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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鼎弘LOF: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4-02 19:35:59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2 月 21 日证监许可2016
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期为 18 个月,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 2018 年 10 月
有限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基金名称由 “平安大华
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
称‘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基金参与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
所的业务规则。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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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上
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 产并非必然投资科
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
退市制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
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
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主要根据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
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5 年 4 月 3 日。
  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其中投资组合
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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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绪言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鼎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基金的管理人法定名称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基金名
称由 “平安大华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换前封闭期运作的相关内容均不再适用。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
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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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券投资基金(LOF))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及其更新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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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代理服务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责任公司
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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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金份额的行为
金份额的行为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
基金登记机构下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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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
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份额净值的过程
的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
金份额的行为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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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D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
及其更新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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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0%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
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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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淳女士,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计划管理岗/
精算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精算部企划室经理、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企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资源中心财企
负责人、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兼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
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孙建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上海沪东造船厂、平安保险深圳上步分公司水险业
务部室主任、平安保险总公司涉外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产险总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协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兼 CEO,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执行
官。
  李亚男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股权融资团队执行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
  张志坚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大华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副经理、UOBB 证券
(印尼)董事兼主管、新加坡大华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分行行长兼中国区企业与商业部主管,现任大华银行集团外国直接投资咨询与机构合
作统筹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兼任大华银行越南分行成员委员会成员。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
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
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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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
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
处处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深圳市道尔顿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
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
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
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 UOL GROUP LIMITED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
核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深圳平安综合金
融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平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
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
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
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
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
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
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
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
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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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婉文女士,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职新加
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
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学士。曾任职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
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
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
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
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浩宇先生,兰州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曾担任深圳航空有限公司营销部市
场分析员、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债券评级部分析师、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
估部研究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2023 年 1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担任平安双盈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08-09 至今)、平安估值优势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08-09 至今)、平安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09-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01-29 至今)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黄维,2017 年 05 月 05 日至 2019 年 01 月 18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刘
俊廷,2017 年 04 月 26 日至 2020 年 09 月 2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苏宁,2020 年 03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9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高勇标,2017 年 06 月 27 日至 2020 年 03 月
经理。
(1)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高勇标
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研究部负责人田元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张恒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化松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权益投资总监神爱前先生,权益投资中心
投资执行总经理黄维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益;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托管人;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为承担责任;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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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
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
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
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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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
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
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
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
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
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
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
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
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
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
的完备性、有效性。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
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
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
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
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
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
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
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
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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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
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
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
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
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
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
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
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
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
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
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
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
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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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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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8 岁,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
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
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0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
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97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
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
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
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
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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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
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
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
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
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
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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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
定和执行部门。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
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
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
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
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
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
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
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
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
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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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
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
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 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
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
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
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
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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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 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 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 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
的相关公告。
(二) 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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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 8666
  传真:021-3135 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
  联系人:高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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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140 号文准予募集注
册。
   自 2017 年 2 月 2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9 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
募集 202,701,052.24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12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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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
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
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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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7 年 6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
D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暂不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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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可以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办理 A 类
