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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
有关规定,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铜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5 月 23 日至 2025 年 5 月 28 日,公司
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云路 1 号中铜大厦 3222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
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54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637,479,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816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52
人,代表股份151,356,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41%。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案》;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72,559,4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366%;反对16,201,4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38%;弃权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72,382,5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141%;反对16,274,1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1%;弃权17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72,376,7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134%;反对16,382,96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69%;弃权7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57,373,887股。
根据表决结果,孔德颂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7,374,852股。
根据表决结果,孙成余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7,458,117股。
根据表决结果,姜敢闯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7,370,741股。
根据表决结果,罗德才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7,390,619股。
根据表决结果,柴正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57,374,323股。
根据表决结果,韩锦根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782,365,812股。
根据表决结果,王勇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2,348,570股。
根据表决结果,杨勇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9,409,366股。
根据表决结果,纳鹏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2,669,395股。
根据表决结果,韩润生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785,736,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6070%;反对2,90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8%;弃权19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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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巍 朱宸以
经办律师:
张欣馨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