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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睿数据: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20 19:51:06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
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
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
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
略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九条 《公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经董事会批准的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
日常运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情况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发展战略。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的三天前发出,但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可以采用专人送达、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
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
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或者通讯方式召开,以现场会议方式
召开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应当及时签署书
面文件。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
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博睿宏远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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