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投资人也
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内销售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A 类基金份额
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开通 C 类基金份额、D 类基金份额、
E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
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销
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8 个月,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前
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
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
基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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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准进行计算;
回;
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
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场外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含申购费,
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 元,场外通过代销机构申购 C 类、D 类、E 类基金
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1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基
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
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
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
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
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基金,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或其整数倍。
  本基金存续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累计申购金额限制,但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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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50%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每个场外交易账户赎回和转换转出最低起点份额调整为 1 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
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等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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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
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及操作方法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
的规定。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E 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
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对应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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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注: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实行优惠费
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部分代销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代销机
构公告。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场内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
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对份额持有期限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7 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收取的赎回费用,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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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本基金 D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                    费率
        持有期<7 日                 1.50%
  投资者份额持有时间记录规则以登记结算机构最新业务规则为准,具体持有时
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在场外赎回
的份额,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
额存续时间小于 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
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大于等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一个自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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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 D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
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75%归基金
财产,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6 个自然月的,赎回费用的 50%归基金财产,其余
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一个自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
计算)。
  对于 E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份额存续时间小于 30 个自然日的,赎回费用
全部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一
个自然月按 30 个自然日计算)。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 A 类、D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
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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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
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6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
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6280=60,696.70 份
  即: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投资 10 万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6280 元,可得到 60,696.70 份本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
得 A 类基金份额为 60,696.70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退款金额为:
  申购份额=98,814.23/1.6280=60,696.70 份=60,696 份
  退款金额=0.70×1.6280=1.14 元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E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28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5280=65,445.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
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280 元,可得到 65,445.03 份 C 类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
设申购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28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5280=65,445.0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申购本基金的 E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
购当日 E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5280 元,可得到 65,445.03 份 E 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场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时间满 7 天及以上,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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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赎回总额=100,000×1.5280=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内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时间满 7 天及以上,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例:某投资者场外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时间为 40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5280=152,800.00 元
   赎回费用=152,800.00×0.50%=764.00 元
   赎回金额=152,800.00-764.00=152,036.00 元
   即:投资者在场外赎回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份,持有时间为 40 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52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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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时。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时,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9、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转为开放式运作以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值。
人的赎回申请。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时,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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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
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有权
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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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
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 3 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停公告。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其他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登记机构下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
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
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
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
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在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开放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开放
日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进行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仅适用于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
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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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
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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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通过灵活运用固定收益投资和定向增发股票等投资策略,
充分挖掘市场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本基
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通过合理配置大类资产和精选投资标的,在严格控制下
行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
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18 个月内(含),通过对宏观经济、行业分析轮动效
应与定向增发项目优势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向增发项目的事件性特征与折价优势,
优选能够改善、提升企业基本面与经营状况的定向增发股票进行投资。将定向增发改善企
业基本面与产业结构作为投资主线,形成以定向增发为核心的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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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
对资本市场趋势的判断,结合主要大类资产的相对估值,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现
金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在基金合同投资范围约定的范围下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自然人等)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本基金将对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从估值水平以及成长
性两个角度出发进行基本面分析,结合市场未来走势进行判断,从战略角度评估参与定向
增发的预期中签情况、预期损益和风险水平。充分考虑定向增发的一二级价差,并在严格
掌控投资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其定向增发项目。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
束后,本基金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
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通过财务和
运营数据分析市场现有定向增发项目。本基金主要从行业景气度、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以
及估值水平等方面进行考量,主要指标包括: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PB、PE/G、
PS、股息率等)、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等)、
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出价值相对低估、成长性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
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作为备选定向增发股票。
  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分析备选定向增发项目所对应的公司的业务环节的
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定向增发项目对公司未来的影响。主要考虑因素包括:
术上具有一定护城河的公司。
市公司利用科技创新能力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开拓市场的能力。
面进行评价,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按照定向增发的对象、资金用途,区分为以下几种主要模式:
  (1)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投资
  大股东主导的定向增发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整体上市、实际控制人资产注入、发行对象
包含大股东或者大股东关联方的公司间资产置换重组,以及融资收购大股东资产的几种定
向增发项目。
  (2)项目融资类定向增发投资
  项目融资类的定向增发项目为定向增发项目中最常见的类别,目前市场上近一半的定
向增发项目为项目融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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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非大股东方参与资产重组的定向增发投资
 通过定向增发项目实现资产重组是企业与其他主体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
合、调整、配置或对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
有明显的改变。
 (4)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投资
 对于融资收购非大股东方资产的定向增发项目,长期来看,公司能够通过定向增发项
目中收归的资产实现企业基本面指标的优化,通过上下游产业并购、合并同业竞争对手或
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展,减少公司运营成本或大幅提升市场占有率来重组企
业现有资源,提升经营业绩。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变。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不同类别的定向增发项目在不同期限内对公司基本面的影响,对定
向增发项目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模拟分析,挑选具有绝对或相对估值吸引力的公司股票,
再通过分析和评估股权变化,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
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尽可能获取定向增发项目给投资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
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
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
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
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
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
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
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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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
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
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益,通过
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券的多空比例调整,
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
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基
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
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
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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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二)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在积极把握宏观经济周期、证券市场变
化以及证券市场参与各方行为逻辑的基础上,深入挖掘可能对行业或公司的当前或未来价
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将事件性因素作为投资的主线,形成以事件驱动为核心的投资策
略。
  为有效实施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在资产配置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行综合分
析,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
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
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采用股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从估值水平和发展前景两个角度分析,并注重
事件性因素对行业影响的分析。定量分析方法主要通过财务和运营数据分析,主要指标包
括:各行业公司的估值指标(如 PE、PB、PE/G、PS、股息率等)、成长性指标(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毛利率增长率等)、现金流量指标和其他财务指标。从中选出
价值相对低估、成长性确定、现金流量状况好、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强的公司。
  定性分析是指在特定的市场阶段,针对不同类型的事件,分析其内外部驱动因素、变
化方向;并采用深度价值挖掘和多层面立体投资分析体系,多层面地分析备选股票所对应
