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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 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H股上市后适用)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1 20:15:35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及雇员多元化政策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晶
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政
策的目的旨在列出指引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提名董事及为达到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化而采取的
方针和政策。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二条    所有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之任命均以用人
唯才为原则,并在考虑人选时以适当的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
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化(包括性别多元化)的裨益。
  第三条    董事会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将妥为考虑
多项因素(统称为“该等条件”)以评核、甄选及向董事会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
担任或连任董事,该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多元化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背景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地区和行业经验、种族、知识及
服务年期等;(b)资格,包括在公司的业务所涉及的有关行业之中的成就、经验及
其他专业资质;(c)就可用时间投入而言,对于董事会的职责的承担;(d)品格诚信
方面的声誉;(e)该候选人可以为董事会带来的贡献;及(f)对于董事会继任有序予
以落实的一项或多项计划。最终将按人选的长处及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而作决
定。董事会组成(包括性别、年龄、服务任期)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条    除该等条件以外,董事会及提名委员会将会妥为考虑多项因素以评
核及建议一名或多名候选人担任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的因素和任职要求。
  第五条    公司明白并深信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元
化对提升公司的表现素质裨益良多。为达致可持续及均衡的发展,公司视董事会
层面日益多元化为促使其达到战略目标及维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元素。公司志在
建立及维持董事会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多元化,在技能、专业
经验、教育背景、知识、专才、文化、独立性、年龄及性别等各方面达致均衡。
公司致力于维持董事会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性别多元化。特别是,
公司将致力于保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拥有至少一名与其他成员性别不一致之
成员。提名委员会将会尽其所能在合适的条件下识别并举荐女性董事候选人供董
事会和股东考量和委任。公司将继续重视女性人才的培养,在招聘中高层员工时
促进性别多元化,为女性员工提供更多发展机会。
             第三章 程序、监察、汇报及披露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本政策、公司章程、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其职责,考察及提名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将定期检讨本政策,以确保政策行之有效。提名委员会
应制定并推行正式流程以适当地监察本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名委员会应讨论并就
改进和建议向董事会汇报,以供其考虑及批准。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将每年评估公司多元化状况,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之中每
年评核及汇报董事会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多元化层面的组成,监
察和汇报董事会多元化政策的执行。提名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将会讨论对本政策
的修订,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董事会将不时地为董事会成员及全体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多
元化政策制定可计量目标。本政策概要、为推行董事会成员性别多元化而制定的
可计量目标(例如目标数字和时间表)、公司为建立一个可以达到性别多元化的
潜在董事继任人才库所采取的措施、公司于年内对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实施情况的
检讨结果(包括实现公司目标进度及公司如何得出其结论)、公司为达到有关全
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性别多元化而订立的任何计划或可计量目标(例如
目标数字和时间表)及达目标进度,及高级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不包括高级管理
层)的性别比例将每年在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政策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政策与不时
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政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 H 股股票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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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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