
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持有的北京西轴销售 45%股权 0.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上市公司持有的西北亚奥 16%股权 0.00
无形资产-柴油机土地 1,040.18
保留上述资产的原因及合理性分析如下:
上市公司保留货币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母公司层面日常经营管理费用及本次
交易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等。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5 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由于宝塔实业待抵扣进项税额为经营产生,本次交易中宝塔实业未将全部资
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且宝塔实业未来无注销计划,因此不满足上述进项
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的条件,因此保留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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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次交易中拟置出的轴承业务相比,桂林海威 2022 年至 2024 年均为盈利
状态。近年来,国际形势日趋紧张,我国军费投入持续增长,桂林海威主营产品
作为大、中型水面舰艇的必需装备,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
军工制造行业技术附加值相对较高、科技含量相对较足,桂林海威目前仍为
盈利状态,上市公司将桂林海威留在上市公司体内,未来可以并购或自身培养等
形式,切入军工制造的其他业务领域,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抗风险能
力及跨周期能力。
号《民事裁定书》,因北京西轴销售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为由,向该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北
京西轴销售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 年 12 月 20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
出(2024)京 01 破 16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北京西轴销售破产。截
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北京西轴销售已被法院宣告破产,正在清算过程中。
申 2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
西北亚奥的强制清算申请。2024 年 7 月 16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
出(2023)粤 0304 强清 43 号《指定清算组裁定书》,指定广东港联律师事务所
担任西北亚奥清算组。截至本问询回复出具日,西北亚奥清算组正在进行相关债
权申报及审核中,清算程序尚未完成。
在实际操作中,北京西轴销售和西北亚奥的股权转让通常需取得管理人及/
或人民法院同意,且存在登记机关无法办理股权转让登记的可能性,因此如置出
北京西轴销售 45%股权和西北亚奥 16%股权将增加本次交易实施的不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因解
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公司终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
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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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依法需要清算的,应当
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
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
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市场主体终止。”
截至 2025 年 3 月末,上市公司对北京西轴销售和西北亚奥的股权投资账面
价值均为 0 万元,北京西轴销售和西北亚奥后续在完成清算后,将依法办理注销
登记,该等公司注销后,主体资格消灭。因此,为了顺利推进本次交易,减少交
易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拟保留相应公司股权,待上述企业完成清算后依法办理
注销登记。
(1)柴油机土地因历史遗留原因存在房地权属不合一情形,无法办理产权
变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 198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因历史遗留
原因,柴油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存在房地权属不合一的情形。其中,上市公司拥
有该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柴公司”)
拥有其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该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柴油机土地房地权属
分离的合法性进行了确认。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 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认定上市公司拥有柴油机土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常柴公司需按单位面积土地占
用使用费 9.15 元/㎡/年向上市公司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相应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
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
并处分。”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也应一并转让。由于柴油机
土地存在房地权属不合一的情形,除非地上建筑物的房屋所有权人常柴公司一并
同意转让,否则该宗土地无法进行产权转让,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基于
不动产产权的转让以登记为生效条件,未办理登记的转让行为无法产生物权效力。
由于柴油机房地权属不合一,且上市公司未取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常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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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同意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的同意函,柴油机土地使用权无法单
独转让,因此,本次交易方案中上市公司将柴油机土地纳入保留资产范围。
(2)柴油机土地不属于轴承业务相关资产
柴油机土地地上建筑物由房屋所有权人常柴公司使用,上市公司除根据宁夏
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 38 号民事判决书收取该宗用地的土地
占用费外,未在该宗土地上开展其他经营活动。柴油机土地不属于轴承业务相关
资产,不会影响置出资产的业务完整性。
(3)保留柴油机土地可持续为上市公司带来收益
根据生效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 38 号《民事判
决书》,常柴公司应当自 2017 年 6 月 23 日起按单位面积土地占用使用费 9.15 元
/㎡/年向宝塔实业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相应费用,最近 3 年,上市公司均已收到
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支付的土地占用费,保留该宗土地可持续为上
市公司带来收益。
综上,基于柴油机土地的房地权属不合一且未取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关于
同意一并转让地上建筑物房屋所有权的同意函,柴油机土地使用权无法单独转让;
该宗用地不属于轴承业务相关资产,不会影响置出资产的业务完整性,并可持续
为上市公司带来土地占用费收益等事实情况,上市公司将柴油机土地作为保留资
产。
(二)说明此次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后续发展的规划和公司的具体整合管
控措施
本次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电投新能源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继续
从事新能源电站的投资、开发和运营业务。
电投新能源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的自治区级国资风电、光伏及储能新能源
产业平台,自治区政府积极支持其产业发展,除已并网电站外,电投新能源正持
续推进约 2.3GW 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未来,电投新能源将积极把握构建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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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系统机遇,重视新能源和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的储能系统的统筹发展,
积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以及绿电交易等,全面融入新型电力系统和
全国电力市场。同时,电投新能源将抓住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机遇,积极争
取配套新能源规划指标,广泛与其他投资商、上游主设备厂商、全国性施工企业、
科研院所等展开多种形式合作,加快推进大型风光电项目建设,借助项目规模建
设吸引新能源制造业、相关配套服务等产业落地,融入产业链集群发展,促使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强做大,从而实现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和电投新能源的间接控股股东均为
宁国运,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电投新能源的管理制度、企业文化、战略规划发生较
大变化,有效降低了由于上市公司及电投新能源管理体系冲突等带来的潜在整合
风险,具备良好的整合基础。
本次重组中,上市公司已制定具体的整合与管控计划,具体如下:
(1)资产及业务整合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继续保持电投新能源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现有业务管理
架构,同时积极发展上市公司保留的船舶电器业务。上市公司将利用自身的平台
优势和资本市场规范化的管理机制,积极推动电投新能源主营业务的持续健康发
展,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业,实现经营业绩的稳步提升。
(2)财务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电投新能源将纳入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上市公司将
对电投新能源的财务实施统一管控、管理和监督,并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和内部控
制等措施,确保其有效执行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各项财务会计和内控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和电投新能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规定,严格执行对于上
市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内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此外,上市公司也
将强化整体营运资金统筹安排,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
等各种资源优势,为电投新能源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有效提升财务融资
和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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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员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保持电投新能源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给予其较高的自主决定权,充分发展其现有业务,保障电投新能源的经营稳定性。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的发展战略需要,加强相关专业和管理人员的培养与引进,
优化目前的机构设置,从而提高整体经营效率和管理能力。上市公司将完善电投
新能源薪酬及激励机制,强化一线业务人员和核心人员激励,提升工作积极性,
推动业务增长,同时将电投新能源纳入以上市公司为中心的人才甄选、培养和发
展体系,加强核心人员培养,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绩效管理体系、任职资格体
系、不同层级的绩效月度跟踪、内部培养晋升机制等方式保证电投新能源人才竞
争优势,保持核心人员稳定。
(4)机构整合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对电投新能源进行规范和指导,使其遵守资本
市场监管要求和上市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通过健全、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和组织架
构以适应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业务变化及整合的需要。
综上,上市公司可以实现对电投新能源的有效整合与管控,通过本次重组增
强持续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效应对整合管控风险。此外,上市公司还将持
续加强标的公司核心管理层和员工对资本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内控制度
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不断丰富完善上市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公司经营
管控措施及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三)说明本次交易前目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具体情
况及任职分工,本次交易完成后拟对目标公司相关职位和人员作出的调整情况
本次交易前,电投新能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的具体情况及任职
分工如下:
姓名 电投新能源职务 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党总支、董事会工作,统筹公司党建暨党风廉
张怀畅 董事长 政建设、战略规划、改革发展、队伍建设、薪酬分配、
审计与风险管控等重大事项。
主持公司经理层工作,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刘志方 董事、总经理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人力资源、效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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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电投新能源职务 职责分工
薪酬管理、行政日常、培训等方面工作。
参与公司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层、监督公司财务运作、
崔海林 董事 对公司重大决策提供独立意见、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
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未参与日常性事务管理工作。
参与公司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层、监督公司财务运作、
李丽 董事 对公司重大决策提供独立意见、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
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未参与日常性事务管理工作。
参与公司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层、监督公司财务运作、
田林 董事 对公司重大决策提供独立意见、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
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未参与日常性事务管理工作。
参与公司战略决策、监督管理层、监督公司财务运作、
张飞 董事 对公司重大决策提供独立意见、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
护国有资产安全等。未参与日常性事务管理工作。
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投资计划、物资采购、市场营销、
高飞 财务总监 经营业绩考核、财务管理、全面预算、资产管理、股权
管理、培训等方面工作,分管财务金融部和计划经营部。
负责公司生产管理、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对标管理、
周峰 副总经理 信息化建设、增收节支、各运维中心运行检修管理、培
训等方面工作,分管生产管理部和运维部。
负责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同时负责灵武区域新能源项目
闻小华 副总经理
管理,分管安全监察部。
协助党总支书记负责公司党总支日常工作。负责党的建
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企业文化、新闻宣传等方面
魏文举 副总经理 工作,协助公司党总支书记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
工作,负责纪律审查、纪检监察、内部巡察、内部审计、
风险管控等方面工作,分管党群工作部。
负责中卫区域新能源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日常性事务管
郭麓萌 副总经理
理等工作。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电投新能源的独立法人地位和现有业
务管理架构,保持电投新能源现有经营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给予其较高的自主决
定权,充分发展其现有业务,保障电投新能源的经营稳定性。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上市公司暂无对目标公司相关职位和人员作出调整的安排。
(四)结合公司报告期末货币资金余额、日常经营支出安排等,补充披露
本次交易资金的具体来源,说明未来偿还并购贷款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公
司经营性现金流是否能覆盖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支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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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相关要求
交易资金的具体来源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四、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具体方案”补充披露如下:
“(三)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需向交易对方支付现金对价 34,123.00 万元,综合考虑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后的支付能力,上市公司拟通过银行并购贷款及自筹方式筹
集资金支付现金对价,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资金来源 金额 比例
并购贷款 20,473.80 60.00%
自筹资金 13,649.20 40.00%
合计 34,123.00 100.00%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上市公司拟保留资产中货币资金余额为 1,135.45
万元,标的公司溢余货币资金余额为 12,561.96 万元。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
保留货币资金将主要用于支付母公司层面的日常经营支出(主要为人员工资)
及中介机构费用。综合考虑上市公司支付能力,上市公司拟通过银行并购贷款
及自筹方式筹集资金支付现金对价,其中,自筹资金将主要来自于本次交易后
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借款或分红,必要时将由控股股东宁国运向上市公司提供
资金支持。”
能覆盖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支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的相关要求
(1)未来偿还并购贷款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控股电投新能源及桂林海威两家子公司。电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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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主要从事风力、光伏及储能电站业务,主要通过新能源电站发电、售电及
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实现收入和利润,盈利模式稳定且可持续。桂林海威最近三年
为盈利状态,上市公司可以通过电投新能源和桂林海威分红或借款获取资金偿还
并购贷款和支付利息,如届时电投新能源和桂林海威分红或借款金额不足以及时
偿还并购贷款及利息,控股股东宁国运届时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2)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是否能覆盖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支出
上市公司拟通过并购贷款筹集资金 20,473.80 万元,假设贷款期限为 7 年,
贷款利率为 3.5%,按季度或半年度付息,且到期一次性还本,并购贷款于 2026
年初取得,预计并购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应偿还本金金额 应偿还利息金额 应付本息合计
合计 20,473.80 5,016.06 25,489.86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现金流将主要来自标的公司向上市公司分红,标
的公司未来预测经营活动现金流及应付并购贷款本息合计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应付本息合计 预测经营活动现金流 资金盈余
合计 25,489.86 290,274.99 264,7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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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经营活动现金流=自由现金流+资本支出
根据上表,标的公司及上市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预计能够覆盖银行并购
贷款本息支出。
(3)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
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相关要求
根据上市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5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备
考审阅报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后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财务数据和指标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交易前 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额 108,091.52 643,443.99 94,490.08 490,436.89
负债总额 73,138.91 556,841.89 57,084.48 404,000.0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益
营业收入 3,745.37 10,389.61 23,697.60 42,983.32
净利润 -2,447.28 1,313.45 -16,636.97 564.3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2,421.01 1,338.69 -16,703.62 493.41
净利润
资产负债率 67.66% 86.54% 60.41% 82.3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每股净资产(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2 0.01 -0.15 0.004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总额和归母净资产规模显著提升,资产负债
率有所上升主要受标的公司目前在建项目规模较大影响,符合新能源发电企业资
本密集型、资产负债率较高的行业特征。盈利能力方面,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归
母净利润、每股收益均有所提升,通过本次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显著
优化。未来随着上市公司后续融资渠道的拓展以及电费的持续回款,偿债能力有
望持续增强。
整体而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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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补充披露使用并购贷款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其财务费用变化情
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之“八、本次交
易对上市公司当期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影响的分析”之“(一)本次交易对上
市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补充披露如下:
“上市公司拟采用自筹资金和并购贷款支付本次重组的现金对价,为模拟
测算使用并购贷款对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和财务费用的影响,在《备考审阅报
告》基础上额外模拟假设:(1)并购贷款金额为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 60%,即
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到账。
根据模拟测算结果,如使用并购贷款将使得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备考资产负债率由 86.54%提升至 86.96%,并购贷款利息将使得上市公司每年
增加财务费用约 717 万元。”
(六)结合公司货币资金情况,说明使用大额自有资金参与此次重组是否
会对公司的现金流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置入资产评估报告》,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溢余货币资
金余额约 12,561.96 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现有轴承业务将实现置出,
主营业务将变更为新能源电站的投资、开发和运营,以及船舶电器的生产与销售,
电投新能源所在新能源发电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主要通过新能源电站发电、
售电及提供电力辅助服务实现收入和利润,盈利模式稳定可持续,新能源电站并
网后大额资本性支出需求相对较少。电投新能源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唯一的自治区
级国资风电、光伏及储能新能源产业平台,信贷记录良好。根据《置入资产模拟
审计报告》,2023 年、2024 年电投新能源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可满足日常经营周转的资金需求。
综上,上市公司使用大额自有资金参与此次重组不会对现金流及日常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留资产后续安排的情况说明》;访谈桂林海威管理层,了解桂林海威经营情况,
查阅船舶电器行业研究报告;查阅北京西轴销售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件,
查阅西北亚奥在强制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件,查阅关于企业清算注销及清算
中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法规;查阅柴油机土地的权属证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
调取柴油机土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网站查询宝
塔实业关于柴油机土地的涉诉情况,查阅宝塔实业关于柴油机土地合同纠纷及用
益物权纠纷相关的判决书、裁定书,查阅宝塔实业近三年向常柴银川柴油机有限
公司收取土地占用费的凭证。
能源的战略发展规划、业务管理模式、组织结构体系,了解未来上市公司的整合
管控计划。
员的具体情况及职责分工,查阅关于职责分工的相关通知文件;通过访谈上市公
司管理层,了解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后对目标公司是否存在职位和人员调整安排。
理层,了解本次交易支付现金的资金来源,测算上市公司未来经营性现金流对并
购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覆盖情况,查阅宁国运出具的《关于资金支持的说明》。
债率及财务费用的影响。
《置入资产评估报
告》,了解使用大额自有资金参与此次重组是否会对现金流及日常经营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二)核查结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针对本次重组制定了有效的整合管控措施。
本次重组完成后,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暂无对目标公司相关职位和人员
作出调整的安排。
可以通过电投新能源和桂林海威分红或借款获取资金偿还并购贷款和支付利息,
必要时控股股东宁国运届时也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标的公司及上市
公司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能够覆盖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支出;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
上市公司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及其财务费用变化情况。
重大不利影响。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问题二 关于标的公司
披露文件显示:(1)电投新能源于 2025 年 5 月将所持有的宁夏电投盐池新
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池新能源”)51%股权无偿划转至宁夏电力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集团”),无偿划转后,电投集团对盐池新能源直接
持股比例为 100%。2025 年 5 月,电投新能源将太阳山风电三四期项目和高沙
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无偿划转给电投集团全资子公司盐池新能源。电投新能源
与资产接收方电投集团、盐池新能源的最终控制方均为宁夏国有资本运营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故模拟财务报表按照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
产的会计处理原则,各报告期末终止确认太阳山风电三四期项目、盐池新能源
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披露文件显示,报
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分别为 7.78 亿元、7.44 亿
元、7.10 亿元,呈下降趋势。资本公积分别为 1.92 亿元、0、0。未分配利润分
别为 0.56 亿元、0.57 亿元及 0.21 亿元。(3)你公司前次披露的重组方案显示,
标的资产以 2024 年 7 月 31 日基准日按照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 10.71 亿元,本
次以 2025 年 3 月 31 日基准日按照收益法评估作价为 8.09 亿元。
请你公司:(1)详细说明电投新能源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及对标的公司财
务数据的具体影响、计算依据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2)
说明无偿划转事项对前后估值的具体影响,并进一步说明本次估值是否公允、
客观。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电投新能源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及对标的公司财务数据的具体影响、
计算依据等,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电投,无偿划转后宁夏电投对盐池新能源直接持股比例变更为 100%;同月,电
投新能源将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和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资产及负
债无偿划转至盐池新能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5 号》相关规定,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
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
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
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
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主要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规
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 号)》
(以
下简称“财会 17 号文”)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以下简称“财税 109 号文”)。
根据财会 17 号文关于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会计处理
有关规定:
“(二)划出企业的会计处理。1.个别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
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对被划拨企业的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科目(若批复明确冲减资本
金的,应借记“实收资本”科目,下同),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被划拨企业)”
科目;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2.
