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5-028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设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及签署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需签署的协议及文件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
告编号:2024-037)。2025 年 3 月 11 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
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8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9,999,995.50 元,扣
除本次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3,757,177.03 元。募集资金已
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对上述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
众环验字(2025)0200003 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 募集资金专户 募集资
序号 银行账户
名称 称 余额(元) 金用途
中信银 北京钢
募集资
行股份 研高纳
金的存
储和使
司北京 份有限
用
分行 公司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3,757,177.03 元,与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有部分发行费用先期由自有资金进行支付以及另有部分发行费用
尚未支付完毕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一)协议各方
甲方: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琪、吴思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1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
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方各持贰份,丙方持肆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