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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人保利丰纯债A,人保利丰纯债C: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年第2号)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6-06 09:10:15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25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 2358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
构部函20221494 号),自 2022 年 09 月 6 日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开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引发的
市场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合规风险、管理风险、本基金特
有风险等。本基金的具体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
的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现金流预测
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能
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支
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受
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风
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按
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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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
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此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单
位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
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主要涉及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并对基金管理人、其他
应披露事项章节进行更新,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6 月 5 日,其余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25 年 3 月 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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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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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和其他有关规定及《人保
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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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料概要》及其更新
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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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订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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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人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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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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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回时收取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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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本基金管理人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07 号文批准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7 月 16 日,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
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境内第一家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王廷科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任委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集团,
曾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执行董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人民保
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总裁、
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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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才智伟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哲学硕士。曾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戴德梁行
公司融资有限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兼任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人
保资本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非执行董事、董事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索绪权先生,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与消
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党校研究
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
行。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处长、部
门副总经理、信用审批部总经理、信用与投资审批部总经理、授信审批部总经
理。
     王长华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任委
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曾任职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息中心,曾
任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项目开发处项目开发经理,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处主任科员,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二部部门总经理、白家庄营业
部总经理、经纪业务发展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投行
部总经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委员,信保(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中证寰球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粟芳女士,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
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金融学博士。现任上海财经大
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保险研究所所长。曾任香港岭南大学管理
学系讲师、香港合作学习中心研究协理,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副主任,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从业资格教育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
书记等职务。
     潘峰先生,公司外部监事,会计学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容诚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合伙人、容诚中国(RSM China)审计业务主管合伙人。曾任安徽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主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助理,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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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副主任会计师、管理合伙人。
     胡云先生,公司职工监事、公募基金事业部二级资深专家,工学硕士。曾
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助理总经理、副总经理、信息科技部
总经理等职。
     黄明先生,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临时负责人,经济学博士。曾任广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三部负责人、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中国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分析师、首席分析师、副总经理,银行/外汇业
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研究投资部总经理;太平养
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助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太平金融稽核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
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
     贾鸣先生,英国伯明翰大学会计与金融学专业,理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
部总经理。曾任铁道部资金结算中心结算部、稽核部科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部(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综合部(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工会工作部总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金融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等
职。
     郭乐琦女士,南开大学法学硕士,公募基金事业部督察长。曾任北京中伦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
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
委员会投资管理中心/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首席风控官、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郭毅先生,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上海财经大学企业管理硕士,历任中银
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上投摩根基金债券基金经理、兴业证券行业分析师、
上海钢联行业分析师、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2023 年 7 月加入人保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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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任人保鑫裕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3 月 21 日起任人
保安睿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程同朦先生,同济大学金融学硕士。曾在爱建证券、东兴证券、包商银行、
邮储银行上海分行、财通证券、方正富邦基金任职,2019 年 3 月至 2021 年 7
月任方正富邦金小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货币市场基金、方正富
邦富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方正富邦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方正富邦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方正富邦恒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加入中国人
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202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2 年 1 月 13 日
任人保安惠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1 月 13 日已
清盘)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5 年 03 月 06 日,任人保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11 月 23 日起任人保鑫瑞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2 年 07 月 07 日起任人保福欣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23 年 11 月 02 日起任人保中债 1-5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12 月 27 日起任人保民享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4 年 01 月 05 日至 2025 年 03 月 06 日,任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2 月 25 日起任人保民瑞 30 天滚动持有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3 月 24 日起任人保安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5 年 06 月 03 日起任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吴亮谷先生(2022 年 09 月至 2024 年 01 月)。
  朱锐先生(2022 年 09 月至 2024 年 01 月)。
  程同朦先生(2024 年 01 月至 2025 年 03 月)。
  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杨坤女士,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
基金经理;
  王小虎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募基金事业部副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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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
  程同朦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叶忻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刘石开先生,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及报告义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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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他法律行为;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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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
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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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
 I、公司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的主要目标是: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
定,自觉树立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促使公司的经营战略和经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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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得以实现;
 (4)保证公司财产与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股东与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5)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II、公募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内部风险控制必须覆盖业务的所有相关部门和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
监督、反馈等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因此,公司倚重各业务部门去实施持
续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风险报告、后续跟踪整改等程序。
 (2)全员性原则
 员工是风险控制的基础及第一人,风险控制必须涵盖全体员工,不断提高
员工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树立全员风险意识。
 公司公募基金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督察长及公司管理委员会层面和事
业部经营管理层面两个层次:公司管理委员会对公募基金的风险控制负最终责
任;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基金风险控制委员会
和督察长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经营管
理层面由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纪委审计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
进行预防和控制。
 (3)相互制衡原则
 公司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监察稽核功能。
 (4)防火墙原则
 公司各项业务,如投资决策和交易、保险资金资产管理业务、年金与养老
金业务和公募基金投资业务、受托资产和公司资产应在制度上严格隔离。对因
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和穿越防火墙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复核程序和
监督处罚措施。
 (5)适时有效原则
 在保证所有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的基础上,公司公募基金内部控制制度
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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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变化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
完善。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原则
 风险是公司公募基金业务中客观存在的,如果没有正确的风险管理措施,
可能会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因此,公募基金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公募基金业
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7)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
方法,同时重视数量分析模型和定性分析的应用,使风险控制更具科学性和可
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战略风险,对投资业务主要采取了风险识别、强化研究
以及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等措施,具体如下:
 (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包括:
 ①正确识别金融市场和各种证券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成份,为确保市场风
险度量的准确性提供科学依据;
 ②研究市场风险的度量方法,尽量利用风险量化技术来计算市场风险值,
 并以风险限额的方式来控制风险;
 ③风险限额的设定、分配和监控应独立于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未经公
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不得突破风险限额。
 (2)强化研究
 通过加强对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各方面因素进行跟踪调查和研究,及时做
出相关的前瞻性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以有效规避和防范市场风险。
 主要措施包括:
 ①通过与公司研究部、外部研究机构合作,对宏观经济走势、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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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发展、个股情况、投资策略演变以及其它影响市场变化的因素进行分析研
究,供投资决策参考;
 ②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原则,审定基金的
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决定投资在不同业务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决定资
产在行业和市场之间的分配比例以及融资规模,根据基金产品特点、投资目标
的需要,对全部或特定产品的投资管理设定限制性指标,以控制投资运作的市
场风险。
 (3)市场风险监控管理
 公募基金事业部下设合规/风险管理部应利用系统软件平台,采用程序化和
规范化的方式.设定市场风险的监控点和警示点,以及时有效对市场风险做出
监控和反应。主要措施包括:
 ①大盘波动度监控
 设定大盘走势异常波动的警示和持股仓位警示,以便基金经理和基金投资
决策委员会做出投资操作决定。
 ②流动性监控
 对流动性过小的股票之交易做出限额设定。
 包括停损点监控,设定停损警示及临界点强制处理规定,对异常申赎情形
进行监控,对于大量赎回可能引发无法之支付款项情形采取对应措施。
 ③信用风险监控
 每年针对投资对象的财务报表进行信用评议和投资额度调整。
 ④操作风险监控