合并财务报表。划出企业在丧失对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之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时,不应再将被划拨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终止确认原在合并财务报表中
反映的被划拨企业相关资产、负债、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其他权益项目,相关差额
冲减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
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同时,划出企业与被划拨企业之间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
未实现内部损益,应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
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根据财税 109 号文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有关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
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中“1-22 权益性交易”相关
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由于交
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
益,因此,应认定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上市公司在判断是否属于权益性交易时应分析该交易是否公允以及商业上是否
存在合理性。上市公司与潜在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处
理。”
电投新能源与无偿划转的资产接收方宁夏电投、盐池新能源的最终控制方均
为宁国运,故本次无偿划转按照国有企业同一控制下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的原则
进行会计处理。此外,为保障《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中报告期内财务数据的
可比性,《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假设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盐池新能源
月 1 日)已经存在,且无偿划转手续已于 2023 年 1 月 1 日完成,具体如下:
根据《宁夏电投盐池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电投新能源向宁
夏电投按划转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价值无偿划转其持有的盐池新能源 51%股权,
电投新能源未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中
电投新能源单体报表层面,按照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5 年 3 月 31 日持有的
盐池新能源 51%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贷记“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中合并报表层面,盐池新能源未纳入电
投新能源合并范围。
单体报表层面,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持有的盐池新能源 51%
股权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 4,021.76 万元,盐池新能源 51%股权无偿划转使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得标的公司在《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中 2025 年 3 月末单体财务报表长期股
权投资减少 4,021.76 万元,资本公积及留存收益减少 4,021.76 万元。
合并报表层面,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盐池新能源资产总额为 62,914.33
万元,负债总额为 55,027.57 万元,净资产为 7,886.76 万元,资产类科目主要包
括在建工程 42,597.70 万元、使用权资产 11,853.05 万元等,负债类科目主要包括
短期借款 31,334.86 万元、应付账款 23,519.94 万元等。盐池新能源 51%股权无偿
划转使得标的公司在《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中 2025 年 3 月末合并财务报表
资产总额减少 62,914.33 万元,负债总额减少 55,027.57 万元,资本公积及留存收
益减少 4,021.76 万元,少数股东权益减少 3,865.00 万元。
根据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的《资产无偿划转协议》,电投新能源将其所
持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对应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按划转基准日经审计的账面
《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分别按照报告期末 2023
价值无偿划转给盐池新能源,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5 年 3 月 31 日划转太阳山风电场三四
期有关的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冲减,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
额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由电投新能源母公司实施,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资产总额为 60,155.28 万元,负债总额为 36,027.22
万元,净资产为 24,128.06 万元,资产类科目主要包括应收账款 29,406.42 万元、
固定资产 30,704.31 万元等,负债类科目主要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使得标的公司在《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中 2025 年 3 月末单体及合并财务报
表层面资产总额减少 60,155.28 万元,负债总额减少 36,027.22 万元,资本公积
及留存收益减少 24,128.06 万元。
根据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的《资产无偿划转协议》,电投新能源将其所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持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对应的全部资产与负债无偿划转给盐池新能源,截
至审计基准日该项目暂未开工,无实际项目投入,对应资产及负债均为 0 万元,
因此无偿划转对标的公司《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中财务数据无影响。
电投新能源将盐池新能源 51%股权无偿划转给宁夏电投,将太阳山风电场三
四期项目无偿划转给盐池新能源,上述无偿划转交易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
发生,且受同一控股股东控制,属于权益性交易,与权益性交易有关的利得和损
失应计入权益,不会影响当期损益。因此,对于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和盐池
新能源股权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原则,划出方和划入方企业均应计入权益。
综上,电投新能源上述资产及负债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查阅标的公司无偿划转盐池新能源 51%股权、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盐
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的无偿划转协议,查阅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
盐池新能源及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相关财务报表,查阅《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
定>的通知(财会〔2016〕17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
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会计类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电投新能源在《置入资产模拟审计报告》中对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盐
池新能源 51%股权及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
(1)2024 年 12 月,宁国运与电投新能源签订《股权无偿划
披露文件显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转协议》及《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宁国运将其持有的宁国运新
能源(灵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运新能源(灵武)”)41%股权无偿划
转给标的公司,由标的公司履行划转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义务,
《股权投资协议
书》约定的宁国运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股权的回购义务仍由宁国运或其指定主体承担,标的
公司自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起,对前述相关股东不承担任何回购义务。
(2)
标的公司持有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的持股比例为 41%,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 24.50%、24.50%。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及《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2)说明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股权的回购义务触发机制、宁国运指
定的回购主体是否包含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子公司,并进一步说明对少数股
东权益的会计处理及列报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3)相
关协议约定是否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丧失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的控制权,如
是,请进一步说明所采取的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补充披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及《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主要条款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四、主要
下属企业情况”之“(二)控股子公司”之“3、宁国运新能源(灵武)”之“(1)
历史沿革”补充披露如下:
“其中,《股权无偿划转协议》及《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
款如下:
协议名称 主要条款内容
《股权无 第一条 被划转企业基本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协议名称 主要条款内容
偿划转协 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注册地址:宁夏
议》 银川市灵武市崇兴镇安置区时代佳苑 S-3#楼 39 号商铺。截至股权无偿划转
基准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7.3 亿元,实缴 0 元。甲方(宁国运)为标的公
司控股股东,持股 41%、认缴 2.993 亿元;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持股 24.5%、
认缴 1.7885 亿元;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24.5%、认缴 1.7885
亿元;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5%、认缴 0.365 亿元;银川阅海能源集团
公司持股 5%、认缴 0.365 亿元。
第二条 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及划转基准日
(一)被划转企业国有产权数额
截至股权无偿划转基准日,标的公司未实际经营,账面资产总额 0 元,负债
总额 0 元,净资产 0 元。标的公司注册资本 7.3 亿元,实收资本 0 元,各方
股东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所有者权益分配。本次无偿划转拟将甲方持有 41%
的股权及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划转至乙方(电投新能源)。
(二)划转基准日
甲乙双方确定以标的公司增资事项工商变更登记日为股权划转基准日。
(三)被划转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截至股权划转基准日,标的公司资产总额 0 元,负债总额 0 元,净资产 0 元,
营业收入 0 元,营业成本 0 元,净利润 0 元。
第三条 划转标的及交割
(一)划转标的
甲方持有标的公司 41%的股权(截至股权无偿划转基准日,股权对应认缴出资
转标的未设置担保物权等受限权利。
(二)交割
甲方、乙方应积极配合标的公司自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无
偿划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划转后实缴出资义务
本次股权无偿划转后,由乙方向标的公司履行划转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义务。
第四条 股权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万案
标的公司未实际经营,截至股权划转基准日,标的公司无在职职工,本次股
权无偿划转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事项。
第五条 被划转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及或有负债处置方案
标的公司未实际经营,截至股权划转基准日,资产及负债为 0 元,本次股权
无偿划转不涉及债权债务处置。
第六条 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确保划转流程合规;
(二)乙方权利义务
确保划转流程合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协议名称 主要条款内容
协议书》等相关协议约定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划转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
义务。
第一条 条款调整
双方一致同意对《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第六条调整如下:
“第六条 双方权利义务
(二)乙方权利义务
《股权无
偿划转协
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及标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划转股权对
议之补充
应的实缴出资义务。为免疑义,本次股权划转后,《股权投资协议书》第二
协议》
十一条约定的甲方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
司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股权的回购义务仍由甲方或其指定主体承担,乙
方自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起,对前述相关股东不承担任何回购义务。
甲方应就前述安排及时与相关股东进行沟通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二)说明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
宁国运新能源(灵武)股权的回购义务触发机制、宁国运指定的回购主体是否
包含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子公司,并进一步说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及列报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源(灵武)股权的回购义务触发机制,宁国运指定的回购主体是否包含上市公
司或者上市公司子公司
根据宁国运、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
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银川阅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国运新能源(灵武)于
自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
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可长期持有股权,也有权利要求宁国运于项目建成投运之日起
宁国运将其持有的宁国运新能源(灵武)41%股权无偿划转给电投新能源,由电
投新能源履行划转股权对应的实缴出资义务。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建设管理有限公司、银川育成投资有限公司、银川阅海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国
运新能源(灵武)签署《股权投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关于股权回购事项补充
约定如下:自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
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可长期持有股权,也有权利要求宁国运于项目建成
投运之日起 5 年内回购其股权,具体由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宁国运另行商定,电投新能源自《股权无偿划转协议》生效之
日起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回购
或对赌义务。
议》,进一步明确《股权投资协议书》第二十一条约定的宁国运对宁夏第二建筑
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股权的回购
义务仍由宁国运或其指定主体承担,电投新能源自签署《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起,
对前述相关股东不承担任何回购义务。
宁国运于 2025 年 6 月出具《关于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股权回购
相关事项的承诺函》,承诺“就宁国运与电投新能源关于宁国运新能源(灵武)
签署的《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对宁夏第二
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所持宁国运新能源(灵武)
运指定主体为除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及子公司以外的宁国运控制的其他企业。”。
综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利要求
宁国运或宁国运指定主体于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之日起 5 年内回购
其持有的股权,宁国运指定的回购主体不包含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子公司。
计准则》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二章金融负债和权益工
具的区分: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八条 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1)向其他方交
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
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
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
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第九条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
剩余权益的合同。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符合权益工具的定
义,应当将该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现金或
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如为非衍
生工具,该金融工具应当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
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
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
算该工具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
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
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
结合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及相关方签署的《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
议之补充协议》及《股权无偿划转协议》《股权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
于股权回购安排的明确约定,电投新能源和宁国运新能源(灵武)不存在必须向
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现金或金融资产的
合同义务,同时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电投
新能源和宁国运新能源(灵武)也没有强制付息要求,《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回
购义务仅为对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股权
投资协议》项下各项合同权利的保障性安排之一,其目标并非保障投资人获得固
定投资收益。
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和电投新能源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而言,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国运新能源
(灵武)的投资属于一项权益工具。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
“1-1 特殊股权投资的确认与分
类”相关规定,“对于附回售条款的股权投资,投资方除拥有与普通股股东一致
的投票权及分红权等权利之外,还拥有一项回售权,例如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约定,
若被投资方未能满足特定目标,投资方有权要求按投资成本加年化 10%收益(假
设代表被投资方在市场上的借款利率水平)的对价将该股权回售给被投资方。该
回售条款导致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从被投
资方角度看,由于被投资方存在无法避免的向投资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应分
类为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参考《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相关案例分析,
“本案
例中的现金补偿和股份回购合同是甲方和丙方双方之间的协议,承担现金支付和
回购义务的是实际控制人丙方而不是发行方乙方,乙方作为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
及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因此从发行方角度可以视为权益工具。另外,从持
有方角度来看,从表面来看在乙方前三年业绩不达标时获得现金补偿具有某些债
权投资的特征,但是分析补偿具体条款和受让价格计算过程可以看出在业绩达标
时甲方也可作为股东享受其业绩增长带来的回报,因此甲方对乙方的投资属于股
权投资。”
根据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投资宁国运
新能源(灵武)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
设管理有限公司出资后享有的股东权利分析判断,该投资的业务实质为一项附回
售条款的特殊股权投资,但股权回购义务主体不包含电投新能源和宁国运新能源
(灵武)。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应将该投资作为一项权
益工具处理。
综上,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国运新
能源(灵武)的投资,在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单体报表层面即作为收到股权投
资款处理,计入“实收资本”科目,电投新能源合并报表层面即作为子公司收到
少数股东增资处理,列报计入“少数股东权益”科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准则》有关规定。
(三)相关协议约定是否可能导致标的公司丧失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
的控制权,如是,请进一步说明所采取的措施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万元)
合计 73,000.00 100.00
根据《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
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
司所持宁国运新能源(灵武)股权全部由宁国运或其指定主体回购,将导致宁国
运或其指定主体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的认缴出资额及持股比例高于电投新能
源。
宁国运已于 2025 年 6 月出具《关于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回购相
关事项的承诺》,承诺“自本函出具之日起,如因触发宁国运对宁夏第二建筑有
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宁国运新能源(灵武)部分或全部
股权的回购义务导致宁国运及/或宁国运指定主体单独或合计所持宁国运新能源
(灵武)股权比例大于电投新能源所持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的股权比例的,宁
国运承诺自宁国运及/或宁国运指定主体与宁夏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
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生效之日同步签署《股权委托协议》,
由宁国运及/或宁国运指定主体将所持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全部股权中除与直
接财产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分红、处置标的公司股权、增资或减资、剩余财产分
配等权益)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表决权、监督权及提
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委托给电投新能源行使,以确保电投新
能源仍为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的控股股东,继续保持其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控制权。”
综上,基于宁国运出具的《关于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股权回购相
关事项的承诺函》,相关协议安排不会导致电投新能源丧失对宁国运新能源(灵
武)的控制权。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股权
无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诺》。
增资及股权变动原因、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偿划转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
国运或宁国运指定主体于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建成投运之日起 5 年内回购其
持有的股权,宁国运指定的回购主体不包含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子公司;宁夏
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宁夏交投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的
投资,在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单体报表层面即作为收到股权投资款处理,计入
“实收资本”科目,电投新能源合并报表层面即作为子公司收到少数股东增资处
理,列报计入“少数股东权益”科目,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诺》,相关协议安排不会导致电投新能源丧失对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的控制权。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披露文件显示:标的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主要为新能源发电收入,公司
与客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在电力输送至购售电合同规定的电力公司,即客户取
得电力的控制权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本公司每月末根据经电力公司认可的
交易结算单确认的上网电量以及交易价格确认当期售电收入(包含国家补贴部
分)。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31 亿元、3.89 亿元、1.03 亿元。标
的公司电价收入由标杆电费和新能源补贴两部分构成。
请你公司:(1)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说明收入确认方法、依据、
确认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分析说明
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2)按照业务类型,结合下游行业需求及行业政策变
化、自身产能结构变化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型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装机规模、弃风弃光率、市场化上网电量占比、核定电价变动趋势等
因素,进一步分析营业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
(4)
说明已并网发电并确认收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均已纳入补贴清单及合
规清单,相关金额回收周期是否可合理预估,并说明补贴款项是否符合收入确
认的条件。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说明收入确认方法、依据、确认时
点和销售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分析说明收入确
认政策的合理性
标的公司收入主要包括电力产品销售和储能产品及服务,其收入确认政策相
关情况具体如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分析说明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1)电力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确认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
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包括风电、光伏的电力产品销售,风
电及光伏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92.81%、78.74%、78.48%,客
户主要为国电网宁夏。
标的公司电力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具体如下:标的公司电力产品
销售收入主要为新能源发电收入,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在电力输送
至购售电合同规定的电力公司,即客户取得电力的控制权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标的公司每月末根据经电力公司认可的交易结算单确认的上网电量以及交易价
格确认当期售电收入(包含国家补贴部分)。具体依据如下:
金额。
价。其中,上网电量的确定依据是电网公司确认的月度结算单;可再生能源补贴
电价=(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根据相关政策确定的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
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标的公司各新能源发电项目补贴电价(含税)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项目名 上网电 燃煤标杆 补贴电价
上网电价批复文件
称 价A 电价 B C=A-B
太阳山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太阳山风电场宁夏电投
风电场 一期 49.5MW 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宁价商发 0.58 0.2595 0.3205
一期 20128 号)
太阳山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中电投黄河公司中
风电场 宁二期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 0.58 0.2595 0.3205
二期 知》(宁价商发201538 号)
太阳山
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
风电场 0.54 0.2595 0.2805
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 号)
五六期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夏电投灵武风电场一
灵武风
期 49.5MW 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宁价商发 0.58 0.2595 0.3205
电场
20141 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名 上网电 燃煤标杆 补贴电价
上网电价批复文件
称 价A 电价 B C=A-B
太阳山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青铜峡大唐国际一
光伏电 期 10MWp 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等项目上网电价的通 1.15 0.2595 0.8905
站一期 知》(宁价商发201140 号)
太阳山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宁夏中电投红墩子
光伏电 矿区 30MWp 光伏并网发电等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 1.00 0.2595 0.7405
站二期 (宁价商发201376 号)
太阳山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 2020
光伏电 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的通知》 (国能综通 0.2722 0.2595 0.0127
站三期 新能202064 号)
销售结算方式方面,基础电费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结算,补贴电费根据可再生
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拨付安排进行结算。标的公司根据核对、确认后的电费结
算单,开具电费发票,国电网宁夏收到发票后支付相应的电费。报告期内,标的
公司电费结算以银行转账为主,存在少量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标的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新能源发电收入: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通常包
含电力生产、传输的履约义务,以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确认收入。
嘉泽新能 601619.SH
相关履约义务通常在电力传输时确认,并根据传输的电量和适用的
固定资费率进行衡量。
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销售电力的履约义
务。风力/光伏发电收入由电力供应至各电场所在地的省电网公司或
其他相关公司确认,双方执行抄表、核对、结算单填制,经双方确
认的结算电量作为当月销售电量,以经发改委核定的上网电价作为
销售单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收入准则》(财会【2017】22 号),
立新能源 001258.SZ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通常仅包含销售电力的履约义务。
在电力供应至各风/光电场所在地电网公司时,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
或服务的控制权,公司已取得商品的现时收款权利、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商品的法定所有权已转移、商品实物资
产已转移、客户接受该商品。同时根据规定取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
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应补助金额确认收入。
本公司电力销售在客户取得上网电量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具体如
下:
浙江新能 600032.SH A、向电力公司的电力销售:根据经电力公司确认的月度实际上网电
量按合同上网电价确认电费收入;
B、向用户的电力销售:根据公司、用户签订的协议,根据各方确认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的月度实际用电量按合同电价确认收入。
集中式电站项目及全额上网分布式电站的收入确认系根据购售电合
同约定将电力输送至国家电网指定线路,每月月底按照电力公司提
金开新能 600821.SH
供的电费结算单中确认的抄表电量,以及经发改委等价格主管部门
确定并经合同明确的电价确认收入,包含电价补贴收入。
本集团主营电力销售业务,电力收入于电力供应至各电厂所在地的
三峡能源 600905.SH 省电网公司时确认。本集团根据经电力公司确认的月度实际上网电
量按合同上网电价(含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确认电费收入。
标的公司电力产品销售收入主要为新能源发电收入,标的公司与客
户签订购售电合同,在电力输送至购售电合同规定的电力公司,即
标的公司 - 客户取得电力的控制权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标的公司每月末根
据经电力公司认可的交易结算单确认的上网电量以及交易价格确认
当期售电收入(包含国家补贴部分)
。
注: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摘自其 2024 年年度报告。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的电力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
一致。
(3)分析说明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22 号)相
关规定,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
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
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
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
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很可能收回。
标的公司电力产品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具体如下:
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电投新能源的具体情况 是否符合
标的公司并网发电的项目,均与客户签订购售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
电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并
合 同并 承 诺 将履 行 各 自 是
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履约进行约束,合同
义务;
各方签订合同即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购售电合
各 方与 所 转 让商 品 或 提 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购电人
是
供 劳务 相 关 的权 利 和 义 的主要义务为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
务; 人电厂机组的电能;售电人的主要义务为按照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电投新能源的具体情况 是否符合
购售电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
和行业标准的电能。购电人的权利为按照国家
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输变电设施,实施电
力调度等;售电人的权利为运行电厂发电机组,
将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送至上
网计量点处,向购电人收取电费。
标的公司发电项目的购售电合同中均明确了电
费结算与支付条款,并明确了电费的结算方式,
主要条款如下:
(1)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
应当为每个自然月)。
(2)购电人依据电力交易机构结算依据出具电
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应当详细列明交易品种、
交易电量、交易金额、辅助服务补偿考核项目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 及金额。实行分时电价机制的应当详细列明分
所 转让 商 品 相关 的 支 付 时电量、电费等内容。 是
条款; (3)售电人在双方确认电费结算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及时、足额向购电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等方式送达购电方(以收
到时间为准)。购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
电费确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购电人将当期
电费全额支付给售电人。
(4)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及地方
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执行。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
标的公司履行已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属于商业行
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
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增加,具有商 是
企 业未 来 现 金流 量 的 风
业实质。
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标的公司基础电费来源于当地国网公司,其信
用良好,可收回性很高;补贴电费资金来源是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 源为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
