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宁波九格众
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袁莉、华芳集团有限公司、张萍、钱树良和
安徽金通新能源汽车二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安徽安孚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能源”)31.00%股权;同时,拟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
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
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袁永刚、王文娟夫妇,本次交易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
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卢金硕 田之禾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