 牵头制定、梳理各公募基金业务操作流程,汇总、出具操作风险月报。
 I、内控机制和内控制度
 (1)内部控制体系由内控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构成。
 (2)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募基金业务职能部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制
约关系。合理、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是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
 (3)内部控制制度指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组成的体系,是整个内控制度
存在的基础。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依据为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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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有关文件。分为四个层次:
 ①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确定公司与其他相关
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到具体执行的依据。为便于
章程约束对象的职责行使,根据章程进一步制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是内部控制制度
的最高原则,《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
的议事规则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②内部控制大纲: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募基金事业部内
部控制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的纲要、
总揽和指导性文件。
 ③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会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④部门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包括公募基金事业部相关部门规章制度及有
关的实施细则。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募基金事业部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参
与公募基金业务的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一方
面,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另一方面,所有业务活
动都必须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
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募基金业务所有职能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
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
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
公募基金业务投资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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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及时性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
办等情况时,必须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还应根据法律法
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公募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
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充分发挥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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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方圆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 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
发钞行之一。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
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6
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名第 154 位;列《银行家》
(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9 位。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4.59 万亿元。2024
年前三季度,交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686.9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
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
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
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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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2020 年 7 月
代为履行行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长
(其中:2019 年 4 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
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
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人民币交易
业务总部总裁;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 年 8 月至
管理部总经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华大学
获工学硕士学位。
   张宝江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张先生 2024 年 6 月起任本行行长;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安徽省
分行行长,总行办公室主任,陕西省分行副行长,总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
持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副主任等职务。张先生于 1998 年于中央党校
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4 年于中央党校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徐铁先生,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徐铁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历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客户经理、保险与养老金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保险保障业
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徐先生 2000 年于复旦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28 只。此外,交
通银行还托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划转国有股权充实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
业年金基金、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QFI 证券投资资产、QDII 证券投资资产、
RQDII 证券投资资产、QDIE、QDLP 和 QFLP 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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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
部管理,托管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
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
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
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
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
标被有效执行。
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
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
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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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
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
务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运营档案管理办法》等,并
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
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
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
实现全流程、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
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
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
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确认并进行调
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按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按规定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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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设立日期: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限:不约定期限
   联系电话:400-820-7999
   传真:021-50765598
   联系人:朱婷婷
   网址:www.piccamc.com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https://bank.pingan.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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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95574
 网址:http://www.nbcb.com.cn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
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5)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s://www.glsc.com.cn/
 (6)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 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89
 网址:www.hczq.com
 (7)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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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4F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黄龙国际中心 E 座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网址: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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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s://www.zzwealth.cn/
   (1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5)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16)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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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姚杨
   客户服务电话:021-20530188
   网址:https://trade.zhengtongfunds.com/index
   (17)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层,
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weonefunds.com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电话:400-820-7999
   传真:(010)66169730
   联系人:胡晨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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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负责人:崔巍巍
联系电话:18501239611
传真:010-65547190
联系人:孟祥柱
经办注册会计师:崔巍巍、孟祥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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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9】2358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
构监管部关于同意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221494 号),自 2022
年 09 月 6 日至 2022 年 9 月 7 日公开募集。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息共计 0.10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48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人民币 1.00 元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475,003,787.36 份基
金 份 额 , 利 息 结 转 的 基 金 份 额 为 0.10 份 基 金 份 额 , 两 项 合 计 共
份额持有人所有。本次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未认购本基金。本次募集
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 418.89 份基金份额。本次募集所有资
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
立的“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用账户。本次募集期间所发
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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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根据《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
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本基金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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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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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顺序赎回;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支
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投资者赎回(T 日)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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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
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无利息)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
投资者怠于履行前述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
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
在新规则调整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
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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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
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
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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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者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00%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 日                         1.50%
  T≥7 日                         0.00%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除此之外按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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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
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销售费率。
  (1)投资者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0%)=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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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 1.0400 元,如果其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
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 9,523.81 份 C 类基金份
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3: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1,032.00 元。
  例 4: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投
资者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1200=1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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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费用=11,200.00×1.50%=168.00(元)
  赎回金额=11,200.00-168.00=11,032.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5 日,对应的赎
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1,032.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
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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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2、3、5、6、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具体计算标准由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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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时确定并公告。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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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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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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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
资管理,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
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亦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
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的研究,积极把握宏
观经济发展趋势、利率走势、债券市场相对收益率、券种的流动性以及信用水
平,结合定量分析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债、中央银
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
素进行跟踪和分析,进而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
以降低利率变动对组合带来的影响。本基金管理人的固定收益团队将定期对利
率期限结构进行预判,制定相应的久期目标,当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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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适当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