公司业务环节的竞争优势和劣势,分析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方面的优势和劣势,行业历史
及行业变革力量。
  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最终确定股票投资组合,并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本基金将影响个股估值的事件驱动因素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股权激励投资策略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通过将公司员工与股东的利益一致化,使得员工在经营
和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更加关心公司的长期价值。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股权激励因素驱动的备选股,结合公司所在行业/所处
的发展周期,择优选取成长性较好,满足较严格业绩指标、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投资。
  (2)股份增持和股份回购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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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增持包括股东增持和高管增持,其中股东增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增持股份行为;高管增持是指上市公司高管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行为;股份回购是
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股份增持和股份回购的备选股,结合增持方背景、公
司股权结构、市场环境等因素,择优选取首次披露增持,或增持数量大、比例高,或前期
超跌、所在行业刚转暖等几类个股,再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
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3)高分红和高转送投资策略
  高分红是指公司分红比例较高的股票。高转送是实施较高比例的送股或转股的股票。
高送转公司往往具有股本较少/每股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净资产较高/股价绝对值较高
的特征。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高分红和高转送转的备选股,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
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4)业绩预告和超预期投资策略
  业绩预告是指上市公司根据交易所规定所作出的关于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增减幅度
超过 50%以上、或实现扭亏为盈等事项的公告;业绩超预期主要涉及两方面:公司实际经
营事业绩和分析师/市场一致预期。通过比较两者之间的差距,可能会发掘出具有 Alpha
收益的股票。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和分析业绩预增和超预期的备选股,自下而上进行评估,结合预期
盈利水平(或一致预期)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5)再融资类投资策略
  再融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直
接融资。再融资对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无论是助力产业转型、新兴资
产并购或是集团整体上市、引入战投,还是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关键领域、优势企业集
中,亦或是完善激励机制,推进员工持股,再融资尤其是并购增发将是最为重要的资本运
作工具。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再融资的备选股,从经济转型和安全边际两个维度选
择,评估其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结合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力,择优选取安全边
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6)其他影响公司的重大因素
  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布对预期业绩及行业造成极大影响的重要产品或重大合
同公告;有影响上下游公司的重大事项发生;公司遭遇重大危机;管理层发生重大变更等。
此类事件会对公司的运营造成深远的影响,继而影响其市场估值。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将通过筛选、分析和评估发生重大变动的股票,结合其预期盈利水平和成长潜
力,择优选取安全边际较高、成长性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采用宏观
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在宏观环境分析方面,结合
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不同类属资产
的最优权重。
 在微观市场定价分析方面,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趋势、货
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重点选择那些流动性较
好、风险水平合理、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具体投资策略有收益率
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
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
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和锁定收益。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
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衍生品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
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
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应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有效
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积极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
  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
  套期保值时机选择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
  策略、流动性管理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基金管理人针对国债期货交易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
  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
  位职责。此外,基金管理人建立国债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
  理人员负责国债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本基金将通过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控制,通过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比例限制,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引起组合整体的利率风
险敞口和信用风险敞口变化进行风险评估,并充分考虑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造成的影响,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后,决定投资品种。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
险。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
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
  (2)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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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6)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封
闭期内,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18)若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以下限制: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的 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3)、(19)、(20)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
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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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
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
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2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80%。
 业绩比较基准选择理由:沪深 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
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证综合债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债券
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利益;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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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3,019,191.39          20.32
             其中:债券            11,451,619.78          77.08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金合计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041,094.00           9.60
C           制造业                1,582,065.39          14.5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74,032.00            0.68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322,000.00            2.9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                -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19,191.39          27.85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净值比例
                                                   (元)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公允价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净值比例
                                                   (元)
                                                                  (%)
                           MTN003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MTN001
                    MTN00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国债期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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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以外的股票。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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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7 年 4 月 26 日)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
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平安鼎弘混合(LOF)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4.62%     0.35%    31.54%    0.23%   -26.92%    0.12%
同生效起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至今
平安鼎弘混合 C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自基金合          -3.67%    0.38%     8.16%    0.22%   -11.83%    0.16%
同生效起
至今
平安鼎弘混合 D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增长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自基金合         -3.50%   0.38%     8.16%   0.22%   -11.66%   0.16%
同生效起
至今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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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正式生效;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
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
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
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
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
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
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披露。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
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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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针对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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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基金份额,则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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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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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 A 类、D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年费率计提,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C 类、E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销售服务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损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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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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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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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
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五)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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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动;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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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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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
  (十三)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
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
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电子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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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
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
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
定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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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
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
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
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
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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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
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
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
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
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
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
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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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
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
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
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
略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
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
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
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
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
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
资产损失的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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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
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 18 个月,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至 18 个月后对应日前
一个工作日止。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
  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3)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现金类资产等标准化金融工具。
  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环境、市场估值水平、风险水平以及市
场情绪,并充分考虑股票的流动性,在基金资产 0-30%的范围内对股票资产配置灵活调整,
同时依据股票仓位调整其余资产仓位,以降低系统性风险对基金收益的影响。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均为标准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上述几类资产时,资产的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等客观因素都是基金管理人考虑的标准
和筛选的原则之一。
  此外,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的限制约定了各类资产占本基金净值或者占其发行数量的
比例。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综上所述,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
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当本基金场外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经内部决策,并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将运用多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以应对流动性风
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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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场内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执行。
  具体措施,详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以及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
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6)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