商 品而 有 权 取得 的 对 价 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是
很可能收回。 因此补贴电费资金来源系国家财政资金,预计
到期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因此,标的公司
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
回。
因此,标的公司电力产品销售的收入确认(包括补贴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关于确认收入的条件,收入确认政策具有合理性。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分析说明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1)储能产品及服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确认时点和销售结算方式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储能产品及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标的公司储能产品及服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具体如下:标的公司储能产
品及服务主要包括储能电力供应及其他相关服务。其中对于储能电力供应,标的
公司每月末根据经客户认可的交易结算单确认的上网电量以及交易价格确认收
入;对于储能其他服务,标的公司在储能相关服务义务履行完成后确认收入。
具体依据如下:
的结算金额。
销售结算方式方面,储能电力供应和辅助服务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结算。标的
公司根据核对、确认后的电费结算单开具发票,国电网宁夏收到发票后支付相应
的电费。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储能产品及服务收入以银行转账为主,存在少量使
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
(2)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对比
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嘉泽新能、立新能源、浙江新能、金开新能、三峡
能源均未披露储能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或不存在该类业务。
市场上披露储能项目收入确认政策的案例较少,南网储能披露了储能产品及
服务的收入确认政策,其收入确认政策与标的公司对比情况如下:
证券
证券代码 储能产品及服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简称
调峰调频公司电网辅助收入是指电网企业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南网
储能
率控制、备用容量、无功支持、黑启动、高可靠性供电等服务而收取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
证券代码 储能产品及服务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
简称
服务费。按交易双方认可的结算单确认计量。
标的公司储能产品及服务主要包括储能电力供应及其他相关服务。其中
标的 对于储能电力供应,标的公司每月末根据经客户认可的交易结算单确认
公司 的上网电量以及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对于储能其他服务,标的公司在储
能相关服务义务履行完成后确认收入。
由上表所示,标的公司储能产品及服务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与南网储能
基本一致。
(3)分析说明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性
如下:
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电投新能源的具体情况 是否符合
合同已经各方正式签署,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
(如年合同上网电量、电价、电能计量、电量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
计算、结算方式等),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对 是
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履约进行约束,合同各方签订合同即承诺
将履行各自义务。
标的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明确
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电方的义务,约定购
买售电方电厂机组的电能;售电方的义务为,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 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购电方出售符合国家标准和
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 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购电人的权利为按照国 是
权利和义务; 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输变电设施,实施
电力调度等;售电人的权利为运行电厂发电机
组,将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送
至上网计量点处,向购电人收取电费。
标的公司储能项目的购售电合同中均明确了电
费结算与支付条款,并明确了电费的结算方式,
主要条款如下:
(1)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
应当为每个自然月)。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 (2)购电方、售电方在收到电力交易机构出具
是
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的结算依据后,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或相
关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及时确认。
(3)购电方依据电力交易机构结算依据出具电
费结算单。
(4)售电方在双方确认电费结算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及时、足额向购电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电投新能源的具体情况 是否符合
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等方式送达购电方。购售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电费确认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由购电方将当期电费全额支付给售电
方。
(5)容量电费按月结算,具体容量电费支付适
用以上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
标的公司履行已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属于商业行
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
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增加,具有商 是
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
业实质。
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 标的公司 储能电力供应 收入来源于当地国网
是
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公司,其信用良好,可收回性很高。
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 年修订),合同包
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如隐含于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
中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
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
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标的公司与国电网宁夏通过结算单
等书面文件将储能辅助服务的调峰/顶峰补偿以及其他辅助服务等关键合同关键
内容进行确定,事实上“合同”已依法成立并生效。从控制权转移的角度,标的
公司已完成储能服务,确认收入满足客户取得商品/服务的控制权。虽然标的公
司与国电网宁夏未签订储能辅助服务的书面合同,实际主要以结算单作为结算依
据,并且正常回款,存在事实上的交易安排。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且经济利
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因此,标的公司储能辅助服务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
标的公司与客户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租赁服务协议,合同中明确标的公司提供
储能容量租赁履约义务、期间以及租赁费金额,因此,标的公司在租赁期内分期
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因此,标的公司储能产品及服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确认
收入的条件,收入确认政策具有合理性。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准确、依据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
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基本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确认收入的条件,收入确认
政策具有合理性。
(二)按照业务类型,结合下游行业需求及行业政策变化、自身产能结构
变化等因素,量化分析各类型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全社会用电量持续增长,电力需求旺盛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与国民经济发展高度相关。近年来,我国
整体 GDP 呈现逐年稳步上升的态势,电力需求与之同步实现稳定增长。根据国
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2024 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 9.85 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 6.8%。
(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国家能源局
面向未来,5G 及应用、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将快速兴起,这
些行业的发展将形成对电力需求的巨大增量空间。根据中国电力联合会预测,
“十五五”期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年均增速分别为 4.8%、3.6%。
预计“十四五”
(2)新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不断提升
随着新能源装机容量占比提升,全球发电量结构中风电、光伏发电量占比快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速上升。根据 IEA 的数据,2024 年全球光伏、风电发电量占比合计超过 14%,
对比 2016 年上升 9 个百分点。预计到 2028 年,风电和光伏合计发电量占比将超
过 25%。
数据来源:IEA
我国发电量结构中,风电、光伏的发电量占比也快速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
及中国电力联合会的数据,2024 年我国风力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为 9.9%,光
伏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例为 8.3%,风电及光伏合计发电量占比达到 18.2%,高
于全球的平均水平,对比 2016 年上升 13 个百分点,增速亦快于全球平均水平。
随着全球和中国风电及光伏装机量持续增加,光伏和风电供电的稳定性和可
靠性逐步提升,风电和光伏在总电力供应量中的比重有望进一步提升。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电力联合会
(3)宁夏电力需求量保持稳定增长,外送电量持续增长
宁夏地区电力消费量保持稳定增长,2024年电力消费量达到1,390亿千瓦时,
相比2016年增加56.7%。宁夏自治区区内的发电量和电力需求量基本匹配,供需
关系较为稳定。
单位: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除自治区内电力需求稳步增长外,宁夏亦是全国重要的电力外送省区之一,
是我国“西电东送”的重要送端,2024年全年宁夏外送电量达到906亿千瓦时。目
前宁夏已建成±660千伏银东直流输电工程、灵州-绍兴±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
工程。截至2024年底,宁夏已利用银东直流、灵绍直流等电力外送大通道,已累
计向华东华北地区输送电量超7,800亿千瓦时,形成了“内供”“外送”两个市场。目
前,宁夏正在积极推进建设±800千伏“宁电入湘”工程,该工程计划2025年完成
全部调试工作,正式投产。“宁电入湘”工程是中国第一条以开发沙漠光伏大基
地、输送新能源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项目建成后,将通过该线路将宁夏的“沙
戈荒”新能源电力向湖南输送,进一步打开宁夏新能源电力的外送空间。
宁夏地区电力外送的目的地主要包括山东、浙江、湖南等地,上述地区均存
在明显的电力供给不足的问题。2024年山东省用电缺口(全社会用电量与省内总
发电量的差额)达到1,546亿千瓦时,浙江省电力缺口达到1,796亿千瓦时,为全
国用电缺口最大的两个省份。2024年湖南省亦存在约474亿千瓦时的用电缺口。
单位: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因此,标的公司所属的宁夏地区电力需求预计将稳固增长,同时随电网输配
电能力进一步强化,宁夏电网向外输送新能源电力的能力将进一步提高,而宁夏
电网对外输送的主要目的地山东、浙江和湖南等地均存在明显的供电缺口。宁夏
地区对应的下游电力需求广阔,对于新增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预计具备较强的消纳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能力。
(4)宁夏储能需求有望逐渐提升
宁夏储能电站主要分布在电网侧,主要投资企业“五大六小”发电集团及宁
夏电投、宝丰能源、银星能源等宁夏地方企业,调峰市场的主要需求端产生于新
能源发电供给端的消纳需求,由于新能源电站发电量及占比不断提高,调峰市场
需求不断提升。
随着新能源发电在我国电力供应系统中的应用不断增加,为了确保电网的稳
定性和可靠性,各地均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新能源电站配置储能进行要求。自 2021
年起,我国已有 26 个省份相继发布了新能源配置储能的相关政策。总体来看,
各地光伏电站配储的规模要求介于装机容量的 5%-30%之间,配置时间大多为 2-4
小时,少数地区为 1 小时。
提出“力争到 2025 年全区储能设施容量不低于新能源装机规模的 10%、连续储
能时长 2 小时以上。”2024 年 11 月,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储能健康发
展的通知》,提出“增量新能源项目应在首次并网前完成储能配置工作,国网宁
夏电力公司核实储能配置规模后予以并网;存量新能源项目(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并网)未配储或配储租赁到期后未续租的,在新能源消纳困难时优先弃电至
装机容量的 10%,鼓励时长超过 4 小时及以上的大容量(功率×时长)、安全、
高效储能建设。”
(1)国家持续出台对于新能源发电的支持政策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断提升新能源发电比例是必经之路。自 2020
年 9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上首次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
来,我国持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新能源行业发展。2021 年全国两会期间,碳
达峰、碳中和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各行业制订好 2030 年前碳排放达
峰行动方案,进而加快实现“十四五”规划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既定目标。2022
年 3 月 5 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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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进大型风光电基地及其配套
调节性电源规划建设,提升电网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消纳能力。
《2030 年前碳达
峰行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
划》等一系列政策出台,大力支持风电、光伏发电建设。
(2)宁夏出台多项政策,支持新能源发电项目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可再生能源
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以风光资源为基础、以灵活调节电源为支撑、以特高压
输电通道为载体,在内蒙古、青海、甘肃等西部北部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
建设一批生态友好、经济优越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目前西部地区已成为全国新
能源建设发展的主战场,宁夏已成为国家“西电东送”的网架枢纽和电源基地。
从宁夏的发展规划来看,
《宁夏回族自治区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
“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坚持集中开发和分布开发并举、扩大外送和就地消纳相
结合的原则,...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十四五”期间,光伏发电成
为全区电力增量主体,装机规模实现翻番,到 2025 年达到 3,250 万千瓦以上”,
“稳步推进集中式风电项目建设。...到 2025 年,全区风电装机规模达到 1,750
万千瓦以上。”
(3)政策支持新型储能并网调度
通知》,新型储能可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发挥调峰、调频、调压、备用、黑启动、
惯量响应等多种功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支撑技术。政策鼓励存量新型
储能开展技术改造,具备接受调度指令能力,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新型储能调用,
加快推进完善新型储能参与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有关细则,通过灵活有效
的市场化手段,促进新型储能“一体多用、分时复用”,进一步丰富新型储能的
市场化商业模式。
随着电力市场改革推进,储能收益模式有望进一步凸显。在中长期风光装机
量占比持续提升大背景下,电力系统对于灵活性资源需求持续增加,现货峰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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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拉大、辅助服务收益增厚等将驱动储能收益率与装机需求,行业迎来健康良性
的发展。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已并网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储能电站的装机容量如下:
项目类型 2025 年 3 月末装机容量 2024 年末装机容量 2023 年末装机容量
光伏电站 430.00MW 430.00MW 330.00MW
风电场 248.50MW 248.50MW 248.50MW
储能电站 300MW/600MWh 200MW/400MWh 200MW/400MWh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持续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储能电站建设,光伏电站和
储能电站并网规模稳步提升,新增投运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装机容量 投运时间
随着上述电站的投运,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光伏和储能业务收入整体呈现增长
趋势。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按产品划分的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风电业务 4,750.41 46.12% 18,760.21 48.22% 20,457.68 61.83%
光伏业务 3,331.94 32.35% 11,873.37 30.52% 10,248.88 30.98%
储能业务 2,216.80 21.52% 8,269.88 21.26% 2,378.50 7.19%
合计 10,299.15 100.00% 38,903.46 100.00% 33,085.06 100.00%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33,085.06 万元、38,903.46 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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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前述分析,下游行业需求及行业政策变化、自身产能结构变化等因素对
收入变动的影响具体如下:
(1)下游行业需求
近年来,全社会用电量持续增长,电力需求旺盛。标的公司所在的宁夏电力
需求量和外送电量亦持续增长。同时,随着宁夏新能源发电量占比提升,储能配
储的市场需求有望逐渐提升,调峰市场的需求将进一步提升。
受益于宁夏地区电力和储能需求的持续增长,标的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
入亦总体保持增长趋势。
(2)行业政策变化
由前述可知,近年来,国家和宁夏均持续出台支持政策,鼓励新能源发电和
储能行业发展,良好的政策环境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营业收入的增长创造了良好
的发展机遇。
(3)自身产能结构变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业务收入分别为 20,457.68 万元、18,760.21 万元及
标的公司风电业务收入变动未受到产能结构变动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光伏业务收入分别为 10,248.88 万元、11,873.37 万元及
万元,增幅为 15.85%,主要系光伏电站并网装机容量增加带动上网电量增加所
致。2023 年初,标的公司已并网的光伏电站包括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太阳山
光伏电站二期、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合计装机容量为 130.00MW,2023 年标的
公司新增宁东复合光伏电站投产,2024 年新增中卫复合光伏电站投产,截至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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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标的公司并网光伏电站装机容量合计为 430.00MW,较 2023 年初大幅增加。
受装机容量增加影响,2024 年光伏业务上网电量为 608,896.01MWh,较 2023 年
增加 61.48%。因此,在已并网装机规模增长的推动下,2024 年标的公司光伏业
务收入总体增长了 15.85%。
务收入的 28.06%。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并网装机规模较上年同期未
发生变化,但 2024 年一季度中卫复合光伏电站处于并网初期,发电量不稳定,
公司光伏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3)储能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储能业务收入分别为 2,378.50 万元、8,269.88 万元及
因此储能业务收入相对较低。2024 年,上述储能电站运行期间较 2023 年增加,
因此储能业务收入相应增长。2025 年 1-3 月,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二期开始投运,
因此,储能业务实现的收入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三)结合装机规模、弃风弃光率、市场化上网电量占比、核定电价变动
趋势等因素,进一步分析营业收入变动的合理性,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
比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装机规模情况具体参见本题回复之“一/(二)/3、自身
产能结构变化”。报告期内,随着光伏电站和储能电站逐步投运,标的公司光伏
和储能业务收入整体呈现增长趋势。
标的公司现有新能源电站均受国电网宁夏的统一调度,弃风弃光现象主要受
区域内电网调度影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弃风弃光率和宁夏地区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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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弃风弃光率整体保持一致。根据国电网宁夏的相关数据,2022 年、2023 年和
和 4.7%,电力消纳情况良好。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光伏业务的市场化上网电量占比如下:
项目类型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风电业务 84.45% 85.72% 86.40%
光伏业务 94.38% 95.10% 89.90%
合计 90.52% 91.45% 88.01%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风电业务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已处于较高水平,占
比变化相对较小,光伏业务 2024 年、2025 年 1-3 月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较 2023
年有所提高。
标的公司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项目上网电价包括补贴电价和基础电价两
部分,无补贴项目上网电价即为基础电价。标的公司已建成的发电项目中,太阳
山风电场一期、太阳山风电场二期、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灵武风电场一期、太
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太阳山光伏电站二期、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属于有可再生能
源发电补贴项目,标的公司宁东复合光伏电站及中卫复合光伏电站属于平价上网
项目,无可再生能源补贴。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各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平均上网电价(不含税)
项目
太阳山风电场一期 0.46 0.49 0.47
太阳山风电场二期 0.48 0.50 0.48
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 0.43 0.48 0.45
灵武风电场一期 0.49 0.48 0.47
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 0.93 0.94 0.96
太阳山光伏电站二期 0.80 0.80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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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 0.15 0.17 0.19
宁东复合光伏电站 0.16 0.14 0.21
中卫复合光伏电站 0.16 0.14 0.21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场平均上网电价整体保持稳定,2024 年标的公司
光伏电站因宁夏地区峰谷价差拉大导致市场化交易电价下降,2025 年 1-3 月,标
的公司装机规模较大的两个光伏电站宁东复合光伏电站通过合约调整时段优化
了电力出力区间,中卫复合光伏电站签署了《省间绿色电力双边协商交易协议》,
市场化交易电价有所上升。
(1)装机规模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装机规模对营业收入变动的影响具体参见本题回复之
“一/(二)/4/(3)自身产能结构变化”。
(2)弃风弃光率
如前所述,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和宁夏的弃风弃光率均保持在较低水平,电
力消纳情况良好。因此,弃风弃光率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变动不存在重
大影响。
(3)市场化上网电量占比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业务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分别为 86.40%、85.72%
和 84.45%,已处于较高水平,占比变化相对较小。因此,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
对标的公司报告期风电业务收入变动不存在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光伏业务的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分别为 89.90%、95.10%
和 94.38%,光伏业务 2024 年、2025 年 1-3 月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较 2023 年有
所提高。光伏发电时间主要集中在谷段(9:00-17:00),谷段电价相对平段、峰段
电价较低,2023 年宁夏谷段交易申报价格为不超过平段价格的 80%,2024 年以
来,宁夏对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规则进行进一步更新,要求谷段电力交易申报价
格不超过平段价格(不超过基准电价)的 70%,宁夏峰谷价差拉大造成 20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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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市场化交易的平均上网价格较 2023 年下降。因此,2024 年,标的公司光伏
业务的市场化交易电量上升及市场化交易电价下降,拉低了 2024 年光伏业务的
收入增长率。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变化相对较
小,对光伏业务收入变动不存在重大影响。
(4)核定电价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场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 0.46 元/千瓦时、0.48 元/
千瓦时、0.45 元/千瓦时,整体保持稳定,对风电业务营业收入变动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光伏电站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 0.27 元/千瓦时、0.19 元/
千瓦时、0.20 元/千瓦时。2024 年,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平均上网电价较 2023 年下
降了 0.08 元/千瓦时,主要原因系:一是 2023-2024 年陆续投产的宁东复合光伏
电站、中卫复合光伏电站系平价上网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因此上网电价相
对较低,同时上述电站规模相对较大,2024 年上述电站上网电量占光伏发电业
务总上网电量的比例由 2023 年的 43.67%进一步提升到了 68.24%,因此拉低了
光伏业务平均上网电价;二是 2024 年光伏业务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增加,由 2023
年的 89.90%提升到了 95.10%,光伏发电时间主要集中在谷段(9:00-17:00),谷
段电价相对平段、峰段电价较低,2023 年宁夏谷段交易申报价格为不超过平段
价格的 80%,2024 年以来,宁夏对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规则进行进一步更新,
要求谷段电力交易申报价格不超过平段价格(不超过基准电价)的 70%,宁夏峰
谷价差拉大造成 2024 年光伏市场化交易的平均上网电价较 2023 年下降;三是
年,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平均上网电价较 2023 年下降,拉低了 2024 年光伏业务收
入的增长率。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光伏电站的平均上网电价变动较小,对光
伏业务营业收入变动影响较小。
报告期内,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带动用电需求增长,受政策支持新能源行业发
展迅速,同行业可比公司营业收入大多实现增长,具体如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单位:万元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收入金额 增长率 收入金额
嘉泽新能 601619.SH 242,191.47 0.79% 240,304.35
立新能源 001258.SZ 97,067.85 -1.93% 98,976.86
浙江新能 600032.SH 496,130.95 9.68% 452,341.71
金开新能 600821.SH 361,217.18 8.55% 332,774.83
三峡能源 600905.SH 2,971,704.44 12.20% 2,648,547.24
同行业可比公司增长率均值 / 5.86% /
万元,增长率为 18.16%,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变动趋势一致。标的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增长率均值,主要原因系标的公司收入规
模相对较小,且 2024 年新投产项目较多,因此收入增长率相对较高。
(四)说明已并网发电并确认收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是否均已纳入补
贴清单及合规清单,相关金额回收周期是否可合理预估,并说明补贴款项是否
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单及合规清单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共有 9 个在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其中,7 个项
目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2 个项目属于平价上网项目,不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
上述各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MW) 是否确认补贴收入
风力发电
光伏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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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装机容量(MW) 是否确认补贴收入
根据 2021 年 6 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 2021 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
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 号),2021 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
网。根据 2022 年 4 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 2022 年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延续平价上网政策的函》,2022 年,对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新备案集中式光伏
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
宁东复合光伏电站、中卫复合光伏电站分别于 2021 年、2022 年备案,适用
上述平价上网政策,因此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不涉及纳入可再生
单”)或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以下简称“合规清单”)。
除平价上网项目外,标的公司其他 7 个有补贴项目均已纳入补贴清单及合规
清单,具体情况如下:
纳入补贴清单情况
项目名 装机容量 是否纳 是否纳入合并清单情
称 (MW) 入补贴 纳入补贴清单的文件名/公示批次 况
清单
太阳山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是,已纳入第一批可
一期 20121067 号) 规项目清单
太阳山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是,已纳入第一批可
二期 2016669 号) 规项目清单
太阳山 是,已纳入第一批可
风电场 100 是 国家电网 2020 年补贴清单第一批 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
五六期 规项目清单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是,已纳入第一批可
灵武风
电场
2016669 号) 规项目清单
太阳山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是,已纳入第一批可
站一期 20121067 号) 规项目清单
太阳山 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是,已纳入第一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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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补贴清单情况
项目名 装机容量 是否纳 是否纳入合并清单情
称 (MW) 入补贴 纳入补贴清单的文件名/公示批次 况
清单
站二期 2016669 号) 规项目清单
太阳山 是,已纳入第一批可
光伏电 100 是 国家电网 2024 年补贴清单第七批 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
站三期 规项目清单
标的公司与国电网宁夏签署的购售电合同中均明确了电费结算与支付条款,
并明确了电费的结算方式,主要条款如下:
(1)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应当为每个自然月)。
(2)购电人依据电力交易机构结算依据出具电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应当
详细列明交易品种、交易电量、交易金额、辅助服务补偿考核项目及金额。实行
分时电价机制的应当详细列明分时电量、电费等内容。
(3)售电人在双方确认电费结算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足额向购电人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等方式送达购电方(以收到时间为准)。
购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电费确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购电人将当期电
费全额支付给售电人。
(4)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及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相
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标的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收取电费收入。其中,基础电费收入由国电网宁
夏按月支付,其回收周期可以合理预估。对于补贴电费收入,补贴资金来源是可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为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
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财政部根据年度可再生能
源电价附加收入预算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电网企业根据补助资金收支情况,
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优先顺序兑付补助资金。电网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一般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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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鉴于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资金,由国家信用保障,
因此其无法回收的可能性较低。但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受国内可再生能源政策的
不断调整及多轮补贴核查工作等因素影响,目前发放周期较长,因此其回收周期
难以准确预估。
(1)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确认电价补贴收入和时点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2012 年 12 月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224 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
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
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2020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关于促进
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按照《可再生
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 号)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
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
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标杆上网电价(含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的上网
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标的公司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
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均可以享受补贴电价。标的公司应于销售可再生能源电
量时,即项目发电投产并网发电之日起确认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
(2)补贴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17 年修订)》
(财会201722 号)相
关规定,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
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该合同
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有明确的与
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
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很可能收回。
电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款项在电量上网时即符合收入确认条
件,具体如下:
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电投新能源的具体情况 是否符合
