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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普拉斯: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5-12 20:14:41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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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科会字(2025)第019号
致: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拉普拉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上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2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法律意见书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砾田路2号开沃大厦A栋17层公司会
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4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32,968,52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8053%。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8,979,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4.6826%。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2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51,948,2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87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法律意见书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
票。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151,868,2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表决情况:同意 151,869,5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表决情况:同意 151,869,0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8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8%。
  表决情况:同意 151,869,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51,868,1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70,4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5%;反对 71,72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325%;弃权 8,3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0%。
   表决情况:同意 151,855,37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57,68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90%;反对 83,77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715%;弃权 9,0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94%。
   表决情况:同意 151,853,35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8,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55,66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25%;反对 86,25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796%;弃权 8,6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79%。
   表决情况:同意 151,851,908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0,06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6%。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51,857,39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表决情况:同意 151,870,9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73,29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96%;反对 70,8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295%;弃权 6,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9%。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1,834,719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6,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737,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21%;反对 107,0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3471%;弃权 6,4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209%。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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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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