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
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
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
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
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
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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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
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
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
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
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
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
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
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
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
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
强制平仓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
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
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
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
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
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
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
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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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
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 A 股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
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规则不同带来的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定价、交易、退市等规则
与其他市场板块存在诸多差异,科创板上市企业规模及数量、投资者关注度、股票未来的
交易活跃程度等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2)科创板上市企业经营风险:科创板市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与主板、
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存在较大差异,允许存在未弥补亏损、未盈利企业上市,科创板上市
企业与其他科技创新企业相比,除了同样面临商业模式较新、技术失败或经营失败的风险
外,盈利风险以及业绩波动风险可能更大。
  (3)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如科创板上市企业不满足届时适用的上市条件,则面
临退市的风险,届时本基金持有的退市科创板股票面临无法在公开市场卖出,且无法转到
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的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4)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科创板对投资者设定了门槛,股票成交量及交易活跃
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股票交易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
利影响或损失。
  (5)科创板股票价格波动风险:一方面科创板上市企业集中在科技创新型企业,本身
股票价格波动风险可能要大,科创板股票可能出现因公司基本面变化、异常交易情形等原
因引起股价较大波动。此外,科创板股票单日涨跌幅度可能更大,科创板股票受到特殊事
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由此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风险。
  (1)折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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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
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
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2)投资定向增发股票风险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公募基金参与
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
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
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
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
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担投资风险。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
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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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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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
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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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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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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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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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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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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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不包括本基金结束封闭期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调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终止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除外);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及标
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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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增设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集;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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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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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款、
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
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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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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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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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含二分之一)通过;
(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
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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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
有流通受限证券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
可流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符合《证券法》规定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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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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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时间: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2623179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马杰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32,123.46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
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于以下金融工具: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0%;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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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该权证的 10%;
的 10%;
券规模的 10%;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期;
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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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内,其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运作期;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转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a)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b)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转型为上市开放式(LOF)基金后,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闭内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可不受上述限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第 2)、13)、21)、2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管人实施交易
监督。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提供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
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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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
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
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
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此处流通受限证券的含义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有所不同,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
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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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
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
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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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管理人合理的疑义进行解释。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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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必要的协助,但对此不承担
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
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
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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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
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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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披露。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期货合约、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
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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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
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
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
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
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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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
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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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
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
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管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
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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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
期限为 15 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
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仍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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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增加或变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平安基金官网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平安基金网址: fund.pingan.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平安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平安基金客服邮箱定制纸质对
账单寄送服务。客户无需额外承担纸质或电子对账单的服务费用。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平安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
有关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平安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多项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亦提供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供投资
人查询。
  公司网址: fund.pingan.com
  电子信箱:fundservice@pingan.com.cn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
该客服中心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和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直销电话:0755-22627627
  直销传真:0755-239900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
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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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 2023 年 04 月 01 日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发布的公告: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
                                的公告
                                第 1 季度报告
                                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
                                公告
                                增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品资料概要更新
                                明书(更新)
                                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的公告
                                增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第 2 季度报告
                                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增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中期报告
                                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同
                     协议
                     品资料概要更新
                     明书(更新)
                     增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理变更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说明书(更新)
                     经理变更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说明书(更新)
                     第 3 季度报告
                     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
                     公告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的公告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
                     构的公告
                     完善、更新身份信息资料以免影响业务办理
                     的公告
                     第 4 季度报告
                     增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的公告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告
                     年度报告
  注: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五、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基
金合同的规定,对《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进行了更新,
本次主要根据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fund.pingan.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平安鼎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除第(六)项外,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
阅。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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