标的公司并网发电的项目,均与客户签订购售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
电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并
合 同并 承 诺 将履 行 各 自 是
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履约进行约束,合同
义务;
各方签订合同即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购售电合
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购电人
的主要义务为按照购售电合同的约定购买售电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 人电厂机组的电能;售电人的主要义务为按照
各 方与 所 转 让商 品 或 提 购售电合同的约定向购电人出售符合国家标准
是
供 劳务 相 关 的权 利 和 义 和行业标准的电能。购电人的权利为按照国家
务; 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运行输变电设施,实施电
力调度等;售电人的权利为运行电厂发电机组,
将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送至上
网计量点处,向购电人收取电费。
标的公司发电项目的购售电合同中均明确了电
费结算与支付条款,并明确了电费的结算方式,
主要条款如下:
(1)电费结算原则上以月度为周期(结算周期
应当为每个自然月)。
(2)购电人依据电力交易机构结算依据出具电
费结算单。电费结算单应当详细列明交易品种、
交易电量、交易金额、辅助服务补偿考核项目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 及金额。实行分时电价机制的应当详细列明分
所 转让 商 品 相关 的 支 付 时电量、电费等内容。 是
条款; (3)售电人在双方确认电费结算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及时、足额向购电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以特快专递或专人等方式送达购电方(以收
到时间为准)。购售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
电费确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由购电人将当期
电费全额支付给售电人。
(4)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中央财政补贴及地方
财政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执行。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
电投新能源履行已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属于商业
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
行为,能够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的增加,具有 是
企 业未 来 现 金流 量 的 风
商业实质。
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电投新能源的具体情况 是否符合
补贴电费资金来源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为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 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
商 品而 有 权 取得 的 对 价 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因此补贴电费资金来源系 是
很可能收回。 国家财政资金,预计到期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极
小。因此,电投新能源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
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综上,电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收入确认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计报告》、购售电合同、电费结算单、上网电价批复、新能源发电行业的相关政
策文件、所在地区电力交易相关规则等,抽取大额收入进行细节测试,了解各业
务的收入确认方法、依据、确认时点、销售结算方式,分析收入确认政策的合理
性;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并与标的公司进行对比。
新能源发电及储能行业的行业政策及行业研究报告,查阅光伏、风电、储能等主
营业务的并网通知、收入明细、结算单等,了解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变动原
因及合理性。
网电量占比,查阅上网电价的政策及标的公司上网电价批复,查阅同行业可比公
司年报,计算其收入变动率,并与标的公司进行对比。
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情况;查阅《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
规定》(财会201224 号)《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等关于新能源电站上网电价、补贴电价、收入确认
的各项政策文件。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比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基本一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确认收入的条件,收入
确认政策具有合理性。
变动趋势一致。
不涉及补贴外,其他项目均已纳入补贴清单及合规清单;标的公司基础电费回款
周期较短,可合理预估,补贴电费无法回收的可能性较低,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
受国内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不断调整及多轮补贴核查工作等因素影响,目前发放周
期较长,因此其回收周期难以预估;标的公司补贴款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披露文件显示: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 51.63%、
请你公司:(1)区分业务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
逐年分析风电、光伏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新能源发电补贴变动情况及其
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2)说明相关业务毛利率水平及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结合电场(站)类型、销售区域等,补充说明产
品价格变动情况、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并进一步量化分析毛利率波动原因。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区分业务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逐年分
析风电、光伏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新能源发电补贴变动情况及其对毛利
率变动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率贡献率的变
动率情况如下:
单位:%
毛利率 毛利率
业务类 毛利
毛利 收入 毛利率 贡献率 收入 毛利率 贡献率 收入
型 毛利率 毛利率 率贡
率 占比 贡献率 的变动 占比 贡献率 的变动 占比
献率
率 率
风电业
务
光伏业
务
储能业
务
主营业
务
注 1:毛利率贡献率=某类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该类业务毛利率/主营业务毛利
率;
注 2:毛利率贡献率的变动率=本期毛利率贡献率-上期毛利率贡献率。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1.63%、39.03%和 41.61%。其
中,风电业务是标的公司的主要毛利来源,报告期内该业务毛利率贡献率在 60%
以上。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光伏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新能源发电补贴
变动情况及其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具体如下:
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57.15%、53.40%和 56.56%,其
中,2024 年较 2023 年下降了 3.75 个百分点,2025 年 1-3 月有所回升。
标的公司风电业务报告期内的平均上网电价、单位成本及其对毛利率变动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56.56% 53.40% 57.15%
毛利率 变动额 3.16% -3.75% /
变动比例 5.92% -6.57% /
金额 104,703.19 388,768.11 443,828.19
上网电量(MWh) 变动额 -284,064.92 -55,060.08 /
变动比例 -73.07% -12.41% /
金额 0.45 0.48 0.46
变动额 -0.03 0.02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
时) 变动比例 -5.98% 4.69% /
平均上网电价变动对毛
-2.96% 1.92% /
利率的影响
金额 0.20 0.22 0.20
变动额 -0.03 0.03 /
单位成本(元/千瓦时) 变动比例 -12.36% 13.86% /
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
的影响
金额 2,784.87 10,298.06 11,798.23
新能源发电补贴(万
变动额 -7,513.19 -1,500.17 /
元)
变动比例 -72.96% -12.72% /
注 1:变动额=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注 2:变动比例=(本期金额-上期金额)/上期金额;
注 3:平均上网电价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本期平均上网电价-上期单位成本)/本期平均上
网电价-上期毛利率;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本期毛利率-(本期平均上网电价-上期
单位成本)/本期平均上网单价。
点,主要系单位成本上升影响。2024 年,标的公司风电业务单位成本为 0.22 元/
千瓦时,较 2023 年增长了 0.03 元/千瓦时,对毛利率的影响为-5.67 个百分点,
主要原因系:2024 年宁夏风力资源较 2023 年减少,根据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
中心、中国气象局能源气象重点开放实验室《中国风能太阳能资源年景公报(2024
年)》,宁夏 2024 年 70 米高度年平均风速较近 10 年偏小 2%以上,2024 年年平
均风功率密度偏小。同时,国网侧设备停运、停电检修等因素导致发电时长有所
减少,因此 2024 年风电业务上网结算电量较 2023 年减少 12.41%。但风电业务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的折旧摊销、人工等主要成本相对固定,因此导致 2024 年单位成本较 2023 年提
高了 0.03 元/千瓦时。
升,主要系单位成本下降影响。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风电业务单位成本为
分点,主要原因系 2025 年 1-3 月风力资源较 2024 年同期有所增强,且 2024 年
国网侧设备停运、停电检修等不利影响在 2025 年消除,受上述因素影响,2025
年 1-3 月风电业务上网电量为 104,703.19MWh,较去年同期增长了 26.46%,同
时,风电业务的折旧摊销、人工等主要成本相对固定,因此导致 2025 年 1-3 月
单位成本较 2024 年降低了 0.03 元/千瓦时。
利率变动的影响分析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光伏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1.71%、23.40%和 28.87%,其
中 2024 年较 2023 年下降了 18.31 个百分点,2025 年 1-3 月有所回升。电投新能
源光伏业务报告期内的平均上网电价、单位成本及其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情况如
下:
项目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28.87% 23.40% 41.71%
毛利率 变动额 5.47% -18.31% /
变动比例 23.37% -43.90% /
金额 164,794.78 608,896.01 377,080.05
上网电量(MWh) 变动额 -444,101.23 231,815.96 /
变动比例 -72.94% 61.48% /
金额 0.20 0.19 0.27
变动额 0.01 -0.08 /
平均上网电价(元/千瓦
时) 变动比例 3.69% -28.26% /
平均上网电价变动对毛利率
的影响
金额 0.14 0.15 0.16
单位成本(元/千瓦时)
变动额 -0.01 -0.01 /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变动比例 -3.72% -5.72% /
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
响
金额 775.18 2,912.87 3,015.61
新能源发电补贴(万元) 变动额 -2,137.69 -102.75 /
变动比例 -73.39% -3.41% /
注 1:变动额=本期金额-上期金额;
注 2:变动比例=(本期金额-上期金额)/上期金额;
注 3:平均上网电价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本期平均上网电价-上期单位成本)/本期平均上
网电价-上期毛利率;单位成本变动对毛利率的影响=本期毛利率-(本期平均上网电价-上期
单位成本)/本期平均上网单价。
点,主要系平均上网电价下降影响。2024 年,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平均上网电价
为 0.19 元/千瓦时,较 2023 年下降了 0.08 元/千瓦时,对毛利率的影响为-22.95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一是 2023-2024 年陆续投产的宁东复合光伏电站、中卫
复合光伏电站系平价上网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因此上网电价相对较低,同
时上述电站规模相对较大,2024 年上述电站上网电量占光伏发电业务总上网电
量的比例由 2023 年的 43.67%进一步提升到了 68.24%,因此拉低了光伏业务平
均上网电价;二是 2024 年光伏业务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增加,由 2023 年的
价相对平段、峰段电价较低,2023 年宁夏谷段交易申报价格为不超过平段价格
的 80%,2024 年以来,宁夏对电力中长期交易价格规则进行进一步更新,要求
谷段电力交易申报价格不超过平段价格(不超过基准电价)的 70%,宁夏峰谷价
差拉大造成 2024 年光伏市场化交易的平均上网价格较 2023 年下降;三是 2024
年光伏电站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累计扣除金额较 2023 年有所增加。
个百分点,主要系单位成本下降和平均上网电价上升共同影响。2025 年 1-3 月,
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单位成本为 0.14 元/千瓦时,较 2024 年下降了 0.01 元/千瓦时,
对毛利率的影响为 2.75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 2025 年 1-3 月光伏上网电量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要成本相对固定,因此导致 2025 年 1-3 月单位成本较 2024 年降低了 0.01 元/千
瓦时。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平均上网电价为 0.20 元/千瓦时,较 2024
年上升了 0.01 元/千瓦时,对毛利率的影响为 2.72 个百分点,主要原因系本期辅
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累计扣除金额较上年有所减少。
(二)说明相关业务毛利率水平及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
大差异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毛利率的比较情况如
下: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2025年1-3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嘉泽新能 601619.SH 60.82% 61.38% 62.22%
立新能源 001258.SZ 43.76% 48.93% 58.04%
浙江新能 600032.SH 37.18% 45.64% 51.15%
金开新能 600821.SH 50.42% 55.11% 56.99%
三峡能源 600905.SH 49.32% 52.63% 55.13%
均值 48.30% 52.74% 56.71%
电投新能源主营业务 41.61% 39.03% 51.63%
值差异较小,且属于可比公司毛利率范围内。2024 年,电投新能源主营业务毛
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13.71 个百分点,主要系受当期风能资源偏弱、国
网侧设备停运、停电检修等因素以及无补贴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提高、市
场化交易价格下降、光伏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累计扣费增加、市场化交易电量
占比上升、储能业务外购动力费增加等因素影响,各业务毛利率均有所下降所致。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
值的变动趋势一致。
(三)结合电场(站)类型、销售区域等,补充说明产品价格变动情况、
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并进一步量化分析毛利率波动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已并网的各类型电场(站)的装机容量如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类型 2025 年 3 月末装机容量 2024 年末装机容量 2023 年末装机容量
光伏电站 430.00MW 430.00MW 330.00MW
风电场 248.50MW 248.50MW 248.50MW
储能电站 300MW/600MWh 200MW/400MWh 200MW/400MWh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持续推进新能源发电项目和储能电站建设,光伏电站和
储能电站并网规模稳步提升,因此也导致标的公司各业务收入占比发生一些变化。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各主营业务的毛利率、收入占比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
业务类型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风电业务 56.56 46.12 53.40 48.22 57.15 61.83
光伏业务 28.87 32.35 23.40 30.52 41.71 30.98
储能业务 28.72 21.52 28.90 21.26 46.83 7.19
主营业务 41.61 100.00 39.03 100.00 51.63 100.00
由上表可知,2024 年度,风电、光伏等收入占比较高的业务毛利率均较 2023
年有所下降,因此带动标的公司 2024 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较 2023 年下降 12.59 个
百分点。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较 2024 年有所提升,主要系
风电业务、光伏业务毛利率较 2024 年度有所上升所致。风电、光伏毛利率具体
变动分析请参见本题回复之“一/(一)区分业务毛利率、毛利率贡献率及毛利
率贡献率的变动率,逐年分析风电、光伏单价、单位成本变动情况、新能源发电
补贴变动情况及其对毛利率变动的影响”。
截至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光伏及风力发电合计并网规模约 680MW,储能电
站合计并网规模约 300MW/600MWh,全部位于宁夏,其客户主要为国电网宁夏,
因此,标的公司报告期内销售区域未发生变化,对毛利率波动不存在重大影响。
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装机容量
序号 项目名称 位置 投运时间
类型 (MW)
光伏 太阳山光伏电站一 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小泉村林小
电站 期 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 装机容量
序号 项目名称 位置 投运时间
类型 (MW)
太阳山光伏电站二 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小泉村塘清
期 公路西侧
太阳山光伏电站三
期
太阳山镇盐中高速公路南侧、太中
银铁路北侧
风电 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宁夏电投风电
场 一期西南侧、中太铁路北侧
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盐兴公路北
太阳山风电场五六
期
河东侧
毛利率波动原因
标的公司风电、光伏业务产品价格变动及对毛利率的影响情况如下:
项目 项目 2025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金额 0.45 0.48 0.46
变动额 -0.03 0.02 /
风电业务平均上网电价
(元/千瓦时) 变动比例 -5.98% 4.69% /
平均上网电价变动对毛利率
-2.96% 1.92% /
的影响
金额 0.20 0.19 0.27
变动额 0.01 -0.08 /
光伏业务平均上网电价
(元/千瓦时) 变动比例 3.69% -28.26% /
平均上网电价变动对毛利率
的影响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业务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 0.46 元/千瓦时、0.48 元/
千瓦时、0.45 元/千瓦时。2024 年度,标的公司灵活调整交易策略,持续提升交
易水平,因此其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有所提高,带动风电业务平均上网电价较
上年增长 0.02 元/千瓦时。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风电业务平均上网电价较 2024
年下降 0.03 元/千瓦时,主要系 2025 年 1-3 月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累计扣除比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例较 2024 年上升所致。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平均上网电价分别为 0.27 元/千瓦时、0.19 元/
千瓦时、0.20 元/千瓦时。2024 年,标的公司光伏业务平均上网电价为 0.19 元/
千瓦时,较 2023 年下降了 0.08 元/千瓦时,主要原因系:一是 2023-2024 年陆续
投产的宁东复合光伏电站、中卫复合光伏电站系平价上网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
贴,因此上网电价相对较低,同时上述电站规模相对较大,2024 年上述电站上
网电量占光伏发电业务总上网电量的比例由 2023 年的 43.67%进一步提升到了
电量占比增加,由 2023 年的 89.90%提升到了 95.10%,光伏发电时间主要集中
在谷段(9:00-17:00),谷段电价相对平段、峰段电价较低,2023 年宁夏谷段交
易申报价格为不超过平段价格的 80%,2024 年以来,宁夏对电力中长期交易价
格规则进行进一步更新,要求谷段电力交易申报价格不超过平段价格(不超过基
准电价)的 70%,宁夏峰谷价差拉大造成 2024 年光伏市场化交易的平均上网价
格较 2023 年下降;三是 2024 年光伏电站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累计扣除金额较
千瓦时,较 2024 年增加了 0.01 元/千瓦时,变动较小。
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3 年、2024 年平均电价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公司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嘉泽新能-风电业务 0.45 0.47
嘉泽新能-光伏业务 0.36 0.45
立新能源-新能源电力 0.37 0.42
浙江新能-风电业务 0.47 0.53
浙江新能-光伏业务 0.56 0.66
金开新能-风电业务 0.43 0.44
金开新能-光伏业务 0.45 0.48
三峡能源-风电业务 0.45 0.49
三峡能源-光伏业务 0.37 0.49
同行业可比公司-风电业务平均值 0.44 0.47
同行业可比公司-光伏业务平均值 0.44 0.50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电投新能源-风电业务 0.48 0.46
电投新能源-光伏业务 0.19 0.27
注 1: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平均电价,摘自其年度报告或根据其年度报告披露的收入和售电量
计算得出;
注 2:因立新能源未披露其风电、光伏业务的平均电价,因此计算同行业可比公司风电、光
伏业务平均电价的平均值时,使用其新能源发电业务的平均电价。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 2024 年风电业务平均电价有所提高,与同行业可比
公司风电业务平均电价的下降趋势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标的公司市场化交易水
平提升,导致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有所提高,具有合理性。
标的公司 2024 年光伏业务电价较 2023 年有所下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光伏
业务平均电价的变动趋势一致。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报告期各期各项主要业务的毛利率、收入占比、毛利率贡献率等,访谈标的公司
财务负责人,了解各项主要业务的毛利率变动原因,量化分析毛利率整体变动原
因及合理性。
利率情况及波动的原因,并与标的公司进行对比。
司上网电量和收入的影响。
交易电量占比,分析市场化交易对标的公司上网电价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能资源相比历史年度偏弱、国网侧设备停运、停电检修等因素影响,单位成本有
所提高;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风电业务毛利率有所回升,主要系 2025 年 1-3
月风力资源较上年同期有所增强,且 2024 年国网侧设备停运、停电检修等不利
影响在 2025 年消除,导致单位成本较 2024 年有所下降;2024 年度,标的公司
光伏业务毛利率较 2023 年下降,主要受无补贴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提高、
市场化交易价格下降、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累计扣除金额增加等因素影响,导
致上网电价较 2023 年下降;2025 年 1-3 月,标的公司光伏业务毛利率有所回升,
主要系上网电量较上年同期提高带动单位成本下降,以及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
累计扣除金额较上年有所减少带动上网电价提高所致。
均值差异较小,且属于可比公司毛利率范围内。2024 年,电投新能源主营业务
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13.71 个百分点,主要系受当期风能资源偏弱、
国网侧设备停运、停电检修等因素以及无补贴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提高、
市场化交易价格下降、光伏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累计扣费增加、储能业务外购
动力费增加等因素影响,各业务毛利率均有所下降所致。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
营业务毛利率及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的变动趋势整体一致。
策略优化、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扣除比例波动等因素影响。2024 年,标的公司
光伏业务上网电价下降,主要系受无补贴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提高、市场
化交易价格下降、光伏电站辅助服务和考核费用等累计扣除金额较高等因素影响;
伏业务电价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024 年标的公司风电业务平均电
价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差异,主要系标的公司交易策略优化,导致市场化交易
的上网电价有所提高,具有合理性。
披露文件显示:标的公司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账龄组合和电力销售组合,报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 5.44 亿元、6.03 亿元、6.55 亿元,其中,
账龄组合期末余额分别为 55 万元、440.31 万元、590.25 万元,电力销售组合期
末余额分别为 5.44 亿元、5.98 亿元、6.49 亿元,标的公司对电力销售组合应收
账款按照 1%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请你公司:(1)量化分析说明应收账款余额逐期上涨的原因,区分风电、
光伏发电对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进行分析,并说明与主要客户
的销售匹配情况。(2)说明标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类和计提比例的
依据和合理性,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3)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具体信
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等是否存在变更,报告期各期末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的金
额及比例,信用期外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款项性质、对应业务类型、超出部
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及后续款项支付情况。(4)结合对比同行业可比公
司,说明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坏
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量化分析说明应收账款余额逐期上涨的原因,区分风电、光伏发电
对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进行分析,并说明与主要客户的销售匹
配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54,422.60 万元、60,266.06 万元
及 65,491.48 万元,2024 年末较 2023 年末增加 5,843.46 万元,2025 年 3 月末较
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电网公司电费,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电费余额分
别为 54,367.60 万元、59,825.75 万元及 64,901.22 万元,占应收账款余额比例分
别为 99.90%,99.27%及 99.10%。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上涨主
要系应收电网公司电费增加所致。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标的公司应收电费款包含基础电费及补贴电费,其中基础电费由国电网宁夏
直接支付,信誉良好,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超过 1 年期的应收基础电价款项;对
于补贴电费,补贴资金来源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为
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
加收入,财政部根据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预算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将
补助资金拨付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
电网企业根据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按照相关部门确定的优先顺序兑付补助资金。
算要求及时兑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受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工作等因素影响,目前可
再生能源补贴发放周期较长,标的公司部分项目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回款存在滞后
的情况,应收国网补贴电费确认金额大于回款金额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
额持续增加。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补贴电费收入及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贴电费收入
报告期 补贴电费回款 期末应收补贴电费余额
(含税)
/2023 年度
/2024 年度
年 1-3 月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风电、光伏发电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光伏发电
销售收入(含税) 3,765.09 13,416.91 11,581.23
收入占比 32.35% 30.52% 30.98%
应收账款余额 15,431.72 13,616.78 14,375.78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项目
年 1-3 月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102.47% 101.49% 124.13%
风力发电
销售收入(含税) 5,367.96 21,199.04 23,117.18
收入占比 46.12% 48.22% 61.83%
应收账款余额 45,748.55 43,529.45 39,784.11
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213.06% 205.34% 172.10%
注:2025 年 3 月 31 日期末应收账款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已经年化处理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风电、光伏发电应收账款余额在报告期内整体呈增加
趋势,主要原因系应收国网补贴电费收入确认金额大于回款金额。报告期内,光
伏发电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例下降,主要系 2024 年新增中卫、宁东两个平价
上网项目合计 300MW,装机容量占比较高,且不涉及补贴电费款,基础电费回
款较快;报告期内,风力发电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例上升,主要系标的公司目
前所有已并网的风电项目均为有补贴项目,各期应收补贴电费确认金额大于回款
金额导致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金额持续增加。
综上,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应收补贴电费确认金额大于回款金额导致各期末
应收账款金额持续增加,风电、光伏发电对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
原因具备合理性,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与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匹配。
(二)说明标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类和计提比例的依据和合理
性,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报告期各期末,电投新能源应收账款均为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的应收账款,且主要为电力销售组合,无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电投新能源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确
定预期信用损失,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的分类及计提方法如下:
序号 组合类别 确认依据 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基于应收款项发生时间确认账龄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
作为信用风险特征 其他款项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
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组合类别 确认依据 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电费 本组合为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国内 无论账龄均按照 1%比例计提(包括基
组合 客户供电收入的应收账款 础电费及应收新能源补贴电费部分)
其中,账龄组合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如下:
账龄 计提比例
电投新能源对电力销售组合未进一步细分基础电费和补贴电费,对电力销售
组合整体按 1%计提坏账准备。
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分类及坏账计提政策如下表所示:
可比
组合类别 确定依据 减值方法
公司
通过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
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
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时,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
经验等数据,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
应收各地国网
组合一 史数据进行调整。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使用的
公司款项
嘉泽 指标包括经济下滑的风险、预期失业率的增长、
新能 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况的变化等。
定期监控并复核与预期信用损失计算相关的假
设。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
除组合一之外
组合二 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
的应收款项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除单项计提预
按账龄组合计 期信用损失及
按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
提预期信用损 信用风险较低
提。
立新 失的应收款项 客户组合以外
能源 的应收账款
信用风险较低 合并范围内关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
的客户组合的 联方的应收款
来经济状况的预期计量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款项 项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可比
组合类别 确定依据 减值方法
公司
应收水力发电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
组合一 电费及其他发 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
电基础电费 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
应收已纳入可 信用损失。
补贴款 算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并基于违约概率和违
浙江
应收未纳入可 约损失率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在确定预期信用
新能
补贴款 并结合当前状况和前瞻性信息对历史数据进行调
整。在考虑前瞻性信息时,使用的指标包括经济
应收其他发电
下滑的风险、外部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客户情
组合四 电费和其他款
况的变化等。定期监控并复核与预期信用损失计
项
算相关的假设。
判断电网公司在短期内履行其合同现金流量义务
应收电网公司 的能力很强,并且即便较长时期内经济形势和经
应收电网公司 电费(不包括应 营环境存在不利变化但未定降低电网公司履行其
组合 收可再生能源 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因此除可再生能源补贴部
补贴电费) 分外应收电网公司应收账款被视为具有较低的信
用风险。
金开 可再生能源补
应收可再生能 按照 0.5%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对账面余额计提坏账
新能 贴电费应收账
源补贴组合 准备。
款
除应收电网公
司组合、可再生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
账龄组合 能源补贴组合 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
外客户的应收 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账款
组合一 标杆电费组合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
三峡 组合二 其他组合
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
能源 可再生能源电
组合三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价附加组合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类与嘉泽新能一致,分别为应
收电网电费组合和应收其他组合。同行业其他可比公司如金开新能、三峡能源、
浙江新能会将标杆电费组合和可再生能源补贴组合进一步细分,电投新能源按照
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账款组合具有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无显著差异。
同行业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电力销售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情况如下表所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示:
同行业公司 电力销售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
嘉泽新能 不同账龄不同计提比例,1.32%-2.09%
浙江新能 0.5%(基础电费)、10.64%(补贴电费)
立新能源 电费组合综合计提比例为 27.07%
金开新能 0.5%(只计提补贴,未计提基础电费)
川能动力 未计提坏账
上海电力 未计提坏账
吉电股份 未计提坏账
协鑫能科 未计提坏账
拓日新能 未计提坏账
不同账龄不同计提比例,0.3%-20%(基础电费)
三峡能源
不同账龄不同计提比例,0.3%-15.32%(补贴电费)
节能风电 1.00%(电费组合全部计提)
太阳能 1.00%(电费组合全部计提)
云南能投 1.00%(只计提补贴,未计提基础电费)
华电新能源 1.00%(只计提补贴,未计提基础电费)
新天绿能 1.00%(电费组合全部计提)
数据来源:可比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
由上表可见,标的公司对于补贴电费按 1%计提坏账准备,与同行业公司节
能风电、太阳能、云南能投、华电新能源、新天绿能一致,同行业其他公司如川
能动力、上海电力、吉电股份等未对补贴电费计提坏账,整体而言,电投新能源
对应收可再生能源补贴组合按 1%预期信用损失率计提坏账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符合谨慎性原则。
受新能源行业政策、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状况、项目的审批进度等因素影响,
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发放的时间并不固定。若以账龄为基础,结合回款时间确定
预期信用损失率,则可能导致集中收到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当年冲回大量以前
年度因账龄较长而计提的坏账准备,引起损益表波动。相较于账龄法,按照预期
信用损失率 1%更有利于客观的反映应收补贴款项的回收风险及标的公司的经营
