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2 证券简称:*ST传智 公告编号:2025-033
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建材城西路金燕龙办公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黎活明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 200,483,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160%,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名,代表股份 198,984,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9.4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4 名,代表股份 1,498,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15 名,代表股份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名,代表股份 6,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24%。
(八)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一)《关于<2024 年年度报告>和<2024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207,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213,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210,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209,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核定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175,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9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294%;反对 2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519%;弃权 3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186%。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核定 2024 年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176,3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19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158%;反对 26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658%;弃权 4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18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194,0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22%;反对 2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89%;弃权 3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88%。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198,7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046%;反对 24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568%;弃权 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86%。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187,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0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3602%;反对 25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44%;弃权 3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53%。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185,2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06,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2074%;反对 27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909%;弃权 2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18%。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调整部分治理制度暨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0,214,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表决结果:通过,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十二)《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99,040,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62,1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11%。
表决结果:黎活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
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 199,446,6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68,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
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157%。
表决结果:陈琼女士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 199,026,6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95%。
表决结果:于洋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 199,02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8,1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022%。
表决结果:刘凡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十三)《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计投票方式选举,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99,031,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2,7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83%。
表决结果:李洪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 199,026,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94%。
表决结果:李一帆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表决情况:同意 199,026,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7,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94%。
表决结果:赵伟先生当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刘海涛、李敏娜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
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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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