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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255 号
致: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律师受
聘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
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
法律意见书
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核查判断,现场见
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发布于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
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根据公司发布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公司已经按《公
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2:30 在北
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65 号石基信息大厦 1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
通知内容,会议由董事长李仲初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出席本次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
理人共 2 名,代表 2 名股东,均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7 人,代表股份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299名,代表股份1,907,207,6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见
证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
根据董事会发布的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法律意见书
以上议案除议案 3 外,均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除
议案 2 外,均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将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
了表决,并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现
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1,906,753,566 股,
表决结果: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2%;
反对 377,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77,0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414,35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14%;反对 377,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77%;弃权 77,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9%。
表决结果:
同意 1,906,738,39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4%;
反对 381,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 87,5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99,183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97%;反对 381,7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75%;弃权 87,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8%。
表决结果:
同意 1,906,748,29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9%;
反对 384,0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1%;弃权 75,3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409,083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04%;反对 384,0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23%;弃权 75,3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73%。
表决结果:
同意 1,906,667,366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7%;
反对 464,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3%;弃权 75,9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28,150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13%;反对 464,3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01%;弃权 75,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6%。
表决结果:
同意 1,906,727,79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8%;
法律意见书
反对 405,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弃权 74,5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88,583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76%;反对 405,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68%;弃权 74,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7%。
表决结果:
同意 1,906,709,19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39%;
反对 425,2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弃权 73,2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69,983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87%;反对 425,2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83%;弃权 73,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0%。
表决结果:
同意 1,906,679,799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3%;
反对 372,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155,5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7,340,583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73%;反对 372,33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78%;弃权 155,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9%。
表决结果:
同意 1,904,378,364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7%;
反对 2,761,6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48%;弃权 67,62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5,039,148 股,占出席本次会
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894%;反对 2,761,67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
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93%;弃权 67,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
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长石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柴 玲
王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