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153-3 号
致: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阳光诺和)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
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
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5 年 6 月 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11 日,以 22.7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27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二)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授
予价格事项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
根据公司《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公司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1.63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以后年度分配。
化分红,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虚拟分派的现金
红利)为 0.15904 元/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
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
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 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 V 为每股的派息额; 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已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
意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调整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
P=22.78-0.15904 元≈22.62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原因、内容
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已经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激励计划》的
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相关事项的原因、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李梦源
__________________
曹 倩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