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6 证券简称:银轮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债券代码:127037 债券简称:银轮转债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表决时间:2025年5月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9日上午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5月9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天台县福溪街道始丰东路8号,公司A幢六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小敏。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60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21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18,950,53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53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81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75,905,071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261%。
(3)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8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695,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同意 294,698,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同意 294,693,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
表决结果:同意 294,695,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
表决结果:同意 294,537,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3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9%。
本议案涉及董事的薪酬,会上关联股东均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参
加本议案投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97,539,231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97,265,3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8%。
表决结果:同意 294,486,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5,589,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5%;反对 31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弃权 5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表决结果:同意 294,565,1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4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4%。
表决结果:同意 294,003,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294,500,3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 5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95,603,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
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7%;反对 30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2%;弃权 5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勤芝、毛卫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银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