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
物、无形资产购买股权、债权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投资,包括但
不限于:
(一)以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向其他企业投资(包
括控股、参股);
(二)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三)购买其他企业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家、金融债券、证券投资
基金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投资的授权人与执
行人分离;投资的执行人与记录人、保管人分离;除证券事务部、财务部的
指定专人外,其他人员接触证券必须经过适当授权;凭证式证券的保管与接
触至少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凭证式证券的存、取必须及时、详细记录
于登记簿,并由所有在场经手人员签名。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
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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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
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指定证券投资部或其他
授权部门(人员)具体负责,财务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协作实施。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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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关联交易除外)事项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依法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占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
第八条 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形成初步投资意向后,应首先向证券投资
部或其他授权部门(人员)申请立项。
第九条 投资计划获准立项后,为了确保对外投资活动的合法性,必须
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合法性论证,保证投资计划在国家对外投资有关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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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框架之内依法进行对外投资活动;为了避免盲目对外投资,确保对外投资
活动的效益性, 还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使投资项目
能够获得预期的投资回报。
第十条 投资计划须提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应及时
报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证券投资部或获得授权的部门
(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
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并获取被投资单位出具的投资证明。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其中投资合同或协议
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
和人员按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
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
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
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实施投资。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
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实际情
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投资预算,必须事先由证券投资部或相关授权部门(人
员)审核, 并提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论证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证券类资产(指股票和债券,下同)可委托银
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公司财务部指定
专人自行保管。
除无记名证券类资产外,本公司在使用公司证券账户购入证券类资产的
当天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切忌登记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
生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类资产如由本公司自行保管,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
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证券类资产,对任何证券类资产的存入或取出,
都要将证券类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
并由所有经手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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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于本公司所拥有的证券类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
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先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
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
性。
第十六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
的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
的整个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
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
第十七条 在投资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财务部要加强审查投资项目各环
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对投资
项目进行投资预算控制,实际投资超支达5%以上或虽超支比例不足5%但绝对
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且无正当理由的,要及时向证券投资部或其他授权部
门(人员) 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
益;
(三)向本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对被投资
单位拥有控制权的,投资分析报告应包括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
告。
第十九条 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对拟处置投资项目进行
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原因,提交证券投资部或其他授权部门
(人员)进行审核,并提报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投资处置计划的批准
权限与批准投资项目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条 财务部要及时对投资处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
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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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公
司资产的流失。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
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
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对外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
况;
(五) 投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
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
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
否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要求有关部门(人员)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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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和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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