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投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
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双
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双乐颜
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以下简称“《规
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
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规划》时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
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情况、银行信贷
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
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公司制定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一方面坚持保证给予股东稳定的投资回
报;另一方面,结合经营现状和业务发展目标,公司将利用募集资金和现金分红
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给股东带来长期的
投资回报。公司具体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性,同时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
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则公
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且
应保证公司最近 3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
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到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如有)之和。
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且具有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
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
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
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
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受监事会的监督。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
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四、《规划》适用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
即时生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公司分红回报
计划。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
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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