成果,更符合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综上,标的公司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分类和计提比例的依据合理,与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披露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具体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等是否存在变更,
报告期各期末信用期内外应收账款的金额及比例,信用期外应收账款的形成原
因、款项性质、对应业务类型、超出部分是否计提充足的坏账准备及后续款项
支付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九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标的公
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分析”之“(一)主要资产负债构成”之“1、资产结
构分析”之“(1)流动资产分析”之“②应收账款”之“C、应收账款坏账计
提分析”补充披露如下:
“根据《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试行)》,电投新能
源的信用政策为:
布的电费结算单确认应收款项,应做到“上月电费,本月结清”,全年电费回收
率应达到 100%,不得形成陈欠电费。
据国网公司发布的电费结算单中的结算电量与项目对应的补贴电价确认应收补
贴款项。
先采用预收款方式进行销售;为客户提供机组设备维保、检修、其他服务等各
种外包劳务事项的,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收回款项。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信用政策以及客户信用期不存在变更,无信用期外应
收账款。”
(四)结合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说明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坏账准备计提
政策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原因,坏账准备计提是否谨慎
标的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如下表所示:
同行业公司 应收账款信用政策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同行业公司 应收账款信用政策
标杆电价、市场交易电价部分产生的电费收入由国家电网按月出具电费结
算单,公司确认电费结算单后向国家电网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电网在收
到增值税发票后支付标准电费,结算模式稳定,一般在次月底前到账。
补贴电价部分产生的电费收入由财政部根据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嘉泽新能 预算和补助资金申请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按年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国
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电网
公司转付给公司。因此,补贴电费具体发放周期由国家财政部拨付时间决
定,无规定具体时间,无明确约定的信用期。近年来,补贴电费实际发放
周期较长,一般约为三年。
公司根据客户生产规模及资信状况、向公司的采购规模、历史交易资金回
款率等因素对客户进行资信评估,并确定相应的信用期限。公司的主要客
户为各地电网公司、规模较大的供热用户等。公司电力业务主要分为基本
协鑫能科 电价、补贴电价、汽电联动电价等。基本电价款账期通常为一个月;补贴
电价款因审批、拨付原因,结算时间较长,拉高了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汽电联动电价依据物价局文件确定,通常根据政府通知文件集中结算。公
司供热业务账期多为一个月。
脱硫标杆电价部分一般按月结算,电价补贴部分在项目申报并列入补贴清
拓日新能
单后按照国家统一结算进度发放。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典型《电网购售电合同》对标杆电
费收款时点和收款期限约定如下:电网公司收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
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上网电费确认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网
三峡能源 电费的 50%,上网电费确认的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的 50%。
根据行业惯例以及公司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应收标杆
电费的信用期。另外,合同约定补贴电费是根据电网公司收到财政补助资
金后转付,因此根据行业惯例,双方未明确约定应收补贴电费的信用期。
发电收入包含脱硫标杆电价和电价补贴,脱硫标杆电价部分一般按月结
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从可再生能源基金中拨付。已列入补贴清单的项
目,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每年一般支付两次。发电收入中可再生能源电价
太阳能
补贴占比一般达到 70%,从近期的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结算情况来看,项
目从并网后到最终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项目清单并开始回收电价补贴
的时间一般为 2-3 年左右。
一般而言,公司与电网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通常对燃煤发电基
准价收款时点和收款期限约定如下:电网公司收到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后分两次付清该期上网电费:上网电费确认的 5 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期上
网电费的 50%,上网电费确认的 15 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的 50%。
华电新能源
根据行业惯例以及公司与电网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应收燃煤
发电基准价的信用期。另外,合同约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电费是根据电网公
司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转付,因此根据行业惯例,双方未明确约定应收可
再生能源补贴电费的信用期。公司不存在信用政策、客户信用期。
数据来源: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
由上表可得,电投新能源的应收账款信用政策与嘉泽新能、拓日新能一致,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
存在重大差异,坏账计提准备具有谨慎性。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电费回款单,查阅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相关的政策文件,分析报告期内应收账款余
额上涨的原因,风电、光伏发电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的变动情况。
用政策及坏账准备计提政策。
查阅标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制度,了解标的公司的电费结算方式、主要客户信用
期、是否存在信用期外应收款项。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收账款金额持续增加,风电、光伏发电对应收账款余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变动原
因具备合理性,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与主要客户销售情况匹配。
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应收账款。
在重大差异,坏账计提准备具有谨慎性。
披露文件显示:报告期各期末,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为 24.76 亿
元、25.89 亿元、25.43 亿元。标的公司及其设备折旧年限为 10 至 20 年。标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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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在建工程期末余额分别为 2.09 亿元、1.08 亿元、12.90 亿元。
请你公司:(1)分析说明标的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残值率、折旧方法
等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
策,分析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3)列示公司已建成的各新能
源发电项目地点、电站类型、装机容量、建成或取得时间、建设或取得成本、
报告期各期发电量、电价定价机制、上网电价、债务融资余额、投资回收期、
内部收益率、项目净现值等,并说明标的公司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的变动关系
是否合理。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分析说明标的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残值率、折旧方法等与同行
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电投新能源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主要机器设备、房屋及建筑物的折
旧年限为 20 年,残值率为 5%,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其中,风电及光伏主要
设备的预期使用寿命和折旧年限为电投新能源根据过往运营经验,结合主要设备
的设计使用寿命和实际使用寿命得出。
同行业新能源发电项目的折旧年限、残值率、折旧方法如下: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项目/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中绿电 000537 青海茫崖 50 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20 年 5%
川能动力 000155 凉山州会东县淌塘二期风电项目 20 年 5%
中节能扬州真武 150MW 渔光互补光伏
太阳能 000591 20 年 5%
发电项目
中节能关岭县普利长田 100MW 农业
太阳能 000591 20 年 5%
光伏电站项目
扶余市三井子风电场五期 10 万千瓦风
吉电股份 000875 20 年 5%
电项目
吉电股份 000875 吉林长岭 10 万千瓦风电项目 20 年 5%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项目/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白城绿电产业示范园配套电源一期 10
吉电股份 000875 20 年 5%
万千瓦风电项目
标的公司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不存
在显著差异,符合行业特点。
根据标的公司储能电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储能项目的整体使用年
限分别为 12 年、15 年,残值率均为 5%。储能系统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
如电芯的使用寿命在 10 年以上,电池舱使用寿命在 20 年以上,储能变流器使用
寿命在 25 年以上。标的公司在确定储能项目机器设备的整体折旧年限时,综合
考虑上述因素,将储能项目的折旧年限确定为 12 年,折旧方法为年限平均法。
同行业储能电站项目的折旧年限如下表所示: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项目/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宁东 250 兆瓦光伏复合发电项目-
银星能源 000862 10 年 5%
储能系统
林洋能源 601222 储能电站 10 年 0%
南都电源 300068 专用设备(储能电站) 10 年 5%
ST 易事特 300376 储能电站 10-15 年 5%
普路通 002769 储能设备 10-15 年 0-5%
漳浦盐场 100MW 渔光互补光伏
漳州发展 000753 12 年 5%
发电项目中的储能设备
同行业储能电站项目的折旧年限/经济效益测算年限通常在 10-15 年之间。
其中,ST 易事特、普路通的储能电站折旧年限均为 10-15 年,漳州发展在对漳
浦盐场 100MW 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经济效益测算时,其配套储能设备的
折旧年限为 12 年,与标的公司相同。标的公司储能项目残值率与同行业上市公
司一致,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符合项目整体设计使用寿命,与可比公司储能项目
/设备的折旧年限不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标的公司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残值率、折旧方法等与同行业公司不存
在重大差异。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分析标的公司固定资产折
旧政策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比较情况如下:
类别 可比公司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嘉泽新能 20-50 5.00 1.90-4.75
立新能源 30 5.00 3.17
浙江新能 20-45 0-3.00 2.16-5.00
房屋及建筑物
金开新能 25 5.00 3.80
三峡能源 8-50 0-3.00 1.94-12.50
电投新能源 16-30 5.00 3.17-5.94
嘉泽新能 20-25 5.00 3.80-4.75
立新能源 10-20 5.00 4.75-9.50
浙江新能 5-30 0-5.00 3.17-20.00
机器设备
金开新能 10-20 0-5.00 4.75-10.00
三峡能源 5-32 0-3.00 3.03-20.00
电投新能源 10-20 5.00 4.75-9.50
嘉泽新能 4-5 5.00 19.00-23.75
立新能源 5 5.00 19.00
浙江新能 6 0 16.67
运输设备
金开新能 4 0-5.00 23.75-25.00
三峡能源 3-12 0-3.00 8.08-33.33
电投新能源 6 5.00 15.83
嘉泽新能 3 5.00 31.67
立新能源 3-10 5.00 9.50-31.67
浙江新能 4-10 0 10.00-25.00
其他设备
金开新能 3-5 0 20.00-33.33
三峡能源 3-15 0-3.00 6.47-33.33
电投新能源 5 5.00 19.00
注:可比公司数据来源为可比公司披露的 2024 年年报
由上表可知,标的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
异,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合理。
(三)列示公司已建成的各新能源发电项目地点、电站类型、装机容量、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建成或取得时间、建设或取得成本、报告期各期发电量、电价定价机制、上网
电价、债务融资余额、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项目净现值等,并说明标的
公司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的变动关系是否合理
标的公司已建成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基本情况如下:
装机容量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电站类型 投运时间
(MW)
太阳山镇盐中高速公
侧
太阳山移民开发区宁
侧、中太铁路北侧
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
太阳山风电场五六 盐兴公路北侧、宁电投
期 二期风电场西侧、苦水
河东侧
灵武市白土岗乡新火
村
太阳山光伏电站一 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
期 小泉村林小庄
太阳山光伏电站二 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
期 小泉村塘清公路西侧
太阳山光伏电站三 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
期 庄村
中卫市沙坡头区东园
镇新北山区
标定公司已建成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报告期各期上网电量如下:
单位:GWh
序号 项目名称 2025 年1-3 月 2024 年 2023 年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合计 207.68 769.50 559.34
标的公司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项目上网电价包括补贴电价和基础电价两
部分,无补贴项目上网电价即为基础电价。标的公司已建成的发电项目中,太阳
山风电场一期、太阳山风电场二期、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灵武风电场一期、太
阳山光伏电站一期、太阳山光伏电站二期、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属于有可再生能
源发电补贴项目,宁东复合光伏电站及中卫复合光伏电站属于平价上网项目,无
可再生能源补贴。补贴电价和基础电价的定价机制如下:
(1)补贴电价的定价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
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
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
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
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
电价附加的方式解决”。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可再生
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对各类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
时数和补贴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范围的项目,全
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
源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类型可再
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确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高于
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即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的部分由国家可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
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因此,电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上网
电量*(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
20163 号)文件规定:“一、降低我区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每千瓦时 0.0116 元(含
税,下同),下调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 0.2595 元/千瓦时。”即当前宁夏
回族自治区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 0.2595 元/千瓦时。
标的公司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批复电 当地燃煤发电 补贴电价
项目 上网电价批复文件 价(含 上网基准价(含 (含税)
税)A 税)B C=A-B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太
太阳山风电 阳山风电场宁夏电投一期
场一期 49.5MW 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
知》(宁价商发20128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
夏中电投黄河公司中宁二期光伏
太阳山风电
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 0.58 0.2595 0.3205
场二期
电价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538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
太阳山风电 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
场五六期 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044
号)
灵武风电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宁 0.58 0.2595 0.3205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批复电 当地燃煤发电 补贴电价
项目 上网电价批复文件 价(含 上网基准价(含 (含税)
税)A 税)B C=A-B
一期 夏电投灵武风电场一期 49.5MW
风电项目上网电价的通知》(宁
价商发20141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
定青铜峡大唐国际一期 10MWp
太阳山光伏
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等项目上网 1.15 0.2595 0.8905
电站一期
电价的通知》
(宁价商发201140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核
定宁夏中电投红墩子矿区
太阳山光伏
电站二期
网电价的通知》(宁价商发
201376 号)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能源局
太阳山光伏 综合司关于公布 2020 年光伏发
电站三期
注
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的通
知》(国能综通新能202064 号)
注 1:若核准/备案文件规定了每千瓦时补贴电价,或根据相关政策及核准/备案时间能够确
定补贴价格,则补贴电价为根据上述文件直接确定的价格;若核准/备案文件规定了上网电
价,则补贴电价为上网电价减去现阶段标杆上网电价(0.2595 元/千瓦时)后的部分;
注 2:根据《关于公布 2020 年光伏发电项目国家补贴竞价结果的通知》,太阳山光伏电站三
期补贴竞价申报上网电价为 0.2722 元/千瓦时。
(2)基础电价的定价机制
标的公司各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由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化交易电量
构成,基础电价由保障性收购电价及市场化交易电价构成,自治区发改委于前一
年末披露当年对各新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收购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按照保障
性收购电价结算,宁夏地区保障性收购电价均执行燃煤综合标杆电价,即 259.5
元/兆瓦时(含税);市场化交易电量根据市场化交易结果定价。基础电价为保障
性收购电价及市场化交易电价的加权平均,同时需扣除辅助服务费用及考核费用。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各新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如下:
单位:元/千瓦时
平均上网电价(不含税)
项目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太阳山风电场一期 0.46 0.49 0.47
太阳山风电场二期 0.48 0.50 0.48
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 0.43 0.48 0.45
灵武风电场一期 0.49 0.48 0.47
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 0.93 0.94 0.96
太阳山光伏电站二期 0.80 0.80 0.83
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 0.15 0.17 0.19
宁东复合光伏电站 0.16 0.14 0.21
中卫复合光伏电站 0.16 0.14 0.21
单位:万元
项目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债务融资余额
太阳山风电场一期 4,000.00
太阳山风电场二期 12,400.00
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 34,260.00
灵武风电场一期 6,000.00
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 99.00
太阳山光伏电站二期 5,350.00
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 26,706.93
宁东复合光伏电站 46,165.20
中卫复合光伏电站 25,700.00
根据各发电项目立项时作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标的公司已建新能源发电项
目建设成本、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项目净现值如下:
资本金
总投资金额 投资回收期 资本金
序号 项目名称 财务净现值
(万元) (年) 内部收益率
(万元)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本金
总投资金额 投资回收期 资本金
序号 项目名称 财务净现值
(万元) (年) 内部收益率
(万元)
注:数据来源为各项目可研报告,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项目就五期、六期分别出具了可研报告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在建工程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转固金额 期末余额
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二期
项目
中卫迎水桥风光同场项目 557.76 18,224.05 - 18,781.82
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 312.15 61,457.45 - 61,769.60
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
发电项目
合计 10,798.75 118,212.95 - 129,011.70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转固金额 期末余额
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二期
- 9,837.11 - 9,837.11
工程
中卫迎水桥风光同场项目 - 557.76 - 557.76
中卫复合光伏电站项目 20,861.98 8,630.91 29,492.89 -
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 - 312.15 - 312.15
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
- 91.73 - 91.73
发电项目
合计 20,861.98 19,429.67 29,492.89 10,798.75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金额 本期转固金额 期末余额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宁东储能电站项目 18,709.14 12,633.27 31,342.42 -
宁东复合光伏电站项目 268.69 58,997.13 59,265.82 -
中卫复合光伏电站项目 306.71 20,555.27 - 20,861.98
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一期
- 25,248.12 25,248.12 -
项目
合计 19,284.55 117,433.79 115,856.36 20,861.98
固定资产新增计提折旧 4,679.10 万元所致。
综上,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的变动关系合理。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行性研究报告,查询同行业公司及可比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补贴项目的发改核准文件、价格批复文件等;查阅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明
细表,并查看相关合同、发票、银行回单等原始单据,获取在建工程达到可使用
状态的依据文件,分析在建工程变动与固定资产的变动是否匹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重大差异。
资产折旧政策合理。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披露文件显示:(1)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房产共计 13 处,面
积共计约 12444.63 平方米。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共计 7 处,面积共计约
共计约 4447856.95 平方米。尚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共计 5 处,面积共计
约 105793 平方米。(2)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土地租赁共计 8 项,部分合同
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已与相关方约定到前期可
正常续期。
请你公司:(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
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标的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
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3)未取
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具体情况,包括该房产的面积占标的公司全部房产面积的比
例、使用上述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其对于标的公司的重要性,
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一步安排,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4)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具体情况,包括该土地的面积占标的公司全部土地面积
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其对于标的公司的重要
性,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一步安排,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
碍。(5)租赁土地是否存在瑕疵,并说明相关瑕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6)说明部分低于项目生命周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后续续约是否存在不确定性,
并测算若无法正常续约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
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程序
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共拥有自有用地 15 项,其中已取得土地不动产
权证书的土地 10 项,正在办理土地产权证书的土地 5 项。15 项自有用地中,其
中 11 项土地为划拨用地,均已取得划拨用地决定书;其余 4 项用地为出让用地,
其中 1 项用地已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其余 3 项已取得用地预审意见,正在办理
土地出让手续。
相关用地的取得方式及已取得的审批程序情况如下:
已取得的
序 土地证/审批 使用权面 项目名
权利人 性质 审批/权属 用途
号 文件编号 积(㎡) 称
文件
宁(2024)灵
青龙山
电投新 土地不动 武市不动产权
能源 产权证书 第 0005752 号
能电站
(注 1)
电投太 吴·红国用 太阳山
土地使用 新能源(风
权证 力发电)
电 60007 号 一期
宁(2025)红
太阳山
电投新 土地不动 寺堡区不动产 公共设施
能源 产权证书 权第 用地
站二期
D0000013 号
宁(2025)红
公共设施 太阳山
电投新 土地不动 寺堡区不动产
能源 产权证书 权第
发电) 站一期
D0000009 号
电投新
宁(2024)灵
能源灵 土地不动 灵武风
武分公 产权证书 电场
第 0008457 号
司
宁(2024)灵 28,560.00
宁东新 土地不动 公共设施 宁东储
能源 产权证书 用地 能电站
第 0002166 号 地)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取得的
序 土地证/审批 使用权面 项目名
权利人 性质 审批/权属 用途
号 文件编号 积(㎡) 称
文件
宁(2024)灵
武市不动产权
第 0002167 号
宁(2024)灵
武市不动产权
第 0002168 号
(注 2)
宁(2023)灵 宁东复
宁东新 土地不动 公共设施
能源 产权证书 用地
第 0003479 号 电站
宁(2023)灵 330 千
宁东新 土地不动 公共设施
能源 产权证书 用地
第 0002689 号 工程
宁(2024)中
卫市不动产权
第 T0010636
中卫新 土地不动 号 公共设施
能源 产权证书 宁(2024)中 用地
地) 电站
卫市不动产权
第 T0010697
号(注 3)
宁(2025)红
太阳山
电投新 土地不动 寺堡区不动产 公共设施
能源 产权证书 权第 用地
五六期
D0000328 号
太阳山
电投新 划拨用地 吴自然(划) 公用设施
能源 决定书 字 2021-04 号 用地
站三期
太阳山
电投新 划拨用地 吴国土(划) 公共设施
能源 决定书 字 2015-5 号 用地
二期
宁自然资预审
字〔2024〕48
号、用字第 中卫迎
中卫新 用地预审 6405002024X 水桥风
能源 意见 S0047S00 号、 光同场
平方米)
用字第 项目
S0004S00 号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取得的
序 土地证/审批 使用权面 项目名
权利人 性质 审批/权属 用途
号 文件编号 积(㎡) 称
文件
灵武
宁国运 用字第 3.2767 公
用地预审 1GW 光
意见 伏发电
(灵武) 号 平方米)
项目
高沙窝
宁国运 用字第 3.6622 公
用地预审 92 万千
意见 瓦光伏
(盐池) S0002518 号 平方米)
项目
根据上述土地主管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的上述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
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除宁东新能源 2024 年
外,报告期内相关用地不存在被主管自然资源局处以行政处罚的记录。
之日,宁东新能源已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了相应罚款,
并完成了相应的整改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
为。除上述处罚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在本机关管辖范围
内,宁东新能源不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亦
不存在任何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本机关行政处罚的情形,
与本机关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
综上,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使用符合《土
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依法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划拨用地决定
书、用地预审等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
为
(1)相关房产已取得的建设手续情况
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自有房产 13 处,其中已取得房屋不动产权
证的房产 6 处,正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7 处,均为在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拥有的自有用地上依法依规建设的房产。对于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 7 处房产,
已取得的立项、环评及相关建设手续情况如下: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关于宁夏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太阳山 10MWp
立项 宁发改能源〔2009〕454 号
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环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意见(宁夏
宁环验〔2011〕38 号
环保验收 电投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 10MWp 工程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电站) 地字第 WTY200909004 号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送出线路) 地字第 WTY201004001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吴规太工(2012)003 号
用地及建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建设和林水局出具的关于
设手续
太阳山光伏电站一期 10MWp 项目不属于施 /
工许可管理范畴的《证明》
宁(2025)红寺堡区不动产权第
土地不动产权证
D0000009 号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关于宁夏电力投资集团太阳山 20MWp 光伏
立项 宁发改审发〔2013〕567 号
电站项目核准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意见(宁夏
环评批复/
电力投资集团太阳山 20MWp 光伏电站项 宁环验表〔2015〕18 号
环保验收
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吴规太用 2015003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吴规太工 2016009 号
用地及建设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建设和林水局出具的关
手续 于太阳山光伏电站二期 20MWp 项目不属于 /
施工许可管理范畴的《证明》
宁(2025)红寺堡区不动产权
土地不动产权证
第 D0000013 号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项目代码:
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环评批复/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环评、验收文件备案单 2022-30 号
环保验收
用地及建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640300202100009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设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在办理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建设和林水局出具的关于
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 10MWp 项目不属于施 /
工许可管理范畴的《证明》
已取得吴自然(划)字 2021-04
土地不动产权证 号《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书》,土地证正在办理中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关于太阳山风电场宁夏电投一期 49.5MW 工
立项 宁发改审发〔2010〕629 号
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环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意见(宁夏
/环保验 宁环验〔2012〕14 号
大阳山风电场宁夏电投一期 49.5MW 工程)
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 WTY201008003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控楼) 建字第吴规太工 2013001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车库) 建字第吴规太工 2013002 号
用地及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厂房) 建字第吴规太工 2013003 号
设手续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建设和林水局出具的关于
太阳山风电场一期 49.5MW 项目不属于施工 /
许可管理范畴的《证明》
国有土地使用证 吴·红国用(2013)第 60007 号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关于太阳山风电场宁电投二期 49.5MW 风电
立项 宁发改审发〔2013〕472 号
项目核准的批复
环评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意见(太阳
复/环保 宁环验表〔2015〕30 号
山风电场宁电投二期 49.5MW 风电项目)
验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地字第吴规太用 2015017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吴规太工 2015034 号
用地及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建设和林水局出具的关于
建设手 太阳山风电场二期 49.5MW 项目不属于施工 /
续 许可管理范畴的《证明》
已取得吴国土(划)字 2015-5 号
土地不动产权证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土地证正在办理中。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电投太阳山风
立项 宁发改审发〔2017〕227 号
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环评、验收文件备案单
环评批复/ (电站)
环保验收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环评、验收文件备案单
(输变电工程)
地字第吴自规(太)用 201900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GHX2020088 号
用地及建 吴忠太阳山开发区建设和林水局出具的关
设手续 于太阳山风电场五六期 100MW 项目不属 /
于施工许可管理范畴的《证明》
宁(2025)红寺堡区不动产权第
土地不动产权证
D0000328 号
类别 文件/证书名称 文件/证书编号
关于宁东风电场宁夏电投 49.5MW 工程项
立项 宁发改审发〔2011〕774 号
目核准的批复
环评批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意见(宁夏
宁环验表〔2014〕32 号
环保验收 电投灵武风电场一期 49.5MW 项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正在办理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字第 2012-28 号
用地及建
设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正在办理中
宁(2024)灵武市不动产权第
土地不动产权证
如上所述,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分项目仍有部分土地证、建设手续
正在办理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正在办理的证照/手续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正在办理土地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已于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证。因历史久远,标
的公司未能找到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该项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项目名称 正在办理的证照/手续
