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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旗新材: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19 23:07:01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是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   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
式。
 第四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
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处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绩效评估奖励计划,其中涉及股权的奖励计划由董
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不涉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董事会应当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董事的任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三名,职
工代表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三名,独立董事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
士;设董事长一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的选任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东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提名董
事候选人,董事会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可以决议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
  第十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出现《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
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的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
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
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
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董事会会议和临时董事会会议。
  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原则上应每半年定期召
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提议时。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召集和
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
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
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
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
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通过分别送达审议议案或传
阅审议议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有
效时限内,在议案表决书及会议决议上签字表决。非现场参会的董事
以传真方式将议案表决书及签字决议发回公司,原件应随后寄回公司。
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
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
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议题和议案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董事长;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
 (五)审计委员会;
 (六)总经理。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
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于定期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1 日(不包括
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
口头、电话等方式通知召开会议并豁免通知时间限制,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以专人送达书面文件、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公告方式作出。
  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
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
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
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规则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八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对于不在授权范围内的事项,受托董事不得表决。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委托人对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为出席;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
发表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接受无表决意向的
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途退席,应向会议主持人说明
原因并请假;对未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该董事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行使;如不委托,该董事对未表决议案的表决意向视同放弃。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擅自中途退席,应视为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如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继续参加会议,该退席董事不计入董事会
会议出席人数。如因该董事的上述行为导致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不足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会议举行条件的,该次董事会会议应立
即终止,已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有效,未审议的议案不再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对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
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制止。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
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
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
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所有参会董事
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
并填写表决票。
  表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通讯表决应以会议通知中规定的最后时
间为表决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之内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仍未书
面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九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形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该次董事会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不能正常召开、在召开期间
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
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
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
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及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
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低于”、“超过”、
“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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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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