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1 证券简称:浙江交科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6 月 06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杭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24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 2,5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
人民币 250,000.00 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 405.66 万元(不含税)后的募集
资金为 249,594.34 万元,已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
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用和发行手续费与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151.89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49,442.4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9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 3 亿元(含本
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实施。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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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上市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
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员,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有关的事宜。
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开户账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301041060004733832
保俶支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孙公
司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实施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前与保
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保俶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 1: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3: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
丙方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
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01041060004733832 ,该专户仅用于浙江交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浙江交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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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作为甲方的持续督导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
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三条 1.按照资金监管的要求,甲方 1、甲方 2 将资金统一存入由甲方 3
在乙方所开立的账户,以此账户为监管账户。2.甲方承诺资金必须通过在乙方开
立的监管账户进出,不挪作他用,不化整为零。3.资金监管原则:(1)监管账
户内的资金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经过甲方审批通过的资金使用审批材料,乙
方仅对审批材料上甲方的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本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核,乙
方审核无误后对外付款;(2)支票等结算凭证需注明不转让,必须向开户行提
示付款,若未交至开户行,所引起的退票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3)监管账户
不得开设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不允许通存通兑,可开通网银,通过网银发起的
转账申请需落地乙方审核;(4)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
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4.若甲方未按本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进行资金使用或有资金挪用现象,乙方应及时向丙方通报。
第四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
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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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期间内
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七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双方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双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杭州市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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