目划拨用地已于 2013 年取得土地证。因此,标的公司
目前未找到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预计不会对项
目土地证及其他建设手续办理构成实质影响。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除上述情况外,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未取得立项、环评、
土地证、建设手续等相关权证及审批的情形。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电投新能源出具的《情况说明》,基于电力监管的特殊
要求,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
知》(国能监管〔2014〕450 号)、《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电站建设与
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45 号)等相关规定,新能源电力项
目取得能源监管部门的备案(核准)后,能源监管部门对于项目的开工、建设、
投产及并网发电时间等均有明确且严格的要求。而项目的用地、建设用地规划、
建设工程规划及建筑工程施工等建设手续的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等主管部门,两者属于不同的监管条线,项目公司除需满足能源监管关于
项目建设及并网发电时间的要求外,还需履行土地及住建等的相关手续。电投新
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多数项目严格按照电力监管及土地住建监管的要求取得相
关审批手续后进行开工建设,不存在未经批准占用土地、非法使用林地草原或擅
自改变用途的情形;少数项目受制于能源监管的并网时间的要求,在取得国有建
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出现了土地证和建设手续办理相对滞后的情形,导致在建
设前期尚未完全取得相关土地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
行施工,电投新能源目前正在补办相关证照及建设手续。
(2)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就上述太阳山光伏电站三期、太阳山风电场二期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土地证及第 1)至 6)项相关电站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事项,电投新能源已
取得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
“1.该公司项目已取得的《划拨用地决定
书》所划拨的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
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该公司申请办理的附
件所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在该公司满足法定登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其依法取得的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
存在实质性障碍。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出具证明之日,经查询,该公司无受
到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就上述灵武风电场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房屋产权证事项,电投新
能源取得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确认:
“1. 宁
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已取得附件所列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及/或
划拨用地决定书,系附件所列地上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拥有该宗地地上
建筑物法定的相关权利;该宗地地上建筑物不存在被我局强制拆除、没收的情形,
也不存在被征收、强制收回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2.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
公司灵武分公司正在办理该宗地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并在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其取得该宗地地上建筑物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不存在实质性障碍。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我局未发现宁夏电投新能源有
限公司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不存在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就上述灵武风电场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事项,灵武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 局 出 具 《 证 明 》: “ 宁 夏 电 投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综上所述,标的公司相关房产对应土地证及建设手续正在依法合规办理中,
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公司满足法定登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
形下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及/或相关地上建筑物不存在被主
管部门强制拆除、没收、被征收、强制收回及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的证明文
件,相关房产均为合法建筑,相关房产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
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二)标的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与证载
用途或规划用途是否相符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证载用途、规划用途及实际用途
情况如下:
房屋证
土地规划 土地实 房屋实际用 用途是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载/规划
用途 际用途 途 否相符
用途
升压站、配电
电投新 青龙山共享 储能电
能源 储能电站 站用地
等
电投太 新能源 升压站、配电
太阳山风电 风电场
场一期 用地
电 电) 等
电投新 太阳山光伏 公共设施 光伏电 配电室、办公
能源 电站二期 用地 站用地 楼、宿舍楼
公共设施
电投新 太阳山光伏 光伏电 综合楼、配电
能源 电站一期 站用地 室
伏发电)
电投新
综合楼、配电
能源灵 风电场
武分公 用地
库及车库
司
宁东新 宁东储能电 公共设施 储能电 泵房、综合
能源 站 用地 站用地 楼、储藏间
宁东新 宁东复合光 公共设施 光伏电 尚无自
能源 伏电站 用地 站用地 有房产
宁东新 330 千伏输 公共设施 输电工 尚无自
能源 电工程 用地 程用地 有房产
中卫新 中卫复合光 公共设施 光伏电
能源 伏电站 用地 站用地
电投新 太阳山风电 公共设施 风电场 配电室、综合
能源 场五六期 用地 用地 室
电投新 太阳山光伏 公用设施 光伏电
能源 电站三期 用地 站用地
电投新 太阳山风电 公共设施 风电场 综合楼、升压
能源 场二期 用地 用地 站、配电室
中卫迎水桥
中卫新 风电光 尚无自
能源 伏用地 有房产
目
宁国运 灵武 1GW 光伏电 尚无自
灵武 光伏电站 站用地 有房产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房屋证
土地规划 土地实 房屋实际用 用途是
序号 权利人 项目名称 载/规划
用途 际用途 途 否相符
用途
高沙窝 92
宁国运 光伏电 尚无自
盐池 站用地 有房产
项目
基于上述,标的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用房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实际用途与证
载用途或规划用途相符。
(三)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具体情况,包括该房产的面积占标的公司全
部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其对于标的
公司的重要性,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一步安排,取得权属证书是否
存在法律障碍
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房产中共有 7 项正在办理权属证书,相关瑕
疵房产的面积占比如下:
占标的公司
序 建筑物面积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总面
号 (平方米)
积比例
太阳山光伏 1 号综合楼 664.83
电站一期 35kV 配电装置室 135.49
太阳山光伏 35kV 配电装置室 188.02
电站二期 办公、宿舍楼 487.64
太阳山光伏 固废房 29.58
电站三期 旱厕 18.00
车库 98.67
太阳山风电 综合楼 1,820.40
场一期
主厂房(升压站配电室
及二次设备室)
巴庄升压站 SVG 室 284.21
太阳山风电
场二期 240.89
室
巴庄升压站 35kV 配电
室
太阳山风电 35kV 配电装置室 161.37
场五六期 二次设备室及综合室 189.24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占标的公司
序 建筑物面积
公司名称 项目名称 建筑物名称 建筑物总面
号 (平方米)
积比例
SVG 无功补偿室 102.66
综合楼 2,484.2
电投新能源灵 配电楼 608.04
武分公司 联合泵房 66.62
仓库及车库 187.01
合计 10,123.94 81.35%
标的公司自有房产中上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 7 项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约
为 10,123.94 平方米,占标的公司全部建筑物面积的比例为 81.35%。
电投新能源收入主要来自于光伏组件、风力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的发电收入,
其光伏组件、风力发电机组和储能系统与上述房屋建筑物处于不同位置,上述房
屋建筑物主要为配合新能源发电项目日常运营使用,但不直接产生收入及利润。
目前,电投新能源正在办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
就上表第 1 至第 6 项房屋,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
明》,吴忠市自然资源局确认:
“1.该公司项目已取得的《划拨用地决定书》所划
拨的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不存在
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该公司申请办理的附件所列
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在该公司满足法定登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
程序的情形下,其依法取得的项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出具证明之日,经查询,该公司无受到本局
行政处罚的记录。”
就上表第 7 项房屋,电投新能源已取得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确认:“1.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已取得附件所
列项目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及/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系附件所列地上建筑物的开发
建设单位,合法拥有该宗地地上建筑物法定的相关权利;该宗地地上建筑物不存
在被我局强制拆除、没收的情形,也不存在被征收、强制收回及其他影响正常使
用的情形。2.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灵武分公司正在办理该宗地地上建筑物的
产权证书,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在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其取得该宗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地上建筑物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今,我局未发现宁夏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存在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此外,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就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事项出具
《关于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及办证费用事项的承诺函》,宁夏电投承诺:
(1)对于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
证的房屋所有权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涉及的办证费用等相关费用,在标的公司
依法缴纳后,宁夏电投将及时向标的公司进行全额补偿,相关费用最终由宁夏电
投承担。(2)如因电投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最终未能取得相关不动产的产权证,
或因相关不动产由于被强制拆除、征收、查封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相关
不动产存在产权纠纷、因未办理产权证导致电投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受到行政主
管部门的处罚或产生其他费用,而给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及/或其下属公司招
致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由宁夏电投予以赔偿或承担。
根据电投新能源出具的承诺函、提供的相关土地及建设手续资料,上述尚未
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建筑物已取得划拨用地决定书及/或土地使用权证,已履行必
要的建设手续,权属清晰;且相关主管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已出具
相关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
基于上述,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关房产对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
确认电投新能源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办理不动产权
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出具承诺,对于已纳入评估
范围内以收益法评估新能源电站的相关房产自基准日后的办证费用由其承担,且
若因标的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瑕疵造成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损
失,则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上述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会对电投新能源
的生产经营及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土地具体情况,包括该土地的面积占标的公司全
部土地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其对于标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的重要性,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下一步安排,取得权属证书是否
存在法律障碍
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土地中共有 5 项正在办理权属证书,具体情
况如下:
占全部 2024 年
使用权面
序 权利 项目名 划拨用地决定书/用地 土地使
积(平方 收入 毛利(万
号 人 称 预审编号 用权面
米) (万元) 元)
积比例
电投 太阳山
吴自然(划)字 2021-04
号
源 站三期
电投 太阳山
吴国土(划)字 2015-5
号
源 二期
宁自然资预审字
中卫迎
〔2024〕48 号、用字第
水桥
中卫 6405002024XS0047S00 2.1926 公
风光同
源 用字第 平方米)
场一期
项目
号
宁国 3.2767 公
灵武光 用字第 640181202504
伏电站 号
武 平方米)
高沙窝
宁国 用字第 3.6622 公
瓦光伏
池 号 平方米)
项目
合计 105,793.00 2.38% 6,139.73
标的公司自有土地中上述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 5 项用地面积合计约 为
标的公司使用上述土地产生的收入约为 24,661.47 万元,占标的公司 2024 年总收
入的比例约为 15.70%;产生的毛利约为 2,040.15 万元,占标的公司 2024 年毛利
的比例约为 13.43%。目前,电投新能源正在办理上述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电投新能源已取得的上表 1-2 项土地使用权,均为划拨用地;中卫新能源、
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宁国运新能源(盐池)已取得上表第 3、4、5 项土地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用地预审意见,均为出让用地。
电投新能源及其子公司正在办理上述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满足法定登
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形下,电投新能源办理上述用地的不动产权
证不存在实质障碍,具体如下:
针对上表 1-2 项用地,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吴忠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
“1.该公司项目已取得的《划拨用地决定书》所划拨的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
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该公司申请办理的附件所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证书,
在该公司满足法定登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其依法取得的项
目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3.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出具证明之日,经查询,该公司无受到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针对上表第 3 项用地,中卫新能源已取得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中
卫迎水桥 8.7 万千瓦风电项目用地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1.该项目位于沙坡
头区迎水桥镇营盘水村,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
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该项目已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
夏电投中卫迎水桥 8.7 万千瓦风电一期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
字[2024]48 号),我局正在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在项目满足法定登
记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其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办理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针对上表第 4 项用地,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已取得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
的《情况说明》,灵武市自然资源局确认:“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投
资建设的宁国运灵武 100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位于我市马家滩镇,项目所涉及的
永久建设用地面积 3.2767 公顷。项目永久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存在
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权属清晰且不存在纠纷。截至
本证明出具之日,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已依法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并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目前正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查报
批相关手续,宁国运新能源(灵武)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支付相关费用
后,其办理并取得永久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上表第 5 项用地,宁国运新能源(盐池)已取得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出具
的《盐池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国运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情况
说明的函》,盐池县自然资源局确认:“1.该项目位于盐池县高沙窝镇,项目符
合盐池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
光伏复合项目 330kV 升压站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5〕14
号),目前正在办理土地征收,该项目在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前提下,
该项目提供政府批复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合法手续可以办理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就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事项出具《关于
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及办证费用事项的承诺函》,宁夏电投承诺:(1)
对于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土地使用权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涉及的办证费用等相关费用,在标的公司依法
缴纳后,宁夏电投将及时向标的公司进行全额补偿,相关费用最终由宁夏电投承
担。(2)如因电投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最终未能取得相关不动产的产权证,或
因相关不动产由于被强制拆除、征收、查封等情形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或目标不
动产存在产权纠纷、因未办理产权证导致电投新能源及其下属公司受到行政主管
部门的处罚或产生其他费用,而给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及/或其下属公司招致
任何损失或法律责任,由宁夏电投予以赔偿或承担。
基于上述,根据上述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管部门
均确认上述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
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就上述用地,标的公司
正在依法办理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不动产权证书的相关法律手续,依法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后,其办理并取得上述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已出具承诺,对于本次交易中
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相关土地使用权
自基准日后的办证费用由其承担,且若因标的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瑕疵造成上市
公司、标的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损失,则其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电投新能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源相关土地暂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会对电投新能源的生产经营及本次重组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租赁土地是否存在瑕疵,并说明相关瑕疵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的影
响
标的公司共拥有 7 项租赁用地,由于光伏项目生命周期为 25 年,但《民法
典》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因此标的公司部分租赁土地存在租赁期限未
覆盖项目生命周期的情形,此外,部分租赁土地未提供集体土地决策的会议文件,
序 租赁面积 协议签
出租方 承租方 用地情况 租赁期限 瑕疵情形
号 (亩) 署日
用于宁东 租赁期限
宁东管委会 宁东新 复合光伏 2023.2.1 2023.2.15- 低于 25 年
自然资源局 能源 电站光伏 5 2043.2.14 项目生命
方阵项目 周期
用于太阳
红寺堡区太 未提供集
山光伏电
阳山镇巴庄 电投新 2020.9.1 2020.9.17- 体土地决
村村民委员 能源 7 2045.9.16 策的会议
伏方阵项
会 文件
目
用于中卫
租赁期限
中卫市自然 中卫新 复合光伏 2022.12. 2022.12.9-
资源局 能源 电站光伏 20 2042.12.8
生命周期
方阵建设
用于太阳 未提供集
太阳山镇小 设计使用
电投新 山光伏电 2013.10. 体土地决
能源 站二期项 30 策的会议
员会 年)内
目 文件
中卫市自然
资源局、中卫
用于建设
市沙坡头区 租赁期限
中卫新 中卫迎水 2024.9.2 2024.9.27-
能源 桥风光同 7 2044.9.26
中卫市沙坡 生命周期
场项目
头区迎水桥
镇人民政府
用于建设 租赁期限
灵武市自然 宁国运 2024.12. 2024.12-20
资源局 灵武 18 44.12
电站项目 生命周期
合计 70,633.92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上述瑕疵情形,标的公司已取得相关用地出租方出具的确认文件,具体
情况如下:
就宁东新能源租赁的上述第 1 项用地,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对此,宁东新能源已取得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
出具的《确认函》,主要内容为:“1.自原协议签署日至本函出具日期间,宁东
新能源不存在超越原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使用相关土地的行为,也不存在
违反相关土地管理与城乡规划政策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
情形。2.本单位同意自上述土地租用期至 20 年期限届满前 6 个月内与宁东新能
源续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对项目生命周期剩余 5 年年限的土地使用予以保障,
届时续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委会相关规定。”
就电投新能源租赁的上表第 2 项、第 4 项集体土地,电投新能源已取得出租
方红寺堡区太阳山镇巴庄村村民委员会、太阳山镇小泉村村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
《确认函》,主要内容包括:1. 该等村委会在签署相关合同前已履行了村民委
员会对外出租/流转集体土地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相关合同已依法经上级主管
部门自然资源局及/或镇政府备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出租/流转
集体用地的情形,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该等村委会与电投新能源就相关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潜在的争议情形。2. 租赁期间内,电投新能源不存
在超越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使用相关土地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相关土地
管理与城乡规划政策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3. 该
等村委会均同意自上述土地租用期至 20 年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与电投新能源签
署续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对项目设计使用寿命剩余年限的土地租用予以明确,
以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届时续订补充协议/续租协议应与上述项目设计使
用寿命相关条件保持一致。
就中卫新能源租赁的上表第 3 项、第 5 项用地,《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的租
赁期限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对此,中卫新能源已取得中卫市自然
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为支持新能源项目发展,土地有偿
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 1 年内申请续期;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土地批准机关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具体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会议研
究同意后,依法依规签订土地有偿使用续期协议。”
就电投新能源租赁的上表第 5 项用地,中卫新能源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
镇人民政府签署的《草原占用补偿协议》约定的占用草原时间为 20 年,低于项
目 25 年生命周期,为支持项目发展,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在
上述占用草原 20 年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光伏项目
全寿命周期剩余年限的草原占用予以明确。”
就宁国运新能源(灵武)租赁的上表第 6 项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约定的有偿使用年限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对此,宁国运新能源(灵
武)已取得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为支持新能
源项目发展,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
前 1 年内申请续期,土地批准机关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具体情况,报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签订土地有偿使用续期协议。”
综上,就标的公司租赁土地存在的上述瑕疵情形,针对集体土地租赁的决策
流程文件,标的公司已取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村民委员会对外出租/流转集
体土地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及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出租/流转集体
用地的情形的确认文件;针对租赁期限无法覆盖生命周期的问题,标的公司已取
得了出租方出具的关于在 20 年届满前重新签署续租协议以满足法规规定及项目
生命周期需求的确认文件。因此,租赁土地相关瑕疵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说明部分低于项目生命周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后续续约是否存在不确
定性,并测算若无法正常续约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标的公司承租的 7 项租赁土地中,有 4 项用地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
限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具体情况如下:
租赁面积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用地情况 协议签署日 租赁期限
(亩)
用于宁东复合光
宁东管委会自然 宁东新能 2023.2.15-20
资源局 源 43.2.14
建设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租赁面积
序号 出租方 承租方 用地情况 协议签署日 租赁期限
(亩)
用于中卫复合光
中卫市自然资源 中卫新能 2022.12.09-2
局 源 042.12.08
建设
中卫市自然资源
局、中卫市沙坡头 用于建设中卫迎
中卫新能 2024.9.27-20
源 44.9.26
卫市沙坡头区迎 目
水桥镇人民政府
宁国运新 用于建设灵武
灵武市自然资源 2024.12.18-2
局 044.12.17
武) 项目
合计 39,270.59 - -
就上表第 1 项用地,宁东新能源已取得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确认
函》,主要内容包括:“1.自原协议签署日至本函出具日期间,宁东新能源不存在
超越原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范围使用相关土地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相关土地
管理与城乡规划政策及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等相关情形。2.本单
位同意自上述土地租用期至 20 年期限届满前 6 个月内与宁东新能源续订补充协
议/续租协议,对项目生命周期剩余 5 年年限的土地使用予以保障,届时续订补
充协议/续租协议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管委会相关规定。”
就上表第 2 项、第 3 项用地,中卫新能源已取得中卫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
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为支持新能源项目发展,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
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 1 年内申请续期;土地批准机关根
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具体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依法
依规签订土地有偿使用续期协议。”
就上表第 3 项用地,中卫新能源与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人民政府签署的
《草原占用补偿协议》约定的占用草原时间为 20 年,低于项目 25 年生命周期,
为支持项目发展,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在上述占用草原 20 年
期限届满前 3 个月内,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光伏项目全寿命周期剩余年限
的草原占用予以明确。”
就上表第 4 项用地,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已取得灵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为支持新能源项目发展,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
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 1 年内申请续期,土地批准机关根
据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等具体情况,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依法依规
签订土地有偿使用续期协议。”
基于上述,就标的公司存在的 4 项土地租赁期限低于项目生命周期的情形,
宁东新能源、中卫新能源以及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均已取得相关出租方出具的
关于在租赁期限届满前重新签署续租协议以满足项目生命周期需求的确认文件,
预计标的公司后续与相关出租方续签土地租赁协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
确定性,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如相关土地租赁合同最终无法续约,将影响标的公司宁东复合光伏电站、中
卫复合光伏电站、中卫迎水桥风光同场项目、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在剩余年
限的正常并网发电,其中,预计宁东复合光伏电站项目 2043 年收入约为 5,085.07
万元、预计中卫复合光伏电站 2043 年收入约为 2,554.00 万元、预计中卫迎水桥
风光同场项目(目前暂未并网)2045 年收入约为 11,788.25 万元、预计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目前暂未并网)2045 年收入约为 16,813.65 万元。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审意见等文件;查阅相关土地主管自然资源局出具的专项合规证明及常规证明文
件;查阅标的公司正在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对应项目已取得的立项、环评、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手
续文件;查阅电投新能源出具的《情况说明》。
件。
明文件、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及办证费用
事项的承诺函》。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交易对方宁夏电投出具的《关于标的公司不动产产权
证办理及办证费用事项的承诺函》。
明文件。
告》,测算若租赁土地无法正常续约对标的公司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依法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划拨用地决定书、
用地预审等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标的公司相关房产对应土地证及建设手续正
在依法合规办理中,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公司满足法定登记条件并依法履行
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形下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及/或相关地上
建筑物不存在被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没收、被征收、强制收回及其他影响正常使
用的情形的证明文件,相关房产均为合法建筑,相关房产报告期内不存在被行政
处罚的记录,不存在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或规划用途相符。
源主管部门已确认电投新能源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满足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形下,
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对方宁夏电
投已出具承诺,对于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
不动产权证的相关房产自基准日后的办证费用由其承担;且若因标的公司土地、
房屋权属瑕疵造成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损失,则其将承担相应
责任。因此,相关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会对电投新能源的生产经营及本次重
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主管部门均确认上述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与城乡规划,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
等相关情形。就上述用地,相关公司正在依法办理取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不动
产权证书的相关法律手续,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其办理并取得上述用地的
不动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交易对方宁夏电投
已出具承诺:对于本次交易中以收益法评估的新能源电站项目对应的尚未取得不
动产权证的相关土地使用权自基准日后的办证费用由其承担;且若因标的公司土
地、房屋权属瑕疵造成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或其下属公司损失,则其将承担
相应责任。因此,相关土地暂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不会对电投新能源的生产经营
及本次重组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项目生命周期等情形,标的公司已针对该等瑕疵取得出租方关于已履行集体土地
流转的程序或在 20 年届满前重新签署续租协议以满足法规规定及项目生命周期
需求的确认文件。因此,该等瑕疵不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能源、中卫新能源以及宁国运新能源(灵武)均已取得相关出租方出具的关于在
租赁期限届满前重新签署续租协议以满足项目生命周期需求的确认文件,预计标
的公司后续与相关出租方续签土地租赁协议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
不会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披露文件显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销售集中度高,第一大客户为国网宁夏
电力有限公司,销售占比分别为 99.49%、97.38%和 97.41%。
请你公司:(1)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补充说明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
史、交易背景、订单的获取途径、定价政策等,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在客户稳定
性与业务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2)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开的财务数据(如有)以及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3)请补充披露客户集
中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补充说明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交易
背景、订单的获取途径、定价政策等,补充披露标的公司在客户稳定性与业务
持续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交易背景、订单获取途径、定
价政策如下表所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客户名称 合作历史 交易背景 订单获取途径 定价政策
标杆电价:纳入优先发电计划部分电量按照宁夏地区燃煤标杆电价
自 2011 年标的公 力中长期交易规则》通过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挂牌交易