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各类型债券进行久期配置;当
收益率曲线走势难以判断时,参考基准指数的样本券久期构建组合久期,确保
组合收益超过基准收益。具体来看,又分为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和基于
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及梯式策略。
 (1)骑乘策略:是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
资本利得收益。
 (2)子弹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
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杠铃策略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
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是
使投资组合中的债券久期均匀分布于收益率曲线,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
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交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投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信用品种收益率的主要影响因素为利率品种基准收益与信用利差。信用利
差是信用产品相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产品获取较高收益的来源。信用利差
主要受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为债券所对应信用等级的市场平均信用利差水平,
另一方面为发行人本身的信用状况。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
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基金将从经济周
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状况等多个方面考量信用利差的
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本基金还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
辅,即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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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的信用评级应在 AA+级及以
上。其中,投资于 AA+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信用债资产的 50%,投资于 AAA
级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信用债资产的 50%。上述信用评级指债项评级,若无
债项评级的,参照主体评级。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主动新增投资。
如因评级下调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将在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以及融资成本等因素的情况下,
在风险可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银行间市场融资,赚取一定的息
差收益。
  本部分策略强调公司价值挖掘的重要性,在行业周期特征、公司基本面风
险特征基础上制定绝对收益率目标策略,甄别具有估值优势、基本面改善的公
司,采取高度分散策略,重点布局优势债券,争取提高组合超额收益空间。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
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
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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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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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10%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综合
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指数样本由银
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公司债等组成。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与本基金中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的特征和投资
理念更为吻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 80%,因此,取 90%作为业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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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取其余的 10% 乘以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作为该部分资产所对应的权重。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
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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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
 律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5 年 1 月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摘自人保利丰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 4 季度报告,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             -
     其中:债券                     9,157,377.54             0.23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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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张)                          值比例(%)
                             第 54 页 共 1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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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且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
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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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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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数
据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人保利丰纯债 A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22     -0.05%   0.05%   -0.86%       0.06%   0.81%    -0.01%
年 12 月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24      4.24%   0.05%    5.57%       0.06%   -1.33%   -0.01%
年 12 月
                         人保利丰纯债 C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第 57 页 共 14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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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22     0.71%   0.11%    -0.86%       0.06%   1.57%    0.05%
年 12 月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月 01 日至
月 31 日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
起至 2024     2.20%   0.11%     5.57%       0.06%   -3.37%   0.05%
年 12 月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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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 年 9 月 9 日生效。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
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0%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10%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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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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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
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
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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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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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
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
务调整。
价格数据。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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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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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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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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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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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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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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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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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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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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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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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
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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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认购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的
期限等情况。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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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
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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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零点五;
时;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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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
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
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
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
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者电子方式复核审查并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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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净值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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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
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
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换申请将被拒绝。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
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
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
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
充分披露。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
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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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
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
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
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
变现价格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次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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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
账户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
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
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
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
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
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
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
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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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
能亏损。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主要有:财
政与货币政策变化、宏观经济周期变化、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通货膨胀风
险、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公司经营风险以及政治因素的变化等。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基金的证券投资组合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
风险。
 证券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潜在的损失
风险。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证券
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证券市场也呈现周
期性变化特征。本基金集中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
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各类型债券市场价格的走势变化,从而影响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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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
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
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时或为实现收
益而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将债
券或其他资产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被迫在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
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人应注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
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
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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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净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同时,如本基金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
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
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
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
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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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
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
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测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将随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利率波动可
能会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交易对手有限的情况下,资产
支持证券持有人将面临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出售资产支持证券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款来源为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现金流预测
风险是指由于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预测发生偏差导致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息无法
按期或足额偿还的风险。
面:基金建仓困难,或建仓成本很高;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
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
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六、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
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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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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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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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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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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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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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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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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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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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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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的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
