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57 证券简称:浩辰软件 公告编号:2025-020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7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00 元(含税)。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
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
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65,514,288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股份 501,063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65,013,225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
发现金红利 45,509,257.5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
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
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
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5,013,225×0.70)÷65,514,288≈0.6946 元/股。
即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
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694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
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无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
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
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
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即实际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
民币 0.6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
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3 元。如相关股东
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
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7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512-62880780-8218
电子信箱:ir@gstarcad.com
特此公告。
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