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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万年青: 关于万青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6 16:18:17

证券代码:000789         证券简称:万年青           公告编号:2025-13
债券代码:127017         债券简称:万青转债
债券代码:149876         债券简称:22 江泥 01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万青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利息)卖出持有的“万青转债”。截至目前,“万青转债”的收盘价
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
注意风险。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票截至
息年度。根据《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万青转债”
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现将“万青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情况概述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
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
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
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
                              、
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
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
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
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
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
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万青转债”目前正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且公司股票 2025
年已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 8.67 元/股的 70%
(即 6.07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万青转债”回
售条款生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
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
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
   其中,i=2.00%(“万青转债”第 5 个计息年度,即 2024 年 6 月
期首日)。
   计算可得:IA=100×2.00%×261/365=1.430 元/张(含税)
                                         。
   由上可得“万青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 101.430 元/张(含息、
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关于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18108 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①对
于持有“万青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
所得税由各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1.144 元/张;②对于持有“万青转债”的
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税 202134号)规
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1.430 元/张;
③对于持有“万青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应自行缴纳所得税,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所得为 101.430 元/张,自行缴纳债券
利息所得税。“万青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万
青转债”。“万青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
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可转债回售公告》后,
回售期结束前每个交易日披露 1 次回售提示性公告,公司将在《中国
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
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 2025 年 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2 月
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
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
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在
回售资金划拨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
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万青转债”,公司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
人资金到账日为 2025 年 2 月 28 日,回售款划拨日为 2025 年 3 月 3
日,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为 2025 年 3 月 4 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和转股
  “万青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
日内,若“万青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
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
管。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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