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5-029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鼎胜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重要公告,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期间
可转债债券停
牌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5 年 4 月 8 日
兑付本息金额: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5 年 4 月 9 日
可转债摘牌日:2025 年 4 月 9 日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5 年 4 月 2 日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5 年 4 月 8 日
自 2025 年 4 月 3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鼎胜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
的条件将“鼎胜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96 号文核准,于 2019 年 4 月 9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 1254 万张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 125,400 万元,期限 6
年(即 2019 年 4 月 9 日~2025 年 4 月 8 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965 号文同意,2019 年 4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鼎胜转债”,债券代码“113534”。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江
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现将鼎胜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
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鼎胜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10 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鼎胜转债”将于 2025 年 4 月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 2025 年 4 月 3 日至 2025 年 4 月 8 日),
“鼎
胜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鼎胜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与转股价格(7.61 元/股)存在一定差异,请投资者注意
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券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鼎胜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5 年 4 月 8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
止 2025 年 4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鼎胜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鼎胜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10.00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
放日为 2025 年 4 月 9 日。
五、兑付办法
“鼎胜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
入“鼎胜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5 年 4 月 3 日起,
“鼎胜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5 年 4 月 9 日起,
“鼎
胜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依据《募集说明书》
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0%(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
的可转债,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
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8.00 元人民币(税后)。上述
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
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
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
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10.00 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
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10.00 元人民币(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证券部
咨询电话:0511-85580854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