标的公司新能源电
司首个新能源电 标的公司运营的新能源电站在完 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
站并网后即与国电
网宁夏签署购售电
站一期并网后即 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规定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
合同
开始合作 清单范围的项目,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内所发电量,按照上网电价
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燃煤发电上网基
准价)/(1+适用增值税率)。
该客户运营的新能源电站需租赁
宁夏宝丰集团
有限公司
于新能源电站配储的要求。
与电投新能源系同一控制下的关
联方企业,电投新能源为盐池新能
源提供日常管理和项目管理服务。
的盐池新能源 51%股权无偿划转 关联方交易(该客 委托管理服务:按照受托方向委托方派驻人员所支付人工成本上浮
期项目无偿划转给盐池新能源,因 股子公司) 储能容量租赁服务:参考宁夏地区市场平均储能租赁价格确定。
此在模拟财务报表期间内双方交
易还包括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
目与宁东储能电站的容量租赁交
易。
浙江正泰新能 该客户运营的新能源电站需向外 参与招投标中标后
源开发有限公 租赁储能电站以满足宁夏关于新 获取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客户名称 合作历史 交易背景 订单获取途径 定价政策
司 能源电站强制配储的要求。
宁夏嘉旭新能 该客户运营的新能源电站需向外
司 能源电站强制配储的要求。
宁夏宁东申创 该客户运营的新能源电站需向外
司 能源电站强制配储的要求。
国能宁夏大坝 该客户运营的新能源电站需向外
参与招投标中标后
获取
公司 能源电站强制配储的要求。
该客户运营的新能源电站需向外
宁夏揭阳中源 参与招投标中标后
电力有限公司 获取
能源电站强制配储的要求。
宁夏天得旭日 该客户运营的新能源电站需向外
参与招投标中标后
获取
公司 能源电站强制配储的要求。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一直从事新能源发电、电力辅助服务和储能容量租赁业务,其中新能源发电和电力辅助服务业务均直接与电
网公司交易结算,储能容量租赁主要系满足新能源电站储能配置的需求,对应客户均为新能源发电企业。公司新能源发电和电力辅助
服务在新能源电站并网后即与国电网宁夏签订购售电协议及电力辅助服务协议从而建立合作关系,而标的公司储能租赁服务订单则主
要通过参与招投标入围及商务洽谈获取,定价主要参考市场整体水平确定。上述交易背景、业务获取途径及定价政策均符合行业惯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
发展情况”之“(七)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之“2、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
销售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标的公司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所属电网公司
后,即与电网公司形成稳定的合作关系。由于电力行业特殊性,出于地方电网
安全性和稳定性考虑,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的合作关系通常不会终止,合作关
系较为稳定、持续。标的公司每年与电网公司签署年度购售电协议,就下一年
度的电价、上网电量等进行约定。自标的公司首个新能源电站并网以来,标的
公司下属各个新能源电站未出现退网情形,与国电网宁夏的合作不存在中断情
形。预计未来新能源电站与电网公司间的运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标的公
司在客户稳定性和业务持续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
(二)补充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公开的财务数据(如有)以及所涉
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 银川市长城东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陈红军
注册资本 1,038,333.16万元
成立日期 1990年2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227680151X
股权结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持有100%股权
电力供应、交易、建设;电力产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三
来一补”业务;房屋租赁;综合能源服务;电气设备承装承修
承试;电力勘察设计;电力技术监督、开发、转让及服务;电
经营范围 能计量装置校验检定检测、安装调试及运行维护;教育培训;
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建设、维护、管理;电力通信网的规划、
运行、维护;电力设备、电线电缆的生产销售;物资经销、仓
储和供应;劳务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名称 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全部风电、光伏和储能电站项目均位于宁夏,均与国电
网宁夏进行交易结算。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 银川市兴庆区丽景街国际商贸城19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党彦宝
注册资本 34,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0年10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000564108172R
股权结构 党彦宝持股95.6%,党彦峰持股4.4%
对能源、房地产、商业、工业产业、贵金属行业及股权的投资
和运营管理。
(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吸收公
经营范围
众存款、不得非法集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青龙山共享储能电站一期
项目和宁东储能电站一期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夏电投盐池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花马池镇盐州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 张怀畅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名称 宁夏电投盐池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323MAE0M0J2XL
股权结构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
(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电力行
经营范围 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
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宁夏电投盐池新能源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宁东储能电站一期
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5号1幢B号厂房2楼
法定代表人 陆川
注册资本 938,508.11万元
成立日期 2009年10月1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694586113J
股权结构 正泰电器持股98.4%,杭州泰库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6%
许可项目: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发电、输电、供电业
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伏设
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
经营范围
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机械
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管
理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2)公开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营业收入 768,858.23 460,550.75
净利润 27,835.69 60,633.33
(3)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浙江正泰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青龙山共享储能电
站一期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夏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宣和镇草台村
法定代表人 俞君明
注册资本 16,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20年4月2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00MA76HM0249
股权结构 国家电投集团福建电力有限公司持股100%
新能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光伏发
电工程;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安装、
经营范围
维护、经营管理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宁夏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宁东储能电站一期
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夏宁东申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心区长城路以北、广场西路以东企业
注册地
总部1号楼A区2201-16室
法定代表人 李宝亮
注册资本 4,000万元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名称 宁夏宁东申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21年11月2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1200MA7D1M680W
股权结构 申能新能源(青海)有限公司持股100%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供电业务(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
项目:合同能源管理;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发电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许可业务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宁夏嘉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青龙山共享储能电
站项目一期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国能宁夏大坝三期发电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青铜峡市大坝电厂
法定代表人 田敬元
注册资本 48,969.11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0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381750823663B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电力有限公司持股50%,
股权结构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0%
电力生产与销售;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及综合利用(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国能宁夏大坝三期发电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青龙山共享储能
电站一期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企业名称 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 李化春
注册资本 2,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3年8月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0073808385Y
股权结构 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持股100%
光伏发电;电力设备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宁东储能电站一期项
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宁夏天得旭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 邹志广
注册资本 1,5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5月25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2005962070605
股权结构 晶科电力有限公司持股100%
太阳能光伏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经营范围
可开展经营活动)
(2)所涉及的主要项目情况
报告期内,宁夏天得旭日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主要向标的公司宁东储能电站一
期项目采购储能容量租赁服务。
(三)请补充披露客户集中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
上市公司在重组报告书“第五节 拟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务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展情况”之“(七)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之“2、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
销售情况”中补充披露如下:
“(2)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行业普遍性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9 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
件的通知》
(发改经体〔2015〕2752 号)等文件,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
管理,发电企业绝大部分电量均销售至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下属的省级电网公
司,导致电力销售企业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
标的公司的可比公司亦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2023 年、2024 年可比
公司第一大客户收入占比和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第一大客户占比 68.66% 73.48%
前五大客户占比 98.68% 98.66%
第一大客户占比 93.71% 94.18%
前五大客户占比 99.30% 99.24%
第一大客户占比 未披露 未披露
前五大客户占比 85.02% 81.18%
第一大客户占比 未披露 未披露
前五大客户占比 52.57% 59.51%
第一大客户占比 未披露 未披露
前五大客户占比 83.99% 88.08%
可比公司中,立新能源的新能源电站主要位于新疆,因此 2023 年、2024 年
来自第一大客户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的收入占比较高,与标的公司的情况较
为接近。三峡能源、浙江新能、金开新能和嘉泽新能下属的新能源电站分布均
较为分散,故前五大客户收入占比略低于标的公司和立新能源,但其主要客户
均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因此,标的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具备行业普遍性。”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核查程序
单的获取途径、产品定价原则、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查阅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研
究报告、主要客户销售合同,访谈标的公司主要客户和标的公司管理层,了解标
的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及业务模式。
公司主要客户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公开财务数据等信
息,查阅标的公司与主要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
入占比。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披露文件显示:(1)标的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等行为。
其中,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租赁土地共计 8 项。报告期标的公司
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华电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太阳山风电五六期设备资产,合
同金额为 3 亿元。(2)各报告期末,标的公司使用权资产期末余额分别为 0.78
亿元、6.94 亿元、8.52 亿元,租赁负债分别为 0、1.90 亿元、1.46 亿元。
请你公司:(1)补充列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明细,包括资产内
容、交易对方、入账金额、租赁费率等,说明相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
认依据,确认金额是否准确。(2)说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
名称、数量、原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及占比、用途等信息。(3)说明租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相关资产的会计处理情况、折旧政策等,并说明对相关报表科目的影响,相关
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补充列示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具体明细,包括资产内容、交易
对方、入账金额、租赁费率等,说明相关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确认依据,
确认金额是否准确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使用权资产明细如下:
序 面积 租赁费 账面原值
资产内容 出租人 期间
号 (亩) 率 (万元)
太阳山光伏 红寺堡区太阳山
地 员会
宁东复合光 宁东管委会自然
伏电站土地 资源局
中卫复合光 中卫市自然资源
伏电站土地 局
中卫迎水桥 中卫市自然资源
目土地 头区自然资源局
灵武1GW光
灵武市自然资源
局
土地
盐池高沙窝 盐池县高沙窝镇
伏发电项目 施记圈村委会、
土地 长流墩村委会
合计 69,985.05 - - 87,504.20
报告期各期末,电投新能源租赁负债金额分别为 0 万元、18,998.68 万元和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租赁负债具体明细如下:
序 初始入账金 租赁负债 未确认 重分类一
资产内容 出租人 折现率
号 额(万元) 账面余额 融资费 年内到期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用 的其他非
流动负债
灵武1GW光
灵武市自然资源
局
地
合计 18,970.78 20,800.00 3.6% 1,632.59 4,540.72
在租赁期开始日,电投新能源对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以外的租赁确
认租赁负债。上述租赁负债为电投新能源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土地租赁土地
未支付的租金 20,800.00 万元。
在租赁期开始日,电投新能源即对租赁土地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简
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
公司使用权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为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
额的现值、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和公司为复原租赁资产所在
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现值之和。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
付款额+租赁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公司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
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2)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
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即根据租赁
合同,统计租赁开始日后各期需要支付的付款额,对其进行折现,作为租赁负债
的初始金额。公司使用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1)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后,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由于租
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届满时公司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故在租赁期与租赁
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租赁期的确定:租赁期开始日,按公司获取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开始之日(包
含免租期)确定;租赁结束日,按租赁合同到期日确定。公司有续租选择权的,
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2)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
按照初始计量的折现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
当期损益。
电投新能源对上述租赁土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在租赁
期开始日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租赁负债下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
融资费用”等科目,租赁付款额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
赁期各个期间内按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
益,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金额准确。
(二)说明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的类别、名称、数量、原值、累
计折旧、账面价值及占比、用途等信息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无作为承租人的经营租赁固定资产,作
为承租人正在履行的融资租赁合同如下:
序 租金总额
承租人 出租人 租赁资产 租赁期限 租赁利率 担保方式
号 (万元)
太阳山风电五 电投新能源以其
六期设备资 在太阳山风电场
产,包括风力 五六期的全部电
华电融资
电投 发电机组、风 费收费权及其项
新能源 力发电机组塔 下全部收益产生
公司
架、箱式变压 的应收账款提供
器等设备及其 质押担保;宁夏电
附属设施资产 投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明细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占固定资
租赁 固定资
数量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产账面价 用途
类别 产名称
值比例
风力发
售后 太阳山风
电机组 50 46,398.16 11,614.76 34,783.40 13.67%
回租 电场五六
及附属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占固定资
租赁 固定资
数量 账面原值 累计折旧 账面价值 产账面价 用途
类别 产名称
值比例
设备 期项目发
电设备
风力发
电机组 50
塔架
式变压 50 1,145.37 286.62 858.74 0.34%
器设备
(三)说明租赁相关资产的会计处理情况、折旧政策等,并说明对相关报
表科目的影响,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
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
(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
(二)在租赁期
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
金额;(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
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
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
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
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承租
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
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
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在租赁开始日,标的公司借记“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租赁负债-
租赁付款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标的公司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
目;每期计提折旧时,借记“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使用权资
产累计折旧”科目。
租赁土地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名称
/2025年1-3月 /2024年度 /2023年度
使用权资产 85,218.01 69,418.07 7,819.39
租赁负债 14,626.69 18,998.68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4,540.72 / /
主营业务成本 101.84 218.57 113.80
在建工程 939.01 500.55 283.13
综上,租赁开始日标的公司将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在租赁开始日
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以及为租赁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确认为使用权资产。计
算租赁付款额现值时采用公司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在租赁期各个期间内按
照确认租赁付款额现值的折现率确认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标的公司将资
产负债表日后 12 个月内租赁负债预期减少的金额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
债,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五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
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承租人应当继续确认被转让资产,同时确认一项与转让收
入等额的金融负债,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对该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电投新能源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本次融
资租赁采用售后回租的方式,租赁物无需进行实际的物理交付,资产控制权未转
移给出租人,如租赁物存在任何质量、权属瑕疵,概由承租人自行负责,出租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属于融资性售后回租。电投新能源对该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资
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售后回租”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不终止确认所转让的固定资
产,售后回租的太阳山风电五六期设备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将分期收到的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资产转让价款作为融资借款计入长期应付款。
收到租赁物转让款时,标的公司借记“银行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
行存款”科目,同时标的公司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
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融资租赁对标的公司报告期各期末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科目名称 2025年3月末 2024年末 2023年末
长期应付款 25,662.97 21,956.82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
款
财务费用 253.36 197.89 -
固定资产 35,642.14 36,206.67 -
主营业务成本 11,901.38 11,336.85 -
综上,标的公司与华电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售后租回业务,租赁物的所有权
实质未发生转移,售后租回交易目的是融资,所销售(租回)的资产风险与报酬
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不属于销售,故标的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议,分析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确认依据的合理性,复核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的初始确认金额、折旧金额。
资租赁合同,分析标的公司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金额准确。
准则的相关规定。
(1)电投新能源正持续推进约 2.3GW 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
披露文件显示:
主要为灵武 1GW 光伏发电项目、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中卫迎
水桥风光同场项目(光伏部分)、中卫迎水桥风光同场项目(风电部分),预计
后续并网规模及新能源发电量将大幅提升。(2)宁夏地区近年来仍存在一定的
弃风弃光现象。根据国电网宁夏的相关数据,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宁夏地
区弃风率分别为 1.5%、2.2%和 2.4%,弃光率分别为 2.6%、3.6%和 4.7%。
(3)
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到 2030 年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基本建成,新能源全
面参与市场交易。根据国家能源局数据,2024 年全国新能源装机达到 14.5 亿千
瓦,占总装机的 43%,超过 50%的新能源发电量通过市场化方式消纳。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的弃风弃电率、宁夏地区
电力消纳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 2.3GW 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
建成后的主要客户。(2)结合政策变动情况、宁夏地区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弃
风弃光率、外送消纳电力等,说明宁夏是否存在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形。(3)补
充说明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对标的公司新能源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补贴政策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后续你公司应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安
排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补充披露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的弃风弃电率、宁夏地区电力消纳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标的公司 2.3GW 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建成后的
主要客户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五节 置入资产基本情况”之“七、主营业
务发展情况”之“(三)主要产品及其用途”中补充披露如下:
“标的公司现有新能源电站均受国电网宁夏的统一调度,弃风弃光现象主
要受区域内电网调度影响,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弃风弃光率和宁夏
地区整体弃风弃光率整体保持一致。根据国电网宁夏的相关数据,2022 年、2023
年和 2024 年宁夏地区弃风率分别为 1.5%、2.2%和 2.4%,弃光率分别为 2.6%、
主要客户
标的公司 2.3GW 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预计投运时 装机容量
序号 项目名称 位置
间 (MW)
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发
电项目
中卫迎水桥风光同场项目
(光伏部分)
中卫迎水桥风光同场项目
(风电部分)
合计 2,270
上述在建项目均位于宁夏地区,建成并网后预计将与国电网宁夏签署调度协
议及购售电协议,主要客户仍为国电网宁夏。
(二)结合政策变动情况、宁夏地区电力供需总体情况、弃风弃光率、外
送消纳电力等,说明宁夏是否存在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形
新能源发电行业的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面加快电力现货
《关于全面加快电 国家发改 市场建设,2025 年底前基本实现电力现货
作的通知》 源局 发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调节供需的关键作
用
按照价格市场形成、责任公平承担、区分存
量增量、政策统筹协调的要求,深化新能源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坚持市场化改革方
向,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电力市
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坚持责任公平
《关于深化新能源
国家发改 承担,完善适应新能源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
革 促进新能源高
源局 持分类施策,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建
质量发展的通知》
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保持存
量项目政策衔接,稳定增量项目收益预期。
坚持统筹协调,行业管理、价格机制、绿色
能源消费等政策协同发力,完善电力市场体
系,更好支撑新能源发展规划目标实现。
加快推进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
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加大力度规划建设
以大型风光电基地为基础、以其周边清洁高
效先进节能的煤电为支撑、以稳定安全可靠
《关于促进新时代
国务院 的特高压输变电线路为载体的新能源供给
办公厅 消纳体系,在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环境保
的实施方案》
护等方面加强协调指导,提高审批效率;持
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
核准(备案)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
条全领域监管。
加快建设以沙漠、戈壁、荒漠为重点的大型
风电光伏基地。合理有序开发海上风电,促
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推动分布式新能
《2024-2025 年节 源开发利用…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加
能降碳行动方案》 快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外送通道,提升跨
省跨区输电能力。加快配电网改造,提升分
布式新能源承载力。积极发展抽水蓄能、新
型储能。
科学安排集中式新能源的开发布局、投产时
《关于做好新能源
序和消纳方向,指导督促市(县)级能源主
消纳工作保障新能 国家能源
源高质量发展的通 局
督促企业切实抓好落实,加强新能源与配套
知》
电网建设的协同力度。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色低碳转型体制机 委、国家能 探索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资金
制和政策措施的意 源局 投入大、研究难度高的战略性清洁低碳能源
见》 技术研发和示范项目。采取“揭榜挂帅”等方
式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完善支持首台
(套)先进重大能源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政
策,推动能源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
强化国有能源企业节能低碳相关考核,推动
企业加大能源技术创新投入。
全面推进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
国家发改
《“十四五”现代能 高质量发展,优先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加快
源体系规划》 负荷中心及周边地区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
源局
光伏建设,推广应用低风速风电技术。
《关于促进新时代 国家发改
实现到 2030 年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
量达到 12 亿千瓦以上的目标。
的实施方案》 源局
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
《关于 2022 年新 (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
建风电、光伏发电 国家发改 策,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项目延续平价上网 委 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
政策的函》 上网电价,以充分体现新能源的绿色电力价
值。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风
电、光伏发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新能源发电行业相关产业政策主要包括: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在新能源富集地区、负荷中心地区、接入条
件较好地区合理划定推荐区域,县区备案部
门根据储能项目规划布局指引,指导优化储
《自治区发展改革
自治区发 能项目备案选址;鼓励储能企业加大研发投
改委 入,特别是在提高系统效率、降低成本方面
康发展的通知》
推动新技术创新及应用;独立储能参与中长
期电能量市场的,可同步享受调峰辅助服务
收益。
按照“全网统筹、保量稳率”原则,确定我
区新能源利用率下限为 90%...我委将依据
《自治区发展改革
自治区发 国家政策,指导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持续加强
改委 电网建设,加强统计分析,优化运行管理,
消纳工作的通知》
全面做好新能源并网消纳工作,保障自治区
新能源高质量发展。
《关于推进能源清 自治区党 到 2025 年,宁夏清洁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力
洁低碳转型的实施 委办公厅、 争达到 5500 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政策名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意见》 人民政府 达到 15%左右;到 2027 年,清洁能源发电
办公厅 装机容量超过 6000 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
费比重达到 16%左右;到 2035 年,清洁能
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 1 亿千瓦以上,非化石
能源消费比重达到 30%左右。
持续提高清洁能源利用水平,建设多能互补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治区发 的清洁能源基地,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
改委 为重点加快建设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稳步
需实施方案》
推进集中式风电项目建设。
充分发挥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大范围优化配
置资源作用,挖掘本地消纳能力,重点依托
沙漠、戈壁、荒漠、采煤沉陷区等建设一批
《宁夏回族自治区 百万千瓦风电光伏基地。稳步推进集中式平
自治区发
改委
施方案》 风电项目技改升级,推广高塔筒、大功率、
长叶片风机及先进技术,积极发展低风速风
电。提高优质风、光资源利用效率和土地利
用率,提升存量新能源项目发电效益。
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坚持集中开发和分布
开发并举、扩大外送和就地消纳相结合的原
则,整合沿黄地区和中部干旱带土地资源,
推动沙漠、戈壁、荒漠、采煤沉陷区大型集
中式光伏开发,重点在沙坡头区、红寺堡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自治区人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中宁县、盐池县、灵武
市、利通区、同心县、青铜峡市等地建设一
“十四五”规划》 公厅
批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十四五”期间,
光伏发电成为全区电力增量主体,装机规模
实现翻番,到 2025 年达到 3250 万千瓦以上。
稳定推进风电开发…到 2025 年,全区风电
装机规模达到 1750 万千瓦以上。
近年来,国家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陆续出台多项政策,持续支持新能源发
电行业以及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政策导向从提升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逐步向引
导新能源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转变。上述政策主要在推进电力市场化机制改革、
提升新能源发电消纳能力和利用率、提升存量发电项目效益等方面对新能源发电
行业进行优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宁夏地区电力的供需关系,提升消纳能
力。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光率分别为 2.6%、3.6%和 4.7%,有小幅度上升,主要系 2023 年以来宁夏风电