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的规则;
  (7)履行相关程序后,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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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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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
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
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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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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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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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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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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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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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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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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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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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并参照行业惯例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亦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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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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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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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和公布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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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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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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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8 号 20 层、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黄本尧
   成立时间:2003 年 7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机审
2003131 号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0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贰亿玖仟捌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受托或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资产管理业
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资产管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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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各监
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
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
称《实施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
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次级债、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
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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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买入股票,亦不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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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项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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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
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用券款对付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
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导致基金托管人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后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
明理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
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
仍未改正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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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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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
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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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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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
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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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
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
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
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
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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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
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
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
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
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
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
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
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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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
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
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
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
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及确认不及时或账户资金
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市场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传真给
基金托管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
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
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并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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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
日期,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
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日期起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
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
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
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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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承担。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
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
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
基金场内证券投资涉及 T+0 日非担保、RTGS 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
日 15:00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相关清算
交割成功。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造成基金
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
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登记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
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
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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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3 日前(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金管理人
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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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中国证监
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另有规定的除外)按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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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
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根据存款协议列示的利息总
额或约定利率每自然日计提利息。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则按需进行账
务调整。
价格数据。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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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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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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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六)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2 个月内公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告。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经盖章后,以约
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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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
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
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
下: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
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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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
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
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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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及其提示性公告、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及其提示性公告、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实
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
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金年报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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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
定的账户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
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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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
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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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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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
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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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
财产从事《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
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
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
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
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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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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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免责:
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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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
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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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 6 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各 1 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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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
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持有本基金份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
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方式的本季度内
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
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
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策略分析报告
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
诉等,可拨打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20-7999。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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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应。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
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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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报刊及网站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示性公告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刊及网站
     第 1 号)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报刊及网站
     公司旗下基金 2024 年年度报      中国证监会规定
     告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 2024 年年度报告         报刊及网站
     公司旗下基金 2025 年 1 季度    中国证监会规定
     报告提示性公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 2025 年第 1 季度报告     报刊及网站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中国证监会规定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报刊及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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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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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5 年第 2 号)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人保利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
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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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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