和光伏新增装机量增长较快。2023 年宁夏新增风电光伏装机量 5.6GW,相比 2022
年增长 177.7%,2024 年新增风电光伏装机量 5.3GW,亦保持在较高水平。快速
增长的装机规模短期内给电网消纳能力带来一定压力,造成风电和光伏利用率水
平出现一定下滑。随“宁电入湘”等电力外送工程建成,宁夏电力外送能力将进
一步提高,供需关系有望进一步改善。
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发电量主要包括自用发电量和外送发电量两部分,2024
年宁夏总发电量2,364亿千瓦时,其中外送发电量906亿千瓦时。
单位: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宁夏地区电力消费量保持稳定增长,2024年电力消费量达到1,390亿千瓦时,
相比2016年增加56.7%。宁夏自治区区内的发电量和电力需求量基本匹配,供需
关系较为稳定。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单位: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除自治区内电力需求稳步增长外,宁夏亦是全国重要的电力外送省区之一,
是我国“西电东送”的重要送端,2024年全年宁夏外送电量达到906亿千瓦时。目
前宁夏已建成±660千伏银东直流输电工程、灵州-绍兴±8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
工程。截至2024年底,宁夏已利用银东直流、灵绍直流等电力外送大通道,已累
计向华东华北地区输送电量超7,800亿千瓦时,形成了“内供”“外送”两个市场。目
前,宁夏正在积极推进建设±800千伏“宁电入湘”工程,该工程计划2025年完成
全部调试工作,正式投产。“宁电入湘”工程是中国第一条以开发沙漠光伏大基
地、输送新能源为主的特高压输电通道,项目建成后,将通过该线路将宁夏的“沙
戈荒”新能源电力向湖南输送,进一步打开宁夏新能源电力的外送空间。
宁夏地区电力外送的目的地主要包括山东、浙江、湖南等地,上述地区均存
在明显的电力供给不足的问题。2024年山东省用电缺口(全社会用电量与省内总
发电量的差额)达到1,546亿千瓦时,浙江省电力缺口达到1,796亿千瓦时,为全
国用电缺口最大的两个省份。2024年湖南省亦存在约474亿千瓦时的用电缺口。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单位:亿千瓦时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
因此,电投新能源所属的宁夏地区电力需求预计将稳固增长,同时随电网输
配电能力进一步强化,宁夏电网向外输送新能源电力的能力将进一步提高,而宁
夏电网对外输送的主要目的地山东、浙江和湖南等地均存在明显的供电缺口。宁
夏地区对应的下游电力需求广阔,对于新增的新能源发电项目预计具备较强的消
纳能力。
综上,当前宁夏地区风电、光伏利用率整体保持在较高水平,国家和宁夏当
地政府亦陆续出台相关政策以提升新能源发电的消纳水平。宁夏地区区内电力需
求稳定增长,同时电力外送能力持续增强,主要外送省份供电缺口明显,因此宁
夏整体电力供需关系预计将持续保持稳定,不存在明显的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形。
(三)补充说明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对标的公司新能源发电
上网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并说明后续你公司应对电力
市场化交易的安排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标杆电价、补贴政策及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1)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
号)
(以下简称“136 号文”),提出“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
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新能源项目可报量报价参与交易,也可接受市
场形成的价格”。
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5〕394 号)(以下简称“394
号文”),要求“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全面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2025 年
底前基本实现电力现货市场全覆盖,全面开展连续结算运行,充分发挥现货市场
发现价格、调节供需的关键作用”。
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将推动新能源发电全面市场化,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并
建立差价结算机制平衡收益波动。同时,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将持续加速,有望在
动,推动发电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更灵活的价格机制优化电力资源配
置,为电力市场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宁夏地区电力市场化交易比例已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根据宁夏自治区发改委
印发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2024 年宁夏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2025 年宁夏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通知》,2024
年、2025 年宁夏新能源发电市场化交易比例均超过 90%,因此宁夏地区在新能
源市场化电力改革方向及进展已与最新政策导向一致,市场化交易比例已领先于
全国其他省份。
(2)对上网标杆电价的影响
按照结算机制差异,标的公司上网电量分为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的保障性收购
部分和通过市场化交易的部分,其中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的电量按照宁夏地区燃煤
标杆电价 0.2595 元/KWh(含税,未扣除辅助交易考核扣费)进行计算,市场化
交易电量按照市场化交易结果确定。报告期各期,标的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总
上网电量的比例分别为 90.52%、91.45%和 88.01%,当前标的公司通过市场化交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易形成的上网电量比例已处于较高水平。
标的公司 2024 年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的平均上网电价约为 0.266 元/KWh
(含税,未扣除辅助交易考核扣费),略高于燃煤标杆电价。根据 136 号文的相
关要求,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
易形成。考虑到当前标的公司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平均上网电价与燃煤标杆电
价不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若未来标的公司新能源项目的上网电量全部通过市场化
交易确定,即当前约 10%的保障性收购电量全部改为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上网电
价,将不会对标的公司标杆上网电价产生显著影响。
(3)对补贴政策的影响
生能源补贴政策进行修订或调整。且自标的公司首个新能源电站并网以来,标的
公司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项目清单的电站所享受的补贴电价亦未发生变化。
考虑到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放依据源于国家财政部及国家能源局相关政策文件
的规定,具有国家信用的保证,预计相关政策仍将持续有效,未来国家出台取消
或者减少补贴的政策要求的可能性较低。因此,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
革预计对补贴政策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对经营成果的影响
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体制改革将持续推动电力市场化交易比例提高,当
前公司上网电量中通过市场化交易形成的比例已处在较高水平,且公司市场化交
易形成的上网电价与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的保障性收购电价不存在显著差异。此外
相关政策并未对可再生能源政策进行修订或调整。因此电价机制以及电力市场化
体制改革对标的公司整体上网电价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标的公司未来可从提高省间外送电力比例、提高预测日融合交易准确性、充
分利用电力交易辅助决策系统、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水平等方面采取措施,以
应对逐步提升的电力市场化交易比例,具体如下: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提高省间外送交易电力比例
由于省间外送电价通常不低于区内交易电价,未来标的公司可提高省间外送
交易市场的开发力度,通过灵绍直流、银东直流、宁电入湘等高压电网渠道将电
力输送浙江、江苏、上海、山东、湖南等省外市场,并通过签订多年期的交易协
议,锁定较高的交易电量和价格。
(2)提高日融合交易预测准确性
标的公司通过提高发电功率预测准确性,并依据功率预测曲线及时调整交易
电量,在高电价时段减少欠发电量、增加超发电量,提高整体交易电价。
(3)充分利用现货交易辅助系统
司分析市场供需、天气等影响电价走势的相关信息,标的公司通过应用辅助决策
系统可进一步提高未来现货交易电价。
(4)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标的公司根据各场站的停电检修计划,将持续做好合约监督管理工作,避免
产生合约欠发电量导致的扣费,尽量减少“两个细则”的考核费用,进而提高结
算电价。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查阅标的公司在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标的公司主要发电项目的弃风弃
电率、宁夏地区电力消纳情况、在建项目建成后的主要客户情况。
新能源发电弃风弃光率、发电量、用电量、外送电量等数据。
谈电投新能源管理层,了解标的公司应对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安排及拟采取的应对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整体保持一致,电力消纳情况良好,标的公司 2.3GW 新能源增量指标建设项目
建成后的主要客户仍为国电网宁夏。
外送省份供电缺口明显,因此宁夏整体电力供需关系预计将持续保持稳定,不存
在明显的电力供大于求的情形。
及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标的公司已制定有效措施应对电力市场化交
易的安排。
披露文件显示:标的公司货币资金 1.1 亿元作为复垦保证金使用权受到限制。
请说明复垦保证金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履约
义务,如是,请说明是否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复垦保证金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履约
义务,如是,请说明是否就该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
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
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
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
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
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
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的土
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
使用”的原则;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
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电投新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新能源建设项目
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保证金(或草原植被恢复费保证金)。
保证金协议通常由当地自然资源局(甲方)、新能源项目公司(乙方)及银
行(丙方)签订三方协议,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或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草原植被恢
复费的收费标准规定,计算复垦保证金的金额,乙方将复垦保证金存入以乙方的
名义在丙方设立的土地复垦费用专用账户,相关资金予以冻结,为受限资金。待
新能源项目公司完成项目建设,取得甲方出具的复垦验收凭证后,可持甲方出具
的允许支付额度的证明使用存储的复垦费用,丙方收到该证明后,在甲方允许乙
方使用的额度范围内向乙方支付。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电投新能源受限的复垦保证金如下表所示:
受限金额
主体 受限开始时间 受限原因
(万元)
中卫新能源 2023 年 10 月 471.75 宁国运沙坡头区 100MW 复合光伏项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受限金额
主体 受限开始时间 受限原因
(万元)
目临时用地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宁国运沙坡头 100MW 复合光伏项目
被恢复保证金
中卫迎水桥 350MW 风光同场(87MW
地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宁东 1GW 光伏 基地 供水管 线工 程
(盐池县段)土地复垦费用保证金
宁东 1GW 光伏 基地 供水管 线工 程
宁东新能源 2025 年 3 月 20.53
(宁东段)土地复垦费用保证金
宁东 1GW 光伏 基地 供水管 线工 程
(宁东段)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宁国运新能源 宁国运灵武 100 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
(灵武) 草原植被恢复费保证金
宁国运新能源 宁国运盐池高沙窝 92 万千瓦光伏复
(盐池) 合项目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
除依法依规缴纳的复垦保证金外,电投新能源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电投新
能源作为复垦义务人应承担占用或损坏土地的草原植被恢复义务,该义务属于电
投新能源应承担的现时义务,但该义务金额不能可靠计量,不满足《企业会计准
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预计负债有关“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
因此相关事项无需计提预计负债。
经查阅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如浙江新能、三峡能源、嘉泽新能、金开新能及立
新能源 2024 年年报,上述可比公司均存在复垦保证金,期末预计负债余额为 0。
因此电投新能源的会计处理具有合理性。
(二)说明该事项对标的公司评估作价的影响
本次置入资产评估中复垦保证金相关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复垦保证金
对应特定用途,该用途(即完成项目建设并取得复垦验收)完成后可收回的可行
性较高,且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快,建设完成后收回的时间较快,因此在置入资
产评估过程中按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计入评估值,增值额为 0 元,增值率为 0%,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合理性。
同行业上市公司处理复垦保证金的评估方式与本次评估采用的方式一致,即
按账面价值计入评估作价,具体如下:
上市公司 项目名称 处理方式
其他货币资金: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支行
是土地复垦费监管冻结账户。其他货币资金剩余
甘肃能源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使用权受限类型是冻结。
(000791.SZ)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 对于其他货币资金,评估人员通过向各银行发函
易 询证的方式进行评估确认。银行回函均与账面记
录相符,故以核实后账面值 57,177,923.00 元确认
评估值。
受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期末 183,400.00 元受限,
系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义务人损毁土地的复垦。
节能风电
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60% 了函证,并获得回函确认。经核实未发现影响所
(601016.SH)
股权暨关联交易 有者权益的大额未达账项,按核实后的账面值确
认评估价值,货币资金评估价值为 34,190,595.90
元。(该金额包括了受限制的货币资金)
综上,本次置入资产评估对涉及复垦保证金的资产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
复垦保证金按资产科目账面价值计入评估值,增值额为 0 元,增值率为 0%,相
关事项不会对置入资产评估作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签署的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草原植被恢复保证金协议等,分析复垦保证
金产生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履约义务;查阅《企业会计
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分析标的公司复垦保证金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司不存在其他履约义务,因标的公司作为复垦义务人应承担占用或损坏土地的草
原植被恢复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故不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
保证金按相关资产科目账面价值计入评估值,该事项不会对置入资产评估作价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四 关于同业竞争
披露文件显示:(1)公司控股股东宁国运及其控制的其他除上市公司以外
的公司从事的与发电相关的主营业务包括火力发电业务和少量新能源发电业务,
你公司以电力销售方面、市场需求方面、行业分类及项目规划选址等认定不存
在同业竞争。(2)宁国运及其控制的其他除标的公司以外的企业取得的新能源
指标包括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及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光同场项目、盐池高
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等未并网光伏项目。其中,由于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光同场项
目、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用地无法在短期内完全落实、并网时间存在
一定不确定性、短期内偿债压力较大,2025 年自标的公司划转至宁夏电投;中
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系绿电园区配
套项目、项目地形相对复杂,预计在短期内存在弃光率较高、建设成本较高、
资产负债率较高、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较低的情形,因此未纳入置入资产范
围。(3)控股股东方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有关承诺,承诺在本次重组成功实
施后,将前述四个新能源项目托管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源,具体托管安排
以相关方届时另行签署的托管协议为准。同时,在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国
补核查结果明确的 1 年内、其他三个项目净利润为正的 1 年内,启动注入上市
公司的程序。
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火力发电业务的公司情况及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应财务数据,同时说明对应业务收入或者毛利占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毛利的情况,并说明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相关要求。
(2)
宁国运下属其他企业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发展清洁能源发电业务的规划,未来
是否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可能。(3)补充说明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
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弃光率较高、建设成本较高、资产负债率较
高、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较低的具体情况及判断依据。(4)说明若重组成功
后,启动委托安排的具体时点及完成期限。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上市公司补充说明
(一)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火力发电业务的公司情况及对应财务
数据,同时说明对应业务收入或者毛利占标的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情
况,并说明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关于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相关要求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十一节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之“一、同
业竞争”之“(二)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之“1、火力发电
业务”中补充披露如下:
“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宁国运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中,从事火力发电
业务的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产业类别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供电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
设工程监理;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
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特种设备安装
宁夏电投银 电力、热 改造修理;自来水生产与供应;电气安
公司 供应业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
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通用设备修理;专用
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理;再生资源销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序号 公司名称 产业类别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售;建筑砌块制造;发电技术服务;工
程管理服务;节能管理服务;运行效能
评估服务;安全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
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余热余压
余气利用技术研发;非常规水源利用技
术研发;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
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
技术研发(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
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
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
安装、维修和试验;道路货物运输(网
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宁夏电投永 电力、热
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储能
技术服务;供冷服务;固体废物治理;
公司 供应业
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
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站用加氢及储氢设
施销售;压缩空气的生产销售(除许可
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
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
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宁夏电投太 电力、热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除许可业务
限公司 供应业
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
限制的项目)
一般项目:储能技术服务;热力生产和
供应;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供冷服务;
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
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
宁电投(石嘴 电力、热
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
展有限公司 供应业
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
业务;自来水生产与供应;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7 号》中关于“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的理解与适用,
“‘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似
的业务,核查认定该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时,应当按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
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
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
场范围内销售等,论证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
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竞争方的同类收入或者毛利占发行人主
营业务收入或者毛利的比例达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
当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宁国运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从事的火力发电业务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主营的风力、光伏发电业务(即新能源发电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主要原因
如下:
(1)电力销售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
电力消纳方面不具有竞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
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
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
根据《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第五条规定“电网企业、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等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可再生能源发电
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电力市场相关成员,按照以下分工完成可再生能源
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一)电网企业应组织电力市场相关成员,确保可再
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电量的消纳;(二)电力交易机构应组织电力市场相
关成员,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参与市场交易;(三)电力调度机构应落实可
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要求,并保障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
执行。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电力调
度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采用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富余容量进行消
纳”,据此,本次交易置入资产电投新能源产生的电量,如未达成市场交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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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完成消纳,即上市公司未来所销售电量由其自身装机
容量和发电能力决定,与宁国运控制的其他企业涉及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的装机
容量和发电量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计划,不进入市场交易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2025 年宁夏优先发电优先购电
计划的通知》中《2025 年宁夏新能源企业优先发电量》,电投新能源下属主要光
伏电站及风电场发电量部分已纳入优先发电计划,该部分电力不参与市场交易,
主要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且执行基准电价,与控股股东宁国
运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涉及的火电业务不存在竞争关系。
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 2025 年宁夏优先发电优先购电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 2025 年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关
计划的通知》
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宁夏电力市场交易只涉及未纳入优先发电计划、优先
用电计划的火电及新能源电力。火电与新能源发电交易分时段,由用户先与新能
源企业、再与煤电企业次序组织交易,且价格机制独立,火电与新能源发电交易
在峰、平、谷三个交易时段均设置了不同的交易价格上限/下限,不存在直接竞
争关系。
(2)市场需求方面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报告期内,宁国运下属新能源企业发电量和下属火电企业发电量占宁夏回族
自治区全区发电量的比例均较小。据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从事的新能
源发电业务与宁国运其他子公司从事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在市场需求方面不存
在直接竞争关系。
(3)行业分类存在根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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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能源解释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
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
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等,而已经广泛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
水能等能源,称为常规能源。
伏发电业务所属行业分类为风力发电(D4415)和太阳能发电(D4416),二者分
别利用风能、太阳能进行发电,属于新能源发电行业。宁国运其他电力板块企业
经营的火力发电所属行业分类为火力发电(D4411),由此可见,宁国运其他子
公司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能源发电业务行业分
类存在根本差异。
(4)项目规划选址不存在竞争关系
火力发电业务和新能源发电业务对于资源禀赋的要求差异较大,风能和太阳
能资源是决定新能源发电项目规划选址的重要依据,风能资源和太阳能光照资源
相对丰富的地区,如我国西北、东北、华北及沿海地带,风电和太阳能发电项目
相对较多;火力发电(包括燃煤发电、天然气发电等)需要综合考虑原料运输和
电力送出方便的地区,主要集中于我国电力需求较大的区域或煤炭、天然气等资
源富集区。因此宁国运其他子公司的常规能源发电业务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新能源发电业务在商业机会方面不存在竞争关系。
本次交易中关于火力发电业务与新能源发电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认定与
陕西能源(001286.SZ)、新天绿能(600956.SH)、浙江新能(600032.SH)、江苏
新能(603693.SH)、华电新能(2025 年 5 月取得证监会注册批复)等公司一致,
符合行业惯例。
综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的风力、光伏发电业务从电力销售、
市场需求、行业分类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宁国运及其控制的其他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从事火力发电业务的公司存在显著差异,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
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宁国运下属其他企业未来是否存在进一步发展清洁能源发电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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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未来是否存在新增同业竞争的可能
宁国运下属其他企业目前正在建设或运营的新能源项目主要包括:
(1)未进
入 2023 年 1 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布的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
清单新能源项目(如太阳山风电三四期项目);(2)根据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
相关政策获得的新能源项目(如永利中卫新能源 30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
(3)
因弃光率较高、建设成本较高、资产负债率较高、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较低等
原因导致不适宜由电投新能源现阶段实施的项目(如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光同
场项目、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
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等)。
根据宁国运出具的《关于未来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实施规划的说明》:1、宁国
运未来计划由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作为清洁能源发电业务的运营平台,宁国运
将严格遵守《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除因特殊背景导致无法直接由上市公
司/电投新能源建设运营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外,不会运营与上市公司/电投新能
源主营业务相同的清洁能源发电业务;2、无法直接由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投资
建设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将由宁国运与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及时签署托管协议
托管至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在该等项目业务正常经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为正且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并符合国有资产监管、上市公司监管、
发改委监管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提下,通过优先将该等新能源电站
注入上市公司等方式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
综上,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宁国运已
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除因特殊背景导致无法直接由上市公司/电投
新能源建设运营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外,不会运营与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主营
业务相同的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已采取特定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三)补充说明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
光伏项目弃光率较高、建设成本较高、资产负债率较高、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
率较低的具体情况及判断依据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为所在
地绿电园区配套项目,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自治区四大特色优势产业绿
电园区建设规划(2024-2027 年)》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特色优势
产业绿电园区新能源项目建设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精神,相关新能源项目主要为
支持硅基、铝基、铝锰基产业等高载能产业建设,以提高园区内企业绿电使用比
例,降低用电成本。
根据宁国运出具的《关于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网电量)需要与工业园区内用电企业协商,目前暂未全部落实,因此上述项目在
并网后短期内可能存在弃光率较高、电价较低、上网电量较低从而导致资本金财
务内部收益率较低的情形。
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预计项
目投资额分别为 33 亿元、34 亿元,项目资本金投入比例为 20%,宁国运目前作
为项目公司(即宁国运新能源(中宁)有限公司和宁国运浩能新能源(盐池县)
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预计未来对项目实施主体的持股比例将不低于 51%。如
宁国运将上述 2 个项目公司宁国运新能源(中宁)有限公司和宁国运浩能新能源
(盐池县)有限公司控股权转让至电投新能源,由电投新能源实施上述 2 个项目,
电投新能源需要履行约 6.8 亿元的实缴出资义务。
电投新能源目前在建项目规模约 2.3GW,项目投资支出需求较高,如同时
实施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上述
项目在电投新能源合并报表层面实际资产负债率由 80%增至 100%。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并网时间仍存在一定不确
定性,根据《备考审阅报告》,在已考虑支付现金对价的基础上,2025 年 3 月末
上市公司备考资产负债率将达到 86.54%,实施上述 2 个项目将继续增加本次交
易后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给上市公司造成一定的偿债压力。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租赁用
地涉及地块数目较多、地块复杂,施工工程中需要避让基本农田、耕地、道路、
管道,部分土地利用现状及实际村界与三调数据不一致,需进一步实际勘测和多
方协商并履行集体土地决策程序,最终用地租赁面积尚未最终确定,导致项目建
设成本相对较高。
(四)说明若重组成功后,启动委托安排的具体时点及完成期限
宁国运计划于本次重组交割后 1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签署托管协议,将煤电
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光同
场项目、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
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等新能源项目托管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源。
二、中介机构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情况,查阅宁夏电投出具的《关于火电业务经营情况的说明》。
宁国运出具的《关于未来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实施规划的说明》《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函》。
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未由电投新能源实施的原因,查阅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
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的立项审批、用地审批相关文件,
查阅宁国运出具的《关于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
千瓦光伏项目情况的说明》。
期限,查阅宁国运出具的《关于未来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实施规划的说明》。
(二)核查意见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场需求、行业分类以及项目规划选址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宁国运及其控制的其他除
上市公司以外的从事火力发电业务的公司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认定不构成同业
竞争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台,宁国运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除因特殊背景导致无法直接由
上市公司/电投新能源建设运营的清洁能源发电项目外,不会运营与上市公司/电
投新能源主营业务相同的清洁能源发电业务,已采取特定措施解决同业竞争。
内弃光率较高及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较低主要系电力消纳(包括上网电价及上
网电量)需要与工业园区内用电企业协商暂未全部落实所致;资产负债率较高主
要系电投新能源在建项目投资支出需求较高,需以向控股股东借款方式筹措新增
项目资本金所致;建设成本相对较高主要系用地情况复杂所致。
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项目、太阳山风电场三四期项目、盐池惠安堡 750MW 风
光同场项目、盐池高沙窝 28 万千瓦风电项目、中宁徐套 100 万千瓦风光同场项
目、盐池惠安堡 85 万千瓦光伏项目等新能源项目托管给上市公司及/或电投新能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